成都市托育服務促進辦法
成都市托育服務促進辦法
四川省成都市人民政府
成都市托育服務促進辦法
成都市托育服務促進辦法
(2025年01月17日成都市人民政府令第237號公布 自2025年03月01日起施行)
第一章總則
第一條(目的依據)
為了完善托育服務體系,規范托育服務行為,促進托育服務高質量發展,推動建設生育友好型社會,根據有關法律、法規,結合成都市實際,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適用范圍)
本辦法適用于本市行政區域內的托育服務以及相關支持保障、監督管理等活動。
本辦法所稱托育服務,是指由托育機構、幼兒園托育班、托育點等托育服務機構接受嬰幼兒父母或者其他監護人的委托,為三周歲以下嬰幼兒提供的照護和保育。
第三條(發展原則)
本市發展托育服務堅持政府引導、社會參與,普惠優先、形式多元,安全健康、方便可及的原則。
第四條(政府職責)
市人民政府應當統籌規劃和協調推進全市托育服務發展,研究解決托育服務發展的重大問題。
區(市)縣人民政府應當履行推進托育服務發展的屬地化管理責任,合理配置轄區內托育服務資源。
鎮人民政府、街道辦事處應當組織推進本轄區內托育服務發展,落實相關政策措施和監督管理工作,指導村(居)民委員會開展托育服務相關工作。
第五條(部門職責)
衛生健康主管部門負責牽頭推進托育服務體系建設,組織制定托育服務發展政策,協調相關部門做好托育服務機構的監督管理與指導服務。
發改、經信、教育、公安、民政、財政、人社、規劃和自然資源、生態環境、住建、應急管理、國資、稅務、市場監管和消防救援等有關單位按照各自職責,共同做好托育服務相關工作。
第六條(行業協會)
鼓勵和支持托育服務行業協會通過參與服務質量評估、開展從業人員培訓等方式,規范行業行為,加強行業自律,推動托育服務規范健康發展。
第七條(智慧托育)
市衛生健康主管部門應當建立覆蓋城鄉、互聯共享的托育服務信息化平臺,為公眾無償提供托育服務機構信息查詢、科學養育指導等服務。
鼓勵和支持托育服務機構利用信息技術進行管理和托育服務,提升信息化應用水平。
第八條(媒體宣傳)
鼓勵和支持廣播、電視、報刊、網絡等媒體開展托育服務公益性宣傳,倡導和普及科學的育兒理念和方法,為嬰幼兒健康成長、托育服務健康發展創造良好的社會環境。
第二章規劃和建設
第九條(托育規劃)
市和區(市)縣人民政府應當將托育服務納入國民經濟和社會發展規劃體系以及國土空間規劃,納入社區公共服務體系建設,結合城鄉區域發展特點、人口發展狀況和托育服務需求,科學規劃和建設城鎮、農村的托育服務機構和托育服務設施,促進嬰幼兒就近便利接受托育服務。
第十條(中心建設)
區(市)縣人民政府應當根據實際規劃建設本級托育綜合服務中心,為嬰幼兒家庭、托育服務機構提供托育服務指導、人員培訓、家庭養育指導等服務,并根據需求設置普惠托位。
第十一條(設施建設)
區(市)縣人民政府應當支持新建、改建、擴建托育服務設施。
新建居住區應當將托育服務設施納入居住公共服務設施配置指標,與住宅同步規劃、同步建設、同步驗收、同步交付使用。已建成居住區可以通過改建、置換、購置、租賃等方式,逐步完善托育服務設施。
新建城鄉社區綜合服務體,應當統籌配置托育服務設施。
第十二條(選址要求)
托育服務機構應當按照國家、省、市有關選址要求,設置在自然條件良好、交通便利、基礎設施完善,且符合安全、衛生、環保、抗震、消防、疏散等相關標準和規范的區域內。
第三章支持和發展
第十三條(資金保障)
區(市)縣人民政府應當建立投入保障機制,將托育服務事業發展相關經費納入本級財政預算。
鼓勵和支持單位、個人通過捐贈資助等方式支持托育服務發展。
第十四條(普惠托育)
區(市)縣人民政府應當綜合采取規劃、土地、住房、財政、金融、人才等措施,支持興辦普惠托育機構,推動普惠托育事業發展。
鼓勵和支持社會力量提供普惠托育服務,采取公建民營、民辦公助、政府購買服務、委托管理等形式多元化辦托。
第十五條(幼兒園托育服務)
在滿足學前教育需求的基礎上,鼓勵和支持有條件的幼兒園開設托育班,招收二至三周歲幼兒,提供托育服務。
提供托育服務的幼兒園,其普惠托育服務同等享受普惠托育機構的補貼政策。
第十六條(用人單位托育服務)
鼓勵和支持機關、企事業單位、產業園區等,以單獨舉辦或者共同舉辦等方式,為職工提供普惠托育服務,并積極創造條件向社會開放。
第十七條(社區及家庭托育服務)
區(市)縣人民政府應當將社區托育服務納入十五分鐘社區幸福生活圈,打造“蓉易托”社區嵌入式托育服務城市品牌。
