自貢市征收土地補償補助安置辦法
自貢市征收土地補償補助安置辦法
四川省自貢市人民政府
自貢市征收土地補償補助安置辦法
自貢市征收土地補償補助安置辦法
(2025年3月11日自貢市人民政府令第76號公布 自2025年5月1日起施行)
第一章 總則
第一條 為加強征收土地補償補助安置管理,保障征收土地工作的順利開展,維護被征收土地農村集體經濟組織和農民的合法權益,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土地管理法》《中華人民共和國土地管理法實施條例》《四川省〈中華人民共和國土地管理法〉實施辦法》等法律法規規定,結合自貢市實際,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 自貢市行政區域內農民集體所有土地(以下簡稱集體土地)的征收和補償、補助、人員安置、住房安置等工作,適用本辦法。法律、法規和國家、省另有規定的,從其規定。
第三條 征收土地工作應當堅持依法、公開、公平和公正的原則,嚴格按法定程序實施。
第四條 市、縣(區)人民政府是征地工作的主體,明確征收土地承辦單位開展征地具體工作,并加強對征收土地承辦單位的管理和監督。自貢高新技術產業開發區管理委員會管理范圍內的征收土地工作由自貢高新技術產業開發區管理委員會依法組織實施。
發展改革、公安、民政、財政、人力資源社會保障、自然資源和規劃、住房城鄉建設、交通運輸、水務、農業農村、信訪、醫療保障等部門,按照各自職責做好集體土地征收補償補助安置相關工作。
鄉鎮人民政府、街道辦事處應當按照縣(區)人民政府要求,做好轄區內集體土地征收補償補助安置相關工作。
任何自然人、法人和其他組織不得自行征收土地,并不得阻撓市、縣(區)人民政府依法征收土地。
第二章 征地程序
第五條 根據國土空間規劃、土地利用年度計劃和土地供應政策,對因公共利益需要擬以批次或項目實施征收土地的,由縣(區)人民政府發布征收土地預公告。征收土地預公告內容包括征收范圍、征收目的、開展土地現狀調查的安排等。
征收土地預公告應當采用有利于社會公眾知曉的方式,在政府門戶網站和擬征收土地所在的鄉鎮(街道)、村、村民小組范圍內發布,預公告時間不少于十個工作日。
自征收土地預公告發布之日起,任何單位和個人不得在擬征收范圍內搶栽搶建;違反規定搶栽搶建的,對搶栽搶建部分不予補償。
第六條 縣(區)人民政府擬征收土地的,應當開展擬征收土地現狀調查和社會穩定風險評估。
土地現狀調查應當查明土地的位置、權屬、地類、面積,以及農村村民住宅、其他地上附著物和青苗等的權屬、種類、數量等情況。土地現狀調查結果應當由擬征收土地的所有權人、使用權人予以確認,擬征收土地的所有權人、使用權人不能參加土地現狀調查的,應當以書面等方式委托他人參加并確認;不能參加又不委托他人,或者到場參加調查又不簽字確認的,由縣(區)人民政府調查確定,縣(區)人民政府可以申請公證機構對調查行為以及調查有關資料進行證據保全。調查結果應當按照自然資源部相關規定進行公示。
社會穩定風險評估應當聽取被征地的農村集體經濟組織及其成員、村民委員會和其他利害關系人的意見,對擬征收土地的社會穩定風險狀況進行綜合研判,確定風險點,明確風險等級,提出風險防范措施和處置預案,形成評估報告。評估工作由征收土地承辦單位具體實施,評估結果是申請征收土地的重要依據。
第七條 縣(區)人民政府應當依據社會穩定風險評估結果,結合土地現狀調查情況,組織自然資源和規劃、財政、農業農村、人力資源社會保障等有關部門擬定征地補償安置方案。
征地補償安置方案應當包括征收范圍、土地現狀、征收目的、補償方式和標準、安置對象、安置方式和社會保障等內容。
征地補償安置方案擬定后,縣(區)人民政府應當在政府門戶網站和擬征收土地所在的鄉鎮(街道)、村、村民小組范圍內公告,聽取被征地的農村集體經濟組織及其成員、村民委員會和其他利害關系人的意見,公告時間不少于三十日。公告應當載明辦理補償登記的方式、期限,異議反饋的渠道、期限等事項。
