國務院關于同意繼續在中國(上海)自由貿易試驗區臨港新片區暫時調整適用有關行政法規規定的批復
國務院關于同意繼續在中國(上海)自由貿易試驗區臨港新片區暫時調整適用有關行政法規規定的批復
國務院
國務院關于同意繼續在中國(上海)自由貿易試驗區臨港新片區暫時調整適用有關行政法規規定的批復
國務院關于同意繼續在中國(上海)自由貿易試驗區臨港新片區暫時調整適用有關行政法規規定的批復
國函〔2024〕204號
上海市人民政府,商務部、司法部:
你們關于繼續在中國(上海)自由貿易試驗區臨港新片區暫時調整適用有關行政法規規定的請示收悉。現批復如下:
一、按照《國務院關于印發中國(上海)自由貿易試驗區臨港新片區總體方案的通知》(國發〔2019〕15號),同意自2025年1月1日起至2027年12月31日,在中國(上海)自由貿易試驗區臨港新片區暫時調整適用《中華人民共和國國際海運條例》、《國內水路運輸管理條例》的有關規定(目錄附后)。
二、國務院有關部門、上海市人民政府要根據上述調整,及時對本部門、本市制定的規章和規范性文件作相應調整,完善相適應的管理制度。
三、國務院將根據中國(上海)自由貿易試驗區臨港新片區改革開放措施的試驗情況,適時對本批復的內容進行調整。
附件:國務院決定在中國(上海)自由貿易試驗區臨港新片區暫時調整適用的有關行政法規規定目錄
國務院
2024年12月30日
附 件
國務院決定在中國(上海)自由貿易試驗區臨港新片區暫時調整適用的有關行政法規規定目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