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余市住宅物業消防安全管理辦法
新余市住宅物業消防安全管理辦法
江西省新余市人民政府
新余市住宅物業消防安全管理辦法
新余市住宅物業消防安全管理辦法
( 2023年11月23日新余市人民政府令第2號公布 自2024年1月1日起施行 )
第一條 為了加強住宅物業消防安全管理,預防和減少火災危害,保障人民群眾生命財產安全,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消防法》《江西省消防條例》等有關法律、法規,結合本市實際,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 本市行政區域內住宅物業消防安全管理活動,適用本辦法。
本辦法所稱住宅物業,是指供家庭居住使用的房屋(含與其他功能空間處于同一建筑中的住宅部分)及配套的設施、設備和相關場地。
第三條 市、縣(區)人民政府應當加強住宅物業消防安全管理工作的領導,建立健全工作協調機制,組織開展住宅物業消防安全檢查,落實住宅物業消防安全管理職責。
高新技術產業開發區管委會、仙女湖風景名勝區管委會和新宜吉合作示范區管委會在職權范圍內履行住宅物業消防安全管理工作職責。
第四條 應急管理部門負責依法指導住宅物業消防監督、火災預防、火災撲救、消防宣傳教育等工作。
消防救援機構負責依法開展住宅物業消防監督執法、消防宣傳教育、消防救援、火災事故調查處理以及指導鄉(鎮)人民政府、街道辦事處和負有消防安全監督管理職責的部門履行消防安全職責等工作。
公安機關應當加強對公安派出所消防工作的統籌、協調和管理,公安派出所負責依法開展轄區消防宣傳教育以及監督檢查轄區內村(居)民委員會、物業服務企業履行住宅物業消防安全職責情況等工作。
住房和城鄉建設主管部門負責住宅物業建設工程消防設計審查、消防驗收、備案抽查以及將住宅區消防車通道、電動自行車集中停放(充電)場所等公共消防設施建設納入年度城鄉基礎設施建設和改造計劃并統籌實施等工作。
物業管理主管部門負責指導、督促物業服務企業按照法律法規的規定和物業合同的約定履行消防安全職責,指導業主依照有關規定使用專項維修資金對共用的消防設施進行維修、更新和改造。
城市管理主管部門負責依法查處違法搭建建(構)筑物、在建(構)筑物外立面違法設置戶外廣告以及其他影響住宅物業消防安全的違法行為。
發展改革、自然資源、水利等部門按照職責做好住宅物業消防安全管理相關工作。
第五條 鄉(鎮)人民政府、街道辦事處應當將住宅物業消防安全管理納入基層社會治理范疇,履行下列住宅物業消防安全職責:
(一)健全消防安全組織,落實消防安全網格化管理;
(二)指導、支持和幫助村(居)民委員會開展群眾性消防工作;
(三)組織或者協助做好火災和其他災害事故善后處理工作;
(四)組織開展消防監督檢查,督促整改火災隱患,協助上級人民政府有關部門依法履行消防安全監督管理職責,根據授權、賦權或者委托開展消防監督執法;
(五)依法應當履行的其他消防安全職責。
第六條 村(居)民委員會應當履行下列住宅物業消防安全職責:
(一)確定消防安全管理人,依法制定防火安全公約并公布實施,進行防火安全檢查,宣傳住宅防火和應急逃生知識;
(二)劃分消防安全管理網格,明確網格員及其工作職責,落實網格化管理各項措施和要求;
(三)根據需要建立志愿消防隊等多種形式的消防組織,開展群眾性自防自救工作;
(四)指導、監督物業服務企業履行消防安全職責;
(五)依法應當履行的其他消防安全職責。
第七條 業主、物業使用人應當履行下列住宅物業消防安全義務:
(一)遵守消防安全管理法律、法規、規章和管理規約,執行業主大會和業主大會授權業主委員會作出的關于住宅物業消防安全事項的決定;
(二)做好自用房屋、自用設備和場地的消防安全工作,及時消除火災隱患;
(三)按照房屋設計用途、不動產登記簿和公房租賃憑證記載的用途或者依法批準的用途,合理使用房屋;
(四)遵守住宅裝飾、裝修消防安全有關規定;
(五)配合有關部門和村(居)民委員會、物業服務企業做好消防安全工作;
(六)依法應當履行的其他消防安全義務。
第八條 業主大會或者業主委員會應當履行下列住宅物業消防安全義務:
(一)督促業主、物業使用人遵守消防安全管理規定;
(二)監督物業服務企業落實物業服務合同約定的消防安全防范服務事項;
(三)配合村(居)民委員會做好住宅物業消防安全工作,并接受其指導和監督;
(四)依法使用專項維修資金維修、更新消防設施;
(五)依法應當履行的其他消防安全義務。
第九條 物業服務企業應當履行下列住宅物業消防安全職責:
(一)按照法律法規的規定和物業服務合同的約定提供消防安全防范服務;
(二)落實消防安全責任制,確定消防安全責任人員,明確消防安全職責,制定并落實消防安全制度、操作規程和應急預案,組織員工參加消防安全培訓,定期組織業主、物業使用人開展滅火和應急疏散演練;
(三)每日進行防火巡查,每月進行防火檢查,每年對建筑消防設施至少進行一次全面檢測,保持疏散通道、安全出口、消防車通道暢通和消防設施、器材完好有效,及時發現和消除火災隱患;
(四)落實24小時值班和自動消防系統操作人員持證上崗等消防控制室管理制度,發現火災及時報警,組織安全疏散,實施初起火災撲救,并保護火災現場,協助火災事故調查;
(五)開展消防安全宣傳教育,在住宅物業管理區域內設置消防警示欄、消防公益廣告等宣傳設施,定期更新宣傳內容;
(六)在消防車通道、消防車作業場地、疏散通道以及消火栓、滅火器、防火門、防火卷簾等消防設施附近,設置禁止占用、遮擋的明顯標識;
(七)及時勸阻、制止物業管理區域內占用、堵塞、封閉疏散通道、安全出口、消防車通道和消防登高操作場地以及在疏散通道、安全出口、樓梯間處停放電動自行車或者為電動自行車充電的行為。勸阻、制止無效的,立即向消防救援機構、公安派出所等負有消防監督管理職責的部門或者被賦予消防監督執法權的鄉鎮人民政府、街道辦事處報告;
(八)依法應當履行的其他消防安全職責。
沒有物業服務企業且未成立業主大會的,由鄉(鎮)人民政府、街道辦事處組織村(居)民委員會做好住宅物業消防安全有關工作。
第十條 物業管理行業協會可以制定住宅物業消防安全行業公約,發揮行業自律作用,督促物業服務企業遵守消防安全管理規定。
第十一條 廣播、電視、報刊、互聯網等新聞媒體應當開展住宅物業消防安全知識宣傳,對火災隱患整治情況進行輿論監督。
第十二條 供水、供電、供氣、通信等企業應當按照國家有關規定,對住宅物業的消防用水、電氣線路、燃氣管道和通信線路等設施設備定期檢測,消除隱患,并指導物業服務企業做好相關處置工作。
第十三條 業主、物業使用人應當做好消防設施的保護工作,禁止下列行為:
(一)損壞、挪用或者擅自拆除、停用消防設施、器材;
(二)埋壓、圈占、遮擋消火栓;
(三)占用防火間距,破壞防火防煙分區;
(四)占用、堵塞、封閉疏散通道、安全出口、消防車通道。
個人不得在建筑物的疏散通道、安全出口、樓梯間處停放電動自行車或者為電動自行車充電。
第十四條 建設單位應當按照有關規定向物業服務企業移交消防設施、器材的竣工驗收資料和安裝、使用、維護保養等技術資料,與物業服務企業完成承接查驗、約定各方消防安全責任等工作。
物業服務企業承接住宅物業時,應當對共用消防設施和相關場地進行查驗,并對相關資料進行核對接收,建立消防檔案。撤出物業項目時,物業服務企業應將相關資料和消防檔案移交給業主委員會。
第十五條 住宅物業的共用消防設施和器材的維修、更新、改造所需經費按《江西省消防條例》第五十二條規定執行。
第十六條 鼓勵住宅物業應用大數據、物聯網技術,采用消防設施聯網監測、火災自動報警、電氣火災監測、電動自行車智能充電設施、電動自行車識別阻車系統、消防設施傳感器等技防、物防措施,提高住宅物業消防安全管理水平。
第十七條 違反本辦法第九條第七項的規定,物業服務企業未及時勸阻、制止物業管理區域內占用、堵塞、封閉疏散通道、安全出口、消防車通道和消防車登高操作場地以及在疏散通道、安全出口、樓梯間處停放電動自行車或者為電動自行車充電的行為的,由負有消防監督管理職責的單位責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處三百元以上二千元以下罰款。
第十八條 違反本辦法第十三條第二款的規定,個人在疏散通道、安全出口、樓梯間停放電動自行車或者給電動自行車充電的,由負有消防監督管理職責的單位責令改正;拒不改正的,處五百元以下罰款。
第十九條 違反本辦法的規定,依法負有消防監督管理職責的單位及其工作人員不依法履行職責的,由本級人民政府或者上一級有關主管部門責令限期改正,給予通報批評;拒不改正或者發生重特大火災的,對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依法給予處分。
第二十條 違反本辦法規定的其他行為,法律、法規、規章有處罰規定的,適用其規定。
違反本辦法規定,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第二十一條 本辦法自2024年1月1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