利用居民住宅興辦家庭托育點應當符合國家、省有關規定。
第十八條(醫育融合)
區(市)縣衛生健康主管部門應當指導醫療衛生機構與托育服務機構建立協同機制,鼓勵和支持區(市)縣婦幼保健機構、社區衛生服務中心、鎮衛生院等基層醫療衛生機構與托育服務機構簽訂服務協議,開展嬰幼兒健康管理服務,促進醫育結合。
第十九條(健康管理員)
本市建立托育服務機構健康管理員制度,鼓勵和支持區(市)縣婦幼保健機構、社區衛生服務中心、鎮衛生院等基層醫療衛生機構醫護人員擔任托育服務機構健康管理員。具體制度規定由市衛生健康主管部門制定。
第二十條(高質量發展)
鼓勵和支持托育服務機構加強嬰幼兒照護服務專業化、規范化建設,打造規模化、品牌化、連鎖化的優質托育服務機構。
鼓勵和支持優質托育服務機構指導托育點運營服務。
第二十一條(優惠政策)
符合條件的托育服務機構依法依規享受稅費優惠政策,用水、用電、用氣按照居民生活類價格執行。
吸納符合條件勞動者的托育服務機構,按照規定享受社會保險補貼。
區(市)縣人民政府可以采取建設補助、運營補助、專項獎補、購買服務、減免租金等方式,對提供普惠托育服務的機構予以補助,降低托育服務成本。
第二十二條(人才培育)
教育、人社、衛生健康等部門應當制定和實施托育服務人才培養和職業培訓計劃,支持高等院校、職業學校開設嬰幼兒照護相關專業,支持托育服務機構聯合相關院校共建共享實習實訓基地。
鼓勵和支持托育服務從業人員參加技能培訓,并按照有關規定享受相關補貼。
第二十三條(金融支持)
鼓勵和支持保險機構開發托育服務責任保險以及托育服務機構運營相關保險。鼓勵和支持托育服務機構購買托育服務相關保險。
鼓勵金融機構創新金融產品和服務方式,支持托育服務發展。
第四章規范和管理
第二十四條(舉辦管理)
舉辦托育服務機構,應當具備國家規定的基本條件,并按照有關規定辦理登記、備案手續。
登記機關應當及時將托育服務機構的注冊、變更、注銷信息推送同級衛生健康主管部門。
第二十五條(托育班管理)
幼兒園開設托育班,經所在地區(市)縣教育主管部門審核同意后,向原登記、注冊機關申請增加托育服務的業務,并向同級衛生健康主管部門備案。
教育主管部門應當加強對幼兒園托育班的日常管理,衛生健康主管部門開展業務指導工作。
第二十六條(從業要求)
托育服務從業人員應當符合國家規定的有關資質、從業經歷等條件。
托育服務機構聘用托育服務從業人員,應當對其進行背景查詢和健康檢查,存在國家規定的禁止聘用情形的,不得聘用。
第二十七條(服務要求)
托育服務機構及其從業人員應當按照嬰幼兒身心發展規律和特點實施照護,根據年齡特點培養嬰幼兒的自理能力,不得開展違反嬰幼兒生理和心理發展規律、有損嬰幼兒身心健康的學習或者活動,不得實施歧視、虐待、體罰或者變相體罰等損害嬰幼兒身心健康的行為。
第二十八條(服務協議)
托育服務機構應當與嬰幼兒監護人簽訂托育服務協議,明確雙方權利義務、服務內容、收費標準、退費規則、違約責任及爭議糾紛處理辦法等事項。
鼓勵和支持托育服務機構為經濟困難的嬰幼兒家庭減免托育服務費用。
第二十九條(安全健康管理)
托育服務機構應當落實嬰幼兒安全和健康管理主體責任,建立健全安全保衛、消防、食品安全、衛生防疫等管理制度和責任制度,配備相應的安保人員和安全設施、器材,制定突發事件應急預案并定期演練,及時排查和消除各類安全隱患。
托育服務機構應當建立照護服務、安全保衛等監控體系。監控報警系統確保二十四小時設防,嬰幼兒生活和活動區域應當全覆蓋,監控錄像資料保存期不少于九十日。
發生突發事件等緊急情況時,托育服務機構應當優先保護嬰幼兒人身安全,立即采取緊急救助和避險措施,及時向有關部門報告,并及時通知嬰幼兒父母或者其他監護人。
第三十條(質量監督)
區(市)縣人民政府及其有關部門應當建立托育服務監督管理、投訴舉報、守信激勵等制度,加強對托育服務機構服務管理、人員資質、衛生保健等的常態化綜合監管。
第五章法律責任
第三十一條(責任追究)
有關部門及其工作人員違反本辦法規定,未依法履行職責的,由其所在單位或者上級主管部門責令改正;玩忽職守、濫用職權、徇私舞弊的,對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依法給予處分。
第三十二條(轉致規定)
違反本辦法規定的行為,法律、法規、規章已有法律責任規定的,從其規定。
第六章附則
第三十三條(施行日期)
本辦法自2025年3月1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