水利部關于加強涉河湖重大問題調查與處置的意見
水利部關于加強涉河湖重大問題調查與處置的意見
水利部辦公廳
水利部關于加強涉河湖重大問題調查與處置的意見
水利部關于加強涉河湖重大問題調查與處置的意見
水河湖〔2024〕242號
各省、自治區、直轄市河長制辦公室、水利(水務)廳(局),新疆生產建設兵團水利局,部直屬有關單位:
為貫徹落實黨的二十屆三中全會精神和黨中央、國務院關于河湖長制的重大決策部署,有效預防和解決涉河湖重大問題,依據水法、防洪法、水土保持法、河道管理條例等法律法規和中共中央辦公廳、國務院辦公廳《關于全面推行河長制的意見》《關于在湖泊實施湖長制的指導意見》等規定,現就加強涉河湖重大問題調查與處置提出以下意見。
一、總體要求
堅持以習近平新時代中國特色社會主義思想為指導,深入貫徹黨的二十大和二十屆二中、三中全會精神,全面貫徹習近平生態文明思想、習近平法治思想,認真落實習近平總書記關于治水的重要論述和河長制必須一以貫之的重要指示精神,健全河湖保護治理責任體系、監管體系,堅持問題導向、依法依規、動真碰硬、務實高效,建立健全問題發現—調查—整改—問責—處置全鏈條工作體系,奔著問題去、盯著問題改,強化追責問責,形成警示震懾,構建全程追溯、追查有力、有錯必糾、有責必追的涉河湖重大問題調查處置機制,壓緊壓實河湖管理保護責任,持續改善河湖面貌,維護河湖健康生命。
二、調查范圍
本意見所稱涉河湖重大問題是指非法侵占河道、圍墾湖泊、占用水庫庫容,以及違法違規取水、排污、設障、養殖、采砂等損害河湖、造成重大損失或嚴重后果的突出問題。
通過信訪、舉報、領導批辦、媒體曝光、衛星遙感監測、河湖巡查、部門移送,以及巡視巡察、生態環保督察、審計轉辦等途徑獲取的涉河湖重大問題線索應當納入調查范圍。
三、調查內容
依據相關法律法規規定,全面調查涉河湖重大問題所在河段(湖片、庫區)的基本情況、問題發生發展過程、違法違規事實、造成影響,以及問題發生的原因等,違法違規事實主要包括:
(一)貫徹落實黨中央、國務院關于生態文明建設和全面推行河湖長制決策部署不力,拒不整改、拖延整改、敷衍整改、虛假整改等問題;
(二)違反河湖管理保護相關法律法規、政策規定、技術標準或相關規劃的問題;
(三)未經許可或不按行政許可要求違法違規開展涉河湖建設項目及活動的問題;
(四)相關河長湖長履行職責不到位的問題;
(五)相關行政主管部門未履行指導、監管職責或監管執法不力的問題;
(六)其他違法違規問題和相關人員失職失責問題。
四、工作流程
(一)成立調查組。水利部發現、掌握的涉河湖重大問題,由水利部成立調查組直接調查,或者交由相關流域管理機構或相關省(自治區、直轄市)組織調查,具體方案由水利部相關司局報部領導同意后實施。流域管理機構發現、掌握的涉河湖重大問題,原則上由流域管理機構組織調查。省、市、縣級水行政主管部門、河長制辦公室發現、掌握的涉河湖重大問題,由同級水行政主管部門、河長制辦公室提出調查組牽頭部門(單位)和主要組成部門(單位)方案,視情報同級總河長或相關河長湖長同意后開展調查。根據涉河湖問題的嚴重程度、跨行政區域情況,必要時提級成立調查組。
(二)開展問題調查。通過現場核查、查閱資料、座談交流、走訪問詢等方式開展調查。重點核查問題所在河段(湖片、庫區)基礎信息、河湖巡查記錄、執法文書、政府會議紀要、行政審批文件、河長湖長履職情況及相關規劃、“一河(湖)一策”方案等資料,向河長湖長、有關部門(單位)、相關工作人員及沿河群眾了解情況,查清涉河湖重大問題產生原因、存在的違法違規問題及造成的損失損害等。
