德州市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關于進一步加強人民法院執行工作的決議
德州市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關于進一步加強人民法院執行工作的決議
山東省德州市人大常委會
德州市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關于進一步加強人民法院執行工作的決議
德州市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關于進一步加強人民法院執行工作的決議
(2017年7月18日德州市第十八屆人大常委會第四次會議通過)
為貫徹落實黨的十八屆四中全會《關于全面推進依法治國若干重大問題的決定》,進一步加強人民法院執行工作,確保年底前基本解決執行難問題,維護生效裁判文書的權威和法律尊嚴,特作如下決議。
一、進一步提高對人民法院執行工作重要性認識
解決執行難是維護社會主義市場經濟秩序,建設公正高效權威的社會主義司法制度的必然要求,是維護人民群眾合法權益的現實需求,是推進國家治理體系和治理能力現代化的重要體現。黨的十八屆四中全會明確提出要切實解決執行難,依法保障勝訴當事人及時實現權益。全市各級人民法院和各有關機關、單位、組織,要切實增強政治意識、大局意識、核心意識、看齊意識,充分認識執行工作的重要性、長期性和艱巨性,切實增強解決執行難的責任感、使命感和緊迫感,真正把思想統一到中央和省、市委的部署要求上來,把力量凝聚到解決執行難的目標任務上來,把行動落實到人民群眾的期盼上來,明確責任,敢于擔當,積極作為,堅持依法執行,堅持整體推進和重點突破相結合,堅持標本兼治和注重長遠發展相結合,確保完成基本解決執行難的目標任務。
二、進一步發揮人民法院的職能作用
全市各級人民法院要嚴格履行法定的執行主體責任,充分發揮職能作用。推進執行權運行機制改革,建立以法官為主導的執行團隊制,健全執行實施權和執行裁決權相互監督制約機制。強化執行規范化建設,加強全流程管理,推進執行信息公開。建立健全上下一體、內外聯動、規范高效、反應快捷的執行指揮體系。要完善被執行人財產調查制度,建立健全網絡執行查控系統,探索實行懸賞舉報、委托律師調查等做法,提高查控能力和處置時效。要加強立案、審判與執行工作的協調配合。在立案階段強化執行風險告知和保全、先予執行申請提示。在審判階段注重裁判的可執行性,充分發揮人民調解組織和律師的作用,提高案件的自動履行率。探索實行人民陪執員參與執行制度,提高執行案件矛盾糾紛化解率。要加強執行隊伍建設,充實執行力量,按規定配齊配強執行人員,加強教育培訓和管理監督,不斷提高綜合素質和工作能力。嚴格落實責任追究,堅決整治和查處不規范執行、消極執行、拖延執行、選擇性執行等問題。
三、進一步形成支持人民法院執行工作合力
基本解決執行難是一項艱巨復雜任務,需要全社會的共同參與和努力。要推動構建“黨委領導、人大監督、政府支持、法院主辦、部門配合、社會各界參與”的綜合治理大格局,形成工作合力。檢察、公安機關要加強與人民法院協作配合,統一把握拒執犯罪的構成要件,加大對拒執犯罪的打擊力度。公安機關要為法院查找被執行人和涉案車輛信息、收拘被拘留人等提供支持,對妨礙、抗拒執行的人員依法采取強制措施。檢察機關要對妨礙、抗拒執行等涉嫌犯罪的人員依法及時批準逮捕和審查公訴。公安、發展改革、財政、國土資源、住房城鄉建設、工商、稅務等部門和其他負有信用懲戒職能的單位或組織,要嚴格按照我市《關于支持人民法院基本解決執行難問題的通知》要求,完成與人民法院網絡連接,實現信息共享;要加強失信聯合懲戒,人民法院要及時、準確、全面地推送失信被執行人名單,聯合懲戒實施部門要將失信被執行人名單信息嵌入本單位管理、審批、工作系統中,在職責范圍內對失信被執行人實施信用監督、警示和懲戒。國家機關、企業事業單位、社會組織及個人應當自覺履行生效法律文書確定的義務,不得拖延、妨礙、抗拒人民法院執行。負有協助執行義務的單位、組織和個人,應當依法及時協助人民法院執行,禁止地方和部門保護主義。
四、進一步營造良好的社會輿論環境
強化社會輿論宣傳,結合“七五”普法,加強社會誠信體系建設,大力弘揚敬畏法律、尊重司法的社會風尚,營造褒獎誠信、懲戒失信,守法光榮、違法可恥的輿論氛圍,凝聚形成全社會關注執行、理解執行、協助執行的廣泛共識。要建立信用“黑名單”,通過電視、報紙、廣播、微信、微博和在車站、廣場等公共場所設立曝光臺等手段,加大對失信被執行人的懲戒曝光力度,提高震懾力。各級人民政府和有關部門、組織,要自覺發揮示范引領作用,自覺尊法學法守法用法,帶頭尊重、服從人民法院的生效裁判,積極協助、支持人民法院執行工作,為解決執行難營造良好的社會環境。
五、進一步加強對執行工作的監督
全市各級人大及其常委會要通過聽取審議專項工作報告、視察調研、執法檢查、專題詢問等形式,監督、支持同級人民法院執行工作。督促政府和相關部門協助法院執行工作,幫助人民法院解決執行工作中的困難和問題。各級人民法院要主動接受人大監督、檢察監督和社會監督,認真貫徹人民法院執行工作監督管理制度,切實履行上級人民法院對下級人民法院執行工作的法定監督職責,依法規范執行行為,強化執行公開,促進執行工作的法治化、規范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