淮南市生產經營單位安全生產主體責任規定
淮南市生產經營單位安全生產主體責任規定
安徽省淮南市人民政府
淮南市生產經營單位安全生產主體責任規定
淮南市生產經營單位安全生產主體責任規定(市政府令155號)
(《淮南市生產經營單位安全生產主體責任規定》已經2023年12月18日淮南市人民政府第70次常務會議通過,現予公布,自2024年2月1日起施行)
第一條 為了落實生產經營單位安全生產主體責任,防止和減少生產安全事故,保障人民群眾生命和財產安全,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安全生產法》《安徽省安全生產條例》等法律法規,結合本市實際,制定本規定。
第二條 在本市行政區域內從事生產經營活動的法人、非法人組織和個體工商戶(以下統稱生產經營單位)履行安全生產主體責任以及對其進行相關監督管理的活動適用本規定。法律、法規、規章另有規定的,從其規定。
在本市行政區域內的中央企業、省屬企業的總部、分公司、子公司及其他所屬生產經營單位應當接受屬地監管。
第三條 生產經營單位是本單位安全生產的責任主體,應當依法建立健全全員安全生產責任制和安全生產規章制度,保障安全生產投入,開展安全生產教育和培訓,實施風險分級管控與隱患排查治理,完善設備設施與作業安全管理,履行應急救援和事故報告義務,防止和減少生產安全事故。
第四條 市和縣、區人民政府應當加強對安全生產工作的領導,建立健全安全生產工作協調機制,支持、督促有關部門依法履行安全生產監督管理職責,協調、解決安全生產監督管理中的重大問題。
淮南經濟技術開發區、淮南高新技術產業開發區和毛集社會發展綜合實驗區的管理委員會按照職責做好管理區域內安全生產監督管理工作。
鄉鎮人民政府、街道辦事處以及省級開發區的管理委員會應當明確負責安全生產監督管理的機構及其職責,按照職責對生產經營單位安全生產狀況進行監督檢查,協助市和縣、區人民政府有關部門或者按照授權依法履行安全生產監督管理職責。
第五條 應急管理部門依法對安全生產工作實施綜合監督管理,在職責范圍內對生產經營單位履行安全生產主體責任情況實施監督管理。
發展改革、經濟和信息化、公安、生態環境、住房和城鄉建設、交通運輸、農業農村、水利、文化和旅游、市場監督管理、城市管理等部門,在職責范圍內對生產經營單位履行安全生產主體責任情況實施監督管理。
對新興行業、領域涉及的安全生產監督管理職責不明確的,由市和縣、區人民政府按照業務相近的原則,確定安全生產監督管理部門。
第六條 生產經營單位主要負責人是本單位安全生產的第一責任人,對本單位及其所屬分支機構承擔重大風險管控及重大隱患排查治理責任,履行下列安全生產管理職責:
(一)督促落實安全生產責任制及其考核、獎懲;
(二)組織開展安全風險辨識,重點對容易導致群死群傷事故的危險因素進行安全風險辨識評估;
(三)依法依規設置安全生產管理機構或者配備安全生產管理人員;
(四)加強對所屬單位的安全生產監督檢查;
(五)每年依法向職工大會、職工代表大會或者從業人員通報安全生產工作情況;
(六)法律、法規、規章規定的其他安全生產管理職責。
煤礦及非煤礦山等礦山企業總部主要負責人應當定期到生產現場督促檢查企業安全生產工作。
生產經營單位分管安全生產工作的負責人協助主要負責人履行安全生產職責,其他分管負責人對分管業務范圍內的安全生產工作負責。
第七條 生產經營單位應當依法設置安全生產管理機構或者專(兼)職安全生產管理人員。
安全生產管理機構和專(兼)職安全生產管理人員應當履行下列職責:
(一)提出安全生產工作計劃和安全生產資金使用計劃,經批準后督促落實;
(二)督促各部門、各崗位人員落實全員安全生產責任制,并組織考核、提出獎懲意見;
(三)督促危險作業制度落實;
(四)負責安全生產情況統計、分析和報告,依法組織或者參與本單位生產安全事故調查處理;