(三)提交調查報告。調查組原則上應在30日內完成調查工作,形成調查報告,如實反映問題的基本情況、違法違規事實,提出問題處置意見,對相關人員應負責任和處理提出建議。水利部直接調查或交由相關流域管理機構調查的涉河湖重大問題,調查報告報水利部黨組審定。流域管理機構自行組織調查的問題,調查報告報流域管理機構黨組審定。水利部交由相關省(自治區、直轄市)開展的及省、市、縣級自行組織開展的涉河湖重大問題調查,調查報告報同級總河長或相關河長湖長通過河長會議等方式組織審定。
(四)反饋整改要求。調查報告經審定后,牽頭調查的部門(單位)應在15個工作日內向有關方面反饋,并提出整改要求,明確責任主體、整改時限。水利部直接調查或交由相關流域管理機構開展的調查,以及流域管理機構自行組織的調查,調查報告及整改要求反饋省級人民政府,抄送省級河長制辦公室和相關流域管理機構;水利部交由相關省(自治區、直轄市)開展的調查,牽頭部門(單位)將調查報告及整改要求反饋相關人民政府,抄送水利部、相關流域管理機構和相應河長制辦公室;省、市、縣級自行組織開展的調查,由牽頭部門(單位)將調查報告及整改要求反饋相關人民政府,抄送相應河長制辦公室。
(五)強化跟蹤督辦。相關整改責任主體應當按照整改要求抓好整改落實工作,并在規定整改時限內按要求報送整改落實情況。省、市、縣級河長制辦公室建立涉河湖重大問題臺賬,加強整改落實情況跟蹤、調度和督辦,對涉河湖重大問題整改不力的,通過函告、通報、約談等方式推動整改,充分發揮“河湖長+檢察長”工作機制作用,確保有關問題整改到位。各流域管理機構加強水利部、本流域管理機構組織調查的,以及水利部交由相關省(自治區、直轄市)調查問題的督辦,有關情況及時報送水利部。
(六)提請追責問責。對調查中發現的河長湖長及相關部門(單位)失職失責情況,由牽頭調查的部門(單位)按照干部管理權限,將相關材料移交有關黨委、政府或紀檢監察機關、組織(人事)部門;追責對象涉嫌犯罪的,按照有關規定移交監察機關或者司法機關依法處理;需要開展生態環境損害賠償工作的,移交相關省、市級人民政府依照有關規定索賠追償;需要提起公益訴訟的,移交檢察機關依法處理。
五、保障措施
(一)加強組織領導。各地各有關部門(單位)要充分認識涉河湖重大問題調查與處置工作對于強化河湖長制、促進河長湖長履職的重要意義,切實加強組織領導,周密組織實施,從嚴從細從實開展問題調查處理工作。
(二)暢通移送渠道。省、市、縣級水行政主管部門及河長制辦公室應主動加強與紀檢監察機關、組織(人事)部門、司法機關的溝通銜接,建立健全水行政執法與刑事司法、檢察公益訴訟協作機制,暢通責任追究移送渠道,提高問題調查處理和責任追究的時效和質量。
(三)強化警示教育。水利部和各地各有關部門(單位)根據涉河湖重大問題調查情況,及時向社會公布警示案例,以案釋法、以案明紀、以案促改、以案促治,達到查處一起、震懾一批、警示一方的目的。
(四)嚴肅工作紀律。調查組在調查期間要嚴格遵守法律法規、中央八項規定及其實施細則精神,正確履行調查工作職責,嚴格落實各項廉政規定。調查期間嚴格執行請示報告制度,嚴格落實各項保密規定。
水利部辦公廳
2024年9月6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