濮陽市中小學校幼兒園規劃建設條例
濮陽市中小學校幼兒園規劃建設條例
河南省濮陽市人大常委會
濮陽市中小學校幼兒園規劃建設條例
濮陽市中小學校幼兒園規劃建設條例
(2023年6月27日濮陽市第九屆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四次會議通過 2023年7月26日河南省第十四屆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四次會議批準)
目 錄
第一章 總則
第二章 規劃
第三章 建設
第四章 配建和移交
第五章 法律責任
第六章 附則
第一章 總 則
第一條 為了加強中小學校、幼兒園規劃建設,促進教育事業高質量發展,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教育法》《中華人民共和國義務教育法》《中華人民共和國城鄉規劃法》等法律、法規,結合本市實際,制定本條例。
第二條 本市行政區域內中小學校、幼兒園的規劃建設,適用本條例。
本條例所稱中小學校,包括全日制小學、初級中學(含九年一貫制)、普通高中(含完全中學)。
本條例未作規定的,適用有關法律、法規規定。
第三條 中小學校、幼兒園規劃建設應當堅持政府主導、科學規劃、合理布局、統籌建設的原則,貫徹教育優先發展理念,滿足人民群眾的教育需求,與城鄉一體化發展和區域人口變化相適應。
第四條 市、縣、區人民政府應當加強中小學校、幼兒園規劃建設的組織領導,將中小學校、幼兒園規劃建設納入國民經濟和社會發展規劃、國土空間規劃,優先安排中小學校、幼兒園的建設用地,將政府投資建設的中小學校、幼兒園建設資金列入本級政府財政預算予以保障,統籌解決規劃建設中的重大事項。
鄉鎮人民政府、街道辦事處以及村(居)民委員會協助做好本轄區中小學校、幼兒園規劃建設用地的相關工作。
第五條 市、縣、區人民政府教育、自然資源和規劃、住房城鄉建設部門是中小學校、幼兒園規劃建設的主管部門,應當按照各自職責共同做好中小學校、幼兒園的規劃編制、用地供給、建設管理等工作。
發展改革、公安、財政、生態環境、城市管理、交通運輸、文廣旅體、應急管理、市場監督管理、人防、地震等相關部門應當按照各自職責,做好中小學校、幼兒園規劃和建設的相關工作。
第六條 市、縣、區人民政府應當將中小學校、幼兒園規劃建設實施情況納入政府履行教育職責評價體系,由教育督導機構每三年進行一次專項督導,依法公布督導報告。督導報告作為對被督導單位及其主要負責人進行考核、獎懲的依據。
第二章 規 劃
第七條 市、縣人民政府教育主管部門應當會同自然資源和規劃、住房城鄉建設等相關部門,組織編制中小學校、幼兒園布局規劃,經本級人民政府批準后公布實施,并報同級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備案。
第八條 編制中小學校、幼兒園布局規劃應當根據教育事業發展規劃、國土空間規劃,綜合考慮居住人口容量、行政區劃及交通環境、教育資源現狀和需求、城鎮化進程等因素,按照國家和省有關規定,科學確定中小學校、幼兒園的規劃布局、服務半徑、建設數量及規模。
第九條 中小學校、幼兒園布局規劃報送審批前,應當采取座談會、論證會、聽證會或者其他方式征求相關單位、專家學者和公眾的意見,并依法予以公告,公告時間不得少于三十日。
中小學校、幼兒園布局規劃自批準后三十日內應當向社會公布,公布內容應當包括規劃批準文件、規劃文本的主要內容和圖紙等。
第十條 城市規劃預留中小學校、幼兒園建設用地,應當符合下列標準:
(一)按照每千人口四十五名適齡兒童配套建設相應規模幼兒園,每班三十人,單園規模不超過十二班不少于六班。生均用地面積不低于十五平方米,服務半徑不超過三百米;
(二)按照每千人口一百名小學生配套建設相應規模小學,每班四十五人,單校規模不超過三十六班。二十四個教學班及以下的生均用地面積不低于十八平方米,三十個教學班及以上的生均用地面積不低于十七平方米,服務半徑不超過五百米;
(三)按照每千人口五十名初中生配套建設相應規模初中,每班五十人,單校規模不超過三十六班。二十四個教學班及以下的生均用地面積不低于二十二平方米,三十個教學班及以上的生均用地面積不低于二十平方米,服務半徑不超過一千米;
(四)按照每千人口三十名高中生配套建設相應規模普通高中,每班五十人,單校規模不超過六十班。三十個教學班及以下的生均用地面積不低于二十二平方米,三十個教學班以上的生均用地面積不低于二十平方米。
寄宿制學校生均用地面積應當增加四至五平方米。
農村地區的中小學校、幼兒園布局,由縣、區人民政府根據本行政區域內教育資源的實際情況合理確定。
用地條件受到限制的舊城區等特殊地區,生均用地面積基本標準在滿足教育需求的情況下可以適當降低。
