深圳市市級儲備糧管理辦法
深圳市市級儲備糧管理辦法
廣東省深圳市人民政府
深圳市市級儲備糧管理辦法
深圳市人民政府令(第350號)
《深圳市市級儲備糧管理辦法》已于2023年3月28日經深圳市人民政府七屆71次常務會議審議通過,現予公布,自2023年6月1日起施行。
市長 覃偉中
2023年4月12日
深圳市市級儲備糧管理辦法
目 錄
第一章 總則
第二章 職責分工
第三章 計劃和承儲
第四章 購銷和輪換
第五章 儲存
第六章 動用
第七章 費用管理
第八章 監督檢查
第九章 法律責任
第十章 附則
第一章 總 則
第一條 為加強和規范深圳市市級儲備糧管理,有效發揮市級儲備糧保障糧食安全的作用,根據《糧食流通管理條例》《廣東省糧食安全保障條例》等規定,結合本市實際,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 本辦法適用于市級儲備糧的計劃、承儲、購銷、輪換、儲存、動用、費用管理以及相關監督管理活動。
第三條 本辦法所稱市級儲備糧,是指市人民政府儲備的用于調節全市糧食供求總量,穩定糧食市場以及應對重大自然災害或者其他突發事件等情況的糧食(含食用油,下同)。
市級儲備糧分為責任儲備糧和補充儲備糧。
責任儲備糧是市人民政府根據廣東省人民政府下達任務而儲備的糧食,實行市人民政府總體計劃,由市發展改革部門和承擔市級儲備糧儲備任務的區(以下簡稱有關區)人民政府共同儲備。
補充儲備糧是市人民政府為穩定本地市場、進一步保障本地糧食供應而自主增儲的糧食。
第四條 市級儲備糧可以采用委托承儲方式,依法由具備儲備條件和能力的企業承儲。
第五條 未經市人民政府批準,任何單位和個人不得動用市級儲備糧。
任何單位和個人不得以市級儲備糧對外進行抵質押貸款、提供擔保、清償債務或者進行期貨實物交割。
第六條 市級儲備糧管理應當做到儲得進、管得好、調得動、用得上,并節約成本和費用,確保儲備糧數量真實、質量良好、儲存安全。
第七條 市發展改革部門、有關區人民政府、承儲企業和其他參與市級儲備糧相關工作的單位及其工作人員,對市級儲備糧負有相關信息安全管理和保密義務。
第二章 職責分工
第八條 市發展改革部門是市級儲備糧的主管部門,負責組織落實本部門承擔的市級儲備糧儲備任務,并履行以下行政管理職責:
(一)負責市級儲備糧的政策制定、承儲企業遴選、儲備任務確定、費用標準制定、費用結算等監管職責;
(二)負責儲備糧數量、質量和儲存安全的監督檢查,以及對承儲企業儲備任務完成情況的考核工作;
(三)負責糧庫和糧食監管信息化平臺建設,實現儲備糧在線監管;
(四)市人民政府確定的其他糧食管理相關職責。
第九條 市糧食和物資儲備保障機構負責對市級儲備糧的數量、質量、安全等進行日常巡查,承擔市級儲備糧的調查監測、統計分析相關工作。
根據工作需要,市發展改革部門可以委托市糧食和物資儲備保障機構進行行政檢查,并對違反儲備糧管理規定的行為進行行政處罰。
第十條 有關區人民政府負責組織落實本區承擔的市級儲備糧儲備任務,并履行以下職責:
(一)負責組織本區發展改革部門落實糧食儲備計劃,監督檢查儲備糧的數量、質量和儲存安全,落實儲備糧應急動用安排;
(二)負責組織本區財政部門落實本區糧食風險基金監督管理以及承儲企業涉儲財務制度監督;
(三)負責組織本區審計部門落實本區承擔的市級儲備糧儲備任務的審計監督職責;
(四)負責組織國有資產監督管理部門對本區國有糧食企業履行出資人管理職責;
(五)市人民政府確定的其他糧食管理相關職責。
第十一條 市財政部門負責安排市級儲備糧儲備費用和應急動用費用預算、協助辦理撥付手續,監督管理糧食風險基金,監督承儲企業涉儲財務制度。
第十二條 市審計部門負責審計監督市級儲備糧政策落實情況以及相關費用、糧食風險基金的管理使用情況。
第十三條 市國有資產監督管理部門負責對市屬國有糧食企業的監督管理。
第十四條 中國農業發展銀行深圳市分行(以下簡稱農發行深圳分行)負責按照國家和省的有關規定,在風險可控的前提下,及時、足額發放市級儲備糧所需貸款,對發放的市級儲備糧貸款實施信貸監管,并為市級儲備糧監管提供協助。