(五)研究解決本單位有關安全生產的事項,提請協調解決有關安全生產重大問題;
(六)法律、法規、規章規定的其他安全生產管理職責。
危險物品的生產、儲存、裝卸單位以及礦山、金屬冶煉單位應當有注冊安全工程師從事安全生產管理工作。鼓勵其他生產經營單位聘用注冊安全工程師從事安全生產管理工作。
第八條 生產經營單位作出下列重大決策涉及安全生產的,應當聽取安全生產管理機構以及專(兼)職安全生產管理人員的意見和建議:
(一)建設項目計劃;
(二)重大設備、設施更新計劃;
(三)重大生產工藝流程改變計劃;
(四)生產經營場所布局調整措施;
(五)生產經營場所、項目、設備的發包或者出租計劃等。
第九條 生產經營單位應當結合本單位實際情況,依法建立和實施下列安全生產管理制度:
(一)安全生產崗位責任制度和監督考核、獎懲制度;
(二)安全生產資金費用提取和使用管理制度;
(三)安全生產風險辨識、分級管控制度;
(四)危險作業、具有較大危險因素的生產經營場所、設備和設施的安全管理制度;
(五)特種作業人員管理制度;
(六)新建、改建、擴建工程項目的安全設施與主體工程同時設計、同時施工、同時投入生產和使用管理制度;
(七)安全生產情況公示制度;
(八)重大危險源管理制度;
(九)勞動防護用品配備和使用制度;
(十)安全生產隱患報告獎勵制度;
(十一)特殊時段領導帶班制度;
(十二)法律、法規、規章規定的其他安全生產管理制度。
小型、微型企業等規模較小的生產經營單位,可以根據本單位實際,制定綜合性的安全生產制度。
第十條 生產經營單位編制或者修訂安全操作規程應當遵守下列規定:
(一)依照法律、法規、規章和國家標準、行業標準,結合生產工藝、作業任務特點以及崗位作業安全風險等情況進行編制;
(二)征求從業人員意見;
(三)覆蓋本單位生產經營活動的全過程;
(四)明確安全操作要求、作業環境要求、作業防護要求、禁止事項、緊急情況現場處置措施等內容;
(五)在新工藝、新技術、新材料、新設備投入使用前,組織編制或者修訂相應的安全操作規程。
第十一條 生產經營單位應當開展安全生產標準化建設,實行安全管理、操作行為、設施設備、作業環境標準化。
生產經營單位可以根據有關規定向負有安全生產監督管理職責的部門申請標準化定級。負有安全生產監督管理職責的部門應當將定級結果向社會公開,安全生產標準化等級可以作為分類分級監管的重要參考。
第十二條 生產經營單位應當按照規定提取和使用安全生產費用,專門用于保障和改善安全生產條件,履行安全生產資金和應急物資投入保障責任。
第十三條 生產經營單位應當履行下列安全生產教育和培訓責任:
(一)對從業人員進行安全生產教育和培訓,保證從業人員具備必要的安全生產知識,熟悉有關安全生產規章制度和安全操作規程,掌握本崗位安全操作技能和事故應急處理措施;
(二)安全生產教育和培訓的內容和學時,符合法律、法規、規章的規定;
(三)建立安全生產教育和培訓檔案,如實記錄教育和培訓的時間、內容、參加人員、考核結果以及職工違章作業等情況。
未經安全生產教育和培訓合格的人員,不得安排上崗作業。
第十四條 生產經營單位的特種作業人員應當經安全作業培訓,取得相應資格后方可上崗作業;采取師徒制進行作業培訓的,在學徒未取得相應資格前,不得單獨開展特種作業。
第十五條 生產經營單位應當履行下列安全風險辨識和分級管控責任:
全方位、全過程辨識生產工藝、設備設施、作業環境、人員行為和管理體系等方面存在的安全風險;
(二)安全風險辨識結束后,確定安全風險類別,開展風險評估,標注風險等級,制定風險點清單;
(三)根據風險評估結果,編制安全風險管控清單,明確管控責任和管控措施,建立風險管理臺賬;
(四)在醒目位置和重點區域設置安全風險公告欄,在有安全風險的工作崗位設置安全風險告知卡,告知從業人員主要危險有害因素、后果、事故預防及應急措施、報告方式等內容。
第十六條 生產經營單位應當履行下列生產安全事故隱患排查治理責任:
