武漢市人民政府關于修改部分規章的決定
武漢市人民政府關于修改部分規章的決定
湖北省武漢市人民政府
武漢市人民政府關于修改部分規章的決定
(五)違反社會福利機構設置批準要求的其他行為。
第四十條 社會辦養老福利機構有下列行為之一的,由區民政部門終止其享受資助的資格,并視情況對已撥付的資助資金予以追繳:
(一)接受資金資助,經營未滿3年停業的(不可抗力因素除外);
(二)在申請資金資助、接受檢查時,提供資料和憑證有弄虛作假、騙取資助行為的;
(三)擅自改變業務范圍的;
(四)擅自改變收費標準的;
(五)當年發生重大責任事故的;
(六)存在嚴重安全隱患,相關職能部門發出整改通知后拒不整改或者整改不合格的。
第四十一條 違反本辦法規定,擅自從事社會辦養老福利機構運營服務的,由民政部門會同市場監管部門依據《無證無照經營查處辦法》(國務院令第684號)的規定予以處理。涉及違反民辦非企業單位登記管理規定的,由民政部門依據《民辦非企業單位登記管理暫行條例》(國務院令第251號)的規定予以處理。
第四十二條 民政部門和其他行政管理部門及其工作人員在社會辦養老福利機構的監督管理中玩忽職守、濫用職權、徇私舞弊的,由其上級機關或者紀委監委機關責令改正,對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依法給予處分;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第七章 附則
第四十三條 本辦法自2012年9月1日起施行。
武漢市電梯安全管理辦法
(2016年1月27日市人民政府令第267號公布。根據2017年10月28日市人民政府令第282號《市人民政府關于修改和廢止部分市政府規章的決定》第一次修訂。根據2020年7月21日市人民政府令第299號《武漢市人民政府關于修改部分規章的決定》第二次修訂)
第一章 總則
第一條 為了加強電梯安全管理,保障人民群眾生命和財產安全,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特種設備安全法》等法律、法規,結合本市實際,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 本市行政區域內電梯的生產(包括制造、安裝、改造、修理)、使用、維護保養、檢驗、檢測以及相關安全監督管理活動,適用本辦法。
本辦法所稱電梯,包含載人(貨)電梯、自動扶梯和自動人行道等。具體范圍按照國家規定的特種設備目錄及特種設備安全技術規范確定。
第三條 市、區人民政府(含開發區、風景區管委會,下同)應當加強對電梯安全工作的領導,將電梯安全工作納入安全生產責任制考核范圍,督促有關部門依法履行監督管理職責,及時協調解決電梯安全監督管理中存在的問題。
街道辦事處(鄉鎮人民政府)應當督促電梯使用管理單位負責查找和報告本轄區電梯安全使用隱患;督促落實電梯社會監督員制度;組織和協調業主委員會籌措電梯修理、改造、更新資金。
第四條 市、區(含開發區、風景區,下同)特種設備安全監督管理部門對本轄區內的電梯安全實施監督管理。
建設行政管理部門負責對建筑物中電梯規格、數量配置的設計審查以及電梯井道、機房、底坑、監控用房等建筑質量的監督管理;督促建設單位在電梯移交給使用管理單位前履行電梯安全管理職責。
住房保障房管部門負責指導和監督受委托作為電梯使用管理單位的物業服務企業依法履行電梯管理職責;指導和監督其對住宅電梯日常運行維護費用單獨設賬、專款專用;依法辦理、使用住宅專項維修資金用于住宅電梯修理、改造、更新工作。
公安部門負責建立電梯應急救援平臺,做好電梯故障的應急救援工作,實現與特種設備安全監督管理部門信息共享。
規劃、安全監管、市場、價格等行政管理部門應當按照各自職責做好電梯安全監督管理的相關工作。