征收范圍內超過二分之一的被征地的農村集體經濟組織成員認為征地補償安置方案不符合法律法規規定,縣(區)人民政府應當組織召開聽證會;未超過二分之一的被征地的農村集體經濟組織成員認為征地補償安置方案不符合法律法規規定,縣(區)人民政府認為確有必要的,可以組織召開聽證會。縣(區)人民政府應當根據法律法規的規定和聽證會情況修改征地補償安置方案。征地補償安置方案修改后,縣(區)人民政府應當按照原途徑予以公告,時間不少于十日。
第八條 擬征收土地的所有權人、使用權人在征地補償安置方案公告規定期限內,持不動產權屬證書或權利證明材料到征收土地承辦單位辦理補償登記。擬征收土地的所有權人、使用權人未在規定期限內辦理補償登記的,相關信息按照土地現狀調查確認結果確定。
第九條 征地補償安置方案確定后,征收土地承辦單位與擬征收土地的所有權人、使用權人簽訂征地補償安置協議,其中,與擬征收土地的所有權人簽訂協議比例應當達到100%,與擬征收土地的使用權人簽訂協議比例不低于90%。個別確實未簽訂征地補償安置協議的,縣(區)人民政府應當在申請征收土地時如實說明具體情況,妥善處理好征地補償安置爭議、保障其合法權益的措施,并繼續做好被征地農民的溝通解釋工作。
第十條 征收土地申請經依法批準后,縣(區)人民政府應當自收到批準文件之日起十五個工作日內在擬征收土地的鄉鎮(街道)、村、村民小組范圍內發布征收土地公告,公布征收范圍、補償標準、安置方式以及征收時間等具體工作安排,公告時間不少于三十日。張貼公告結束后在政府網站、征地信息公開平臺公開。對個別未達成征地補償安置協議的,應當作出征地補償安置決定,并依法組織實施。
第十一條 縣(區)人民政府應當自征收土地公告發布之日起九十日內全額支付征收土地的各項補償、補助費用。
征收土地公告發布后,由征收土地承辦單位依據簽訂的征地補償安置協議向被征收土地的所有權人、使用權人兌付征地補償安置費用。征地補償安置費用支付到位后,被征收土地的所有權人、使用權人應當及時騰退土地和房屋。征收土地承辦單位應當收回相關土地、不動產權屬證書,相關部門予以依法變更或者注銷。
第三章 征地補償補助
第十二條 征收土地面積按實測(水平投影)面積計算。土地類別按國家公布的統一標準進行分類,作為計算各種補償、補助費用的依據。
第十三條 征收土地的土地補償費、安置補助費標準按自貢市人民政府公布的區片綜合地價確定。
第十四條 地上附著物和青苗的補償標準按自貢市人民政府公布的地上附著物和青苗的補償標準執行,補償費用歸其所有權人所有。
第十五條 同一地塊成片混合種植多種經濟林木、果樹、用材林木及其他附著物的,不分別按品種、規格、數量進行清點、登記、造冊,根據種植數量最多的品種按面積依據自貢市人民政府公布的地上附著物和青苗的補償標準進行補償。
第十六條 土地補償費歸農村集體經濟組織所有,支付給被征地的農村集體經濟組織,用于發展生產和安排生活補助。
安置補助費支付給農村集體經濟組織,用于被征地的農村集體經濟組織成員的生產、生活安置。安置補助費應當首先作為繳納被征地安置人員本人的社會保險費用,多余部分留作個人生活安置費用,不足部分由縣(區)人民政府統籌保障。
第十七條 農村集體經濟組織的土地依法被部分征收后,涉及承包地調整的,由征收土地承辦單位根據調整土地工作量向被征收土地的農村集體經濟組織支付承包地調整費。
第十八條 被征地安置人員中經當地民政等有關部門核定的特困人員、低保戶、孤兒以及持有有效《中華人民共和國殘疾人證》的各類殘疾人,由征收土地承辦單位對每人一次性增發2000元的生活補助。
第十九條 被征地的農村集體經濟組織應當按照《中華人民共和國土地管理法》《中華人民共和國農村集體經濟組織法》等有關規定,決定土地補償費等費用的使用、分配辦法,向本集體經濟組織成員公布征收土地補償費用的收支狀況,接受監督。相關村民委員會應當按照《四川省村務公開條例》等有關規定,公開集體經濟組織決定補償費用的分配和安置方案落實等情況,接受監督。
第二十條 被征收土地的所有權人、使用權人應服從市、縣(區)人民政府依法征收土地,依法辦理補償登記,及時領取各種補償、補助,接受安置;在通知規定的期限內拒不領取相關費用的,由征收土地承辦單位進行專戶儲存。
