欽州市文明行為促進辦法
欽州市文明行為促進辦法
廣西壯族自治區欽州市人民政府
欽州市文明行為促進辦法
欽州市文明行為促進辦法
欽州市人民政府令第14號
《欽州市文明行為促進辦法》已經2022年3月4日市六屆人民政府第8次常務會議審議通過,現予公布,自2022年6月20日起施行。
市長 王雄昌
2022年4月11日
欽州市文明行為促進辦法
第一條 為了培育和踐行社會主義核心價值觀,倡導文明行為,樹立新時代文明風尚,提升公民文明素養和社會文明程度,推進社會文明進步,依據《廣西壯族自治區文明行為促進條例》等法律、法規的規定,結合實際,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 本市行政區域內的文明行為促進及其相關工作,適用本辦法。
第三條 市、縣區人民政府(管委)應當將文明行為促進工作納入國民經濟和社會發展規劃,并將文明行為促進工作所需經費納入預算,實現文明行為促進工作科學化、常態化和制度化。
鎮人民政府(街道辦事處)應當結合文明創建,加強文明行為宣傳和引導,做好基層文明行為促進工作。
村(居)民委員會協助做好本轄區文明行為促進工作。
第四條 市、縣區精神文明建設工作機構負責本行政區域內文明行為促進工作,履行下列職責:
(一)辦理有關文明行為促進工作建議;
(二)總結、推廣有關文明行為促進工作經驗做法;
(三)法律、法規和上級有關部門規定的其他職責。
市、縣區人民政府(管委)有關部門,工會、共產主義青年團、婦女聯合會等人民團體,應當按照各自職責做好文明行為促進工作。
第五條 做好文明行為促進工作是全社會的共同責任。
機關、企事業單位、社會團體及非法人組織應當結合自身實際,積極支持和參與文明行為促進工作。
國家工作人員、社會公眾人物、教育工作者、高等院校學生等應當在文明行為促進工作中起表率作用。
公民應當積極參與文明行為促進工作。
第六條 鼓勵下列文明行為:
(一)鄰里和睦、互相幫助;
(二)不講粗話臟話;
(三)不隨地吐痰;
(四)不亂涂亂畫;
(五)不亂搭亂建;
(六)不破壞花草樹木;
(七)不損毀公共設施;
(八)不酗酒,不在公共場所猜碼劃拳;
(九)不涉黃賭毒;
(十)禮讓斑馬線,不闖紅燈;
(十一)車輛各行其道,不亂停亂放;
(十二)走人行橫道,不翻越護欄;
(十三)公交車上主動讓座;
(十四)有序排隊,不插隊;
(十五)公共場所不吸煙,不喧嘩;
(十六)拒絕浪費,不剩飯菜;
(十七)遛狗要牽繩,及時清理寵物糞便;
(十八)垃圾分類不亂扔;
(十九)不損壞景點景觀。
第七條 鼓勵公民、法人和非法人組織以提供資金、技術、義工、志愿者服務等方式參與文明行為促進工作。
第八條 市、縣區精神文明建設工作機構應當倡導和樹立文明規范,鼓勵、支持、指導、協調、監督和檢查開展文明城市、文明街道、文明村鎮、文明單位、文明社區、文明家庭、文明校園等精神文明創建活動。
第九條 市、縣區人民政府(管委)及有關部門、精神文明建設工作機構應當建立健全文明行為獎勵制度和文明行為先進人物困難幫扶制度。
第十條 鼓勵有關單位在招聘工作人員時,按照有關規定,在同等條件下優先錄用、聘用道德模范、身邊好人、文明家庭、星級文明戶、優秀志愿者和見義勇為者等文明行為先進人物。
第十一條 鼓勵單位和個人對文明行為促進工作提出意見、建議和批評、投訴;意見建議被采納的,可以給予表揚、獎勵。
第十二條 市精神文明建設工作機構會同市本級相關行政執法部門依法制定本市年度不文明行為重點治理工作方案,方案包含不文明行為重點治理清單以及重點治理的時段、區域等,報市人民政府批準后公布實施。
