最高人民法院關于黃雙與黃子鑾房屋買賣申訴案的批復
最高人民法院關于黃雙與黃子鑾房屋買賣申訴案的批復
最高人民法院
最高人民法院關于黃雙與黃子鑾房屋買賣申訴案的批復
最高人民法院關于黃雙與黃子鑾房屋買賣申訴案的批復
1988年12月29日,最高人民法院
福建省高級人民法院:
你院閩法民申字〔1988〕第10號關于黃雙與黃子鑾房屋買賣申訴案的請示報告收悉。經研究認為,本案雙方當事人約定以收取定金的方式和限期4個月作為成交房屋買賣的條件,但期限到來后,買方既未交付房價款,也未對訟爭房屋實際進行管理、使用;賣方要求退還買方定金,只因買方不同意而未果。這些情況說明,買賣房屋的民事行為并未完成,雙方當事人之間的房屋買賣關系也就沒有成立。據此,建議你院依審判監督程序處理,并做好當事人的工作。處理時以判決形式結案為宜。
此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