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西省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關于修改《山西省組織實施憲法宣誓辦法》的決定
山西省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關于修改《山西省組織實施憲法宣誓辦法》的決定
山西省人大常委會
山西省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關于修改《山西省組織實施憲法宣誓辦法》的決定
山西省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關于修改《山西省組織實施憲法宣誓辦法》的決定
(2018年8月3日山西省第十三屆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四次會議通過)
山西省第十三屆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四次會議決定對《山西省組織實施憲法宣誓辦法》作如下修改:
一、將第二條修改為:“本省各級人民代表大會及縣級以上各級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選舉或者任命、決定任命、批準任命的國家工作人員,以及各級人民政府、監察委員會、人民法院、人民檢察院任命的國家工作人員,在就職時應當公開進行憲法宣誓。”
二、將第三條修改為:“宣誓誓詞如下:
“我宣誓:忠于中華人民共和國憲法,維護憲法權威,履行法定職責,忠于祖國、忠于人民,恪盡職守、廉潔奉公,接受人民監督,為建設富強、民主、文明、和諧、美麗的社會主義現代化強國努力奮斗!”
三、將第四條第一款修改為:“省人民代表大會選舉的常務委員會主任、副主任、秘書長、委員,省長、副省長,省監察委員會主任,省高級人民法院院長,以及省人民代表大會表決通過的專門委員會主任委員、副主任委員、委員,在依照法定程序產生后,進行憲法宣誓。宣誓儀式由省人民代表大會會議主席團組織。”
四、將第五條修改為:“在省人民代表大會閉會期間,省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任命或者決定任命的省人民代表大會專門委員會副主任委員和部分委員,省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副秘書長,工作機構的主任、副主任和辦事機構的主任、副主任(局長、副局長),省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代表資格審查委員會主任委員、副主任委員和委員,副省長,省人民政府秘書長和組成部門的廳長、主任,省監察委員會副主任、委員,省高級人民法院副院長,省人民檢察院副檢察長,在依照法定程序產生后,進行憲法宣誓。宣誓儀式由省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主任會議組織。”
五、將第八條第二款修改為:“縣級以上人民政府及其部門、監察委員會、人民法院、人民檢察院以及鄉(鎮)人民政府任命的國家工作人員,在就職時進行憲法宣誓,宣誓儀式由任命機關組織。”
六、將第九條第一款修改為:“宣誓場所應當莊重、嚴肅,懸掛中華人民共和國國旗或者國徽。宣誓儀式應當奏唱中華人民共和國國歌。”
本決定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山西省組織實施憲法宣誓辦法》根據本決定作相應修改,重新公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