嘉峪關市綠化條例
嘉峪關市綠化條例
甘肅省嘉峪關市人大常委會
嘉峪關市綠化條例
嘉峪關市綠化條例
(2023年12月26日嘉峪關市第十一屆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十四次會議通過 2024年3月27日甘肅省第十四屆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八次會議批準)
目 錄
第一章 總 則
第二章 城市綠化
第三章 鎮村綠化
第四章 保護管理
第五章 法律責任
第六章 附 則
第一章 總 則
第一條 為了加強生態文明建設,促進綠化事業發展,美化生活環境,建設宜居宜業宜游雄關,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森林法》和國務院《城市綠化條例》等法律、法規,結合本市實際,制定本條例。
第二條 本條例適用于本市行政區域內綠化的規劃、建設、保護、管理等活動。
法律、法規對綠化工作已有規定的,依照其規定執行。
第三條 綠化工作應當堅持以人為本、以水定綠,科學規劃、因地制宜,政府主導、全民參與,生態優先、共建共享的原則。
第四條 市人民政府應當統籌做好本行政區域內的綠化工作,將綠化建設納入本市國民經濟和社會發展計劃。
綠化行政主管部門主管本市行政區域內綠化工作。
鎮人民政府、街道辦事處按照職責做好轄區內的綠化工作。
發展改革、財政、自然資源、生態環境、住房和城鄉建設、交通運輸、水務、農業農村、文化和旅游、公安、市場監管、城管執法、應急、環衛等部門,按照職責分工做好綠化相關工作。
綠化委員會應當充分發揮組織領導、宣傳發動等作用,指導全民義務植樹活動,加強義務植樹的科技推廣,增強公眾綠化意識。
第五條 綠化委員會可以對權屬明確、交通方便、符合國土空間規劃、適宜種植條件的區域規劃義務植樹示范基地。鼓勵有條件的單位和個人建設義務植樹基地。
鼓勵單位和個人以撫育管護、投資捐贈、認種認養、植樹紀念、科普宣傳、志愿服務等方式,參與綠化工作。
第六條 鼓勵和支持開展綠化科學研究,促進綠化科技成果的轉化應用,采用先進節水技術,研究推廣有害生物防治技術,提高本市綠化水平。
第七條 機關、企業事業單位、其他組織和新聞媒體應當加強綠化宣傳教育,普及綠化科學知識,增強社會自覺愛綠植綠護綠意識。
第八條 市、鎮人民政府鼓勵村(居)民委員會、村集體經濟組織進行綠化建設和養護,并根據實際情況給予資金、技術等方面的支持。
對在綠化工作中成績顯著的單位和個人,市人民政府可以按照有關規定給予表彰和獎勵。
支持綠化相關行業協會組織開展行業培訓,建立健全行業自律制度,引導成員參與綠化工作,承擔社會責任。
第九條 任何單位和個人都有享受良好綠化環境的權利,有保護綠化成果的義務。
第十條 綠化行政主管部門、城管執法部門應當根據本條例工作職責向社會公布受理投訴、舉報的方式、途徑和受理范圍。
第二章 城市綠化
第十一條 市人民政府應當組織城市規劃行政主管部門和城市綠化行政主管部門等共同編制城市綠化規劃。
城市綠化規劃應當遵循和落實國土空間總體規劃關于綠地建設的相關要求,根據人口規模、服務半徑、城市面積、可供水量,確定綠化目標、綠地空間結構和布局,明確各類綠地的規劃設置標準和控制原則,分層次合理布局各類綠地,確定各類綠地范圍的控制線。
第十二條 綠化建設責任按照下列規定確定:
(一)公園綠地、廣場用地、防護綠地、區域綠地,按照建設管理養護責任分工,由綠化行政主管部門或者相關建設單位組織建設;
(二)建設工程項目附屬綠地的綠化由建設工程項目的建設單位組織建設;
(三)單位附屬綠地由建設單位組織建設;
(四)鐵路、公路、湖泊、河道、水庫等管理范圍內綠地由有關建設單位組織建設。
除前款規定以外,綠化建設責任不明確的,由市人民政府根據實際情況,按照有利于建設并方便管護的原則確定。
第十三條 城市新建、改建、擴建的工程建設項目和開發住宅區項目,需要綠化的,應當規劃綠化用地,綠地率應當符合國家規定和標準。
第十四條 城市建設工程附屬綠化工程的設計、施工、監理等,應當符合國家、省、市有關技術標準、規范和信用信息管理規定。法律法規對設計、監理等有資質要求的,應當由具有相應資質的單位承擔,建設費用應當納入建設工程總投資。
第十五條 綠化行政主管部門應當結合本市地理氣候特征,科學規劃綠化樹種,編制適生植物名錄,制定切實可行的劣質樹種淘汰更新規劃。
建設工程附屬綠化工程的設計,應當體現地域特色,注重選用鄉土適生植物,適度引進適應本市自然條件、節水耐旱、耐鹽堿及兼顧綠化美化效果的植物品種。
公園綠地和居住小區綠地的建設,應當以植物造景為主,合理配置喬木、灌木、地被植物,保持植物多樣性。適當配置游憩設施和服務設施,滿足市民休閑、娛樂、健身和親近自然的需要。
