汕尾市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關于汕尾市第七屆人民代表大會代表名額分配和選舉問題的決定
汕尾市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關于汕尾市第七屆人民代表大會代表名額分配和選舉問題的決定
廣東省汕尾市人大常委會
汕尾市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關于汕尾市第七屆人民代表大會代表名額分配和選舉問題的決定
汕尾市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關于汕尾市第七屆人民代表大會代表名額分配和選舉問題的決定
(2016年8月29日汕尾市第六屆人民代表大會
常務委員會第四十次會議通過)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憲法》、《中華人民共和國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和地方各級人民代表大會選舉法》和《廣東省各級人民代表大會選舉實施細則》的規定,汕尾市第六屆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四十次會議對汕尾市第七屆人民代表大會代表名額分配和選舉問題決定如下:
一、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和地方各級人民代表大會選舉法》第十三條有關規定,汕尾市第七屆人民代表大會代表名額為344名。
二、汕尾市第七屆人民代表大會代表名額的分配,分基本名額數、按人口確定名額數和其他應選名額數三部分。各縣(市、區)應選汕尾市第七屆人民代表大會代表的名額由以上三部分組成。按人口確定的名額,根據選舉法有關規定,以2015年底的人口數計算,按照每一代表所代表的城鄉人口數相同的原則,以每1.59萬人選代表1名,由市人大常委會進行分配。人口特少的鎮,代表名額不少于1名。
三、中國人民解放軍駐我市部隊應選的汕尾市第七屆人民代表大會代表名額為2名。
四、汕尾市第七屆人民代表大會代表中,應選少數民族代表名額為1名。
五、汕尾市第七屆人民代表大會代表中,應有適當數量的歸僑代表,由各選舉單位從我市的歸僑中選出。
六、汕尾市第七屆人民代表大會代表中,婦女代表的比例應不少于25.5%。
七、汕尾市第七屆人民代表大會代表中,應有適當數量的法律工作者代表,由各選舉單位從法律工作者中選出。
八、紅海灣經濟開發區和華僑管理區,分別歸屬市城區和陸豐市選舉汕尾市第七屆人民代表大會代表,名額由汕尾市人大常委會分配。
九、汕尾市第七屆人民代表大會代表的總名額中,應有一定的其他應選名額數由市根據實際需要,分配給有關選舉單位進行選舉。
十、汕尾市第七屆人民代表大會代表應于2016年11月30日前依法選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