第五條 特種設備行業協會應當建立行業自律機制,推行行業誠信體系建設,提供電梯安全宣傳、技術培訓、安全評價服務,收集、發布電梯維護保養工時、參考價格等行業信息,推廣電梯安全責任保險,加強行業交流,促進行業健康發展。
第六條 鼓勵電梯生產、使用、維護保養等單位購買電梯安全責任保險。
第二章 生產
第七條 電梯生產單位應當依法取得特種設備生產許可,按照國家相關標準和安全技術規范開展生產活動,對生產的電梯質量負責。
第八條 電梯制造單位對出廠的電梯,應當提供符合安全技術規范要求的設計文件、產品質量合格證明、安裝及使用維護保養說明等相關技術資料和文件,并在電梯顯著位置設置產品銘牌、安全警示標志及其說明。
第九條 電梯制造單位應當履行下列義務:
(一)明確質量保證期限,在質量保證期限內電梯出現質量問題的,予以免費修理或者更換相關零部件;
(二)向電梯使用管理單位提供必需的電梯備品備件、技術培訓和其他技術幫助;
(三)在跟蹤調查和了解電梯安全運行情況時發現電梯存在隱患的,應當向使用管理單位提出改進建議;
(四)因設計、制造等原因造成電梯存在危及安全的同一性缺陷的,應當立即停止生產、主動召回,及時告知使用管理單位,并向市特種設備安全監督管理部門報告。
第十條 電梯的安裝、改造、修理,必須由制造單位或者其委托的取得相應資質的單位實施。受委托單位不得轉委托或者變相轉委托電梯安裝、改造、修理業務。
原制造單位已經注銷或者不再具有相應型式電梯制造許可的,使用管理單位經電梯的所有權人同意可以委托取得相應資質的單位實施改造或者修理。實施改造的,改造單位應當按照安全技術規范的要求對電梯進行校驗和調試,出具質量證明書,更換電梯產品銘牌,在產品銘牌、質量證明書上標明改造單位名稱、許可證書編號和改造日期等信息,并對電梯的安全性能負責;實施修理的,修理單位應當對電梯修理質量負責。
電梯的安裝、改造、重大修理,必須按照安全技術規范的要求,由特種設備檢驗機構進行監督檢驗。未經監督檢驗或者監督檢驗不合格的電梯,不得交付使用。
第十一條 電梯安裝、改造、修理單位應當將擬施工的時間、地點和內容等情況,于施工前告知區特種設備安全監督管理部門。區特種設備安全監督管理部門應當督促電梯安裝、改造、修理單位申報對其電梯進行監督檢驗。
第十二條 需要安裝電梯的建設項目,建設單位應當按照有關規定和標準設置電梯,保證電梯規格、數量配置與建筑物的結構、使用需求相適應;電梯機房應當設置空調降溫設施,滿足機房環境要求;應當設置電梯監控用房,并保證監控用房到電梯轎廂的通訊報警、監控線路通暢;載人電梯應當具備停電自動平層功能,鼓勵電梯使用雙回路供電、配置備用電源。對電梯配置不符合要求的建設項目,規劃行政管理部門不予發放建設工程規劃許可證,建設行政管理部門不予發放施工圖審查備案證明。
機場、碼頭、車站、軌道交通站點、人行天橋和人行地下通道等公共交通場所的自動扶梯、自動人行道,應當選用符合國家標準的公共交通型電梯。
第十三條 學校、幼兒園、醫院、車站、軌道交通站點、人行天橋和人行地下通道、機場、客運碼頭、商場、體育場館、展覽館、公園等公眾聚集場所以及新建住宅的電梯,應當安裝視頻監控設施并保證正常運行;既有住宅的在用電梯,鼓勵安裝視頻監控設施。
第十四條 在本市新安裝的電梯,制造單位應當配備具有運行參數采集和網絡遠程傳輸功能的監測裝置并提供標準數據接口。
電梯維護保養單位應當利用物聯網等先進科技手段建立電梯遠程監測系統,對新裝電梯、公眾聚集場所的在用電梯的運行和維護保養情況實施遠程監測;應當按要求向特種設備安全監督管理部門傳送相關信息,并對信息的真實性、完整性負責。
特種設備安全監督管理部門應當建立電梯運行監測信息系統平臺,并與維護保養單位的遠程監測系統聯網,對其運用情況實施監督。
第三章 使用
第十五條 業主是建筑物附屬電梯的所有權人,依法承擔電梯安全運行的相應義務,并應當按照本辦法的規定,明確使用管理單位。
住宅(小區)業主委員會應當加強對電梯使用管理單位的監督,履行下列職責:
(一)監督使用管理單位履行電梯安全管理職責;
(二)委托物業服務企業管理電梯的,與物業服務企業簽訂物業服務合同時,應當明確物業服務費中的電梯運行維護費用,并將電梯運行維護費用單獨設賬、專款專用;
(三)組織籌措電梯修理、改造、更新費用;
(四)在有電梯的單元選定1名業主作為電梯社會監督員,監督電梯日常運行情況,及時向電梯安全管理人員報告發現的安全隱患。
第十六條 電梯使用管理單位應當對電梯使用安全負責,履行電梯安全管理責任,未確定使用管理單位的電梯不得投入使用。電梯使用管理單位按照下列規則予以確定:
(一)電梯安裝后,建設單位尚未移交給電梯所有權人的,建設單位為電梯使用管理單位;
(二)實施物業服務企業管理的電梯,受委托的物業服務企業為電梯使用管理單位;
(三)未實施物業服務企業或者委托其他單位管理的電梯,只有1個所有權人的,該所有權人為電梯使用管理單位;有多個所有權人的,應當共同協商確定電梯使用管理單位;經協商無法確定的,電梯所在地街道辦事處(鄉鎮人民政府)應當督促業主委員會(業主)明確使用管理單位或者指定使用管理單位,社區、居(村)民委員會應當協助落實管理責任;
(四)出租配有電梯的場所,租賃合同中應當約定電梯使用管理單位;未約定或者約定不明確的,電梯所有權人為電梯使用管理單位。
第十七條 電梯使用管理單位應當在電梯投入使用前或者投入使用后30日內,向特種設備安全監督管理部門辦理使用登記手續,領取電梯使用登記證書。
電梯使用管理單位發生變更的,新的電梯使用管理單位應當自變更之日起30日內到特種設備安全監督管理部門辦理變更登記手續。
電梯停用、報廢的,使用管理單位應當自停用、報廢之日起30日內向特種設備安全監督管理部門辦理停用、注銷登記手續。
電梯使用標志有效期內,使用標志破損、遺失或者相關信息發生變更的,使用管理單位應當到特種設備檢驗機構申領新的電梯使用標志;維護保養單位發生變更的,使用管理單位應當自維護保養單位變更之日起15日內持維護保養合同申領新的電梯使用標志。
第十八條 電梯使用管理單位應當在電梯檢驗合格有效期屆滿前1個月向特種設備檢驗機構申請定期檢驗,未經定期檢驗或者檢驗不合格的電梯,不得繼續使用。
第十九條 電梯使用管理單位履行下列安全管理職責:
(一)建立并嚴格執行電梯安全運行管理制度,建立完整的電梯安全技術檔案;
(二)設置電梯安全管理機構或者按照規定配備取得相應資格的電梯安全管理人員;
(三)委托依法取得資質的電梯維護保養單位進行電梯日常維護保養,并簽訂有效期覆蓋檢驗周期的維護保養合同;
(四)保持電梯通訊報警裝置與使用管理單位的安全管理機構或者值班人員聯系暢通;
(五)負責組織電梯使用安全宣傳,在電梯顯著位置張貼使用安全注意事項、警示標志、救援值班電話號碼和電梯使用標志;
(六)監督、配合電梯的安裝、改造、修理工作,并安排安全管理人員對維護保養單位的維保工作情況進行現場監督、確認;
(七)電梯存在事故隱患停止使用的,在顯著位置張貼電梯隱患標志,及時組織電梯生產、維護保養單位消除隱患,并向區特種設備安全監督管理部門報告;
(八)發生電梯乘客被困故障時,應當迅速采取措施對被困人員進行撫慰,并組織實施救援,不具備應急救援條件時,應當立即通知電梯維護保養單位趕赴現場實施救援;
(九)制訂應急預案并定期演練;
(十)法律、法規、安全技術規范規定的其他安全管理職責。
第二十條 對機場、碼頭、車站、軌道交通站點、人行天橋和人行地下通道等公共交通場所的電梯,使用管理單位應當委托制造單位或者制造單位同意的取得相應資質的單位進行維護保養;在客流高峰時段,使用管理單位應當在關鍵位置安排專人值守,疏導客流,引導乘客安全乘梯。
第二十一條 醫院提供患者使用的電梯、直接用于旅游觀光的速度大于每秒2.5米的乘客電梯以及其他按照電梯安全技術規范要求必須采用電梯司機操作的電梯,應當由持電梯作業人員證書的電梯司機操作。