第十六條 建設工程附屬綠化工程設計方案,按照基本建設程序審批時,應當有綠化行政主管部門參加審查。
第十七條 建設單位應當按照建設工程規劃許可證核定的綠地率和綠化工程設計方案進行施工。設計方案確需改變的,應當經原批準機關審批。
第十八條 園林綠化工程竣工驗收應當通知綠化行政主管部門參與,綠化行政主管部門應當按照有關規定監督工程竣工驗收。
第十九條 市人民政府應當對城市零星地、邊角地等進行綠化建設,城市更新改造騰出的土地,倡導建成街頭綠地、口袋公園。
第二十條 鼓勵和支持老舊小區實施綠化提升改造,改善綠地景觀環境,完善綠地服務功能。
第二十一條 綠化建設應當依照法律法規及相關技術規范,與地上地下各類管線等市政公用設施保持規定的安全距離。市人民政府有關主管部門在核定建設工程項目用地位置和界線時,應當兼顧管線安全和樹木生長需要。
第二十二條 新建城市道路時,應當按照林蔭道路標準建設;改建、擴建城市道路時,應當按照相關標準合理設置綠化帶,種植行道樹,優先保護原有樹木和綠化景觀。
行道樹應當按照有關技術規范種植,因地制宜選用遮蔭效果良好的樹種,符合行車視線、行車凈空、道路照明和行人通行的要求。
鼓勵露天停車場等地面按照技術規范進行綠化,種植可以遮陽的樹木,建設林蔭停車場。
鼓勵沿街單位庭院拆墻透綠,做到庭院綠化與街道綠化融為一體,特殊安全需要的除外。
鼓勵適宜立體綠化的建筑物、構筑物、公共空間等實施多種形式的立體綠化。
鼓勵沿街單位和商業網點在門前設置符合城市管理規定的花箱、花盆和花架等,對門前進行美化。
第二十三條 綠化行政主管部門應當有計劃地對綠地進行改造提升,增強綠地的開放性、便民性,拓展綠地服務功能和綠色共享空間。
綠化行政主管部門和有關部門應當加強生態防護綠地建設,實施重點區域生態修復與保護,推進濕地公園、郊野公園等建設。
第三章 鎮村綠化
第二十四條 鎮人民政府應當科學開展國土綠化,實施生態修復,促進鄉村振興,建設生態宜居美麗鄉村。
第二十五條 自然資源行政主管部門在編制鎮級國土空間總體規劃、村莊規劃中應當綜合考慮土地屬性、土地利用結構和土地適宜性等因素,科學劃定綠化用地、合理確定鎮村綠化目標和重點任務。
第二十六條 鎮人民政府和綠化、自然資源、農業農村、水務等有關行政主管部門應當結合林業草原生態保護修復、全域土地綜合整治、高標準農田建設等項目,統籌開展農田防護林建設。積極開展中幼林撫育、退化林修復,修復村莊周邊缺株斷帶、林相殘破的生態廊道和農田林網,提升生態防護功能。
第二十七條 鎮人民政府應當堅持生態效益與經濟效益相結合,科學發展特色林果、花卉苗木等經濟林,促進鎮村增綠,農民增收。
第二十八條 村民委員會、村集體經濟組織應當組織村民參加農村綠化建設,對村旁、宅旁、路旁、水旁植樹綠化。
鼓勵村民委員會、村集體經濟組織利用村莊邊角地、空閑地等,建設供農村居民休閑娛樂的鎮村公園和綠地廣場。
引導村民打造各具特色的花園式庭院,提升庭院綠化水平。鼓勵村民委員會將綠化工作納入村規民約。
第四章 保護管理
第二十九條 綠化管護責任按照下列規定確定:
(一)公園綠地、廣場用地、防護綠地、區域綠地,由綠化行政主管部門或有關部門負責;
(二)居住小區綠地實行物業管理的,物業服務企業按照約定為綠化管理責任人;居住小區綠地業主自行管理的,業主為綠化管理責任人;居住小區綠地未實行物業管理且業主未自行管理的,政府有關主管部門應當明確綠化管理責任人,管護費用由相應業主承擔;
(三)單位附屬綠地,由該單位負責;
(四)鐵路、公路、湖泊、河道、水庫管理范圍內的綠地由其主管部門或者相關責任單位負責;
(五)鎮轄區內的公共區域綠地由鎮人民政府負責。
其他綠地,依照相關法律、法規確定綠化管護責任人。
除前兩款規定以外,綠化養護管理責任不明確的,由市人民政府確定。
第三十條 綠化管護單位應當嚴格按照技術規范加強綠地灌溉、有害生物防治、防火以及綠化設施維護等養護管理工作,及時補種缺損苗木,保持樹木花草繁茂和設施整潔完好。
綠化行政主管部門應當對綠化管護單位的保護和管理工作進行監督、檢查和指導,建立定期通報機制。
第三十一條 發展改革行政主管部門應當建立綠化用水價格調整機制,水務、綠化行政主管部門應當合理配置生態綠化用水,有序開展節水綠化。
第三十二條 任何單位和個人不得擅自改變城市綠化規劃用地性質或者破壞綠化規劃用地的地形、地貌、水體和植被,不得擅自占用城市綠化用地。
第三十三條 因建設或者其他特殊情況需要臨時占用城市綠地的,占用者應當報綠化行政主管部門同意,并按照有關規定辦理臨時用地手續。
臨時占用城市綠地的時間一般不得超過兩年,占用期滿后,由占用者恢復綠地原貌,并移交綠化管護責任人。恢復綠地原貌的費用由占用者承擔。
