拉薩市愛國衛生管理條例
拉薩市愛國衛生管理條例
西藏自治區拉薩市人大常委會
拉薩市愛國衛生管理條例
拉薩市愛國衛生管理條例
( 2003年9月30日拉薩市第八屆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五次會議通過2003年11月19日西藏自治區第八屆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七次會議批準根據2019年8月28日拉薩市第十一屆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十八次會議《關于修改拉薩市愛國衛生管理條例等9件地方性法規的決定》修正2019年11月29日西藏自治區第十一屆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十五次會議批準2020年10月29日拉薩市第十一屆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二十五次會議第一次修訂2020年11月27日西藏自治區第十一屆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二十三次會議批準2024年11月5日拉薩市第十二屆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二十五次會議第二次修訂2024年11月28日西藏自治區第十二屆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十三次會議批準)
拉薩市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公 告〔2024〕9號
《拉薩市愛國衛生管理條例》已由拉薩市第十二屆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二十五次會議于2024年11月5日通過,西藏自治區第十二屆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十三次會議于2024年11月28日批準,現予公布,自2025年1月1日起施行。
拉薩市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
2024年12月2日
第一章 總 則
第一條 為了繼承和發揚愛國衛生運動優良傳統,全面改善人居環境,提升人民群眾健康素養和健康水平,推進健康拉薩建設,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基本醫療衛生與健康促進法》等法律、法規,結合本市實際,制定本條例。
第二條 本市行政區域內開展的愛國衛生工作及其監督管理,適用本條例。
第三條 愛國衛生工作堅持以人民健康為中心,堅持黨委領導、政府主導、部門協作、屬地管理、社會動員、預防為主、群防群治的原則。
第四條 市、縣(區)人民政府應當加強對愛國衛生工作的領導,將愛國衛生工作納入國民經濟和社會發展規劃以及政府績效考核指標,所需經費列入本級財政預算。
第五條 市衛生健康主管部門負責組織制定和實施本市愛國衛生相關規劃、計劃等,依法開展有關監督管理工作。
縣(區)衛生健康主管部門負責具體組織實施本行政區域內的愛國衛生工作,依法開展有關監督管理工作。
發展改革、財政、生態環境、城市管理、市場監督管理、農業農村、住房和城鄉建設等部門按照各自職責,做好愛國衛生工作。
各行業主管部門負責指導和督促本行業、本領域有關單位和個人開展愛國衛生工作。
鄉鎮人民政府、街道辦事處負責轄區內的愛國衛生工作。
村(居)民委員會應當組織村(居)民,協助政府及有關部門做好愛國衛生工作。
第六條 每年四月“全國愛國衛生月”期間,本市集中組織開展愛國衛生系列活動。
第七條 市、縣(區)人民政府及其有關部門應當通過多種形式組織開展愛國衛生宣傳教育,引導市民積極參與愛國衛生相關活動。
廣播、電視、報刊、互聯網等媒體應當加強愛國衛生公益宣傳和輿論監督。
第八條 單位和個人應當積極參加愛國衛生活動,有權投訴、舉報妨害和破壞愛國衛生活動的行為。
第二章 環境衛生改善
第九條 市、縣(區)人民政府應當全面推進城鄉環境衛生綜合整治,建立健全環境衛生管理長效機制。
第十條 市人民政府應當按照國家衛生城市標準持續開展衛生城市鞏固提升活動,全面提升公共衛生環境建設管理水平。
縣(區)人民政府、鄉鎮人民政府、街道辦事處應當按照國家和自治區有關標準,組織開展衛生縣(區)、衛生鄉鎮、衛生村、衛生先進單位創建活動和鞏固提升活動。
第十一條 市、縣(區)人民政府應當推進農(集)貿市場標準化建設,規范市場功能分區設置,確保市場及周邊環境衛生干凈、整潔、有序。
第十二條 市、縣(區)人民政府應當加強對老舊小區、城中村、城鄉結合部、背街小巷、旅游景區景點、車站、校園周邊等重點區域和場所的環境衛生管理,保持環境衛生整潔有序。
第十三條 市、縣(區)人民政府應當加強城鎮污水處理設施建設,確保城鎮污水排放符合國家標準,推進農村因地制宜采取納入城鎮污水處理系統、建設污水處理設施等方式處理農村生活污水。
第十四條 市、縣(區)人民政府應當按照相關規劃和標準統籌建設生活垃圾處理設施,實現生活垃圾減量化、資源化、無害化。單位和個人應當分類投放生活垃圾,從事運輸的單位應當及時清運生活垃圾,不得隨意拋棄、傾倒、堆放生活垃圾。
第十五條 市、縣(區)人民政府應當加強公共廁所標準化建設,做到布局合理、數量充足、男女廁位比例恰當、指引清晰、標識規范并配備無障礙設施。
