鎮江市生活垃圾分類管理辦法
鎮江市生活垃圾分類管理辦法
江蘇省鎮江市人民政府
鎮江市生活垃圾分類管理辦法
鎮江市生活垃圾分類管理辦法
(2023年4月6日經市政府第20次常務會議討論通過 2023年4月21日鎮江市人民政府令第13號公布 自2023年6月1日起施行)
第一章 總 則
第一條 為了加強生活垃圾分類管理,改善城鄉人居環境,促進生態文明建設和經濟社會可持續發展,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固體廢物污染環境防治法》《江蘇省城市市容和環境衛生管理條例》《鎮江市文明行為促進條例》等法律、法規,結合本市實際,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 本市行政區域內生活垃圾的源頭減量,分類投放、收集、運輸、處置以及監督管理等活動,適用本辦法。
第三條 本辦法所稱生活垃圾,是指在日常生活中或者為日常生活提供服務的活動中產生的固體廢物,以及法律、行政法規規定視為生活垃圾的固體廢物。
第四條 本市生活垃圾按照下列標準分類:
(一)可回收物,是指適宜回收和可循環再利用的生活垃圾,包括廢紙、廢塑料、廢玻璃、廢金屬、廢舊紡織物等;
(二)有害垃圾,是指對人體健康或者自然環境造成直接或者潛在危害的、應當專門處置的生活垃圾,包括廢藥品、廢殺蟲劑和消毒劑及其包裝物、廢油漆和溶劑及其包裝物、廢礦物油及其包裝物、廢膠片以及廢像紙、廢熒光燈管、廢含汞溫度計、廢含汞血壓計、廢鉛蓄電池、廢鎳鎘電池和氧化汞電池等;
(三)廚余垃圾,是指易腐爛的、含有機質的生活垃圾,包括家庭生活中產生的菜幫菜葉、瓜果皮核、剩菜剩飯、廢棄食物等家庭廚余垃圾,食品加工、餐飲服務和集體供餐等活動中產生的餐廚垃圾(餐廚廢棄物)以及農貿市場、農產品批發市場產生的蔬菜瓜果垃圾、腐肉、肉碎骨、水產品、畜禽內臟等;
(四)其他垃圾,是指除可回收物、有害垃圾和廚余垃圾之外的其他生活垃圾。
市城市管理主管部門應當會同有關部門制定生活垃圾分類指南,向社會公布,并根據經濟社會發展要求適時予以調整。
第五條 生活垃圾分類管理應當遵循政府主導、屬地負責、全民參與、社會協同、城鄉統籌、系統推進的原則。
第六條 市、縣級市(區)人民政府應當加強對生活垃圾分類管理工作的領導,將生活垃圾分類管理納入國民經濟和社會發展規劃,保障所需資金投入。縣級市(區)人民政府應當落實市人民政府確定的生活垃圾分類管理目標,統籌設施布局和建設。
鎮人民政府、街道辦事處負責轄區內生活垃圾的日常管理工作,指導居民委員會、村民委員會、業主委員會、物業服務企業做好生活垃圾分類管理的宣傳動員工作。
第七條 城市管理主管部門是生活垃圾分類管理的主管部門,負責生活垃圾分類管理的綜合協調,對生活垃圾分類投放、收集、運輸、處置實施監督管理。
發展和改革主管部門負責將生活垃圾分類管理納入國民經濟和社會發展規劃,做好生活垃圾分類有關政府投資項目的審批工作。
生態環境主管部門負責審批生活垃圾轉運和集中處置設施建設項目環境影響評價文件,指導和監督生活垃圾處置單位的環境污染防治工作,對從生活垃圾中分揀出的危險廢棄物集中貯存點和處置過程中的環境污染工作進行監督管理。
住房和城鄉建設主管部門負責指導和監督新建或者改建住宅小區生活垃圾分類設施的建設,督促物業服務企業開展生活垃圾分類工作。
公安機關負責生活垃圾運輸車輛的道路交通安全管理,依法查處利用生活垃圾加工食用油脂等犯罪行為。
機關事務管理機構負責推進、督促和指導全市公共機構開展生活垃圾分類管理。
自然資源和規劃、商務、教育、財政、文化廣電和旅游、農業農村、市場監管、衛生健康等主管部門應當按照職責分工,協同做好生活垃圾分類管理的相關工作。
第八條 按照產生者付費的原則,建立生活垃圾處理收費制度,具體辦法由市人民政府另行制定。
產生生活垃圾的單位和個人應當按照規定繳納生活垃圾處理費。
第九條 市、縣級市(區)人民政府應當制定優惠政策,引導社會資本參與生活垃圾分類管理活動。
