吉林省人民政府關于修改和廢止部分省政府規章和行政規范性文件的決定
吉林省人民政府關于修改和廢止部分省政府規章和行政規范性文件的決定
吉林省人民政府
吉林省人民政府關于修改和廢止部分省政府規章和行政規范性文件的決定
吉林省人民政府關于修改和廢止部分省政府規章和行政規范性文件的決定
(2024年3月26日吉林省人民政府令第282號公布 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為進一步落實省委、省政府關于優化營商環境的部署要求,加快推進全國統一大市場建設,保證法制統一,營造良好的政務公開環境,省政府對涉及優化法治化營商環境、制約全國統一大市場建設等方面,以及實踐中不再適用的省政府規章和行政規范性文件進行了清理。經過清理,決定對9部省政府規章和2件省政府行政規范性文件予以修改和廢止。
一、修改省政府規章1部
對《吉林省國有土地上房屋征收與補償辦法》(2020年1月22日吉林省人民政府令第273號公布根據2021年12月27日吉林省人民政府令第275號《吉林省人民政府關于修改和廢止部分省政府規章的決定》修改)做出修改:
將第三十七條“停產停業損失補償應當根據房屋被征收前的效益、停產停業期限等因素確定。具體標準由市、縣級人民政府制定。”修改為“對因征收房屋造成停產停業損失的補償,根據房屋被征收前的效益、停產停業期限等因素確定。房屋被征收前的效益根據被征收人上年度月均應納稅所得額、職工工資、同類同地段房屋市場租金等因素綜合確定,被征收人應當提供相關證明材料;沒有證明材料的,應當委托相關專業評估機構評估確定,或者選擇其他方式合理確定。停產停業補償期按月計算。”
二、廢止省政府規章8部
(一)廢止《吉林省建設工程質量管理辦法》(2011年6月30日吉林省人民政府令第225號公布根據2019年12月17日吉林省人民政府令第272號《吉林省人民政府關于修改和廢止部分省政府規章的決定》修改根據2021年12月27日吉林省人民政府令第275號《吉林省人民政府關于修改和廢止部分省政府規章的決定》第二次修改)。
(二)廢止《吉林省鄉道管理辦法》(2004年10月29日吉林省人民政府令第173號公布)。
(三)廢止《吉林省農村公路養護和路政管理若干規定(試行)》(2007年3月1日吉林省人民政府令第188號公布)。
(四)廢止《吉林省測繪項目招標投標管理辦法》(2011年4月2日吉林省人民政府令第220號公布)。
(五)廢止《吉林省礦山地質環境治理恢復保證金管理辦法》(2011年9月21日吉林省人民政府令第226號公布)。
(六)廢止《吉林省公務用槍管理若干規定》(1999年2月23日吉林省人民政府令第106號公布)。
(七)廢止《吉林省商品條碼管理辦法》(2014年8月18日吉林省人民政府令第247號公布)。
(八)廢止《吉林省合同格式條款監督辦法》(2011年12月26日吉林省人民政府令第229號公布)。
三、廢止省政府行政規范性文件2件
(一)廢止《吉林省人民政府辦公廳關于加強取用水計量管理工作的通知》(吉政辦明電〔2005〕11號)。
(二)廢止《吉林省人民政府辦公廳轉發省國土資源廳關于強化規劃管控規范土地征收切實維護農民合法權益意見的通知》(吉政辦明電〔2014〕33號)。
本決定自公布之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