第十一條 經批準公布的中小學校、幼兒園布局規劃,任何單位或者個人不得擅自變更。
因國家或者省重大建設工程、行政區劃調整和國土空間規劃修改等原因,經評估確需變更的,應當按照不低于原標準就近另行選址,征得教育主管部門同意后,按照法定程序報批、備案、公布。
第十二條 市、縣、區人民政府教育主管部門應當會同自然資源和規劃、住房城鄉建設等部門對中小學校、幼兒園布局規劃實施情況每五年進行一次評估,并提出評估報告。評估報告可以作為變更中小學校、幼兒園布局規劃的主要依據。組織開展評估可以委托第三方進行。
第十三條 自然資源和規劃主管部門編制詳細規劃時,應當根據中小學校、幼兒園布局規劃預留建設用地,核定用地位置和界線。規劃預留的建設用地面積應當滿足與辦學規模相適應的建筑、體育、綠化、道路及廣場等需求,有條件的應當預留人防工程、地下停車空間。
任何單位或者個人不得擅自改變預留的中小學校、幼兒園建設用地性質或者改作他用。
第十四條 市、縣、區人民政府在城市建設、舊城改造和零星住宅區改造時,應當根據中小學校、幼兒園布局規劃和現有的中小學校、幼兒園用地面積,按照先建后拆的原則,做好中小學校、幼兒園的就近補償建設或者異地重新建設工作。原有用地面積未達到規定標準的,通過就近增加學校網點、增加現有學校用地面積等方式依法提高。
第十五條 中小學校、幼兒園因合并、分立、搬遷、置換等需要對用地進行調整的,應當按照現有教育資產總量不減少的原則,由教育主管部門會同自然資源和規劃、發展改革、財政等有關部門提出方案,報同級人民政府批準后實施。
中小學校、幼兒園周邊長期閑置或者待開發的土地,應當根據教育需求優先規劃為增容預留用地。
本市行政區域內大中專院校因合并、分立、搬遷后閑置的教育資源,以及其他單位閑置的土地和房產,應當根據中小學校、幼兒園布局規劃優先改建為中小學校、幼兒園。
農村中小學校調整后的富余資產和用地應當優先設立幼兒園。
第十六條 現有中小學校、幼兒園不動產權屬存在爭議的,市、縣、區人民政府應當予以協調解決。在爭議解決前,任何單位或者個人不得改變土地利用現狀。
第三章 建 設
第十七條 市、縣、區人民政府應當按照中小學校、幼兒園布局規劃,根據入學需求和急需程度,將中小學校、幼兒園建設列入政府年度投資建設計劃,并組織建設。
第十八條 中小學校、幼兒園建設資金按照下列渠道籌措:
(一)財政撥款;
(二)社會組織和個人的捐資;
(三)其他合法渠道。
第十九條 市人民政府應當組織有關部門編制中小學校、幼兒園建設需要繳納的行政事業性收費、服務性收費和政府性基金清單,并向社會公布。
對國家和省規定予以減免的收費項目,應當依法減免;對于本市有權減免的收費項目,應當予以減免。
第二十條 中小學校、幼兒園建設應當踐行質量安全、綠色發展理念,體現區域文化特色,適應教育實際需求和長遠辦學需要,達到或者高于國家、省規定的設計規范和建設標準。
中小學校、幼兒園在設計和建設中應當充分考慮中小學生和學齡前兒童使用特點,達到建筑工程質量、消防、人防、抗震、防雷、隔聲、疏散、環保、節能、衛生、安全等標準和規范要求。
第二十一條 中小學校、幼兒園建設應當按照國家、省規定標準配齊實驗室和音樂、體育、美術等學科功能教室場地,充分考慮現代教育的發展趨勢,預留足夠的信息技術設施設備升級和智能化建設所需的空間。
中小學校、幼兒園教室應當配備空調、多媒體設備和符合國家、省有關標準的課桌椅、照明系統。
第二十二條 任何單位或者個人不得擅自在中小學校、幼兒園用地范圍內、校園圍墻上建造或者倚建與教育教學無關的建筑物、構筑物及其他設施。
毗鄰中小學校、幼兒園的建筑物、構筑物及其他設施,應當嚴格控制高度和間距,不得妨礙學校的通風、采光和日照;毗鄰中小學校、幼兒園預留用地的,不得影響中小學校、幼兒園規劃建設的實施。
第二十三條 高壓電線、長輸天然氣管道、輸油管道等不得穿越或者跨越中小學校、幼兒園。
易燃易爆、劇毒、放射性、腐蝕性等危險物品生產、經營、儲存、使用場所或者設施與中小學校、幼兒園的間隔距離應當符合國家和省有關規定。
第二十四條 在中小學校、幼兒園周邊,不得進行下列建設活動:
(一)周邊五十米范圍內,新建廢棄物分類、收集、轉運場所;
(二)校門兩側五十米范圍內,擺設流動攤點;
(三)周邊二百米范圍內,開設互聯網上網營業場所、游藝娛樂場所、彩票銷售等影響正常教學秩序和中小學生、學齡前兒童身心健康的經營性場所;
(四)周邊五百米范圍內,規劃建設畜禽養殖場所和高噪音企業;
(五)其他可能影響中小學校、幼兒園教學秩序和安全的規劃建設活動。
第二十五條 公安、交通運輸、城市管理等有關部門應當依法在中小學校、幼兒園門前道路設置規范的交通警示標志,施劃人行橫線,根據需要設置交通信號燈、電子警察、人像識別系統、減速標線、防沖撞等設施,并按照有關規定合理設置家長接送區和臨時停車區。確有需要且具備建設條件的,可以按照規定設置人行天橋或者地下通道。
