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西省一枚印章管審批條例
山西省一枚印章管審批條例
山西省人大常委會
山西省一枚印章管審批條例
山西省一枚印章管審批條例
(2021年3月31日山西省第十三屆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二十五次會議通過)
第一條 為了提高行政審批效率,優化營商環境,建設服務型政府,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許可法》等法律、行政法規,結合本省實際,制定本條例。
第二條 本省行政區域內開展一枚印章管審批及其監督管理活動,適用本條例。
本條例所稱一枚印章管審批,是指將同級人民政府有關部門的行政審批事項對應的行政審批職權相對集中到一個部門,并統一使用一枚行政審批專用印章開展行政審批的活動。
第三條 一枚印章管審批應當遵循精簡、統一、效能、便民、公開的原則。
第四條 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應當加強一枚印章管審批工作的組織領導,建立健全聯席會議制度,定期召開聯席會議,協調、解決工作中的重大問題。
第五條 省人民政府行政審批服務管理部門負責組織有關主管部門制定相關政策,指導全省開展一枚印章管審批工作。
設區的市、縣(市、區)人民政府行政審批服務管理部門(以下簡稱集中審批部門)行使從本級人民政府有關部門劃轉的行政審批職權。
設區的市、縣(市、區)人民政府劃出行政審批職權的部門(以下簡稱監督管理部門)對劃出的行政審批職權對應的事項,履行事中事后監督管理、政策引導、發展規劃和行業管理等職責。
第六條 省人民政府制定集中劃轉審批事項基本目錄,適時更新,并向社會公布。
設區的市、縣(市、區)人民政府按照基本目錄開展行政審批事項劃轉工作,也可以結合實際,劃轉基本目錄以外的行政審批事項,并向社會公布。
第七條 集中審批部門應當與監督管理部門簽訂行政審批監管銜接備忘錄,確定集中審批部門和監督管理部門的職責邊界。職責邊界劃分未明確的,由監督管理部門繼續實施。
第八條 集中審批部門行使行政審批職權時,應當使用行政審批專用印章(含電子印章)。
集中審批部門的行政審批專用印章(含電子印章)與監督管理部門作出行政審批決定加蓋的行政公章或者行政審批專用印章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涉及本省行政區域外認可的行政審批事項,需要監督管理部門予以認可的,監督管理部門應當及時協助集中審批部門辦理,并出具書面意見。
第九條 省、設區的市、縣(市、區)人民政府應當整合行政審批事項,完善辦理事項流程,制作辦理事項指南,設置綜合服務窗口,按照標準化、規范化的模式提供政務服務,開展政務監督。
集中審批部門應當將行政審批的事項、依據、條件、數量、程序、期限、需提交的申請材料、申請書示范文本等內容在政務服務窗口和網站公示。
第十條 集中審批部門應當根據審批事項特點,通過減少環節、整合材料、縮短期限等,優化審批流程。
第十一條 集中審批部門應當制定行政審批事項容缺受理目錄;對主要申請材料齊全且符合法定形式要件,缺項材料在容缺受理目錄內的審批申請,應當先行受理,并一次性告知申請人需要補充的材料、補交期限等。
第十二條 設區的市、縣(市、區)人民政府可以利用鄉(鎮)人民政府、街道辦事處的綜合(便民)服務等場所,配備代辦員,開展行政審批的便民服務。
第十三條 行政審批事項應當納入全省一體化在線政務服務平臺辦理。
省人民政府行政審批服務管理部門應當建設和完善全省一體化在線政務服務平臺。
全省一體化在線政務服務平臺應當整合其他政務信息系統。有關部門應當將專網、行業審批信息庫和電子檔案庫等,與全省一體化在線政務服務平臺對接,實現部門之間信息互認、共享。
第十四條 省人民政府行政審批服務管理部門負責建設全省電子證照管理系統、電子印章系統,并與國家政務服務平臺電子證照系統、電子印章系統進行對接。
電子證照和加蓋電子印章的電子材料可以作為辦理行政審批事項的依據,法律、行政法規另有規定的除外。
第十五條 集中審批部門應當建立專家評審制度,設立行政審批專家庫。對審批程序復雜、專業技術要求高的審批事項,應當隨機邀請專家進行評審。
第十六條 行政審批事項需要現場踏勘、現場核查、專業技術審查、專家論證的,由集中審批部門負責組織實施,其他有關部門協助辦理。
鼓勵開展遠程勘驗、視頻勘驗和電子勘驗。
第十七條 行政審批事項的制式證照和樣本由監督管理部門的上級部門提供的,監督管理部門應當協助申領。
制式證照可以自行印制的,由集中審批部門印制。
第十八條 行政審批過程中的專家評審、現場踏勘、現場核查、證照印制等相關費用,納入同級財政預算。
第十九條 省人民政府有關部門制發、轉發與行政審批業務有關文件的,應當將集中審批部門納入主送或者抄送范圍。
集中審批部門應當配合省人民政府有關部門,做好行政審批相關的統計、調查、征求意見等工作。
第二十條 行政審批事項依據的相關法律、法規和規章發生變化的,省、設區的市人民政府有關部門應當及時以書面形式通知集中審批部門,并提出明確的執行意見;需要召開會議或者開展培訓的,應當邀請集中審批部門參加。
集中審批部門應當與監督管理部門建立聯合培訓制度,共同組織相關業務培訓。
第二十一條 設區的市、縣(市、區)人民政府按照誰審批、誰負責的原則,明確集中審批部門的行政審批職責;按照誰主管、誰監管的原則,明確監督管理部門的事中事后監督管理職責。
第二十二條 設區的市、縣(市、區)人民政府應當建立行政審批信息推送、公示、接收、處理的標準化流程,實現行政審批和事中事后監管等信息在部門間的精準推送、高效互認。
第二十三條 集中審批部門頒發相應許可證照后,應當將行政審批事項資料電子化,并實時向監督管理部門推送相關信息和資料。監督管理部門應當指定專人接收推送信息和資料,并及時啟動事中事后監督管理程序。
集中審批部門和監督管理部門的行政審批和監督管理責任,以相應證照頒發和信息推送為界。
第二十四條 監督管理部門應當建立行政執法、行業自律、輿論監督、群眾參與相結合的行政審批監督管理機制,落實監督管理責任,厘清監督管理事權,明確監督管理對象和范圍。
第二十五條 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應當對本級人民政府有關部門和下級人民政府一枚印章管審批工作進行監督檢查;有關部門應當對所屬機構及其工作人員一枚印章管審批工作進行監督檢查,及時發現問題并予以處理。
第二十六條 集中審批部門應當建立健全審批服務滿意度測評、定期回訪等社會評價機制。
公民、法人和其他組織可以通過便民服務專線或者全省一體化在線政務服務平臺等方式,對行政審批工作違法違規行為進行投訴和舉報。集中審批部門接到投訴和舉報后,應當及時處理,并將處理結果告知投訴人。
第二十七條 集中審批部門和其他有關部門的工作人員,在一枚印章管審批及其監督管理活動中濫用職權、玩忽職守、徇私舞弊的,依法給予處分;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第二十八條 國家級、省級開發區實施一枚印章管審批,參照本條例執行。
第二十九條 本條例自2021年5月1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