第二十二條 使用管理單位應當按照管理的電梯數量合理配備安全管理人員,每50臺電梯配備1名,不足50臺電梯的至少配備1名。
使用管理單位應當督促電梯安全管理人員履行下列職責:
(一)對管理的電梯每日巡查不少于1次,并如實記錄電梯日常使用狀況,記錄至少保存2年;
(二)保證電梯內安全注意事項、警示標志、救援值班電話號碼和電梯使用標志清晰,內容完整;
(三)電梯安裝、改造、修理和檢驗、檢測時,做好現場配合工作,協助施工單位落實安全防護措施;
(四)配合維護保養單位開展工作,并對維護保養單位的維護保養記錄簽字確認;
(五)發現電梯運行事故隱患需要停止使用的,應當決定停止使用,并且立即報告本單位負責人;
(六)接到故障報警后,立即趕赴現場,組織實施救援,不具備應急救援能力時,應當立即通知電梯維護保養單位趕赴現場實施救援。
第二十三條 物業服務企業作為住宅電梯使用管理單位的,電梯日常運行維護費用從物業管理費用中列支。物業服務企業應當將與業主委員會約定的電梯運行維護費用單獨設賬,專款專用,每半年向業主公布1次電梯運行維護費用的收支情況。
電梯日常運行維護費用包括維護保養費用、易損件更換費用、檢驗費和保險費等。
第二十四條 住宅電梯需要修理、改造、更新的,使用管理單位和業主委員會應當及時組織落實,業主應當履行資金籌集義務。已建立住宅專項維修資金的,按照《武漢市住宅專項維修資金管理辦法》辦理;未建立住宅專項維修資金的或者專項維修資金不足的,按照“誰受益、誰出資”的原則,由電梯所有權人承擔。
住宅電梯存在嚴重事故隱患,不采取重大修理、改造或者更新難以消除隱患且相關方對經費籌集、整改方案等達不成一致的,所在地街道辦事處(鄉鎮人民政府)應當組織使用管理單位、業主代表和區住房保障房管、特種設備安全監督等行政管理部門共同商議,確定電梯修理、改造或者更新方案和費用籌集方案。
第二十五條 電梯使用管理單位對電梯轎廂裝修,應當采取有效的安全防護技術措施,不得影響電梯安全性能;裝修結束后,應當通知維護保養單位進行測試,經測試符合國家相關安全技術規范要求后方可投入使用。
第二十六條 乘客使用電梯時,應當按照電梯安全注意事項和警示標志正確使用電梯,不得有下列行為:
(一)使用明確標示處于非安全狀態下的電梯;
(二)采用非正常手段開啟電梯層門、轎廂門;
(三)破壞電梯安全警示標志、報警裝置或者電梯零部件;
(四)使用超過額定載荷的電梯;
(五)其他危及電梯安全運行或者危及他人安全使用的行為。
第四章 維護保養
第二十七條 電梯維護保養單位應當具備電梯安裝、改造或者維修資質。電梯維護保養單位應當按照合同約定和安全技術規范的要求開展電梯日常維護保養工作,對其維護保養的電梯安全性能負責,并履行以下職責:
(一)制訂電梯日常維護保養計劃,制訂符合安全技術規范要求的電梯半月、季度、半年、年度維護保養記錄表,并如實填寫維護保養記錄和故障記錄;
(二)每年度至少進行1次自行檢查,并向使用管理單位出具自行檢查報告;
(三)建立電梯日常維護保養以及自行檢查記錄檔案,檔案至少保存4年;
(四)更換的電梯零部件應當滿足設計、使用要求,具有產品質量合格證書,安全部件具有合格的型式試驗報告;
(五)不得將電梯日常維護保養業務轉包、分包,或者變相轉包、分包;
(六)嚴禁設置技術障礙,影響電梯正常運行;
(七)協助使用管理單位制定電梯安全管理制度和應急救援預案,配合特種設備檢驗機構進行電梯定期檢驗;
(八)法律、法規、規章和安全技術規范規定的其他安全管理職責。
第二十八條 電梯維護保養單位發現電梯存在安全隱患的,應當及時排除;暫時難以排除的,應當將解決方案書面通知使用管理單位。發現存在嚴重事故隱患的,應當通知使用管理單位停止使用電梯,并向區特種設備安全監督管理部門報告。
第二十九條 電梯維護保養單位應當建立24小時值班制度,設立應急救援電話。電梯維護保養單位接到電梯乘客被困故障報告后,應當及時到達現場開展救援;救援結束后,應當在24小時內將乘客被困故障和救援情況向區特種設備安全監督管理部門報告。