市、縣級市(區)人民政府應當依法對在生活垃圾減量和分類工作中做出突出貢獻的單位和個人給予表彰和獎勵。
鼓勵和支持生活垃圾減量、分類、處置、資源化利用等方面新技術、新工藝的研發和應用,提高生活垃圾管理水平。
第二章 規劃與建設
第十條 市、縣級市城市管理主管部門應當會同發展和改革、自然資源和規劃、住房和城鄉建設、生態環境等主管部門,編制環境衛生專項規劃,報同級人民政府批準后實施。
環境衛生專項規劃應當建立和完善生活垃圾分類投放、收集、運輸和處置體系,確定相關設施的布局、用地、規模、服務范圍和建設時序,統籌生活垃圾流向和流量。
環境衛生專項規劃確定的生活垃圾收集、儲存、運輸和處置相關設施應當納入詳細規劃。
第十一條 市、縣級市城市管理主管部門應當會同有關部門,根據環境衛生專項規劃,編制年度實施方案。
第十二條 市城市管理主管部門應當會同發展和改革、自然資源和規劃、住房和城鄉建設等主管部門,編制建設工程配套生活垃圾分類設施建設標準。
市、縣級市自然資源和規劃主管部門應當將建設工程配套生活垃圾分類設施建設標準納入公共設施配套規劃標準。
第十三條 新建、改建、擴建項目,應當按照國家和省有關規定以及環境衛生工程項目規范等相關強制性標準配套建設生活垃圾分類收集設施。生活垃圾分類收集設施應當與建設項目主體工程同時設計、同時施工、同時投入使用。
第十四條 已有的生活垃圾分類收集設施不符合標準和規范的,應當予以改造。老舊小區升級改造時,應當將生活垃圾分類收集設施納入改造范圍。
居住區生活垃圾分類收集設施的改造,由縣級市(區)人民政府組織實施。
第十五條 任何單位和個人不得損壞生活垃圾收集、儲存、運輸、處置相關設施,不得隨意占用、遷移生活垃圾收集、儲存、運輸、處置相關設施或者改變其用途。
任何單位和個人不得擅自關閉、閑置或者拆除生活垃圾收集、儲存、運輸、處置相關設施。確有必要關閉、閑置或者拆除的,應當依法經縣級市(區)城市管理主管部門會同生態環境主管部門批準,同時采取相應措施防止環境污染。
第三章 源頭減量
第十六條 市、縣級市(區)人民政府應當建立生活垃圾源頭減量工作機制,相關部門應當制定并落實生活垃圾源頭減量制度和標準。
快遞、餐飲、酒店等行業協會應當督促本行業企業執行生活垃圾源頭減量法律、法規和行業規范。
鼓勵單位、個人在生產、生活中減少生活垃圾的產生,促進資源節約。
第十七條 生產者、經營者應當嚴格執行國家、省對限制產品過度包裝的標準和要求,避免過度包裝。
電子商務、快遞、外賣等行業應當優先采用可重復使用、易回收利用的包裝物,優化物品包裝,減少包裝物的使用,積極回收利用包裝物。
鼓勵商場、超市、農貿市場等商品銷售場所推廣使用菜籃子、布袋子等環保產品,不得提供不可降解塑料袋等一次性塑料制品。
第十八條 公共機構應當優先采購和使用有利于環境保護和資源循環利用的辦公用品,減少使用一次性辦公用品,推廣電子化辦公。
鼓勵企業、社會組織實行電子化辦公,節約使用和重復利用辦公用品,減少使用一次性辦公用品。
第十九條 賓館、娛樂、洗浴等服務性行業應當采用有利于資源循環利用的產品,不得主動向消費者提供一次性用品。
餐飲經營者應當在餐飲服務場所設置節儉消費標識,提示消費者適量點餐。餐飲經營者和餐飲配送者不得主動向消費者提供一次性筷子、調羹、刀叉等餐具。
第二十條 市商務、農業農村等主管部門應當推行凈菜上市、潔凈農副產品進城,鼓勵果蔬批發市場、集貿市場的果皮菜葉就地資源化處理。
第二十一條 鼓勵采用押金、以舊換新、積分兌換、網購送貨時回收包裝物等方式,開展回收服務。
鼓勵家庭和個人將閑置不用的家具、家電、電子產品、兒童用品、廢舊衣物等物品,通過捐贈、義賣、舊貨交易等形式循環利用。
鼓勵再生資源回收經營者在居民區、商場、超市、便利店等設置便民回收網點,建立預約回收平臺,公開交易目錄和價格,開展定點回收和上門回收等服務。
第四章 分類投放
第二十二條 市、縣級市(區)城市管理主管部門應當制定生活垃圾定時定點分類投放制度。
第二十三條 生活垃圾分類投放應當符合下列規定:
