關于加強藥品追溯碼在醫療保障和工傷保險領域采集應用的通知
關于加強藥品追溯碼在醫療保障和工傷保險領域采集應用的通知
國家醫療保障局 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部 國家衛生健康委員會等
關于加強藥品追溯碼在醫療保障和工傷保險領域采集應用的通知
醫保發〔2025〕7號
國家醫保局人力資源社會保障部國家衛生健康委國家藥監局關于加強藥品追溯碼在醫療保障和工傷保險領域采集應用的通知
各省、自治區、直轄市及新疆生產建設兵團醫保局、人力資源社會保障廳(局)、衛生健康委、藥監局:
為深入貫徹黨的二十屆三中全會精神,保障群眾用藥安全,加強醫保基金監管,現就加強藥品追溯碼在醫療保障和工傷保險領域采集應用通知如下。
一、明確工作目標
按照《中華人民共和國藥品管理法》《中共中央 國務院關于深化醫療保障制度改革的意見》《國務院辦公廳關于加強醫療保障基金使用常態化監管的實施意見》要求,依托全國統一的醫保信息平臺和藥品上市許可持有人的藥品追溯系統,積極推動藥品全品種生產流通使用過程追溯和藥品追溯碼在醫療保障和工傷保險領域的全流程、全量采集和全場景應用,并逐步實現全部醫藥機構藥品追溯碼采集應用全覆蓋。
二、突出工作重點
(一)強化賦碼,確保準確規范
藥品上市許可持有人(含境外藥品上市許可持有人指定的境內責任人)和生產企業應按照藥品監督管理部門相關規定和信息化標準要求對各級銷售包裝單元賦碼,并做好各級銷售包裝單元藥品追溯碼之間的關聯,保證藥品追溯碼的準確性、唯一性,于藥品正式商業上市時實現賦碼銷售。鼓勵藥品上市許可持有人和生產企業在銷售藥品時,將各級銷售包裝單元藥品追溯信息上傳至全國統一的醫保信息平臺,以便醫藥機構驗證反饋。
(二)強化采集,確保應掃盡掃
醫保定點醫藥機構要準確采集、核驗藥品追溯碼并上傳至全國統一的醫保信息平臺和藥品上市許可持有人的藥品追溯系統(中藥飲片、中藥配方顆粒、院內制劑、必須拆零發放的藥品以及零散注射針劑等除外)。原則上,2025年7月1日起,銷售環節按要求掃碼后方可進行醫保基金結算,對此前已采購的無追溯碼藥品,列入“無碼庫”管理,暫可進行醫保結算。2026年1月1日起,所有醫藥機構都要實現藥品追溯碼全量采集上傳。零售藥店要在顧客購藥小票上顯示藥品追溯碼信息。工傷保險醫療服務協議機構、工傷康復協議機構〔以下簡稱工傷醫療(康復)協議機構〕要加快推進藥品追溯碼采集應用。
(三)強化應用,確保帶碼管理
要提升藥品追溯碼在醫保目錄談判、商保目錄制定、省級醫藥集中采購平臺掛網、集中帶量采購等方面的應用。《基本醫療保險藥品目錄》的藥品(中藥飲片、中藥配方顆粒、院內制劑等除外)要全部帶碼。申請新增納入目錄的藥品,企業應承諾按照藥品監管部門相關規定和信息化標準要求申請追溯碼,并承諾于藥品正式商業上市時實現帶碼銷售。藥品上市許可持有人(含境外藥品上市許可持有人指定的境內責任人)申請省級醫藥集中采購平臺掛網時,要帶碼掛網。參與國家組織藥品集中帶量采購(含協議期滿接續采購)時,要帶碼投標。
(四)強化服務,確保安全便捷
