貴州省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公告(2022第2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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貴州省人大常委會
貴州省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公告(2022第2號)
貴州省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公告(2022第2號)
《貴州省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討論決定重大事項的規定》已于2022年3月30日經貴州省第十三屆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三十一次會議通過,現予公布,自2022年6月1日起施行。
貴州省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
2022年3月30日
貴州省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
討論決定重大事項的規定
(2005年7月30日貴州省第十屆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十六次會議通過 2022年3月30日貴州省第十三屆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三十一次會議修訂)
第一條 為了保障和規范省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以下簡稱省人大常委會)依法行使討論、決定重大事項職權,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憲法》,以及《中華人民共和國地方各級人民代表大會和地方各級人民政府組織法》《中華人民共和國各級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監督法》等有關法律,結合本省實際,制定本規定。
第二條 省人大常委會討論、決定本行政區域內經濟建設、政治建設、文化建設、社會建設、生態文明建設中帶有根本性、全局性、長遠性的重大事項,以及關系改革發展穩定大局和人民群眾切身利益、社會普遍關注的重大事項,適用本規定。
第三條 省人大常委會討論、決定重大事項,堅持以習近平新時代中國特色社會主義思想為指導,堅持黨的領導、人民當家作主、依法治國有機統一,堅持民主集中制原則,堅持發展全過程人民民主,堅持圍繞中心服務大局,堅持從實際出發,促進重大決策科學化、民主化、法治化。
第四條 下列事項應當提請省人大常委會審議,并由省人大常委會作出相應的決議、決定:
(一)保證憲法、法律、行政法規、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及其常務委員會和省人民代表大會決議、決定在本行政區域內遵守和執行所采取的重大措施;
(二)推進改革開放,落實黨中央重大改革任務,落實省委重大發展戰略、重大決策部署的重大措施;
(三)本省國民經濟和社會發展規劃、計劃及省級預算的調整方案、省級決算;
(四)推進依法治省,加強社會主義民主與法治建設的重大決策和部署;
(五)在對省人民政府、省監察委員會、省高級人民法院、省人民檢察院和下一級人民代表大會及其常務委員會實施監督中需要作出決定的重大事項;
(六)撤銷省人民政府的不適當的決定和命令;
(七)撤銷下一級人民代表大會及其常務委員會的不適當的決議、決定;
(八)省人民代表大會授權省人大常委會審議決定的重大事項;
(九)法律、法規規定或者省人大常委會認為需要作出決定的其他事項。
第五條 下列重大事項,應當向省人大常委會報告,必要時省人大常委會可以作出決議、決定:
(一)貫徹執行憲法、法律、法規以及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及其常務委員會和省人民代表大會及其常務委員會決議、決定的情況;
(二)本省國民經濟和社會發展規劃、計劃的執行情況,省級預算執行情況、省級預算執行和其他財政收支審計及整改情況;
(三)貫徹《國務院關于支持貴州在新時代西部大開發上闖新路的意見》、推動高質量發展、優化營商環境、完善法治保障等重大措施的情況;
(四)國有資產的保值增值和管理情況;
(五)涉及面廣、影響深遠、投資巨大的關系國計民生的重大建設項目情況;
(六)就業、養老、住房、醫療、就學等涉及人民群眾切身利益的重要情況及重大改革措施;
(七)教育、科學、文化、衛生、生態環境保護、自然資源、城鄉建設、安全生產、社會保障、社會治理等工作的重要情況;
