黃石市既有住宅加裝電梯條例
黃石市既有住宅加裝電梯條例
湖北省黃石市人大常委會
黃石市既有住宅加裝電梯條例
黃石市既有住宅加裝電梯條例
(2023年10月23日黃石市第十五屆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十三次會議通過 2023年12月1日湖北省第十四屆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六次會議批準)
目 錄
第一章 總則
第二章 申報和審查
第三章 建設和維護
第四章 保障和監督
第五章 附則
第一章 總 則
第一條 為了規范既有住宅加裝電梯工作,完善既有住宅使用功能,加強無障礙環境建設,提升居民生活品質,根據有關法律、法規,結合本市實際,制定本條例。
第二條 本市行政區域內國有土地上的既有住宅加裝電梯,適用本條例。
本條例所稱既有住宅,是指已建成投入使用、具有合法權屬證明、未列入房屋征收范圍或者計劃、非單一產權的無電梯住宅域。
第三條 既有住宅加裝電梯工作應當堅持黨建引領、共同締造,遵循業主自愿、社區協助、政府支持、多方參與的原則。
第四條 市、縣(市、區)人民政府(含黃石經濟技術開發區管委會、新港(物流)工業園區管委會,下同)應當建立既有住宅加裝電梯工作統籌推進機制,并將所需財政補貼資金及工作經費納入本級財政預算。
鄉鎮人民政府、街道辦事處負責本轄區內既有住宅加裝電梯的政策宣傳、組織推動、矛盾化解等工作。居民委員會協助做好既有住宅加裝電梯工作。
第五條 住房和城鄉建設部門是既有住宅加裝電梯工作的主管部門,負責協調聯合審查、施工質量安全監督管理等工作。
自然資源和規劃部門負責既有住宅加裝電梯的規劃審查工作。
市場監督管理部門負責電梯安裝、維護保養、使用管理單位及檢驗檢測機構的監督管理工作。
發展改革、經濟和信息化、公安、司法行政、財政、城市管理、應急管理、住房公積金中心等單位按照各自職責做好既有住宅加裝電梯相關工作。
第六條 市、縣(市、區)人民政府及其有關部門應當利用報刊、廣播電視、網站、新媒體等新聞媒體,開展既有住宅加裝電梯的宣傳工作,提升社會知曉度和參與度。
第二章 申報和審查
第七條 既有住宅加裝電梯以住宅單元為單位,一戶申請即可啟動所在住宅單元加裝電梯意愿征詢工作。
第八條 加裝電梯應當由所在住宅單元專有部分面積占比三分之二以上的業主且人數占比三分之二以上的業主參與表決,并經參與表決專有部分面積四分之三以上的業主且參與表決人數四分之三以上的業主同意。
第九條 同意加裝電梯并出資的業主是既有住宅加裝電梯的加裝人,負責統一意見、籌集資金、采購設備、組織竣工驗收、委托維護管理等相關事項。
加裝人可以書面委托業主代表、電梯企業、設計施工單位、物業服務企業等,代理加裝電梯相關事項。
第十條 加裝人應當向所在地縣(市、區)住房和城鄉建設部門提出初步申請。
縣(市、區)住房和城鄉建設部門應當在收到申請之日起10個工作日內,組織自然資源和規劃、城市管理等部門現場勘查,提出加裝電梯的可行性意見。
第十一條 既有住宅加裝電梯所需資金,可以通過以下途徑籌集:
(一)加裝人協商分攤;
(二)符合條件的補貼;
(三)社會投資、社會捐贈等其他合法資金。
加裝人協商分攤的資金,可以使用符合規定的住房公積金、住宅專項維修資金。
第十二條 加裝人應當委托具有相應資質的設計單位,按照建筑設計、結構安全、特種設備、消防安全等相關技術規定,編制加裝電梯施工圖設計文件。
設計單位應當依據有關法律、法規及工程建設強制性標準進行專項設計,并對專項設計的質量和安全負責。
第十三條 經加裝人提出,所在地居民委員會應當在擬加裝電梯的住宅單元樓道口、小區公示欄等顯著位置,公示業主同意加裝電梯的證明材料、加裝電梯的設計方案等,公示期不少于10日。
公示期滿后,居民委員會應當出具公示是否符合前款規定的意見。
第十四條 公示期內,本單元業主或者因加裝電梯,通行、采光、安全等受到直接影響的其他利害關系人,有實名書面反對意見的,可以通過以下方式解決:
(一)相關當事人協商;
(二)居民委員會組織調解;
(三)鄉鎮人民政府、街道辦事處組織協調會、聽證會等;
(四)訴訟。
司法行政部門應當引導人民調解組織、基層法律服務所、律師事務所等,參與既有住宅加裝電梯的糾紛化解工作。
利害關系人認為加裝電梯影響住宅單元結構安全或者通風、采光的,可以委托專業單位、技術專家進行評估鑒定,并出具相關意見。