第四章 人員安置
第二十一條 本辦法所稱人員安置對象應當從被征地農村集體經濟組織在冊成員中確定。
第二十二條 農村集體經濟組織的土地依法被全部征收的,集體經濟組織在冊成員應全部安置。農村集體經濟組織的土地依法被部分征收的,被征地安置人員數量為征收土地數量除以該農村集體經濟組織征收土地前人均占有土地數量。
被征地的農村集體經濟組織以征地補償安置方案公告發布時間為節點確定需納入養老保障等社會保障體系的安置對象。
第二十三條 自征地補償安置方案公告發布之日起,至征收土地公告發布之日止,因農村集體經濟組織成員數正常增減造成被安置人員數量發生變化的,征收土地承辦單位報請縣(區)人民政府同意后實施。
第二十四條 縣(區)人民政府以征收土地公告發布時間為基準時間確定被征地農民參加養老保障等社會保障體系的時間。
第二十五條 被征地安置人員納入所在地城鎮居民進行管理,被征地安置人員的最低生活保障、失業保險、醫療保險和養老保險按國家、省、市有關規定執行。
第五章 房屋拆遷補償安置
第二十六條 依法征收農村集體經濟組織的土地,需要對征收土地范圍內農村房屋進行拆遷的,應對涉及房屋拆遷的農村集體經濟組織成員進行房屋拆遷補償安置。
涉及農村房屋的以下人員,應納入房屋拆遷補償安置的范圍:
(一)屬本集體經濟組織在冊成員。
(二)常住戶口不在被征收土地村組,但屬被拆遷戶戶主配偶、子女、父母且長期共同居住,其他地方無住房,且符合以下情形之一的人員:
1.因獨子或獨女嫁娶遷入被征收土地農村集體經濟組織,其在原農村集體經濟組織無住房且未享受或參與宅基地使用權分配,需隨子女居住的法定被贍養人;
2.因嫁娶遷入被征收土地農村集體經濟組織,其隨同遷入的法定監護子女;
3.原屬本集體經濟組織成員,因征收本集體經濟組織土地戶籍被遷出,但未進行過房屋拆遷補償安置的人員。
第二十七條 因國家建設征收土地拆遷房屋,涉及以下人員不再納入房屋安置人員的范圍:
(一)已實行了貨幣補償安置或住房安置的人員。實行重新安排宅基地建房安置方式涉及房屋二次拆遷的人員除外。
(二)自愿退出并永久放棄宅基地使用權,參加城鄉建設用地增減掛鉤貨幣化安置方式的人員。
第二十八條 城鎮開發邊界內,依法征收農村集體經濟組織的土地涉及農村房屋拆遷的,由被拆遷戶從以下兩種方式中自愿選擇安置方式:
(一)貨幣安置
城鎮開發邊界內,依法征收農村集體經濟組織的土地涉及農村房屋拆遷的,由被拆遷戶從以下兩種方式中自愿選擇安置方式:
對被拆遷戶進行貨幣安置,除房屋按重置價補償外,還應以被拆遷戶應安置人口為準,對被拆遷戶計發購房補助。購房補助按人均30平方米計算,購房補助標準由縣(區)人民政府結合本地實際制定。
房屋重置價補償費和購房補助費由征收土地承辦單位按協議約定支付給被拆遷戶,由被拆遷戶自行購房安置,被拆遷房屋殘值歸征收土地單位所有。
(二)住房安置
征收土地承辦單位提供安置房用于被拆遷戶的住房安置的,被拆遷房屋與安置房實行產權置換。
被拆遷戶選擇住房安置的,以人均30平方米的建筑面積為安置標準,按該產權戶應安置人口計算安置面積,應安置人口為1人的,安置45平方米的成套住房1套。應安置人口在2人以上的,按實際安置人口計算安置面積。被拆遷戶在人均安置標準面積范圍內以合法產權房屋按照框架、磚混、磚木、土木(含木結構)、其他結構的順序與安置房屋實行產權置換。
每戶安置房屋建筑面積不得超過按每人30平方米計算的應安置面積。對實際安置面積超過應安置面積10平方米以內的部分按成本價由被拆遷戶補差,超出10平方米以上的部分按安置當地商品房平均售價由被拆遷戶補差。
被拆遷房屋經產權置換后剩余的合法產權面積按不同結構房屋重置價標準提高0.9倍補償。住房安置補償后,房屋殘值歸征收土地單位所有。
第二十九條 城鎮開發邊界外,依法部分征收農村集體經濟組織土地涉及農村房屋拆遷的,實行重新安排宅基地建房的方式安置。
實行重新安排宅基地建房方式安置的,以被拆遷房屋合法產權面積和結構為依據,按房屋重置價標準提高0.5倍進行補償。
