卷煙消費稅計稅價格信息采集和核定管理辦法
卷煙消費稅計稅價格信息采集和核定管理辦法
國家稅務總局
卷煙消費稅計稅價格信息采集和核定管理辦法
卷煙消費稅計稅價格信息采集和核定管理辦法
(2011年10月27日國家稅務總局令第26號公布,根據2018年6月15日《國家稅務總局關于修改部分稅務部門規章的決定》修正)
第一條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稅收征收管理法》、《中華人民共和國消費稅暫行條例》和《中華人民共和國消費稅暫行條例實施細則》的規定,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 卷煙價格信息采集范圍為在中華人民共和國境內銷售的所有牌號、規格的卷煙。
卷煙消費稅最低計稅價格(以下簡稱計稅價格)核定范圍為卷煙生產企業在生產環節銷售的所有牌號、規格的卷煙。
第三條 卷煙價格信息采集的內容包括:卷煙牌號規格、卷煙類別、卷煙條包裝商品條碼、銷售數量、銷售價格和銷售額及其他相關信息。
第四條 卷煙批發企業所在地主管稅務機關負責卷煙價格信息采集和審核工作。
第五條 《卷煙批發企業月份銷售明細清單》(以下簡稱《清單》,見附件),為卷煙批發企業申報繳納消費稅(以下簡稱申報納稅)的附報資料,由卷煙批發企業按月填寫,于每月申報納稅時一并向主管稅務機關報送。
第六條 《卷煙生產企業年度銷售明細表》(以下簡稱《明細表》,見附件),由卷煙生產企業于次年的1月份填寫,于填報當月申報納稅時一并向主管稅務機關報送。
第七條 《清單》和《明細表》由主管稅務機關審核后,于申報期結束后10個工作日內逐級上報至省(自治區、直轄市和計劃單列市)稅務局(以下簡稱省稅務局)。省稅務局應于次月15日前,上報國家稅務總局。
第八條 新牌號、新規格卷煙信息,由國家煙草專賣局于批準生產企業新牌號、新規格卷煙執行銷售價格的當月,將卷煙牌號規格、類別、卷煙條包裝商品條碼、調撥價格、批發價格及建議計稅價格等信息送國家稅務總局。
卷煙生產企業應于新牌號、新規格卷煙實際銷售的當月將上述信息報送主管稅務機關。
第九條 本辦法第三條所稱卷煙條包裝商品條碼按以下標準采集:
(一)標準條(200支/條)包裝的卷煙,為條包裝卷煙的商品標識代碼;
(二)非標準條包裝的卷煙,為卷煙實際外包裝商品標識代碼。
第十條 計稅價格由國家稅務總局按照卷煙批發環節銷售價格扣除卷煙批發環節批發毛利核定并發布。計稅價格的核定公式為:
某牌號、規格卷煙計稅價格=批發環節銷售價格×(1-適用批發毛利率)
第十一條 卷煙批發環節銷售價格,按照稅務機關采集的所有卷煙批發企業在價格采集期內銷售的該牌號、規格卷煙的數量、銷售額進行加權平均計算。計算公式為:
批發環節銷售價格=
第十二條 卷煙批發毛利率具體標準為:
(一)調撥價格滿146.15元的一類煙34%;
(二)其他一類煙29%;
(三)二類煙25%;
(四)三類煙25%;
(五)四類煙20%;
(六)五類煙15%。
調整后的卷煙批發毛利率,由國家稅務總局另行發布。
第十三條 已經核定計稅價格的卷煙,發生下列情況,國家稅務總局將重新核定計稅價格:
(一)卷煙價格調整的;
(二)卷煙批發毛利率調整的;
(三)通過《清單》采集的卷煙批發環節銷售價格扣除卷煙批發毛利后,卷煙平均銷售價格連續6個月高于國家稅務總局已核定計稅價格10%,且無正當理由的。
第十四條 計稅價格核定時限分別為:
(一)新牌號、新規格的卷煙,國家稅務總局于收到國家煙草專賣局相關信息滿8個月或信息采集期滿6個月后的次月核定并發布。
(二)已經核定計稅價格的卷煙:
1.全行業卷煙價格或毛利率調整的,由國家煙草專賣局向國家稅務總局提請重新調整計稅價格。國家稅務總局于收到申請調整計稅價格文件后1個月內核定并發布;
2.個別牌號、規格卷煙價格調整的,由卷煙生產企業向主管稅務機關提出重新核定計稅價格的申請,主管稅務機關逐級上報至國家稅務總局。國家稅務總局于收到申請調整計稅價格文件后1個月內核定并發布;
3.連續6個月高于計稅價格的,經相關省稅務局核實后,且無正當理由的,國家稅務總局于收到省稅務局核實文件后1個月內核定并發布。
第十五條 未經國家稅務總局核定計稅價格的新牌號、新規格卷煙,生產企業應按卷煙調撥價格申報納稅。