第三十條 電梯維護保養單位在本市開展日常維護保養業務的,應當如實將本單位名稱、資質范圍、辦公地址、作業人員、儀器設備情況、維護保養客戶、應急救援電話等信息,錄入市特種設備安全管理信息系統;信息發生變更的,應當自變更之日起30日內重新錄入,并對信息的真實性、完整性負責。
第五章 檢驗檢測和安全評價
第三十一條 特種設備檢驗機構應當依法取得許可,按照國家安全技術規范的相關規定開展檢驗檢測工作;應當在檢驗檢測工作完成后10個工作日內出具檢驗檢測報告,并對檢驗檢測結果的真實性、完整性負責。
特種設備檢驗機構應當按照要求使用市特種設備安全管理信息系統,實現與市特種設備安全監督管理部門實時雙向傳送相關設備和工作信息,并對信息的真實性、完整性負責。
第三十二條 特種設備檢驗機構進行電梯檢驗檢測時,發現電梯存在事故隱患的,應當書面告知電梯使用管理單位和維護保養單位及時采取相應措施;發現存在嚴重事故隱患的,應當及時書面告知電梯使用管理單位停止使用,并立即報告區特種設備安全監督管理部門。
第三十三條 電梯有下列情形之一的,電梯使用管理單位可以委托特種設備行業協會或者特種設備檢驗機構按照有關技術標準規范進行安全評價,并根據安全評價結果,提出繼續使用或者修理、改造、更新的建議。
(一)故障頻率高影響正常使用的;
(二)需要改變主要參數的;
(三)其他需要進行安全評價的。
電梯使用管理單位應當將安全評價的結果張貼在電梯轎廂內或者出入口的顯著位置。
第三十四條 對使用年限超過15年的電梯,使用管理單位應當進行安全評價,確定繼續使用的,使用管理單位和維護保養單位應當根據電梯運行的實際狀況,增加維護保養頻次和維護保養項目。
第六章 監督管理
第三十五條 市特種設備安全監督管理部門應當制訂電梯安全監督年度檢查計劃,并報市人民政府備案。區特種設備安全監督管理部門根據年度檢查計劃,按照有關規定對電梯生產、使用、維護保養和檢驗檢測機構實施日常監督檢查。
對本市超過設計使用年限或者次數的電梯和自監督檢驗合格之日起使用年限超過15年的電梯,作為監督檢查重點。
第三十六條 市特種設備安全監督管理部門應當每年選取不少于10%的在用電梯,委托符合規定條件的技術機構對其生產、維護保養、檢驗檢測的質量實施專項監督抽查,并向社會通報監督抽查情況。監督抽查工作經費由財政予以保障,不得向監督抽查對象收取任何費用。
第三十七條 特種設備安全監督管理部門在實施監督管理時,發現違反法律、法規和安全技術規范的行為或者在用電梯存在嚴重事故隱患的,應當發出特種設備安全監察指令,責令相關單位整改,及時消除事故隱患。對逾期未整改的電梯生產、使用管理、維護保養單位以及檢驗機構,可以約談其主要負責人,并依法給予處罰;對存在嚴重事故隱患的電梯,依法責令停止使用并予以查封。
第三十八條 特種設備安全監督管理部門應當加強對電梯生產單位、使用管理單位、維護保養單位的誠信監管,建立信用檔案。信用檔案應當包括資質范圍、舉報投訴、現場檢查、獎懲、事故、故障救援、演練情況等內容,并定期向社會公布。
第三十九條 電梯發生事故后,使用管理單位應當組織排險、救援,保護事故現場,并及時向區特種設備安全監督管理部門和其他有關部門報告。區特種設備安全監督管理部門在接到電梯事故的報告后,應當立即趕赴現場,核實情況,并按規定上報。
市特種設備安全監督管理部門應當依法會同紀委監委、公安等機關和工會等組織對一般事故進行調查,并將調查報告報市人民政府。較大以上事故的處理按照國家有關規定執行。
第四十條 區人民政府應當建立電梯安全應急專項資金,用于特殊情況下的電梯應急和事故處理工作。
第七章 法律責任
第四十一條 對違反本辦法規定的行為,法律、法規已有處罰規定的,從其規定。
第四十二條 電梯制造單位違反本辦法第九條規定的,由區特種設備安全監督管理部門責令限期改正;逾期未改正的,處以1萬元以上3萬元以下罰款。