第三章 計劃和承儲
第十五條 市發展改革部門根據市人民政府批準的市級儲備糧總體方案,制定并向承儲企業下達包含庫點、品種、數量等信息的市級儲備糧儲備計劃。
第十六條 市級儲備糧承儲企業應當具備法律法規規定的基本條件。
第十七條 責任儲備糧由符合有關規定的企業承儲,承儲企業由市發展改革部門報市人民政府確定。
第十八條 補充儲備糧由市發展改革部門按照公平競爭、擇優選定的原則,采用招標方式遴選具備儲備條件的企業承儲。
第十九條 市發展改革部門和有關區的發展改革部門應當與承儲企業簽訂委托承儲合同,明確雙方的權利義務。
第二十條 承儲企業應當根據市級儲備糧儲備計劃和委托承儲合同要求,嚴格落實儲備任務;不得擅自變更儲備計劃和委托承儲合同要求的品種、數量、質量等級、庫點、到位時間等;確有必要變更品種、庫點、到位時間等儲備計劃的,應當報市發展改革部門批準后執行。
鼓勵承儲企業將原糧串換為同品種的成品糧。
第二十一條 承儲企業委托承儲合同期滿不再續約,或者承儲企業被依法撤銷、解散、破產,或者因經營管理不善等原因不再具備承儲條件的,市發展改革部門應當取消其儲備任務,并另行安排承儲,承儲企業應當及時歸還政策性儲備糧貸款。
第四章 購銷和輪換
第二十二條 承儲企業應當建立健全市級儲備糧臺賬制度,定期統計分析儲備糧的儲存管理情況,并將儲備糧購銷、儲存和輪換的具體執行和統計分析情況及時報送委托承儲部門。
市級儲備糧的收購(采購)、銷售、輪換應當全程留痕備查,相關資料、憑證保存不少于6年。國家和省另有規定的,從其規定。
第二十三條 市級儲備糧輪換應當遵循保持糧食市場穩定、節約成本、提高效率的原則。支持承儲企業參與糧食離岸現貨交易市場建設,在儲備糧交易方面給予便利。
市級儲備糧輪換按照均衡輪換的要求,可以采取靜態輪換或者自主輪換等方式。除緊急動用等特殊情況外,各月末市級儲備糧實物庫存總量不得低于國家和省相關要求。
第二十四條 市級儲備糧采取靜態輪換的,由承儲企業制定輪換計劃并報委托承儲部門批準后,按照輪換計劃執行;輪換出入庫時間間隔不得超過4個月,經委托承儲部門批準,可以延長1次,延長時間不得超過2個月,并不得享受延期內的儲備費用。
委托承儲部門應當會同具備國家規定資質的第三方糧食檢驗機構,以及提供貸款的機構或者其他有關機構,對輪換完成情況進行審核確認,并將結果抄送市財政部門、農發行深圳分行。
第二十五條 市級儲備糧采取自主輪換的,遵循確保安全、自愿承儲、市場運作、費用包干、自負盈虧的原則,實行最低庫存量和輪換進出事前備案管理,由承儲企業自主決定輪換數量和頻率,但每年儲備糧實物庫存量達到儲備計劃的時間不得低于180日。
除緊急動用等特殊情況外,應當保證任何時點成品糧實物庫存量不低于儲備計劃的90%,其它儲備糧實物庫存量不低于儲備計劃的75%。國家和省另有規定的,從其規定。
第二十六條 在常規儲存條件和儲存品質保持宜存的前提下,各儲備品種的儲存年限應當符合國家和省有關規定。
低溫、準低溫儲存條件下或者其他特殊情況需延長儲存期,經具備國家規定資質的第三方糧食檢驗機構檢測儲存品質仍符合儲備糧質量標準的,報委托承儲部門批準,可以適當延長儲存期。成品糧延期后不得超過保質期。
第五章 儲 存
第二十七條 承儲企業是市級儲備糧安全儲存和安全生產的第一責任主體,應當嚴格執行有關法律、法規、規章、國家標準和技術規范,制定完善各項管理制度。
第二十八條 市級儲備糧應當區分不同的種類、年份、品種、等級、權屬和輪換方式,實行單獨的倉房、廒間或者油罐專倉儲存。
包裝成品糧可以單獨堆垛儲存。除為滿足儲備糧輪換需要外,商品糧不得與儲備糧在同一廒間混存。
第二十九條 市級儲備糧應當實行專人保管、專賬記錄,做到數量、質量、品種、地點“四落實”,保證市級儲備糧賬賬相符、賬實相符、質量良好、儲存安全。
第三十條 承儲企業應當對市級儲備糧的儲存管理狀況進行經常性檢查;發現市級儲備糧數量、質量和儲存安全等方面的問題,應當立即處理,并按規定及時報告委托承儲部門。