第十五條 居民委員會出具公示符合有關規定的意見后,加裝人應當向所在地縣(市、區)住房和城鄉建設部門提出加裝電梯書面申請。
縣(市、區)住房和城鄉建設部門收到申請后,應當組織自然資源和規劃、市場監督管理等部門聯合審查,并在10個工作日內出具聯合審查意見。
第三章 建設和維護
第十六條 縣(市、區)人民政府應當結合城市更新、無障礙設施建設等工作,制定既有住宅加裝電梯年度計劃和工作方案,創建示范片區、示范項目。
第十七條 市住房和城鄉建設部門應當建立工作協同信息系統,會同自然資源和規劃、市場監督管理等部門,編制既有住宅加裝電梯技術規范,對用地規劃、土建施工、電梯安裝等提出工作指引,實行標準化、信息化和智能化建設。
第十八條 既有住宅加裝電梯應當滿足建筑結構安全、消防安全、應急安全等要求;電梯外觀、建設風格與周邊風貌相協調。
鼓勵有條件的住宅單元采用平層入戶的方式加裝電梯,實現無障礙通行。
第十九條 電力、燃氣、給排水、通信等管線單位應當加強協商溝通,配合既有住宅加裝電梯的管線遷改。
鼓勵管線單位減免或者以成本價收取管線遷改費用。
第二十條 加裝電梯的土建施工、安裝、工程監理等單位應當具備相應資質。
土建施工單位應當按照施工圖設計文件施工,嚴格遵循質量、安全相關法律、法規和技術標準。
電梯安裝單位應當依照特種設備相關規定和技術規范安裝。
監理單位應當按照法律、法規和工程建設強制性標準實施監理。
土建施工、電梯安裝、監理等單位應當對各自所承擔業務的質量和安全負責。
第二十一條 縣(市、區)住房和城鄉建設、市場監督管理部門應當按照各自職責,協調指導加裝人組織相關單位,對土建施工和電梯安裝進行竣工驗收。未經驗收或者驗收不合格的,不得投入使用。
第二十二條 既有住宅加裝電梯后,電梯產權由加裝人共有。加裝人作為建筑物區分所有權人對電梯享有共有和共同管理的權利,依法承擔相應義務。
第二十三條 加裝人應當委托物業服務企業、維護保養單位或者專業公司等市場主體管理電梯,受委托方是電梯使用管理單位;未委托使用管理單位的,該電梯不得投入使用。
電梯使用管理單位應當按照相關法律、法規規定和委托協議,依法履行電梯安全管理責任,保障電梯安全運行。
第四章 保障和監督
第二十四條 既有住宅加裝電梯應當建立基層黨組織領導下居民委員會、基層調解組織、物業服務企業等多方參與的治理模式,實行基層和部門的協調聯動,多元化解矛盾糾紛。
第二十五條 鄉鎮人民政府、街道辦事處應當倡導居民弘揚中華民族與鄰為善、敬老助殘等傳統美德,引導居民依法配合既有住宅加裝電梯工作,加大老年人、殘疾人居住的住宅單元加裝電梯協調力度。
第二十六條 縣(市、區)人民政府根據質量、價格和維護的相關要求,可以組織集中采購土建施工、電梯安裝、工程監理和維護保養等服務,降低建設和維護成本。
第二十七條 縣(市、區)人民政府可以推行成片連片加裝和統一維護保養,提高既有住宅加裝電梯工作效率。
鼓勵以工程總承包和裝配式建設等方式加裝電梯。
第二十八條 鼓勵社會資本參與既有住宅加裝電梯項目,建立投資主體多元的加裝電梯工作模式。
鼓勵金融機構加大既有住宅加裝電梯的信貸支持力度。
鼓勵保險機構推行電梯安全責任險種,提升電梯使用管理和維護保養水平。
鼓勵合理利用電梯開展商業廣告等經營活動,拓寬電梯運行、維護、保養資金籌措渠道。
第二十九條 市、縣(市、區)人民政府應當建立健全既有住宅加裝電梯評價考核機制,定期組織監督檢查和評價考核。
第三十條 縣(市、區)人民政府應當建立投訴舉報制度,收集既有住宅加裝電梯工作的意見,督促相關單位及時處理。
第三十一條 住房和城鄉建設、市場監督管理等部門應當建立誠信激勵和失信懲戒機制,強化對相關單位和從業人員的監督管理,規范既有住宅加裝電梯市場環境。
第三十二條 阻撓、破壞既有住宅加裝電梯施工等違反《中華人民共和國治安管理處罰法》的行為,由公安機關依法處理。
第三十三條 國家機關及其工作人員,在既有住宅加裝電梯工作中濫用職權、玩忽職守、徇私舞弊的,對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依法給予處分;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第三十四條 對違反本條例的行為,法律、法規已有處罰規定的,從其規定。
第五章 附 則
第三十五條 本條例自2024年3月1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