已經國家稅務總局核定計稅價格的卷煙,生產企業實際銷售價格高于計稅價格的,按實際銷售價格確定適用稅率,計算應納稅款并申報納稅;實際銷售價格低于計稅價格的,按計稅價格確定適用稅率,計算應納稅款并申報納稅。
第十六條 對于在6個月內未按規定向國家稅務總局報送信息資料的新牌號、新規格卷煙,國家稅務總局將按照《清單》采集的實際銷售價格適用最低檔批發毛利率核定計稅價格。
第十七條 卷煙批發企業編制虛假批發環節實際銷售價格信息的,由主管稅務機關按照《中華人民共和國稅收征收管理法》有關規定處理。
第十八條 卷煙生產企業套用其他牌號、規格卷煙已核定計稅價格,造成企業少繳消費稅稅款的,由主管稅務機關自新牌號、新規格卷煙投放市場之日起調整卷煙生產企業應納稅收入,追繳少繳消費稅稅款,并按照《中華人民共和國稅收征收管理法》有關規定處理。
第十九條 國家稅務總局依據國家煙草專賣局備案信息及《清單》,建立全國統一的卷煙信息庫,記錄各牌號規格卷煙核價的相關信息。
第二十條 本辦法下列用語的含義:
“卷煙牌號規格”,是指經國家煙草專賣局批準生產的卷煙商標牌號規格。
“卷煙類別”,是指國家煙草專賣局劃分的卷煙類別,即一類卷煙、二類卷煙、三類卷煙、四類卷煙和五類卷煙。
一類卷煙:是指每標準條(200支,下同)調撥價格滿100元的卷煙。
二類卷煙:是指每標準條調撥價格滿70元不滿100元的卷煙。
三類卷煙:是指每標準條調撥價格滿30元不滿70元的卷煙。
四類卷煙:是指每標準條調撥價格滿16.5元不滿30元的卷煙。
五類卷煙:是指每標準條調撥價格不滿16.5元的卷煙。
“卷煙條包裝商品條碼”,是指經國家煙草專賣局批準并下發的,符合國家標準規定的13位條包裝卷煙的商品標識代碼和非標準包裝(如聽、扁盒等)卷煙的外包裝商品標識代碼。
“新牌號卷煙”,是指在國家工商行政管理總局商標局新注冊商標牌號,且未經國家稅務總局核定計稅價格的卷煙。
“新規格卷煙”,是指2009年5月1日卷煙消費稅政策調整后,卷煙名稱、產品類型、條與盒包裝形式、包裝支數等主要信息發生變更時,必須作為新產品重新申請新的卷煙商品條碼的卷煙。
“卷煙調撥價格”,是指卷煙生產企業向商業企業銷售卷煙的價格,不含增值稅。
本辦法所稱的銷售價格、銷售額均不含增值稅。
第二十一條 本辦法自2012年1月1日起施行。2003年1月23日國家稅務總局公布的《卷煙消費稅計稅價格信息采集和核定管理辦法》(國家稅務總局令第5號)同時廢止。
附件:表1.卷煙批發企業月份銷售明細清單及填表說明
表2.卷煙批發企業月份銷售明細匯總表及填表說明
表3.卷煙生產企業年度銷售明細表及填表說明
表4.卷煙生產企業年度銷售明細匯總表及填表說明
附表1:
卷煙批發企業月份銷售明細清單
填報單位: 所屬期: 年 月 單位:萬支、元、元/條(200支)
卷煙條包裝商品條碼 卷煙牌號規格
卷煙類別
卷煙類型 銷售價格 銷售數量 銷售額 備注
1 2 3 4 5 6 7 8
卷煙批發企業月份銷售明細清單填表說明
1.本表由批發企業消費稅納稅人填報,作為《卷煙消費稅納稅申報表(批發)》的附報資料,于辦理消費稅納稅申報時一并報送。
2.本表第2欄“卷煙牌號規格”名稱為經國家煙草專賣局批準生產的卷煙牌號規格。
3.本表第4欄“卷煙類型”為國產卷煙、進口卷煙、罰沒卷煙、其他。
4.本表第5欄“銷售價格”為卷煙批發企業向零售單位銷售卷煙的實際價格,不含增值稅。計量單位為“元/條(200支)”,非標準條包裝的卷煙應折算成標準條卷煙價格。
5.本表第6欄“銷售數量”為卷煙批發企業向零售單位銷售卷煙的數量。計量單位為“萬支”。
6.本表第7欄“銷售額”為卷煙批發企業向零售單位銷售卷煙的實際銷售額,不含增值稅。計量單位為“元”。
7.本表為A4橫式,同時報送電子文件。
8.本表所有數字小數點后保留兩位。
附表2:
卷煙批發企業月份銷售明細匯總表
填報單位: 所屬期: 年 月 單位:萬支、元、元/條(200支)
企業名稱
卷煙條包裝商品條碼 卷煙牌號規格
卷煙類別
卷煙類型 銷售價格 銷售數量 銷售額 備注
1 2 3 4 5 6 7 8 9
卷煙批發企業月份銷售明細匯總表填表說明
1.本表為月報,由省(自治區、直轄市、計劃單列市)稅務局匯總填報。
2.本表第1欄“企業名稱”為卷煙批發企業名稱。
