國家金融監督管理總局辦公廳關于做好金融資產投資公司股權投資擴大試點工作的通知
國家金融監督管理總局辦公廳關于做好金融資產投資公司股權投資擴大試點工作的通知
國家金融監督管理總局辦公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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金辦發〔2024〕100號
工商銀行、農業銀行、中國銀行、建設銀行、交通銀行,工銀投資、農銀投資、中銀資產、建信投資、交銀投資:
為貫徹落實中央金融工作會議關于做好科技金融等五篇大文章的決策部署,落實國務院辦公廳印發的《促進創業投資高質量發展的若干政策措施》(國辦發〔2024〕31號)相關要求,支持金融資產投資公司在總結上海開展股權投資試點工作基礎上,穩步擴大試點范圍,加大對科技創新的支持力度,經金融監管總局同意,現將有關事項通知如下:
一、有序擴大試點地區范圍
(一)有序將試點范圍擴大至符合條件的地區。納入金融資產投資公司股權投資試點范圍的地區應滿足經濟實力較強、科技企業數量較多、研發投入量較大、股權投資活躍等條件。金融監管總局結合試點工作開展情況,有序推動將試點范圍擴大至符合條件的地區。
二、穩妥開展業務試點
(二)加大對科技創新的支持力度。充分發揮金融資產投資公司在創業投資、股權投資、企業重組等方面的專業優勢,加大對試點區域范圍內科技創新的支持力度,促進科技型企業成長,為培育新質生產力、實現高水平科技自立自強、塑造發展新動能新優勢提供有力支撐。
(三)依法合規開展業務試點。金融資產投資公司要嚴格遵守《金融資產投資公司管理辦法(試行)》(中國銀行保險監督管理委員會令2018年第4號)等有關規定和監管要求,建立完善股權投資業務相關制度流程,按照市場化、法治化原則,在依法合規、風險可控、商業可持續的前提下開展股權投資業務試點。
(四)通過附屬機構發行私募股權投資基金形式開展股權投資。金融資產投資公司應通過附屬機構發行私募股權投資基金的形式開展股權投資,相關業務應嚴格遵守《私募投資基金監督管理條例》(中華人民共和國國務院令第762號)、《中國人民銀行 中國銀行保險監督管理委員會 中國證券監督管理委員會 國家外匯管理局關于規范金融機構資產管理業務的指導意見》(銀發〔2018〕106號)、《私募投資基金登記備案辦法》(中基協發〔2023〕5號)、《私募投資基金監督管理暫行辦法》(中國證券監督管理委員會令第105號)等相關法規制度的規定。私募股權投資基金應在中國基金業協會履行登記備案程序并接受其監督管理。金融資產投資公司附屬機構擔任私募股權投資基金管理人或執行事務合伙人,要加強對基金的主動管理。
(五)按照相關限額要求穩妥開展業務。金融資產投資公司表內資金進行股權投資的金額不得超過公司上季末總資產的10%、投資單只私募股權投資基金的金額不得超過該基金發行規模的30%。
(六)嚴格資金來源與運用管理。金融資產投資公司應對每只私募股權投資基金的資金單獨管理、單獨建賬、單獨核算,不得開展或參與任何形式的資金池業務,并按照相關規定向投資者披露資金運用情況。
三、加強股權投資業務風險管控
(七)加強股權投資試點業務風險管控。大型銀行要合理設定金融資產投資公司股權投資試點業務權限。金融資產投資公司應按照集團確定的風險偏好,深入細致開展股權投資項目的盡職調查,嚴格業務審批。股權投資業務應按照內部授權管理要求報金融資產投資公司投決會或董事會審議,超出金融資產投資公司審批權限的應報母行審批。金融資產投資公司每年應至少對股權投資業務開展一次專項審計。
(八)提升股權投資業務風險管理能力。金融資產投資公司要建立健全風險管理體系,及時對股權投資試點業務情況進行總結評估,夯實風險管理基礎,加強風險監測,有效防控各類風險。按照股權投資業務規律和特點,建立健全長周期、差異化的績效考核體系。落實盡職免責要求,完善容錯糾錯機制。加強人才隊伍建設,強化行業研究、市場分析和資產估值管理,不斷提升創業投資、股權投資水平。
金融資產投資公司在上海開展的股權投資試點業務適用本通知相關要求。
國家金融監督管理總局辦公廳
2024年9月14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