最高人民法院經濟審判庭關于一方未按聯營合同約定投資經營聯營合同是否成立另一方單方投資經營責任如何承擔問題的電話答復
最高人民法院經濟審判庭關于一方未按聯營合同約定投資經營聯營合同是否成立另一方單方投資經營責任如何承擔問題的電話答復
最高人民法院經濟審判庭
最高人民法院經濟審判庭關于一方未按聯營合同約定投資經營聯營合同是否成立另一方單方投資經營責任如何承擔問題的電話答復
最高人民法院經濟審判庭關于一方未按聯營合同約定投資經營聯營合同是否成立另一方單方投資經營責任如何承擔問題的電話答復
1990年3月10日,最高法院經濟審判庭
廣西壯族自治區高級人民法院:
你院法經字(1989)第24號《關于一方未按聯營合同約定投資經營,聯營合同是否成立,另一方單方投資經營責任如何承擔問題的請示》收悉。經研究答復如下:
一、廣西柳州機械廠物資供銷公司(以下稱供銷公司)與北海市海星聯合貿易公司(以下稱貿易公司)于1987年2月10日簽訂的《聯合經營柳北綜合服務公司協議書》,其聯營合同應具備的主要條款齊備,且經合同當事人雙方簽字蓋章,并據此合同,柳北綜合服務公司經當地工商行政管理部門審核批準,領取了營業執照,正式開業經營。雖聯營一方供銷公司未按約投資經營,但這并非合同成立生效的要件,而僅屬聯營一方的違約行為應承擔違約責任。因此,該合同應為已經生效的合同。
二、據你院請示中反映的情況,柳北綜合服務公司似屬于合伙型聯營體,且貿易公司一直也是以該聯營體的名義對外進行經營活動的,因此,供銷公司雖未按約履行義務,但對聯營體的盈余和債務,仍有權利分享和有義務承擔。
以上意見供參考。
附:廣西壯族自治區高級人民法院關于一方未按聯營合同約定投資經營聯營合同是否成立另一方單方投資經營責任如何承擔問題的請示 法經字(1989)第24號
最高人民法院經濟庭:
我院受理廣西柳州機械廠物資供銷公司與北海市海星聯合貿易公司聯營合同糾紛上訴一案。現就本案的聯營問題請示如下:
一、基本案情:
上訴人北海市海星公司與被上訴人柳州供銷公司于1987年2月10日簽訂“聯合經營柳北綜合服務公司協議書”,約定柳州方投資20萬元,北海方投資10萬元,盈虧按各50%承擔;公司成立董事會;經工商注冊批準之日起生效。雙方簽訂聯營協議后,領取了營業執照,北海方投資50000元即正式開業。柳州方不投資,不派人參加經營,不了了之,也未提出解除合同,北海方單方經營至訴訟前。
二、請示如下兩個問題:
1.該聯營合同是否成立生效?
2.如果該聯營合同生效,北海方一直以該聯營體對外進行經營活動,如有盈利,柳州方是否享受權利。如有虧損,柳州方是否依約承擔義務。
希望能用電話盡快答復,以便及時結案。
1989年11月30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