大同市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關于修改《大同市鄉鎮人民代表大會工作條例》等二件法規的決定
大同市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關于修改《大同市鄉鎮人民代表大會工作條例》等二件法規的決定
山西省大同市人大常委會
大同市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關于修改《大同市鄉鎮人民代表大會工作條例》等二件法規的決定
大同市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關于修改《大同市鄉鎮人民代表大會工作條例》等二件法規的決定
(2019年4月25日大同市第十五屆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二十三次會議通過 2019年7月31日山西省第十三屆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十二次會議批準)
大同市第十五屆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二十三次會議決定:
一、對《大同市鄉鎮人民代表大會工作條例》作出修改
(一)第十一條的“聽取和審查人民代表大會主席關于在閉會期間組織代表活動情況的報告”修改為“聽取和審查人民代表大會主席團在閉會期間的工作報告”。
(二)第二十六條的“在鄉、鎮人民代表大會閉會期間,鄉鎮人民代表大會主席、副主席根據工作需要可以開展以下工作”修改為“在鄉、鎮人民代表大會閉會期間,鄉、鎮人民代表大會主席團開展以下工作”,并增加一項作為第一項:“(一)每年選擇若干關系本地區群眾切身利益和社會普遍關注的問題,有計劃地安排代表聽取和討論本級人民政府的專項工作報告”。
(三)第二十八條修改為“ 鄉、鎮人民代表大會閉會期間,鄉、鎮的人民代表大會主席、副主席在本級人民代表大會閉會期間負責聯系本級人民代表大會代表,根據主席團的安排組織代表開展活動,反映代表和群眾對本級人民政府工作的建議、批評和意見,并負責處理主席團的日常工作!
二、對《大同市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加強同代表聯系充分發揮代表作用的辦法》作出修改
(一)第三條修改為“為便于組織、便于活動,市人民代表大會代表按每個選舉單位編一個大組,市直單位下派代表另編一個大組。各大組根據代表工作單位或者居住情況劃編若干小組!
(二)第七條第六項修改為“根據需要,聯系安排市人民代表大會代表約見本級或者下級有關國家機關負責人”。
(三)刪除第九條、第十條。
本決定自2019年10月1日起施行。
《大同市鄉鎮人民代表大會工作條例》《大同市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加強同代表聯系充分發揮代表作用的辦法》,根據本決定作相應修改,重新公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