(一)明確主要負責人、分管負責人、部門和從業人員隱患排查治理工作職責范圍、防控責任;
(二)編制事故隱患排查清單,明確事故隱患排查事項、具體內容和排查周期,以及重大事故隱患、一般事故隱患的處理措施及流程;
(三)判定生產安全事故隱患;
(四)消除事故隱患;
(五)對重大事故隱患治理結果的評估;
(六)如實記錄事故隱患排查治理情況,并通過職工大會或者職工代表大會、信息公示欄、內部網絡等方式向從業人員通報;
(七)重大事故隱患排查治理情況及時向負有安全生產監督管理職責的部門和職工大會或者職工代表大會報告。
第十七條 生產經營單位應當對重大危險源登記建檔并落實下列措施:
(一)制定重大危險源安全管理制度;
(二)制定安全操作規程和應急措施;
(三)定期進行風險辨識和安全評估;
(四)進行實時監測監控并建立預警預報機制,定期對安全設備和安全監測監控系統進行檢驗、檢測以及維護保養,確保其正常運行;
(五)在重大危險源所在場所明顯位置設置安全警示標志,載明重大危險源危險物質、數量、危險危害特性、應急措施等內容;
(六)制定應急救援預案,定期組織應急救援演練。
第十八條 礦山、危險化學品、煙花爆竹批發、交通運輸、建筑施工、金屬冶煉等危險性較高的生產經營單位應當加強安全生產的信息化管理,運用信息化技術開展安全風險管控、事故隱患排查治理、重大危險源監控等工作,并采取下列相應的安全技術措施:
(一)生產、儲存危險化學品的單位,應當根據其生產、儲存的危險化學品的種類和危險特性,在作業場所設置相應的監測監控設備;
(二)在涉及危險化學品重大危險源、危險化工工藝生產裝置或者設施的生產經營場所內,按照規定配備自動控制裝置、安全儀表系統;
(三)在包車客運車輛、三類以上客運班線車輛和危險貨物運輸車輛上,安裝具有行駛記錄功能的衛星定位裝置和智能視頻監控報警裝置;
(四)在運輸危險貨物的船舶上,按照規定安裝船舶自動識別系統;
(五)其他依法應當采取的安全技術措施。
生產經營單位對通過安全技術措施發現的異常信息或者預警信號,應當及時處置并記錄。負有安全生產監督管理職責的部門可以依法采集相關信息數據,生產經營單位應當予以配合。
第十九條 生產經營單位應當履行下列設備設施安全管理責任:
(一)建立運行、巡檢、維護等安全管理制度,確保其始終處于安全可靠的狀態;
(二)安全設備的設計、制造、安裝、使用、檢測、維修、改造和報廢,應當符合有關規定;
(三)對安全設備進行經常性維護、保養,并定期檢測,保證正常運轉,維護、保養、檢測應當作好記錄,并由有關人員簽字;
(四)法律、法規、規章規定的其他管理職責。
第二十條 生產經營單位進行爆破、吊裝、挖掘、建筑物拆除、危險場所動火作業、臨時用電、高處作業、有害有毒和有限空間作業、臨近高壓線路作業、臨近油氣輸送管道作業、臨近重大危險源作業以及國家規定的其他危險作業,應當履行下列安全管理責任:
(一)制定應急處置方案,配備與現場作業活動相適應的勞動防護用品、安全警示標志、安全防護及應急救援裝備;
(二)編制作業方案并經本單位分管安全生產的負責人或者主要技術負責人審查同意后實施;對存在交叉作業、風險特別重大作業或重大節日、重要時段作業的,應經主要負責人同意后實施;法律法規規定作業方案應當經專家論證的,按照規定組織論證;
(三)向作業人員說明作業內容、現場危險因素、作業安全要求和應急措施,并經雙方簽字確認;
(四)安排專門人員進行現場管理和指揮,確認現場作業條件、作業人員上崗資格、身體狀況,督促作業人員嚴格按照操作規程操作,落實安全措施。
第二十一條 生產經營單位將生產經營項目、場所、設備發包或者出租給其他單位、個人從事生產經營活動的,應當與承包方或者承租方簽訂安全生產管理協議,并查驗承包方、承租方的生產經營范圍和有關資質。安全生產管理協議應當包括下列內容:
(一)雙方各自安全生產職責及管理的區域范圍;
