最高人民法院研究室關于人民法院能否對抗拒改造的罪犯判處繼續勞動改造問題的電話答復
最高人民法院研究室關于人民法院能否對抗拒改造的罪犯判處繼續勞動改造問題的電話答復
最高人民法院研究室
最高人民法院研究室關于人民法院能否對抗拒改造的罪犯判處繼續勞動改造問題的電話答復
最高人民法院研究室關于人民法院能否對抗拒改造的罪犯判處繼續勞動改造問題的電話答復
1988年10月21日,最高法院研究室
福建省高級人民法院:
你院〔1988〕閩法研字第110號《關于人民法院能否對抗拒改造的罪犯判處繼續勞動改造的請示》收悉。經研究,同意你院意見,即人民法院對于違反監規,抗拒改造,依照刑法規定尚不構成犯罪的,不能判決繼續勞動改造。
附:福建省高級人民法院關于人民法院能否對抗拒改造的罪犯判處繼續勞動改造的請示 〔1988〕閩法研字第110號
最高人民法院:
最近我省司法廳勞改局起草了《關于〈犯人百分制考核和獎懲規定〉(試行)》,擬由省司法廳、檢察院、法院三家聯合印發執行。勞改局提出,為加強和便于獄政管理,嚴明獎懲,除對確有悔改或立功表現的,依法提請人民法院減刑、假釋外,對抗拒改造,違反監規,又屢教不改的,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改造條例》第七十二條規定,刑滿時由勞改單位提請當地人民法院判處繼續勞動改造半個月至半年。我們認為,勞改條例是1954年頒布施行的,而刑法已于1980年正式施行,根據刑法規定,人民法院只能對已構成犯罪者進行判決,勞改條例的上述規定與刑法規定不符,必須按刑法規定辦。因此,人民法院對于違反監規,抗拒改造,但尚不構成犯罪的,不能判決繼續勞動改造,當否,請批復。
1988年9月27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