(八)鑄牢中華民族共同體意識,推動少數民族地區經濟社會發展,促進民族團結繁榮進步方面的重要情況;
(九)農村改革、農業發展、農民增收、鞏固拓展脫貧攻堅成果、全面推進鄉村振興的重要情況以及重大涉農政策的貫徹實施情況;
(十)省級人民政府機構改革的重大措施;
(十一)突發事件應對管理、重大自然災害救濟救助的情況;
(十二)人大代表建議、批評和意見的辦理情況;
(十三)省人大常委會依法交辦的公民控告、申訴和社會反映強烈的重大案件的調查、處理情況;
(十四)法律、法規規定或者省人大常委會認為需要報告的其他事項。
前款所列第二項、第三項、第十二項規定的重大事項,每年至少應當向省人大常委會報告1次;其他重大事項,可以根據實際情況或者按照省人大常委會的要求報告。
第六條 法律、法規規定應當先經省人大常委會審議的重大事項,省人民政府在報國務院審批前,應當依法先提請省人大常委會或者省人民代表大會審議。
第七條 省人大常委會擬討論涉及重大體制、重大政策調整和重大創新舉措等的決議、決定草案,應當報請省委同意后,按照法定程序辦理。
第八條 提請省人大常委會討論、決定重大事項,應當以議案或者報告形式提出。
第九條 省人大常委會建立討論、決定重大事項議題協調機制,根據黨中央和省委工作部署,充分聽取省人民政府、省監察委員會、省高級人民法院、省人民檢察院和人大代表、社會各方面意見建議,研究提出年度討論、決定重大事項的意見,按照程序送審后列入省人大常委會年度工作要點。
在視察、調研、執法檢查等工作中,發現確需審議的其他重大事項,由有提案權的相關主體按照本規定的程序提出。
第十條 省人大常委會主任會議、省人民政府、省人民代表大會各專門委員會、省人大常委會組成人員5人以上聯名,可以向省人大常委會提出有關重大事項的議案。
省人民政府、省監察委員會、省高級人民法院、省人民檢察院可以向省人大常委會提出有關重大事項的報告。
第十一條 省人大常委會主任會議提出的有關重大事項的議案,由主任會議提請省人大常委會會議審議。
省人民政府、省人民代表大會各專門委員會提出的有關重大事項的議案,由主任會議決定提請省人大常委會會議審議;或者先交有關的專門委員會審議、提出意見,再由主任會議決定提請省人大常委會會議審議。
省人大常委會組成人員依法聯名提出的有關重大事項的議案,由主任會議決定是否提請省人大常委會會議審議;或者先交有關的專門委員會審議、提出意見,再由主任會議決定提請省人大常委會會議審議。
有關專門委員會應當就該重大事項廣泛聽取人大代表和社會有關方面的意見,必要時可以舉行聽證會或者公開征求公民意見,并向省人大常委會主任會議和省人大常委會提出審議意見或者報告。
第十二條 提請省人大常委會討論、決定的重大事項的議案、報告,應當包括以下內容:
(一)重大事項的基本情況及有關資料;
(二)重大事項的決策方案及說明;
(三)有關的統計數據、調查分析等資料;
(四)有關法律、法規、規章及政策依據;
(五)在實施與辦理過程中遇到的問題以及采取的相應措施;
(六)省人大常委會認為應當提供的其他材料。
第十三條 擬提請省人大常委會會議審議的有關重大事項議案,應當在省人大常委會會議舉行的20日前提出;有關重大事項的報告,應當在省人大常委會會議舉行的10日前提出,因特殊情況需要臨時報告的除外。
第十四條 省人大常委會審議重大事項的議案、報告時,提議案人、報告人應當到會作出說明、回答詢問。
省人民政府、省監察委員會、省高級人民法院、省人民檢察院向省人大常委會報告的重大事項,確有特殊情況的,經省人大常委會主任會議確定,可以采取書面報告的形式。
第十五條 列入省人大常委會會議議程的重大事項決議、決定草案,經省人大常委會會議審議后交付表決;存在較大意見分歧的,可以經兩次省人大常委會會議審議后交付表決。
第十六條 列入省人大常委會會議議程的議案或者報告,在交付表決前,提議案機關或者提議案人要求撤回的,應當書面說明理由,經省人大常委會主任會議同意,并向省人大常委會報告,審議即行終止。
第十七條 按照本規定應當由省人大常委會討論、決定的重大事項,省人民政府、省監察委員會、省高級人民法院、省人民檢察院擅自作出決定的,省人大常委會應當責令其限期改正或者依法予以撤銷。
依照本規定應當向省人大常委會報告的重大事項,有關國家機關未按照要求報告的,省人大常委會應當責令其限期報告。
第十八條 決議、決定對執行期限有規定的,執行機關應當在規定期限內辦結;需要延長期限的,應當報請省人大常委會主任會議決定。
對不執行或者不按期執行省人大常委會作出的重大事項決定的,依照《貴州省各級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監督條例》的有關規定處理。
第十九條 市、州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和縣級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討論、決定本行政區域內的重大事項,可以參照本規定執行。
第二十條 本規定自2022年6月1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