第三十一條 承儲企業應當建立健全市級儲備糧質量檢驗制度,按照糧食質量和食品安全標準及有關規定進行入庫和出庫檢驗,并定期進行質量和品質檢驗,保障市級儲備糧符合儲備計劃和委托承儲合同規定的質量要求。市級儲備糧銷售出庫作為食品或者用作食品生產的,承儲企業應當依法履行食品安全職責。
承儲企業應當建立市級儲備糧質量安全檔案,如實記錄出入庫、儲存期間糧食質量安全情況。質量安全檔案保存期限自糧食出庫之日起不少于6年,國家和省另有規定的,從其規定。
第三十二條 承儲企業不得虛報、瞞報市級儲備糧的數量,不得在市級儲備糧中摻雜使假、以次充好。
第三十三條 承儲企業應當建立健全市級儲備糧的防火、防盜、防洪等安全管理制度,配備必要的安全防護設施。
第三十四條 承儲企業應當加強信息化建設,提高市級儲備糧儲存管理的自動化、智能化水平,實現與廣東省、本市糧食監管信息化平臺聯網,自覺接受在線監管。
第六章 動 用
第三十五條 市發展改革部門應當完善市級儲備糧的動用預警機制,加強對糧食市場的監測,組織實施儲備糧應急演練。
第三十六條 需動用市級儲備糧時,市發展改革部門應當根據本辦法和深圳市糧食應急預案提出市級儲備糧動用方案,報市人民政府批準。
動用方案應當包括動用市級儲備糧的品種、數量、質量、價格、使用安排、運輸保障、費用預算等內容。
第三十七條 市發展改革部門根據市人民政府批準的市級儲備糧動用方案下達動用命令,由市人民政府有關部門以及承儲企業具體組織實施。
緊急情況下,市人民政府可以直接決定動用市級儲備糧并下達命令。
第三十八條 任何單位和個人不得拒絕執行或者擅自改變市級儲備糧動用命令。
市人民政府有關部門、各區人民政府及其部門對市級儲備糧動用命令的實施,應當積極支持、配合。
第三十九條 市級儲備糧動用后,應當在12個月內完成等量補庫。其中,采取靜態輪換且資金占用費和輪換價差實行據實給付的,還應當重新核定入庫成本。
第七章 費用管理
第四十條 市發展改革部門委托承儲的儲備糧,其儲備費用納入市發展改革部門物資儲備專項資金,由市發展改革部門及時撥付至市糧食風險基金專戶。
有關區發展改革部門委托承儲的儲備糧,其儲備費用按照責任儲備糧儲備費用包干標準,由市對區進行財力補助,再由區發展改革部門將儲備費用及時撥付至區糧食風險基金專戶,按照程序組織撥付。
第四十一條 承儲企業應當在農發行深圳分行開立儲備糧賬戶,專項用于儲備糧信貸資金、儲備費用管理。采用靜態輪換的市級儲備糧貸款實行貸款與糧食庫存值增減掛鉤、專戶專款專用的封閉運行管理。
第四十二條 納入儲備費用標準測算的成本費用包括資金占用費、倉庫占用費、保管費(含人員費)、輪換費及價差。
責任儲備糧儲備費用標準由市發展改革部門會同市財政部門分品種測算確定,建立定期調整機制,經市人民政府批準后實施。采取自主輪換的,儲備費用實行政府補貼定額包干制度,盈余自留,超支不補。采取靜態輪換的,資金占用費、輪換費及價差實行據實給付或者定額包干,其他費用實行定額包干。
補充儲備糧儲備費用標準以責任儲備糧儲備費用標準為上限,根據招標結果確定。
第四十三條 政府產權的糧食儲備庫需要進行本體維修的,由儲備庫產權單位或者管理單位根據政府投資項目管理規定和政府物業維修費用相關規定向本級發展改革部門報送維修計劃,經本級發展改革部門會同同級財政部門審核同意后組織實施。其他維修養護費用由儲備庫使用單位負責。
第四十四條 市級儲備糧儲備費用采取半年預撥和年度結算的支付方式,每半年預撥全年儲備費用的45%。責任儲備糧上、下半年的儲備費用原則上分別于當年3月底前、7月底前預撥,預算未及時下達時可以適當延遲預撥時間。補充儲備糧的儲備費用按照委托承儲合同約定時間預撥。
年度結束后,市、有關區兩級發展改革部門應當于次年一季度委托會計師事務所開展市級儲備糧儲備費用審計,根據儲備費用審計結果進行年度結算,多退少補。
第四十五條 因實物調用而動用市級儲備糧的,應急動用費用包括儲備糧采購成本、企業執行動用命令發生的運輸、加工、投放等相關費用。
