湘西土家族苗族自治州農村人居環境治理若干規定
湘西土家族苗族自治州農村人居環境治理若干規定
湖南省湘西土家族苗族自治州人大常委會
湘西土家族苗族自治州農村人居環境治理若干規定
湘西土家族苗族自治州
第十五屆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
公 告
第八號
《湘西土家族苗族自治州農村人居環境治理若干規定》于2023年4月28日湘西土家族苗族自治州第十五屆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十次會議通過,2023年5月31日經湖南省第十四屆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三次會議批準,現予公布,自2023年10月1日起施行。
湘西土家族苗族自治州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
2023年6月12日
湘西土家族苗族自治州農村人居環境治理若干規定
(2023年4月28日湘西土家族苗族自治州第十五屆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十次會議通過 2023年5月31日湖南省第十四屆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三次會議批準)
第一條 為了規范農村人居環境治理,建設宜居宜業和美鄉村,根據有關法律、法規,結合本州實際,制定本規定。
本規定適用于本州行政區域內城市、縣城建成區以外的農村人居環境治理活動。
本規定所稱農村人居環境治理,是指以普及農村衛生廁所、生活污水治理、生活垃圾治理、村容村貌提升、危房治理及閑置房租利用為主要內容,對農村人居環境進行規范、管理和監督的活動。
第二條 州、縣(市)人民政府應當負責農村人居環境治理工作的組織領導、基礎設施規劃和建設,健全完善農村人居環境治理統籌協調和考核評價機制,將農村人居環境治理經費納入財政預算。
州、縣(市)人民政府農業農村主管部門負責農村人居環境治理的指導和監督檢查工作。財政、發展和改革、住房城鄉建設、生態環境、自然資源、交通運輸、水利、林業、民政、公安、文化旅游、衛生健康、教育等主管部門,按照各自職責做好農村人居環境治理相關工作。
州、縣(市)人民政府有關工作部門可以依法將與農村人居環境治理有關的行政處罰權委托鄉鎮人民政府行使。
鄉鎮人民政府負責本轄區內農村人居環境治理的具體組織實施,指導和督促村民委員會開展農村人居環境治理工作。
村民委員會可以通過制定村規民約對涉及農村人居環境的具體事項作出約定,督促村寨內的有關單位和個人做好人居環境治理工作。
村民應當依法依規履行農村人居環境保護和治理義務,共享農村人居環境治理成果。
州、縣(市)、鄉鎮人民政府可以制定優惠措施、管理機制,鼓勵、引導和支持人民團體、社會組織、企事業單位、個人等社會各方面依法參與農村人居環境治理,將農村人居環境治理與文化、旅游、康養等產業融合發展。
第三條 州、縣(市)人民政府應當采取下列措施普及農村衛生廁所,推動廁所糞污資源化利用:
(一)科學規劃和建設農村公共衛生廁所,建立日常管護機制;
(二)科學制定戶用衛生廁所建設、改建的標準和模式,新建農房應當配套設計、建設衛生廁所,對已建的不符合衛生廁所標準的,按照應改盡改的原則進行改造;
(三)因地制宜推進廁所糞污分散處理、集中處理或者接入污水管網統一處理,鼓勵聯戶、聯村或者村鎮一體化治理;
(四)其他普及農村衛生廁所的措施。
第四條 州、縣(市)、鄉鎮人民政府應當分區分類推進農村生活污水綜合治理:
(一)科學確定農村生活污水處理模式和污水資源化利用方式,統籌規劃建設污水處理設施及配套管網,有條件的城鎮污水管網應當向周邊村寨延伸覆蓋,不具備條件接入城鎮污水管網或者不適宜集中處理的,可以依法按照國家相關標準因地制宜采取分散處理、就近資源化利用等方式進行處理;
(二)推廣低成本、低能耗、易維護和高效率的污水處理技術和生態處理工藝,保障污水處理設施正常運行;
(三)采取控源截污、垃圾清理、清淤疏浚、水體凈化等方式消除黑臭水體,恢復水生態;
(四)村民委員會應當協助鄉鎮人民政府監管農村黑臭水體和生活污水的治理。
第五條 州、縣(市)、鄉鎮人民政府應當推行生活垃圾分類和資源化利用方式,引導農村居民進行垃圾分類,建立完善分類投放、收集、運輸、處理的生活垃圾管理系統。
任何單位和個人禁止隨意傾倒、拋撒、堆放或者焚燒生活垃圾。實行農村垃圾清掃、投放管理責任人制度,由責任人負責責任區域內垃圾的清掃和投放管理。責任人按下列規定確定:
(一)村民的宅基地和居住地,村民或者使用人為責任人;
(二)農村承包地,承包者或者經營者為責任人;
(三)村范圍內的道路、河流、溝渠、山地、林地、水塘等公共空間,村民委員會為責任人;
(四)集市、農貿市場,管理者為責任人;
(五)旅游、餐飲、娛樂、商店、廣場、公共綠地等公共場所,經營者和管理者為責任人;
(六)各類法人及社會組織的辦公和經營場所,該單位為責任人;
(七)施工現場,施工單位為責任人。
按照前款規定不能確定責任人的,由所在地的鄉鎮人民政府確定責任人;跨區域的,由共同的上一級人民政府確定責任人。
第六條 農村村容村貌應當符合以下要求:
(一)農村建設項目應當符合規劃,依法履行審批手續,維護整體風貌協調;
(二)歷史文化名鎮名村、傳統村落的規劃設計應當符合保護規劃;
(三)農具堆放間、倉庫、畜禽養殖棚圈等建筑物、構筑物應當整潔完好,不得私搭亂建;
(四)生產工具、生活用品、農用物資等應當整齊堆放,保持庭院衛生整潔,不得亂堆亂放;
(五)農村各類管線應當定期開展維護、梳理工作;
(六)農村戶外廣告應當依法遵守發布地點、內容的規定;
(七)自然村(寨)、集貿市場應當合理設置垃圾收集容器,保持公共環境清潔;
(八)施工現場應當封閉管理,設置安全堅固的圍擋;
(九)新建村內道路應當保證雨水排放,同步建設各類管網和路燈等設施;
(十)其他有關提升村容村貌的要求。
鼓勵和支持村民委員會開展村莊綠化行動,依法保護山體田園、河湖濕地、原生植被、古樹名木,充分利用荒地、廢棄地、邊角地等開展村莊小微公園和公共綠地建設。
第七條 經安全排查和日常巡查發現有長期閑置、影響村容村貌、存在安全隱患等情形的村民自建房屋,經依法鑒定為C、D級危險房屋的,房屋所有權人、使用人或者管理人應當依法采取維修加固、拆除等解危措施。
鼓勵農村集體經濟組織、人民團體、社會組織、企事業單位和個人等社會各方面采取承包、租賃、入股、委托管理、自主經營等方式依法利用長期閑置的村民自建房屋,發展鄉村旅游。
第八條 隨意傾倒、拋撒、堆放或者焚燒生活垃圾的,由縣級以上人民政府環境衛生主管部門責令改正,沒收違法所得,對單位處五萬元以上五十萬元以下的罰款,對個人處一百元以上五百元以下的罰款。
州、縣(市)、鄉鎮人民政府及其相關部門的工作人員在人居環境治理工作中玩忽職守、濫用職權、徇私舞弊的,依法給予處分;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違反本規定的其他行為,法律、法規已有處罰規定的,從其規定。
第九條 街道辦事處、農村區域內的居民委員會分別履行本規定對鄉鎮人民政府、村民委員會規定的農村人居環境治理職責。
第十條 本規定自2023年10月1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