九江市散裝水泥、預拌混凝土和預拌砂漿發展應用管理辦法
九江市散裝水泥、預拌混凝土和預拌砂漿發展應用管理辦法
江西省九江市人民政府
九江市散裝水泥、預拌混凝土和預拌砂漿發展應用管理辦法
九江市散裝水泥、預拌混凝土和預拌砂漿發展應用管理辦法
九江市人民政府令第33號
《九江市散裝水泥、預拌混凝土和預拌砂漿發展應用管理辦法》已經2013年9月1日市政府第13次常務會議討論通過,現予發布。
代市長:鐘志生
2013年11月7日
九江市散裝水泥、預拌混凝土和預拌砂漿發展應用管理辦法
本市行政區域內從事水泥、水泥制品、預拌混凝土和預拌砂漿生產、經營、運輸、使用、管理的單位和個人,應當遵守本辦法。
本辦法所稱散裝水泥,是指不用包裝,直接通過專用設備出廠、運輸、儲存和使用的水泥。
本辦法所稱水泥制品,是指以水泥為凝結材料及加鋼筋摻入粗、細骨料和輔助材料制作而成的具有一定強度的產品、構件。
本辦法所稱預拌混凝土,是指由水泥、集料、水以及根據需要摻入的外加劑和摻合料等按一定比例,經集中計量拌制通過專用運輸工具運至使用地點的拌合物。
本辦法所稱預拌砂漿,是指由水泥、砂和根據需要摻入的外加劑、摻合料等成份經拌制后,通過專用運輸工具運至使用地點的拌合物。預拌砂漿包括干混砂漿、濕拌砂漿和包含保溫砂漿、防漏砂漿在內的等各種特種砂漿。
市工業和信息化行政主管部門負責組織發展改革、建設規劃、國土資源、環境保護、交通運輸等部門編制全市散裝水泥、預拌混凝土、預拌砂漿發展規劃,報經市人民政府批準后,納入國民經濟和社會發展計劃,并負責組織實施。
市、縣(市)預拌混凝土和預拌砂漿生產企業布點方案,由市工業和信息化行政主管部門根據城市建設發展規劃、預拌混凝土和預拌砂漿需求量以及道路交通運輸狀況,按照合理布局、供需均衡、保護環境的原則,編制并發布。布點方案應按國家、省相關政策法規對總量規模、方位布局、準入條件等做出具體規定。
市城市規劃區范圍內的所有工程建設項目,應當使用散裝水泥、預拌混凝土和預拌砂漿,禁止使用袋裝水泥、現場攪拌混凝土和砂漿。
縣(市)城市規劃區范圍內的所有工程建設項目應當使用散裝水泥、預拌混凝土,禁止使用袋裝水泥和現場攪拌混凝土,并逐步禁止現場攪拌砂漿。
開發區、工業園區內的工程建設項目,應當使用散裝水泥、預拌混凝土和預拌砂漿。
大中型交通、能源、水利、港口等工程建設項目,應當使用散裝水泥、預拌混凝土和預拌砂漿。
市、縣(市)人民政府根據城市建設和發展需要,可以擴大禁止現場攪拌混凝土和砂漿的范圍。
企業申請建設預拌混凝土攪拌站和預拌砂漿站,應當符合布點方案,并報經市工業和信息化行政主管部門備案。
建設行政主管部門在審查預拌混凝土生產企業資質時,應當認真查驗申報材料中的預拌混凝土布點方案備案批復。
預拌混凝土和預拌砂漿生產企業如遇重大特殊情況需拆遷異地重建或需要改、擴建生產線,不再符合布點方案要求的,應當向市散裝水泥和預拌混凝土管理機構申報,并報市工業和信息化行政主管部門備案。
散裝水泥、預拌混凝土和預拌砂漿生產、運輸企業,應當加強散裝水泥、預拌混凝土和預拌砂漿的發放、運輸計量管理,嚴格執行有關計量的規定。
散裝水泥、預拌混凝土和預拌砂漿專用車輛,因承擔工程任務確需在限制、禁止通行的路段或者區域通行、停靠的,應向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申請辦理通行手續,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應給予及時辦理。
本辦法規定應當使用散裝水泥、預拌混凝土和預拌砂漿的工程建設項目,應當遵守以下規定:
(一)建設單位在編制概算、預算和上報計劃時,應當按照使用散裝水泥、預拌混凝土和預拌砂漿的要求編制;
(二)設計單位應當按照使用散裝水泥、預拌混凝土和預拌砂漿的要求設計;
(三)招標人或者招標代理機構應當將使用散裝水泥、預拌混凝土和預拌砂漿的要求列入招標文件;
(四)施工單位應當按照施工設計文件中使用散裝水泥、預拌混凝土和預拌砂漿的要求施工;
(五)監理單位應當對工程使用散裝水泥、預拌混凝土和預拌砂漿的情況進行監理。
工程建設項目應當按施工設計文件和招標文件中要求使用散裝水泥、預拌混凝土和預拌砂漿而未使用的,不具備竣工驗收的條件。未經驗收或經驗收不合格的,不得交付使用。
市工業和信息化行政主管部門應當加強引導散裝水泥、預拌混凝土和預拌砂漿企業進行公平、公開、合法的市場競爭。
質量技術監督行政主管部門應加強對散裝水泥、預拌混凝土和預拌砂漿生產企業產品質量的監督檢查。
水泥生產企業銷售袋裝水泥,水泥制品生產企業或者工程建設項目使用袋裝水泥,應當按照國家和省人民政府的規定繳納專項資金。
建設單位在工程開工前,應當按照工程建設概算預計水泥使用量或者工程建筑面積預繳專項資金。
水泥、水泥制品生產企業繳納的專項資金,在管理費用中列支,工程建設單位繳納的專項資金,計入建筑安裝工程成本。
預繳專項資金的建設單位,在工程竣工備案之日起30日內,憑工程決算書以及購進散裝水泥、預拌混凝土和預拌砂漿的原始憑證等資料,經地方財政部門、散裝水泥和預拌混凝土管理機構核實無誤后,辦理專項資金清算手續。
未按照規定使用散裝水泥、預拌混凝土和預拌砂漿的,不予返退專項資金。
專項資金實行預、決算審批制度。散裝水泥和預拌混凝土管理機構應當按照財政主管部門的規定編制專項資金年度預、決算,報財政主管部門審批。
財政、審計等主管部門應當加強對專項資金征收和使用情況的監督檢查。
對發展散裝水泥、預拌混凝土和預拌砂漿事業做出顯著成績的單位和個人,由縣級以上人民政府及其工業和信息化行政主管部門予以表彰、獎勵。
違反本辦法第十條第一款預拌混凝土和預拌砂漿企業布點方案規定,依照《江西省促進散裝水泥和預拌混凝土發展條例》第二十二條的規定,由散裝水泥和預拌混凝土管理機構責令限期改正;拒不改正的,依法申請人民法院強制執行。
本辦法自發布之日起施行。原《九江市散裝水泥和預拌混凝土管理辦法》(九府發〔2006〕16號)同時廢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