第四十三條 違反本辦法第十條第二款規定,電梯改造單位在電梯改造后未更換產品銘牌、標明相關信息的,由區特種設備安全監督管理部門責令限期改正;逾期未改正的,處以1萬元以上3萬元以下罰款。
第四十四條 公眾聚集場所以及新建住宅的電梯建設單位或者使用管理單位違反本辦法第十三條規定的,由區特種設備安全監督管理部門責令限期改正,逾期未改正的,處以1萬元以上3萬元以下罰款。
第四十五條 使用管理單位未履行管理職責,違反本辦法第十七條和第十九條第二項至第五項、第七項,第二十二條第二款第一項,第二十五條規定的,由區特種設備安全監督管理部門責令限期改正;逾期未改正的,處以3000元以上1萬元以下罰款。
第四十六條 醫院等電梯使用管理單位違反本辦法第二十一條規定的,由區特種設備安全監督管理部門責令限期改正;逾期未改正的,處以1萬元以上5萬元以下罰款。
第四十七條 物業服務企業違反本辦法第二十三條規定的,由區住房保障房管部門責令限期改正;逾期未改正的,由區住房保障房管部門記入物業服務企業信用信息檔案。
第四十八條 電梯維護保養單位違反本辦法第二十七條第一項、第二項、第三項和第二十九條規定的,由區特種設備安全監督管理部門責令限期改正;逾期未改正的,處以1000元以上5000元以下罰款。
第四十九條 電梯維護保養單位違反本辦法第二十七條第四項、第五項、第六項規定的,由區特種設備安全監督管理部門責令限期改正,逾期未改正的,處以1萬元以上3萬元以下罰款。
第五十條 電梯維護保養單位違反本辦法第三十條規定的,由區特種設備安全監督管理部門責令限期改正;逾期未改正的,處以1000元以上5000元以下罰款。
第五十一條 特種設備檢驗機構違反本辦法第三十一條、第三十二條規定的,由區特種設備安全監督管理部門責令限期改正;逾期未改正的,處以1000元以上5000元以下罰款。
第五十二條 違反本辦法的規定,特種設備安全監督等行政管理部門及其工作人員有下列行為之一的,由上級機關或者紀委監委機關對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依法給予處分:
(一)對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組織提出的有關申請、申訴、舉報和控告未及時受理的;
(二)違法實施行政處罰的;
(三)違法實施查封、扣押等行政強制措施的;
(四)對移交或者上級交辦案件敷衍、拖延、拒絕辦理的;
(五)其他玩忽職守、貽誤工作的行為。
第八章 附則
第五十三條 本辦法下列用語的含義是:
(一)改造,是指采用更換、調整、加裝等作業方法,改變原電梯主要受力結構、機構(傳動系統)或者控制系統,致使電梯性能參數與技術指標發生改變的活動。
(二)修理,是指用新的零部件替換原有的零部件,或者對原有零部件進行拆卸、加工、修配,但不改變電梯的原性能參數與技術指標的活動。具體范圍按照國家相關規定確定。
(三)日常維護保養,是指為保證電梯符合相應安全技術規范以及標準的要求,對電梯進行的清潔、潤滑、檢查、調整以及更換易損件的活動。
(四)電梯故障,是指在電梯使用過程中,因某種原因喪失規定功能或者危害安全的事件,如電梯的控制系統或者機電部件動作異常、安全保護裝置動作導致電梯停止運行、困人、沖頂、蹲底等。
(五)安全評價,是指評估機構接受委托方委托,以實現電梯安全為目的,通過查找設備本體、使用管理、日常維護保養等一個或者多個環節中存在的風險隱患,對其進行風險分析和評定,并提出合理可行的安全對策的活動。
第五十四條 本辦法自2016年3月1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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