為平抑市場物價,指令承儲企業降價或者限價銷售市級儲備糧的,應急動用費用為銷售價低于采購成本的差價;指令承儲企業隨行就市銷售市級儲備糧的,不予補償應急動用費用。
第四十六條 動用市級儲備糧的應急動用費用,由市發展改革部門委托會計師事務所核算并征求市財政部門意見,報市人民政府審定后撥付。
第四十七條 承儲企業不得以任何手段,騙取市級儲備糧儲備費用及信貸資金。
第八章 監督檢查
第四十八條 市發展改革部門、市財政部門、市審計部門、有關區人民政府及市發展改革部門委托的相關機構等按照各自職責,根據有關糧食管理法律、法規、規章的規定對市級儲備糧承儲企業進行監督檢查。
市發展改革部門每年一季度對承儲企業上一年度儲備任務完成情況進行考核,形成年度考核報告。
第四十九條 在監督檢查過程中,市、有關區兩級發展改革部門可以行使下列職權:
(一)檢查市級儲備糧的數量、品種、質量和儲存安全等情況;
(二)向有關單位和人員了解市級儲備糧收購、銷售、輪換和市級儲備糧動用命令的執行情況;
(三)調閱市級儲備糧經營管理的有關資料、憑證;
(四)依法查處違法行為。
任何單位和個人不得拒絕、阻撓、干涉監督檢查人員依法履行監督檢查職責。
第五十條 承儲企業應當配合市、有關區兩級發展改革部門依法履行職責,嚴格履行委托承儲合同約定的義務。
市、有關區兩級發展改革部門在監督檢查中,發現市級儲備糧數量、品種、質量和儲存安全等方面存在問題的,應當責令承儲企業立即予以糾正或者處理;發現承儲企業不再具備儲備糧承儲條件或者未按照委托承儲合同履行的,應當按照合同約定追究其違約責任,情節嚴重的,解除委托承儲合同。
監督檢查部門發現問題后無相應處理職權的,應當及時移交具有相應處理職權的部門進行處理。
第五十一條 市發展改革部門與市市場監管部門、銀行保險監督管理部門建立聯合信用監督管理機制。全市提供貸款的銀行機構應當定期向市發展改革部門報送承儲企業信用情況,發現承儲企業存在重大經營風險及其他需要關注事項的,應當及時報告市發展改革部門和銀行保險監督管理部門。
第五十二條 農發行深圳分行對其發放的市級儲備糧貸款實施信貸監管,承儲企業應當予以配合。發現承儲企業存在不合規情況的,農發行深圳分行應當及時向其委托承儲部門報告。
第五十三條 市、有關區兩級國有資產監督管理部門應當督促承儲市級儲備糧的國有糧食企業按照國家、省、市儲備糧相關規定,對承儲業務進行獨立管理,承儲任務完成情況納入企業負責人經營業績考核,考核結果與企業負責人薪酬掛鉤。
第九章 法律責任
第五十四條 市、區有關部門及農發行深圳分行違反本辦法規定,未依法履行市級儲備糧管理和監督職責的,對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依照有關法律、法規和規章的規定處理;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第五十五條 拒絕、阻撓或者干涉市、區有關部門的監督檢查人員依法履行監督檢查職責的,由市發展改革部門、有關區人民政府責令改正;對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治安管理處罰法》等法律、法規和規章的規定處理;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第五十六條 違反本辦法規定的其他行為,由有關機關依照《糧食流通管理條例》《廣東省糧食安全保障條例》等法律、法規和規章的規定處理;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第十章 附 則
第五十七條 本辦法自2023年6月1日起施行。《深圳市糧食儲備管理暫行辦法》(深圳市人民政府令第179號)同時廢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