交通運輸部關于修改《路政管理規定》的決定
交通運輸部關于修改《路政管理規定》的決定
交通運輸部
交通運輸部關于修改《路政管理規定》的決定
交通運輸部關于修改《路政管理規定》的決定(交通運輸部令2016年第81號)
《交通運輸部關于修改〈路政管理規定〉的決定》已于2016年12月8日經第29次部務會議通過,現予公布。
部長 李小鵬
2016年12月10日
交通運輸部關于修改《路政管理規定》的決定
交通運輸部決定對《路政管理規定》(交通部令2003年第2號)作如下修改:
將第十二條修改為:“鐵輪車、履帶車和其他可能損害公路路面的機具,不得在公路上行駛。
“農業機械因當地田間作業需要在公路上短距離行駛或者軍用車輛執行任務需要在公路上行駛的,可以不受前款限制,但是應當采取安全保護措施。
對公路造成損壞的,應當按照損壞程度給予補償。”
本決定自2016年12月10日起施行。
《路政管理規定》根據本決定作相應修正,重新發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