縣區人民政府(管委)及市各相關行政執法部門應當根據前款確定的重點治理方案開展本地區、本部門年度不文明行為治理工作,工作開展情況列入單位年度工作考核內容。
縣區人民政府(管委)可以根據文明行為促進工作需要,在市本級不文明行為重點治理清單的基礎上,依法確定需要列入其行政區域內重點治理清單的其他不文明行為。
第十三條 城市管理、生態環境、住房和城鄉建設等部門應當加強對城鄉建設和管理中不文明行為的監督管理,依法及時制止和查處破壞市容環境,損壞公共設施、毀損綠地、污染水體空氣、施工超標噪聲等違法行為。
公安、交通運輸等部門應當加強交通違法違規行為執法,及時制止和糾正交通出行不文明行為,依法查處交通違法行為。
市場監督管理、商務、文化旅游等部門應當加強協調配合,規范市場秩序,制止不文明經營行為,依法查處欺詐消費者等違法經營行為。
第十四條 市、縣區公安、住房和城鄉建設、交通運輸、水利、農業農村、商務、文化旅游、衛生健康、應急管理、市場監督管理、城市管理等行政執法部門應當建立健全不文明行為綜合整治機制,開展聯合執法、重點監管等工作。
行政執法部門之間應當建立有關不文明行為違法案件移送、執法協作、信息共享和情況通報制度。
第十五條 市、縣區人民政府(管委)及有關部門、精神文明建設工作機構應當在公共場所和城鄉公共空間,開展文明行為促進相關法律法規、規章等公益宣傳,引導社會公眾養成文明行為習慣。
報刊、廣播、電視、網絡平臺、手機客戶端、廣告發布平臺等傳播媒介應當弘揚社會主義核心價值觀,加強正面引導,報道文明行為先進事跡,傳播文明理念,監督不文明行為,營造全社會鼓勵和促進文明行為的氛圍。
第十六條 教育行政部門和教育機構應當開展文明行為教育,將文明行為教育納入學生德育系列教育,培養文明習慣。
第十七條 市精神文明建設工作機構應當建立文明行為評估體系和標準,積極培育和打造地方特色文明品牌。
第十八條 市、縣區精神文明建設工作機構在評選表彰各類文明創建先進時,應當將文明行為表現情況作為評選標準和推選條件。
第十九條 機關、企事業單位、社會團體、非法人組織應當將文明行為規范納入本單位職業規范要求,將文明行為規范納入本單位入職培訓、崗位培訓、年度績效考核內容。
窗口服務行業、單位應當根據本行業或者本單位的特點,制定優質服務標準和文明行為規范引導措施,加強本行業或者本單位文明行為引導工作,樹立窗口文明形象。
第二十條 市精神文明建設工作機構應當建立城市文明指數測評體系,定期開展文明行為情況社會調查,做好民意征集和測評等工作,并向社會公布測評結果。
第二十一條 實行文明行為促進工作責任區制度。機關、企事業單位、社會組織應當對其工作場所、營業場所或者服務區域范圍內的不文明行為予以勸阻;屬于違法行為的,應當及時報告有關行政執法部門,并協助取證。
從事物業服務、保安服務的企業應當對服務區域內的不文明行為予以勸阻;屬于違法行為的,應當及時報告有關行政執法部門,并協助取證。
第二十二條 文明行為促進工作有關單位可以聘請文明行為公共勸導員、監督員,協助做好文明行為宣傳、引導和不文明行為制止、糾正等工作。
第二十三條 違反本辦法有關規定的行為,法律、法規已有法律責任規定的,從其規定。
第二十四條 有關部門及其工作人員違反本辦法規定,在文明行為促進工作中濫用職權、徇私舞弊、玩忽職守的,由有關部門按照管理權限對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依法給予處分。構成犯罪的,依法移送司法機關追究刑事責任。
第二十五條 本辦法自2022年6月20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