青海省中醫藥條例
青海省中醫藥條例
青海省人大常委會
青海省中醫藥條例
(四)其他濫用職權、玩忽職守、徇私舞弊的情形。
第八章 附 則
第五十二條 本省民族自治地方可以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族區域自治法》《中華人民共和國中醫藥法》和本條例的有關規定,結合實際,制定促進和規范本地方少數民族醫藥事業發展的辦法。
第五十三條 本條例自2022年6月1日起施行。2002年3月29日青海省第九屆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二十九次會議通過的《青海省發展中醫藏醫蒙醫條例》和2002年7月29日青海省第九屆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三十一次會議通過的《青海省發展中藥藏藥蒙藥條例》同時廢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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