國土資源部關于安全監督管理部門意見不再作為頒發采礦許可證前置要件的通知
國土資源部關于安全監督管理部門意見不再作為頒發采礦許可證前置要件的通知
國土資源部
國土資源部關于安全監督管理部門意見不再作為頒發采礦許可證前置要件的通知
國土資源部關于安全監督管理部門意見不再作為頒發采礦許可證前置要件的通知
國土資規[2016]9號
各省、自治區、直轄市國土資源主管部門:
根據《國務院關于規范國務院部門行政審批行為改進行政審批有關工作的通知》(國發﹝2015﹞6號)中有關探索改進跨部門審批,確需實行并聯審批的,不得互為前置條件的要求,考慮到國家安全監管總局《關于宣布失效一批安全生產文件的通知》(安監總辦﹝2016﹞13號)將國家安全生產監督管理局、公安部、監察部、國土資源部、國家工商行政管理總局、國家環境保護總局聯合印發的《關于加強非煤礦山安全整治工作的意見》﹙安監管管一字﹝2002﹞29號﹚和《關于印發<深化非煤礦山安全生產專項整治方案>的通知》(安監管管一字﹝2003﹞152號)宣布失效,頒發采礦許可證涉及安全監管部門意見的相關規定同時停止執行。為深入推進簡政放權、放管結合,優化審批事項和服務,提高行政效能,取消安全生產監管部門意見等資料作為頒發采礦許可證的前置要件。同時《國土資源部關于探礦權采礦權申請資料實行電子文檔申報的公告》(國土資源部公告2007年第12號)、《關于報部審查的部分行政許可事項電子申報有關事宜的通知》(國土資發〔2007〕280號)、《國土資源部關于進一步完善采礦權登記管理有關問題的通知》(國土資發〔2011〕14號)等有關安全設施審查和要求提交相關意見的規定停止執行并不再作為行政管理的依據。根據國土資源管理需要,將適時對上述規范性文件作出統籌修改。
本通知自印發之日起施行,有效期五年。
2016年7月28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