關于進一步規范保稅倉庫、出口監管倉庫管理有關事項的公告
關于進一步規范保稅倉庫、出口監管倉庫管理有關事項的公告
海關總署
關于進一步規范保稅倉庫、出口監管倉庫管理有關事項的公告
海關總署公告2023年第75號(關于進一步規范保稅倉庫、出口監管倉庫管理有關事項的公告)
公告〔2023〕75號
為進一步規范保稅倉庫、出口監管倉庫(以下統稱“兩倉”)管理,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海關對保稅倉庫及所存貨物的管理規定》(海關總署令第105號發布,根據海關總署令第198號、第227號、第235號、第240號、第263號修訂)、《中華人民共和國海關對出口監管倉庫及所存貨物的管理辦法》(海關總署令第133號發布,根據海關總署令第227號、第235號、第240號、第243號、第263號修訂),現將有關事項公告如下:
一、布局要求
為促進兩倉有序建設、健康發展,由各直屬海關對兩倉進行科學布局、規劃總量、控制增量、優化存量,并對外發布。企業申請設立兩倉的,應滿足布局要求。
(一)因地制宜、科學規劃。
結合地方經濟發展規劃,從有利于實施國家經濟發展戰略、有利于聯通國內國際兩個市場、有利于高質量發展的角度出發,支持管理規范、資信良好、信息化系統滿足海關監管要求的現代物流企業建設兩倉。
(二)按需設立,統籌兼顧。
統籌兼顧兩倉發展現狀及未來增量需求,與海關特殊監管區域、保稅物流中心協調發展、錯位布局,確保功能定位合理,助推國際物流鏈延伸和迭代發展,帶動國內物流產業轉型升級。
(三)有序推進,動態管理。
海關建立科學規范的動態管理機制,鼓勵企業合理設立和注銷兩倉,避免資源浪費和同質競爭;對兩倉利用率較低的區域不支持新設倉庫,引導企業充分利用現有保稅倉儲資源。
二、規范運作
(一)除存儲大宗商品、液體貨物兩倉外,兩倉貨物進出庫應當向海關發送到貨確認信息。倉庫經營企業在兩倉貨物完成實際進出庫24小時內,通過金關二期保稅物流管理系統向海關報送到貨確認核放單。超過24小時報送的,應主動向海關說明有關情況。海關認為有必要加強管理的,可要求存儲大宗商品、液體貨物的兩倉經營企業按上述要求進行到貨確認。
(二)保稅倉庫貨物已經辦結海關手續或出口監管倉庫貨物已經辦結轉進口手續的,收發貨人應在辦結相關手續之日起20日內提離倉庫。特殊情況下,經海關同意可以延期提離,延期后累計提離時限最長不得超過3個月。
(三)兩倉申請注銷的,倉庫經營企業應當辦結貨物進口征稅、復運出境、退倉、出倉離境或銷毀等出庫手續,并辦結核注清單、業務申報表、出入庫單、擔保等單證手續。
三、設置規范
對于新申請設立兩倉,按照《保稅倉庫、出口監管倉庫設置規范》(詳見附件,以下簡稱《設置規范》)進行建設。對于2023年7月1日前已設立的兩倉,如存在與《設置規范》不符情形,應及時整改,并在2025年6月30日前整改完畢(期間倉庫注冊登記證書到期,經企業申請,符合除《設置規范》外其他延期規定的,先予以延期),逾期未完成的,倉庫注冊登記證書有效期屆滿后不予延期。
本公告自2023年7月1日起實施。
特此公告。
附件:保稅倉庫、出口監管倉庫設置規范.doc
海關總署
2023年6月28日
附件
保稅倉庫、出口監管倉庫設置規范
本規范適用于保稅倉庫、出口監管倉庫(以下統稱“兩倉”)設置。海關實施本規范不妨礙其他部門依法履行其職責。
一、面積容積標準
(一)保稅倉庫。
1.公用保稅倉庫面積不得低于2000平方米;倉庫建筑類型為儲罐(筒倉)的,容積不得低于5000立方米。
2.液體保稅倉庫容積不得低于5000立方米。
3.寄售維修保稅倉庫面積不得低于2000平方米。
(二)出口監管倉庫。
1.出口配送型倉庫的面積不得低于2000平方米。
2.國內結轉型倉庫的面積不得低于1000平方米。
3.倉庫建筑類型為儲罐(筒倉)的,容積不得低于5000立方米。
二、隔離設施標準
經營企業在同一地址不同庫區經營多個不同類型倉庫的,應在不同倉庫間作物理隔斷,并設置明顯標識。
(一)普通倉庫。
1.具有獨立的隔離區域,隔離設施高度不得低于2.5米。
2.倉庫內有專門儲存、堆放兩倉貨物的場地,并設置明顯的區位劃分標志。
(二)露天堆場。
1.隔離圍墻應為不間斷隔離設施,不得有破損和缺口,隔離圍墻距地面的總凈高度不得低于2.5米。隔離圍墻須為金屬網狀、金屬檻柵、實體墻、混凝土圍墻板等隔離設施。
2.堆場內有專門儲存、堆放兩倉貨物的場地,并設置明顯的區位劃分標志。
(三)儲罐(筒倉)。
1.獨立的密閉罐體或筒倉。
2.罐體或筒倉具有明顯的區分標志,并具備施封鎖條件,進出罐體或筒倉均已加裝流量計或其他計量設施。
三、監管設施標準
(一)應在倉庫進出通道、貨物裝卸和倉儲區以及隔離圍墻周邊等區域安裝視頻監控系統。
(二)監控數據保存期限不得少于90天。
(三)監控系統應在驗收前安裝到位,能夠正常運行。經營企業向主管海關提供專用查詢賬號或與海關聯網,海關可實時查看倉庫及貨物情況。
四、內部管理和信息化系統標準
(一)內部管理。
倉庫經營企業應建立專門的賬冊、單證、倉庫管理制度,如實記錄倉庫貨物的進、出、轉、存等情況。
(二)信息化系統。
倉庫應具備倉庫管理系統,將貨物的進出庫、存儲區位、核注清單等納入管理,具有查詢統計以及業務預警功能。
1.倉庫信息化系統應包含以下關鍵字段數據:
進出庫標志、供貨(提貨)企業名稱、貨物自然序號、商品料號、電子賬冊項號、商品編碼、商品名稱、規格、原產國、計量單位、數量、價值、報關單號、核注清單號、對應進出庫單號、倉位號、進出庫日期,出倉模塊在此基礎上還應包括貿易方式、運輸工具名稱、運輸工具編號等字段。
2.倉庫信息化系統應具備以下功能:
可實現以電子賬冊項號、商品名稱、商品編碼、日期時間段、報關單號、核注清單號等字段進行庫存貨物的自動累加和扣減等統計功能。可實現以電子賬冊項號、商品名稱、商品編碼、日期時間段、報關單號、倉位號等字段進行組合查詢。可按貨物進出庫時間段查詢相關進出庫報關單號、核注清單號,并以列表形式輸出。可實現對許可期即將屆滿的倉庫和倉儲期限即將屆滿的貨物,在到期前45天內每日自動進行預警提示功能。經營企業向主管海關提供專用查詢賬號或與海關聯網,海關可實時查看倉庫貨物進、出、轉、存情況。
對已按《關于明確油氣液體化工品監管相關事宜的公告》(海關總署公告2015年第45號)要求安裝并正常運行油氣液體化工品物流監控系統的倉庫,視為已具備符合海關監管要求的倉庫管理系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