(一)可回收物投放至可回收物收集容器,或者交售給再生資源回收經營者;
(二)有害垃圾投放至有害垃圾收集容器,或者交給有害垃圾回收站點;
(三)廚余垃圾應當先濾去水分,再投放至廚余垃圾收集容器;
(四)其他垃圾投放至其他垃圾收集容器。
廢舊家具、電器、電子產品等大件垃圾,應當預約收集或者單獨堆放到指定地點。
生活垃圾直接交付給收集、運輸單位的,應當符合本辦法規定的分類標準。
第二十四條 園林綠化垃圾、裝飾裝修產生的建筑裝修垃圾,應當投放至指定的收集場所,不得混入生活垃圾投放。
秸稈、農業固體廢物、工業固體廢物、危險廢物、病死動物、病害動物產品等應當按照有關法律、法規處理,不得混入生活垃圾投放。
第二十五條 生活垃圾分類投放實行管理責任人制度。生活垃圾分類投放管理責任人(以下簡稱管理責任人)按照下列規定確定:
(一)委托物業服務企業實施垃圾處理的,物業服務企業為管理責任人;
(二)機關、部隊、企事業單位、社會團體等單位的生產和辦公場所,本單位為管理責任人;
(三)機場、車站、碼頭、文化體育場館、公園、旅游景點等公共場所,經營管理單位為管理責任人;
(四)農貿市場、農產品批發市場、商場、超市、餐飲場所、賓館、娛樂場所等經營場所,經營管理單位為管理責任人;
(五)公路、城市道路、橋梁及其附屬設施,公共地下通道、公共廣場、公共綠地、公共水域、公共廁所等公共區域,管養單位為管理責任人;
(六)建筑工地的施工現場,施工單位為管理責任人。
按照前款規定不能確定管理責任人的,由所在地鎮人民政府、街道辦事處確定管理責任人;鎮人民政府、街道辦事處未確定的,由其作為管理責任人。
第二十六條 管理責任人應當履行下列職責:
(一)建立生活垃圾分類投放日常管理制度,公示生活垃圾的投放時間、地點、方式;
(二)指定大件垃圾、裝飾裝修產生的建筑垃圾收集場所;
(三)保持生活垃圾分類收集容器完好,周邊環境整潔,收集容器污舊、破損、數量不足的,及時清洗、維修、更換或者補設;
(四)將生活垃圾交由符合要求的單位分類收集、運輸,協助做好生活垃圾來源、種類、數量的交接登記;
(五)開展生活垃圾分類知識宣傳,動員、指導生活垃圾投放人分類投放,及時勸告、制止不符合分類投放要求的行為;
(六)對不分類投放垃圾的行為,及時報告縣級市(區)城市管理主管部門或者鎮人民政府、街道辦事處;
(七)法律、法規規定的其他義務。
第二十七條 城市住宅區、農村居民點生活垃圾分類收集容器首次配置的,縣級市(區)人民政府應當給予補貼。
城市住宅區、農村居民點廚余垃圾、其他垃圾的收集容器的配置位置、數量等,應當滿足生活垃圾分類投放需求;可回收物、有害垃圾的收集容器可以在住宅區、居民點主要出入口等區域相對集中配置。
鼓勵管理責任人根據可回收物、有害垃圾的種類和處置利用需要,細化設置收集容器。
第二十八條 鼓勵管理責任人提供資金、商品、服務作為獎品,通過積分兌換等方式動員居民和單位開展生活垃圾分類投放。
鼓勵管理責任人聘請生活垃圾分類指導員,宣傳生活垃圾分類知識,指導開展生活垃圾分類投放。物業服務企業可以安排物業服務工作人員作為生活垃圾分類指導員。城市管理主管部門應當加強對生活垃圾分類指導員的培訓。
第二十九條 市、縣級市(區)人民政府應當通過獎勵、補貼等方式,支持物業服務企業履行住宅區生活垃圾管理責任。
第五章 分類收集、運輸與處置
第三十條 生活垃圾應當分類收集、分類運輸,禁止將已經分類投放的生活垃圾混合收集、運輸。
已經分類投放的生活垃圾,應當按照下列規定收集、運輸:
(一)可回收物應當定期定點收集,運輸至可回收物分揀中心或者再生資源回收利用單位;
(二)有害垃圾應當定期定點收集,運輸至有害垃圾暫存點;
(三)廚余垃圾應當每天定時定點收集,使用專用車輛采用密閉方式運輸至轉運站或者處置設施點;
(四)其他垃圾應當每天定時定點收集,運輸至轉運站或者處置設施點。
第三十一條 生活垃圾收集、運輸單位應當遵守下列規定:
(一)配備符合要求的收集、運輸設備,并保持運輸工具功能完好、標識明顯、外觀整潔;
(二)按照規定配備作業人員;