3.本表第3欄“卷煙牌號規格”名稱為經國家煙草專賣局批準生產的卷煙牌號規格。
4.本表第5欄“卷煙類型”為國產卷煙、進口卷煙、罰沒卷煙、其他。
5.本表第6欄“銷售價格”為卷煙批發企業向零售單位銷售卷煙的實際價格,不含增值稅。計量單位為“元/條(200支)”,非標準條包裝的卷煙應折算成標準條卷煙價格。
6.本表第7欄“銷售數量”為卷煙批發企業向零售單位銷售卷煙的數量。計量單位為“萬支”。
7.本表第8欄“銷售額”為卷煙批發企業向零售單位銷售卷煙的實際銷售額,不含增值稅。計量單位為“元”。
8.本表為A4橫式,同時報送電子文件。
9.本表所有數字小數點后保留兩位。
附表3:
卷煙生產企業年度銷售明細表
所屬期: 年度
企業名稱: 計量單位:萬支、元、元/條(200支)
卷煙條包裝商品條碼 卷煙牌號規格 產量 銷量 銷售價格 調撥價格 消費稅計稅價格 銷售額 備注
1 2 3 4 5 6 7 8 9
卷煙生產企業年度銷售明細表填表說明
1.本表為年報,由卷煙生產企業消費稅納稅人于年度終了后填寫,作為《煙類應稅消費品消費稅納稅申報表》的附報資料于次年1月份辦理消費稅納稅申報時一并報送。
2.本表第2欄“卷煙牌號規格”為經國家煙草專賣局批準生產的卷煙牌號規格。
3.本表第3欄、第4欄 “產量、銷量”為報表所屬期內同一牌號、規格卷煙產量、銷量,計量單位為“萬支”。
4.本表第5欄“銷售價格”為生產企業實際銷售同一牌號、規格卷煙價格,不含增值稅,計量單位為“元/條(200支)”,非標準條包裝的卷煙應折算成標準條卷煙價格。
5.本表第6欄“調撥價格”為國家煙草專賣局核定的卷煙價格,計量單位為“元/條(200支)”,非標準條包裝的卷煙應折算成標準條卷煙價格。
6.本表第7欄“消費稅計稅價格”為國家稅務總局核定并下發的計稅價格,計量單位為“元/條(200支)”。
7.在同一所屬期內消費稅計稅價格發生變化的,應分行填寫,并在備注欄中標注變動日期,同時填寫核定消費稅計稅價格的文件字號。
8.未核定計稅價格的卷煙、出口的卷煙,按實際銷售價格填報。
9.已核定消費稅計稅價格但已停產卷煙、新牌號新規格卷煙、價格變動牌號卷煙、出口卷煙分別在備注欄中注明“停產”、“新牌號”、“價格變動”、“出口”字樣。
10.本表第8欄“銷售額”,不含增值稅,計量單位為“元”。
11.本表為A4橫式,所有數字小數點后保留兩位。一式二份,一份納稅人留存,一份稅務機關留存。
附表4:
卷煙生產企業年度銷售明細匯總表
所屬期: 年度
填報單位: 計量單位:萬支、元、元/條(200支)
企業名稱 卷煙條包裝商品條碼 卷煙牌號規格 產量 銷量 銷售價格 調撥價格 消費稅計稅價格 銷售額 備注
1 2 3 4 5 6 7 8 9 10
卷煙生產企業年度銷售明細匯總表填表說明
1.本表為年報,由省(自治區、直轄市、計劃單列市)稅務局匯總填報。
2.本表第1欄“企業名稱”為卷煙生產企業名稱。
3.本表第3欄“卷煙牌號規格”為經國家煙草專賣局批準生產的卷煙牌號規格。
4.本表第4欄、第5欄 “產量、銷量”為報表所屬期內同一牌號、規格卷煙產量、銷量,計量單位為“萬支”。
5.本表第6欄“銷售價格”為生產企業實際銷售同一牌號、規格卷煙價格,不含增值稅,計量單位為“元/條(200支)”,非標準條包裝的卷煙應折算成標準條卷煙價格。
6.本表第7欄“調撥價格”為國家煙草專賣局核定的卷煙價格,計量單位為“元/條(200支)”,非標準條包裝的卷煙應折算成標準條卷煙價格。
7.本表第8欄“消費稅計稅價格”為國家稅務總局核定并下發的計稅價格,計量單位為“元/條(200支)”。
8.在同一所屬期內消費稅計稅價格發生變化的,應分行填寫,并在備注欄中標注變動日期,同時填寫核定消費稅計稅價格的文件字號。
9.未核定計稅價格的卷煙、出口的卷煙,按實際銷售價格填報。
10.已核定消費稅計稅價格但已停產卷煙、新牌號新規格卷煙、價格變動牌號卷煙、出口卷煙分別在備注欄中注明“停產”、“新牌號”、“價格變動”、“出口”字樣。
11.本表第9欄“銷售額”不含增值稅,計量單位為“元”。
12.本表為A4橫式,所有數字小數點后保留兩位。一式二份,一份納稅人留存,一份稅務機關留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