(二)作業場所、作業人員、設備設施的安全生產管理責任;
(三)告知對方作業現場存在的危險因素和防范措施;
(四)在安全生產方面各自享有的權利和承擔的義務;
(五)生產安全事故報告、應急救援責任和配合調查處理的內容;
(六)其他應當約定的事項。
安全生產管理協議不得約定免除各自法定的安全生產責任。
第二十二條 賓館、飯店、醫院、商場、集貿市場、客運車站、客運碼頭、體育場館、會展場館、旅游景區、公共娛樂場所等公眾聚集場所的經營管理單位應當依法履行安全告知義務和安全管理職責,落實安全管理措施,確定安全管理人和安全疏散引導員,開展防火巡查,確保安全出口和疏散通道暢通。
公眾聚集場所局部施工需要使用明火時,施工單位和使用單位應當共同采取措施,將施工區和使用區進行防火分隔,清除動火區域的易燃、可燃物,配置消防器材,專人監護,保證施工及使用范圍的消防安全。
第二十三條 燃氣經營企業應當向用戶宣傳安全使用燃氣的規則和常識,指導用戶安全使用燃氣。
管道燃氣經營企業應當按規定對其供氣范圍內的管道進行巡查維護,定期對使用管道燃氣的用戶等進行戶內燃氣設施安全檢查,對燃氣用戶的入戶安全檢查每年不少于兩次。
瓶裝液化石油氣經營企業在向用戶送氣時,送氣人員要開展隨瓶安檢工作,不得向餐飲企業配送工業丙烷、醇基燃料、生物質燃油等工業燃料。瓶裝液化石油氣經營企業不得違規充裝非自有氣瓶、超期未檢氣瓶、不合格氣瓶、超出使用年限或者翻新等氣瓶。
第二十四條 生產經營單位應當制定本單位生產安全事故應急救援預案,并履行下列生產安全事故應急救援責任:
(一)制定生產安全事故應急救援預案,應當與市和縣、區人民政府組織制定的生產安全事故應急救援預案相銜接,按規定報送備案,并向社會公布;
(二)風險種類多、可能發生多種類型事故的,應當編制綜合應急預案;對于某一種或者多種類型的事故風險,生產經營單位可以編制相應的專項應急預案,或者將專項應急預案并入綜合應急預案;
(三)危險性較大的場所、裝置或者設施,生產經營單位應當編制現場處置方案。現場處置方案應當規定應急工作職責、應急處置措施和注意事項等內容。事故風險單一、危險性較小的生產經營單位,可以只編制現場處置方案;
(四)高危行業生產經營單位應當編制生產安全事故應急救援預案,預案中應當有與周邊生產經營單位的應急聯動、互助救援措施等內容;
(五)每年至少組織一次綜合或者專項應急救援預案演練,每半年至少組織一次現場處置方案演練,演練結束后對應急救援預案演練的效果進行評估并且形成評估報告。
危險物品的生產、經營、儲存單位以及金屬冶煉、建筑施工單位應當建立應急救援組織;其他生產經營單位,可以不建立應急救援組織,但應當指定兼職的應急救援人員。
第二十五條 生產經營單位應當建立事故報告程序,明確事故內外部報告的責任人、時限、內容等,并教育、指導從業人員嚴格按照規定程序報告發生的生產安全事故。發生生產安全事故后,應當履行下列職責:
(一)事故現場有關人員應當立即向本單位主要負責人報告。主要負責人接到報告后,應當按照有關規定報告;
(二)事故可能對其他相關單位和人員造成損害的,通知其他相關單位;
(三)按照規定妥善保護事故現場以及相關證據,不得破壞事故現場、毀滅相關證據;
(四)開展典型事故案例警示教育活動,落實防范和整改措施,防止類似事故發生;
(五)積極配合相關部門開展事故調查;
(六)確保受事故傷害的職工得到及時救治。
第二十六條 市和縣、區人民政府負有安全生產監督管理職責的部門應當按照分類分級監督管理的要求,編制年度監督檢查計劃,明確重點檢查單位范圍,并加強執法信息共享,健全聯合檢查制度,避免和減少交叉、重復檢查。
第二十七條 違反本規定的行為,依照有關法律、法規、規章的規定進行處理。
第二十八條 本規定自2024年2月1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