鼓勵有條件的機關、團體、企業事業單位內部廁所免費向公眾開放。
第十六條 市、縣(區)人民政府應當推行明廚亮灶和食品生產經營風險分級管理,加強小作坊、小餐飲店、小攤販等食品生產經營者的監督管理,保障食品安全。
食品生產經營應當符合食品安全標準,生產經營場所環境整潔,并與有毒、有害場所以及其他污染源保持規定的距離,配備防蠅、防鼠、防蟲、防塵等設施。
排放油煙的食品生產經營者應當安裝油煙凈化設施或者采取其他油煙凈化措施,防止對環境造成污染。
第十七條 市、縣(區)人民政府應當將農村環境衛生優化提升納入全面實施鄉村振興戰略,推進村莊清潔、改水改廁等工作,改善村容風貌,建設宜居宜業和美鄉村。
第三章 健康教育與健康促進
第十八條 市、縣(區)人民政府應當制定和實施健康教育與健康促進工作規劃,加強健康教育與健康促進人才和網絡建設,組織全社會開展健康教育與健康促進活動。
市、縣(區)衛生健康主管部門應當組織開展健康教育與健康促進工作,加強對傳染病、慢性病等疾病防治的宣傳教育,普及衛生健康知識,及時向公眾發布疾病及相關防治信息。
第十九條 市、縣(區)人民政府應當制定健康城鎮建設規劃和實施方案,深入推進健康城市建設以及健康鄉鎮、健康村(居)、健康機關、健康企業、健康學校、健康家庭和健康醫院等健康細胞建設,有效控制影響健康的相關因素。
第二十條 健康教育和健康促進包括以下活動:
(一)市、縣(區)人民政府應當加強健康公園、健康步道、健康場館等場所的建設、管理和維護,提高公共健身設施利用率,組織開展形式多樣的健身活動;
(二)國家機關、企業事業單位、社會團體和其他組織應當組織開展符合人群特點的健身和體育競賽活動,培養職工自我保健能力,鼓勵用人單位開展健康知識普及、健康檢查和健康指導;
(三)村(居)民委員會應當定期組織開展衛生大掃除、清潔家園、清潔村莊(社區)等活動,發動群眾做好家庭及周邊環境衛生,推動愛國衛生運動融入群眾日常生活;
(四)醫療衛生機構應當組織醫務人員學習掌握健康科普知識,在提供醫療衛生服務時,對患者開展健康教育;
(五)學校、托育機構應當開展健康教育活動,普及健康知識,培養學生、幼兒健康的行為習慣和生活方式;
(六)報刊、廣播、電視、網絡等媒體應當開設健康知識和健康教育欄目,發布健康公益廣告,開展健康知識宣傳;
(七)車站、廣場、公園、商場、集貿市場等人員密集的公共場所應當通過設置宣傳欄、電子屏等多種形式開展健康知識宣傳。
第二十一條 公民應當樹立自己是健康第一責任人意識,尊重他人的健康權利和利益,不得損害他人健康和社會公共利益,并遵守下列行為規范:
(一)保持個人和家庭衛生,維護公共場所衛生,不隨地吐痰、不亂扔垃圾;
(二)增強節約意識,養成簡約適度、綠色低碳的生活方式;
(三)推行文明用餐,合理膳食,公筷分餐;
(四)法律、法規規定應當遵守的其他行為規范。
第二十二條 市、縣(區)人民政府應當加強心理健康科普宣傳,普及精神衛生和心理健康知識,建立健全心理健康服務機制,引導公眾正確維護自身心理健康,提高公眾對精神障礙的識別和防治能力。
第二十三條 市、縣(區)人民政府應當開展煙草危害健康和公共場所控煙宣傳教育,加強對戒煙服務的宣傳和推廣。
下列公共場所禁止吸煙:
(一)公共文化娛樂場所、公共體育館;
(二)托育機構、幼兒園、中小學校、中等職業學校、少年宮、未成年人教育培訓機構和其他未成年人集中活動的公共場所;
(三)醫療衛生機構、社會福利機構;
(四)公共交通工具內及候車室;
(五)法律、法規規定的其他禁止吸煙區域。
禁止吸煙場所和區域的管理者或者經營者應當設置醒目規范的禁煙標志,對違反規定的吸煙行為及時予以制止。
第二十四條 禁止向未成年人銷售煙草制品(含電子煙)。煙草經營者應當在經營場所醒目位置設置禁止未成年人購買煙草制品(含電子煙)的標志。
第四章 病媒生物預防控制
第二十五條 市、縣(區)人民政府應當組織落實本轄區病媒生物防控工作,將其納入環境衛生綜合整治范疇。
第二十六條 市、縣(區)衛生健康主管部門應當根據當地病媒生物活動規律,定期開展密度控制水平監測與評估,組織集中、統一的病媒生物防控活動。
病媒生物防控采取以環境治理為主、藥物防治為輔的綜合防控措施,消除病媒生物孳生環境。
第二十七條 病媒生物防控應當采用科學方法,使用高效、低毒、低殘留的防治病媒生物藥劑,降低對人體健康和自然環境的影響。
第二十八條 國家機關、企業事業單位、社會團體和其他組織等應當按照衛生健康主管部門的統一部署,建立病媒生物常態化防控制度,落實防控措施,設置和完善病媒生物防控設施,清除病媒生物孳生地,避免和減少病媒生物危害的發生。
鄉鎮人民政府、街道辦事處、村(居)民委員會應當按照衛生健康主管部門要求,定期組織本行政區域內的單位和個人消除病媒生物。
醫療衛生機構、學校、賓館、商場、車站等人員聚集場所和農貿市場、食品生產經營場所、建筑工地、公共廁所、垃圾處理廠等易孳生病媒生物場所,應當建立健全病媒生物預防控制制度,設置病媒生物防控設施,確定專人負責病媒生物防控工作。
第五章 法律責任
第二十九條 國家工作人員在愛國衛生工作中濫用職權、玩忽職守、徇私舞弊的,依法給予處分。
第三十條 違反本條例規定,依照有關法律、法規進行處罰。
第六章 附 則
第三十一條 各經濟功能園區管理機構負責本區域內的愛國衛生工作,按照本條例的規定履行縣(區)人民政府和相關主管部門職責。
第三十二條 本條例所稱病媒生物,是指能夠將病原體從人或者其他動物傳播給人的生物,如鼠、蚊、蠅、蟑等。
第三十三條 本條例自2025年1月1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