國家醫保局將依托全國統一醫保信息平臺建設藥品追溯信息采集和查詢功能,建立藥品追溯碼、商品碼與醫保藥品編碼的三碼關系映射庫,藥品各級銷售包裝單元的包裝級聯映射庫、各類追溯碼的追溯碼規則庫,并向社會提供公共服務。為購藥參保人提供藥品追溯信息查詢渠道,快速查詢藥品生產、零售、使用等信息。鼓勵購藥參保人查詢追溯碼,持購藥憑證維護自身健康權益,共同守護醫保基金安全。
(五)強化管理,確保精準高效
各級醫保經辦機構要將藥品追溯碼采集應用有關要求納入醫保定點醫藥機構協議內容,并將執行情況納入考核評價體系,基金預付可向采集上報藥品追溯碼工作實施較好的定點醫藥機構傾斜。要積極拓展藥品追溯碼在經辦審核、撥付、監管等方面的應用維度,對定點醫藥機構未落實追溯碼采集要求、虛假上傳、串換上傳等情形,按情節輕重予以協議處理、行政處理等。國家醫保局將加強藥品追溯碼監管應用,聚焦藥品追溯碼構建各類大數據監管模型,嚴厲打擊串換藥品、倒賣藥品等違法違規行為。
三、強化部門協同
(一)明確各方職責
醫保部門要推進藥品追溯碼在目錄管理、省級醫藥集中采購平臺掛網、集中帶量采購、公共服務、協議管理、基金監管等方面的深化應用。人力資源社會保障部門要推動藥品追溯碼在工傷醫療(康復)協議機構的采集應用工作,通過省級工傷保險信息系統和省級醫保信息系統對接,共同實現藥品追溯信息共享核驗,守護基金安全。衛生健康部門要指導醫療機構積極做好藥品追溯碼采集規范應用工作。醫療機構對醫務人員和患者在藥品使用過程中遇到的追溯碼應用問題要及時反饋醫保或藥監部門協調處理。藥品監管部門要強化藥品質量管理,推動藥品上市許可持有人、生產企業、經營企業、使用單位完善藥品追溯系統。
(二)推動數據共享
各相關部門要建立健全數據共享機制,加強藥品追溯碼的互聯互通,形成廣泛數據關聯,在依法依規、確保信息安全的前提下,積極將藥品基本信息、醫保定點醫藥機構和工傷保險協議機構追溯碼使用信息等納入各相關部門共享范圍,打破信息孤島,破除數據壁壘,最大限度發揮藥品追溯數據價值。各相關部門間要明確追溯數據共享的范圍、責任、權限和保密要求,加強網絡安全措施,推進數據共享的同時保障數據安全。
(三)強化部門聯動
各相關部門要加強貫通協同,建立健全重要線索聯查聯辦和追責問責機制,實現部門間線索互移、結果互通,推動形成一案多查、一案多處的監管態勢。通過部門聯動,實現藥品生產、流通、使用和醫保結算等全過程來源可查、去向可追,有效打擊制售假劣藥品、非法倒賣藥品以及串換藥品等違法違規行為,確保醫保基金、工傷保險基金合理規范使用,維護人民群眾生命健康安全。
四、加強組織保障
各地相關部門要認真落實本通知要求,細化政策措施,健全部門聯動機制,強化技術支撐,加大藥品追溯碼采集應用工作的經費支持力度,在藥學類服務價格中合理體現勞務價值和成本,確保各項工作舉措落實到位。在工作落實中,發現苗頭性風險隱患或遇到突發事件等情況時,要及時向上級部門溝通匯報。要加強政策解讀,強化正面宣傳,拓寬投訴舉報渠道,鼓勵群眾積極參與監督。加強案例曝光,用好用活正反兩方面典型,實現正向激勵和警示震懾作用雙促進。要提高公眾對藥品追溯碼的認知度,強調個人、企業和政府在維護醫保基金、工傷保險基金安全,用藥安全和健康權益等方面中的共同責任,倡導共建共享的社會治理模式。
特此通知。
國家醫保局
人力資源社會保障部
國家衛生健康委
國家藥監局
2025年3月12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