第三十四條 任何單位和個人不得有下列損壞城市綠化及其附屬設施等行為:
(一)在樹木和綠化設施上涂、寫、刻、畫、纏繞和懸掛重物;
(二)在綠地內傾倒、排放有毒有害物質,堆放、焚燒物料、飼養動物、露營、燒烤、搭棚;
(三)攀折、釘拴樹木,采摘花草,踐踏地被;
(四)以樹承重、就樹搭建;
(五)在綠地內采石取土、開墾種植蔬菜、硬化樹穴樹池等方式損壞植物;
(六)損毀樹木支架、欄桿、標識標牌等綠化設施;
(七)法律、法規規定的其他損壞綠地、樹木、綠化設施的行為。
第三十五條 任何單位和個人不得擅自砍伐城市樹木。
因下列原因確需砍伐城市樹木的,應當經綠化行政主管部門批準,并補植相應數量的樹木或者采取其他補救措施:
(一)樹木已經死亡的;
(二)發生檢疫性病蟲害,采取防治措施未能有效治理的;
(三)因工程建設、影響人身或者居住安全、危害公共設施運行安全等原因確需移植但是無法移植或者無移植價值的;
(四)因樹木衰老需要更新且無移植價值的;
(五)法律、法規規定的其他情形。
第三十六條 因樹木生長影響人身、交通、管線等安全或者采光的,綠化管護責任人應當按照綠地養護技術規范及時組織修剪樹木、消除影響;綠化管護責任人未及時修剪的,綠化行政主管部門應當督促、指導其修剪。
第三十七條 因不可抗力致使樹木傾斜危及管線安全時,管線管理單位可以先行扶正或者砍伐樹木,但是,應當及時報告綠化行政主管部門和綠地管理單位。
第三十八條 在城市公共綠地內開設商業、服務攤點的,應當持市場監管部門核發的營業執照,在公共綠地管理單位指定的地點從事經營活動,并遵守相關規定。
第三十九條 綠化行政主管部門應當依照法律法規和國家有關規定,建立古樹名木的檔案和標志,劃定保護范圍,加強養護管理,及時搶救復壯,并建立電子信息數據庫。
第四十條 嚴禁砍伐或者遷移城市古樹名木。因特殊需要遷移古樹名木,應當經綠化行政主管部門審查同意,并報同級或者上級人民政府批準。
第五章 法律責任
第四十一條 違反本條例第十七條規定,未經批準或者未按照批準的綠化工程設計方案進行施工的,由城管執法部門責令停止施工、限期改正或者采取其他補救措施。
第四十二條 違反本條例第三十二條規定,擅自占用城市綠化用地的,由城管執法部門責令限期退還,恢復原狀,可以并處按照占用的城市綠化用地面積每平方米二百元以上一千元以下的罰款;造成損失的,應當承擔賠償責任。
第四十三條 違反本條例第三十四條規定的,由城管執法部門責令停止侵害,可以并處五十元以上五百元以下的罰款;造成損失的,應當承擔賠償責任;應當給予治安管理處罰的,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治安管理處罰法》的有關規定處罰;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第四十四條 違反本條例第三十五條規定,擅自砍伐城市樹木的,由城管執法部門責令停止侵害,可以并處五百元以上五千元以下的罰款;造成損失的,應當承擔賠償責任;應當給予治安管理處罰的,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治安管理處罰法》的有關規定處罰;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第四十五條 違反本條例第三十八條規定,對不服從城市綠地管理單位管理的商業、服務攤點,由城管執法部門給予警告,可以并處一千元以上二千元以下罰款。
第四十六條 違反本條例第四十條規定,砍伐或者擅自遷移城市古樹名木的,由城管執法部門責令停止侵害,可以并處樹木價值一至五倍罰款;造成損失的,應當承擔賠償責任;應當給予治安管理處罰的,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治安管理處罰法》的有關規定處罰;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第四十七條 綠化行政主管部門和其他有關部門及其工作人員在綠化管理中玩忽職守、濫用職權、徇私舞弊的,對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依法給予處分;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第四十八條 違反本條例規定的行為,法律、法規已有規定的,依照其規定執行。
第六章 附 則
第四十九條 本條例自2024年5月1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