房屋重置價補償費由征收土地承辦單位按協議約定支付給被拆遷戶后,由被拆遷戶自行建房安置,房屋殘值歸被拆遷戶所有。
對城鎮開發邊界外不宜采取重新安排宅基地建房方式安置的,可參照城鎮開發邊界內的農房拆遷補償安置方式進行安置。
第三十條 需要拆遷補償的房屋面積以《集體土地建設用地使用證》《房屋所有權證》《不動產權證書》或批準的法定手續為依據,面積由征收土地承辦單位進行現場勘丈并按相關規定確定。
第三十一條 被拆遷人房屋用途經自然資源行政主管部門批準為生產、辦公、商業經營的,生產、辦公用房的補償標準按重置價標準提高1.6倍執行,商業經營用房的補償標準按重置價標準提高2倍執行。
第三十二條 被拆遷人住房未依法改變房屋用途的,按原房屋用途補償。但該房屋已辦理了營業執照、稅務登記證明,并在有效期內,且在征收土地預公告發布前連續生產、辦公、商業經營2年以上(含2年)的,對實際用于生產、辦公、商業經營的部分房屋,按房屋重置價提高0.9倍后的30%增計該部分房屋補償,不再另行計發停產停業損失。
第三十三條 征收土地承辦單位提供的安置房成本價和商品房平均售價由縣(區)人民政府根據安置房源有關情況予以確定,房屋重置價的補償標準按自貢市人民政府公布的地上附著物和青苗的補償標準執行。
第三十四條 下列建筑物、構筑物不予補償,由被拆遷人按期自行拆除:
(一)到期的臨時建筑物和構筑物;
(二)違法、違章建設的建筑物和構筑物;
(三)征收土地預公告發布之日起搶建的建筑物和構筑物。
第三十五條 被拆遷人在拆遷時限內提前搬遷的,征收土地承辦單位可給予適當獎勵。
第三十六條 房屋拆遷的過渡安置由被拆遷人自行解決,由征收土地承辦單位按每人每月150元的標準發給過渡周轉費。
選擇住房安置的被拆遷戶,過渡期為12個月;過渡期超過12個月的,超過期限由征收土地承辦單位提高1倍發給過渡周轉費。安置房交房后,一次性按過渡周轉費標準再發放3個月裝修期過渡周轉費。
選擇貨幣安置的被拆遷戶,由征收土地承辦單位發給3個月的過渡周轉費。
選擇重新安排宅基地建房方式的被拆遷戶,由征收土地承辦單位發給共計6個月的建房和裝修期過渡周轉費。
第三十七條 臨時建筑物未超過批準使用期限的,按其他結構重置價標準進行補償。
第三十八條 搬家、打灶補助費用按每戶800元計發;涉及臨時過渡后再固定安置的計發兩次。誤工補助費標準依據被拆遷戶原房屋合法產權面積確定,原房屋面積在40平方米(含)以下的,按每戶350元計發;原房屋面積在40平方米至60平方米(含)之間的,按每戶450元計發;原房屋面積在60平方米以上的,按每戶550元計發。
被拆遷戶飼養的家禽、家畜,由被拆遷戶自行處理,征收土地承辦單位一律不作補償。但征收土地承辦單位認定確需搬遷的,搬遷費標準由縣(區)人民政府結合本地實際制定。
第六章 法律責任
第三十九條 被征收土地所有權人、使用權人違反土地管理法律、法規規定,阻撓國家建設征收土地的,由縣(區)人民政府責令交出土地;拒不交出土地的,依法申請人民法院強制執行。
第四十條 在征收土地過程中,有下列情形之一,應當按相關規定予以處罰;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一)騙取征地補償補助安置資金的;
(二)煽動鬧事、擾亂社會秩序、阻撓國家建設的
(三)阻礙國家工作人員依法執行公務的。
第四十一條 征收土地承辦單位及其工作人員玩忽職守、濫用職權、徇私舞弊和挪用、截留、擠占征收土地補償補助、安置費的,依法給予處分;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第七章 附 則
第四十二條 富順縣、榮縣人民政府可根據本辦法規定制定實施細則。
第四十三條 鄉鎮、村、組集體建設占用集體土地的,地上附著物和青苗的補償標準可參照本辦法第十四條執行。
第四十四條 本辦法自2025年5月1日起施行,有效期5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