長治市人大常委員會關于授權市人民政府賦予國家和省級開發區實施部分行政管理權的決定
長治市人大常委員會關于授權市人民政府賦予國家和省級開發區實施部分行政管理權的決定
山西省長治市人大常委會
長治市人大常委員會關于授權市人民政府賦予國家和省級開發區實施部分行政管理權的決定
長治市人大常委員會關于授權市人民政府賦予國家和省級開發區實施部分行政管理權的決定
(2017年12月 28 日長治市第十四屆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七次會議通過)
為規范、保障和促進長治市國家和省級開發區的開發建設,根據國家、省有關規定,結合我市實際,現就授權市人民政府賦予國家和省級開發區實施部分行政管理權事項決定如下:
一、授權市人民政府按照依法賦權、差異化賦權、定向賦權、精準賦權的原則,依法通過授權或委托等形式,賦予區域內國家和省級開發區部分綜合經濟管理權和相關行政管理權,具體事項由市人民政府確定。
二、市人民政府及工作部門在開發區設立的有關直屬、派出或者派駐機構應當依法履行職責,服務開發區經濟發展和開發建設;其行政管理權限由市人民政府或主管部門確定,報市人民政府負責行政職權動態管理的機構備案;其相關行政管理活動,應當接受主管部門和管委會的領導。
三、本市各級國家機關應當積極支持國家和省級開發區的經濟發展和開發建設工作。鼓勵和支持國家和省級開發區在體制機制方面進行改革創新。
四、市人民政府依法授權或委托區域內國家和省級開發區實施的行政管理事項,應當向市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備案,并向社會公布。市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應當對市人民政府依法授權或委托區域內國家和省級開發區實施的行政管理事項進行監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