鶴壁市城市生活垃圾分類管理條例
鶴壁市城市生活垃圾分類管理條例
河南省鶴壁市人大常委會
鶴壁市城市生活垃圾分類管理條例
鶴壁市第十二屆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公告
第6號
《鶴壁市城市生活垃圾分類管理條例》已經鶴壁市第十二屆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十四次會議于2024年6月28日通過,河南省第十四屆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十次會議于2024年8月3日批準,現予公布,自2025年1月1日起施行。
鶴壁市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
2024年9月3日
鶴壁市城市生活垃圾分類管理條例
(2024年6月28日鶴壁市第十二屆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十四次會議通過 2024年8月3日河南省第十四屆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十次會議批準)
第一條 為了加強城市生活垃圾分類管理,改善人居環境,節約資源,推進生態文明建設,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固體廢物污染環境防治法》等法律、法規,結合本市實際,制定本條例。
第二條 本市城市生活垃圾的設施規劃建設、源頭減量、分類投放、分類收集、分類運輸、分類處理及其監督管理等活動,適用本條例。
實施城市生活垃圾分類管理的具體區域,由市、縣人民政府確定,并向社會公布。
本條例未作規定的,適用有關法律、法規的規定。
第三條 城市生活垃圾分類堅持政府推動、全民參與、因地制宜、系統推進的原則。
第四條 市、縣、區人民政府應當將生活垃圾分類管理工作納入國民經濟和社會發展規劃,統籌推進生活垃圾分類管理工作,所需經費納入本級財政預算。
鄉鎮人民政府、街道辦事處負責轄區內生活垃圾分類投放、收集等日常管理工作,指導、督促轄區內單位、家庭和個人開展生活垃圾分類投放、源頭減量活動。
村(居)民委員會協助鄉鎮人民政府、街道辦事處做好生活垃圾分類投放、源頭減量工作。
第五條 市、縣、區環境衛生主管部門負責生活垃圾分類管理的指導協調、考核監督等工作,編制年度城市生活垃圾分類實施方案并組織實施。
生態環境部門負責有害垃圾處理的監督管理工作。
商務部門負責可回收物的行業規劃和回收利用管理工作。
發展改革、教育體育、財政、自然資源規劃、住房城鄉建設、市場監管等相關部門按照各自職責做好生活垃圾分類管理相關工作。
第六條 市、縣、區人民政府及其有關部門應當加強城市生活垃圾分類的宣傳,增強全社會共同參與生活垃圾分類、源頭減量的意識。
社會團體、企業事業單位和其他組織應當發揮各自優勢,宣傳城市生活垃圾分類知識,推動全社會參與生活垃圾分類、源頭減量活動。
學校應當加強城市生活垃圾源頭治理、分類投放知識的教育工作,組織開展生活垃圾分類教育和實踐活動,培養學生的生活垃圾分類、源頭減量習慣。
新聞媒體應當開展城市生活垃圾分類和節約資源相關法律、法規和知識的公益宣傳。
第七條 市、縣環境衛生主管部門應當會同自然資源規劃、生態環境、住房城鄉建設等部門,編制城市生活垃圾分類管理專項規劃,報本級人民政府批準后公布實施。
城市生活垃圾分類管理專項規劃應當明確城市生活垃圾處理體系,確定城市生活垃圾分類收集、分類運輸、分類處理設施以及再生資源回收利用設施的布局、用地、規模等,并與有關專項規劃相銜接。
經城市生活垃圾分類管理專項規劃確定的生活垃圾收集、轉運、處理設施用地,應當依法依規進行管控;未經法定程序,不得改變用途。
第八條 新建、改建、擴建建設項目應當按照國家有關規定,配套建設城市生活垃圾分類收集設施。
配套建設的城市生活垃圾分類收集設施應當與主體工程同步設計、同步建設、同步驗收、同步交付使用。
已有城市生活垃圾分類收集設施不符合設置標準和規范的,由市、縣、區人民政府組織相關部門進行改造。
第九條 市、縣、區人民政府應當建立生產、流通、消費等領域的城市生活垃圾源頭減量工作機制,鼓勵引導公眾節約資源,減少生活垃圾的產生。
商務、市場監管、郵政管理等部門應當加強快 遞、物流、電子商務、外賣等企業執行綠色包裝國家標準的監督管理。
第十條 城市生活垃圾按照以下標準進行分類:
(一)可回收物,主要包括紙類、塑料、金屬、玻璃、織物等適宜回收的生活垃圾;
(二)有害垃圾,主要包括燈管、家用化學品、電池等對人體健康或者自然環境造成直接或者潛在危害的生活垃圾;
(三)廚余垃圾,主要包括家庭廚余垃圾、餐廚垃圾、其他廚余垃圾等易腐爛的、含有機質的生活垃圾;
(四)其他垃圾,是指可回收物、有害垃圾、廚余垃圾之外的其他生活垃圾。
第十一條 城市生活垃圾分類設施的建設應當符合國家和省有關標準、技術規范。 市環境衛生主管部門應當會同有關部門制定生活垃圾分類設施設置標準,編制生活垃圾分類操作指南,明確生活垃圾分類的指導目錄、標志、投放規則等,并向社會公布。
第十二條 城市生活垃圾分類投放實行管理責任人制度,管理責任人按照下列規定確定:
(一)實行物業管理的居住區,物業服務人為管理責任人;未實行物業管理的,所在地的村(居)民委員會為管理責任人;
(二)機關、社會團體、部隊、企業事業單位及其他組織的辦公管理區域,本單位為管理責任人;
(三)集貿市場、商場、展覽展銷、餐飲服務、沿街商鋪等經營場所,經營管理單位為管理責任人;
(四)火車站、長途客運站、公交場站,管理單位為管理責任人;
(五)建設工程的施工現場,建設單位為管理責任人;
(六)河湖、公園、風景名勝區、旅游景點,管理單位為管理責任人;
(七)城市道路、公路及其人行過街橋、人行地下過街通道等附屬設施,清掃保潔單位為管理責任人。
按照前款規定不能確定管理責任人的,由所在地鄉鎮人民政府或者街道辦事處確定。
第十三條 城市生活垃圾分類管理責任人應當履行下列職責:
(一)建立生活垃圾分類日常管理制度,公示生活垃圾投放的時間、地點和方式等;
(二)在責任范圍內開展生活垃圾分類宣傳;
(三)按照規定設置生活垃圾分類收集容器,并定期清潔、維護;
(四)引導責任區內的單位和個人進行生活垃圾分類投放;
(五)將生活垃圾交由符合要求的企業收集、運輸,簽訂運輸服務合同,并做好相關記錄;
(六)法律、法規規定的其他職責。
第十四條 城市生活垃圾的投放、收集和處理應當遵守下列規定:
(一)可回收物投放至可回收物收集容器、收集場所,管理責任人對可回收物實行定期或者預約收集、運輸至垃圾分揀中心或者暫存中心,交由再生資源回收利用企業處理;
(二)有害垃圾投放至有害垃圾收集容器,或者交給有害垃圾回收站點,管理責任人對有害垃圾實行預約收集或者暫存至有害垃圾暫存中心,由具備相應資質的企業按照規定進行資源化利用或者無害化處理;
(三)廚余垃圾投放至廚余垃圾收集容器,管理責任人實行每日收集、運輸至生活垃圾轉運站或者處理場所,由具備相應資質的企業進行資源化、無害化處理;
(四)其他垃圾投放至其他垃圾收集容器,管理責任人實行每日收集、運輸至生活垃圾轉運站或者處理場所,由具備相應資質的企業采用焚燒發電等方式進行無害化處理。
禁止將不同種類的生活垃圾混合投放。
第十五條 環境衛生主管部門應當建立城市生活垃圾分類投放激勵、監測、評價機制,推行生活垃圾撤桶并點、定時定點分類投放制度,通過積分兌換等方式,引導、督促生活垃圾準確投放。
鼓勵社會公益組織、志愿服務組織和志愿者參與生活垃圾分類的宣傳、指導和服務等活動。
第十六條 從事城市生活垃圾分類收集、運輸、處理服務的企業,應當取得生活垃圾經營性收集、運輸、處理服務許可。
環境衛生主管部門應當及時公布有資質的生活垃圾收集、運輸、處理企業的名單和聯系方式。
第十七條 城市生活垃圾收集、運輸企業應當遵守下列規定:
(一)配備符合要求的綠色環保運輸車輛,有明顯的標志;
(二)按照規定的時段、地點、路線分類收集、運輸生活垃圾,不得混裝混運;
(三)運輸過程中不得隨意傾倒、丟棄、遺撒、滴漏;
(四)建立管理臺賬,制定應急預案,并按規定向環境衛生主管部門報備;
(五)不得擅自停業、停運;
(六)其他有關城市生活垃圾分類收集、運輸的規定。
第十八條 生活垃圾中轉站應當遵守下列規定:
(一)保持生活垃圾設施設備完好,作業場地和周邊環境干凈整潔;
(二)設置消毒、殺蟲、殺鼠等裝置,并定期消殺;
(三)設置交通指示、煙火管制指示等安全標志;
(四)法律、法規以及相關技術規范規定的其他事項。
第十九條 生活垃圾處理企業應當遵守下列規定:
(一)配置相應處理設施,并保證設施正常運行;
(二)處理過程中排放的污水、廢氣、殘渣等污染物,應當符合有關污染物排放標準;
(三)按照規定安裝使用監測設備,實時監測污染物的排放情況,并公開污染排放數據。監測設備應當與所在地生態環境部門的監控設備聯網;
(四)建立環境信息公開制度,定期向社會公開年度環境報告書、生活垃圾處理設施主要污染物排放數據、環境檢測等信息;
(五)建立生活垃圾處理臺賬,制定應急預案,并按照要求向有關部門報送數據、報表以及相關情況;
(六)不得將已經分類收集、運輸的生活垃圾混合處理;
(七)不得擅自停業、歇業;
(八)其他有關生活垃圾分類處理的規定。
第二十條 市、縣、區環境衛生主管部門應當制定本區域城市生活垃圾收集、運輸、處理應急預案,建立應急管理機制。
收集、運輸、處理服務企業,應當制定本企業城市生活垃圾分類管理應急預案。
發生突發事件時,應當立即啟動應急預案,確保緊急或者特殊情況下生活垃圾收集、運輸和處理正常進行。
第二十一條 違反本條例第十四條規定,產生生活垃圾的單位和個人未在指定的地點分類投放生活垃圾的,由市、縣環境衛生主管部門責令改正;情節嚴重的,對單位處五萬元以上五十萬元以下罰款,對個人處五十元以上二百元以下罰款。
第二十二條 市、縣、區人民政府有關部門及其工作人員在生活垃圾分類管理工作中濫用職權、玩忽職守、徇私舞弊的,對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依法給予處分;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第二十三條 違反本條例規定的行為,法律、法規已有法律責任規定的,從其規定。
第二十四條 本條例自2025年1月1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