因城市建設確需臨時開挖、截斷中小學校、幼兒園外部通行道路的,建設單位應當在開工七日前書面告知相關中小學校、幼兒園,并采取相應的安全通行措施。
第四章 配建和移交
第二十六條 新區開發、舊城改造以及住宅建設項目需要配建中小學校、幼兒園的,除政府投資建設外,可以由開發建設單位根據中小學校、幼兒園布局規劃及有關規定予以配建。
第二十七條 開發建設單位配建中小學校、幼兒園的,自然資源和規劃主管部門應當將配建中小學校、幼兒園的用地面積、建筑面積、綠地率等指標及產權歸屬等事項納入建設用地規劃條件,作為國有土地使用權出讓公告內容。
自然資源和規劃主管部門應當與開發建設單位簽訂合同,約定雙方的權利義務,明確配套建設中小學校、幼兒園建設規模、建設標準、管護費用承擔、產權歸屬及移交、違約責任等主要事項。
第二十八條 開發建設單位應當按照建設工程規劃許可證的規定配建中小學校、幼兒園,并在施工現場和房屋銷售現場公示配建中小學校、幼兒園的總平面圖、建設時序、產權歸屬及移交等內容。
第二十九條 配套建設的中小學校、幼兒園應當與住宅區建設項目同時辦理規劃、土地、建設等審批手續,與住宅區建設項目同步設計、同步施工、同步驗收、同步交付使用。
分期建設的住宅區建設項目,規劃建設的中小學校、幼兒園應當與首期住宅區建設項目同步設計、同步施工、同步驗收、同步交付使用。
第三十條 自然資源和規劃主管部門應當對開發建設單位配建的中小學校、幼兒園是否符合規劃條件、許可內容和設計方案進行核實。
未經核實或者經核實不符合規劃條件、許可內容、設計方案等要求的,自然資源和規劃部門不予出具住宅區建設項目建設工程規劃核實合格手續,開發建設單位不得組織竣工驗收,住房城鄉建設部門不予辦理住宅區建設項目竣工驗收備案手續,不動產登記部門不予辦理住宅區建設項目產權登記手續。
第三十一條 配套建設的中小學校、幼兒園竣工驗收合格后三個月內,開發建設單位應當按照合同約定將配套建設的中小學校、幼兒園項目相關資料及證件原始件移交教育主管部門,并協助辦理不動產登記。教育主管部門應當及時辦理接收手續。
第三十二條 配套建設的中小學校、幼兒園移交前由開發建設單位負責管理維護,并承擔相應費用;移交后由接收單位負責管理維護,并承擔相應費用。
第五章 法律責任
第三十三條 違反本條例規定的行為,法律、法規已有法律責任規定的,從其規定。
第三十四條 違反本條例規定,市、縣、區人民政府有關部門及其工作人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有關機關責令限期改正,通報批評;情節嚴重的,對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依法給予處分;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一)未依法組織編制、報批、備案或者擅自變更中小學校、幼兒園布局規劃的;
(二)未將中小學校、幼兒園規劃建設納入國民經濟和社會發展規劃、國土空間規劃的;
(三)未按照中小學校、幼兒園布局規劃預留中小學校、幼兒園建設用地的;
(四)擅自改變預留的中小學校、幼兒園建設用地性質或者改作他用的;
(五)未依法將中小學校、幼兒園建設列入政府年度投資建設計劃進行建設的;
(六)未按照先建后拆的原則做好中小學校、幼兒園的就近補償建設或者異地重新建設的;
(七)配套建設的中小學校、幼兒園不符合規劃條件、許可內容、設計方案要求,為住宅區建設項目出具建設工程規劃核實合格手續、辦理竣工驗收備案或者不動產登記產權手續的;
(八)其他玩忽職守、濫用職權、徇私舞弊的行為。
第三十五條 違反本條例第二十二條第一款規定的,由本級人民政府確定的有關執法部門責令停止建設、限期拆除;逾期不拆除的,由本級人民政府責成有關部門依法強制拆除。
第三十六條 違反本條例第二十九條第二款規定,由本級人民政府確定的有關執法部門責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責令停止住宅區項目建設。
第三十七條 違反本條例第三十一條規定,在竣工驗收合格后三個月內,未按照合同約定將配套建設的中小學校、幼兒園項目相關資料及證件原始件移交教育主管部門的,由自然資源和規劃主管部門作出限期移交決定;逾期不移交的,依法申請人民法院強制執行。
第六章 附 則
第三十八條 濮陽經濟技術開發區、河南濮陽工業園區和濮陽市城鄉一體化示范區管委會根據市人民政府的授權,依照本條例做好本轄區內中小學校、幼兒園規劃建設的相關工作。
第三十九條 本條例自2024年1月1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