(三)按照規定的時間、路線和要求分類收集、運輸生活垃圾,避免或者減少噪聲擾民和交通擁堵,防止遺撒生活垃圾、滴漏污水;
(四)收集、運輸生活垃圾后,將生活垃圾收集容器復位,清掃作業場地;
(五)將生活垃圾來源、種類、數量、去向、分類質量等信息實時傳送至生活垃圾分類管理信息系統;
(六)有關生活垃圾分類收集、運輸的其他規定。
第三十二條 生活垃圾處置單位應當按照國家、省有關規定和技術標準分類處置生活垃圾,遵守下列規定:
(一)按照規定接收生活垃圾;
(二)按照規定配備處理設施以及管理、操作人員;
(三)保持生活垃圾處置設施設備正常運行,處置過程中排放的污水、廢氣、廢渣、粉塵等污染物,應當符合國家、省有關污染物排放標準;
(四)按照有關標準監測污染物排放情況,并按照要求提交監測報告;
(五)按照有關規定將污染物排放數據實時傳送至生活垃圾分類管理信息系統;
(六)建立環境信息公開制度,定期向社會公開年度環境報告書、主要污染物排放數據、環境檢測等信息;
(七)建立安全管理制度,配備安全設施,制定應急預案,應對設施故障、事故等突發事件;
(八)建立管理臺賬,對每日接收和處置的生活垃圾進行計量,并按照要求將統計數據和報表報送縣級市(區)城市管理主管部門;
(九)按照規定的服務區域處置生活垃圾;
(十)有關生活垃圾分類處置的其他規定。
第三十三條 生活垃圾收集、運輸單位發現交付的生活垃圾不符合分類標準的,可以要求管理責任人進行分揀;拒不分揀的,收集、運輸單位可以拒收,并及時報告縣級市(區)城市管理主管部門或者鎮人民政府、街道辦事處。
生活垃圾處置單位在接收收集、運輸單位交付的生活垃圾時,發現不符合分類標準的,可以要求收集、運輸單位進行分揀;拒不分揀的,處置單位可以拒收,并及時報告縣級市(區)城市管理主管部門或者鎮人民政府、街道辦事處。
縣級市(區)城市管理主管部門、鎮人民政府、街道辦事處應當在接到報告后二十四小時內進行處理。
第三十四條 實行生活垃圾跨區域處置環境補償制度。生活垃圾處置導出區應當向生活垃圾處置導入區支付環境補償資金。
生活垃圾跨區域處置環境補償的具體辦法,由市人民政府制定。
第六章 促進與監督
第三十五條 市、縣級市(區)人民政府應當加強生活垃圾減量和分類宣傳,推動全社會共同參與生活垃圾分類工作。
各級各類學校應當組織開展生活垃圾分類知識普及教育,培養學生分類投放生活垃圾的良好習慣。
廣播、電視、報刊等媒體應當加強生活垃圾減量和分類的公益宣傳,普及生活垃圾減量和分類知識。
鼓勵企事業單位、社會團體、行業協會和其他組織開展生活垃圾減量和分類宣傳,督促工作人員分類投放生活垃圾。
鼓勵志愿服務組織和志愿者開展生活垃圾減量和分類投放的宣傳、示范等活動。
第三十六條 文明行業、文明單位、文明社區等精神文明創建活動以及衛生單位、衛生社區(村)等衛生創建活動,應當將生活垃圾減量和分類實施納入評選標準。
第三十七條 市、縣級市(區)人民政府應當建立生活垃圾分類管理聯席會議制度。
聯席會議由各級人民政府負責人召集,協調解決以下工作事項:
(一)對生活垃圾分類推進情況進行監督管理;
(二)組織開展生活垃圾源頭減量和分類管理綜合考核,將考核結果納入市、縣級市(區)人民政府高質量發展評價考核體系;
(三)研究制定鼓勵、支持政策,促進生活垃圾減量和分類管理;
(四)其他工作事項。
聯席會議辦公室設在城市管理主管部門。
第三十八條 市城市管理主管部門應當建立生活垃圾分類管理信息系統,采集生活垃圾分類收集、運輸、處置等信息,定期向社會公布,接受社會監督。
生活垃圾分類管理信息系統應當與市商務、生態環境等主管部門信息系統互聯互通,實行信息共享。
第三十九條 市城市管理主管部門、商務主管部門應當加強生活垃圾分類信息與再生資源企業信息的共享,完善再生資源回收網點建設,提高低價值可回收物以及大件垃圾的規模化回收和集中處理能力。
第四十條 市城市管理主管部門應當會同有關部門制定生活垃圾管理應急預案,建立健全生活垃圾應急處置機制。
因突發性事件等原因造成生活垃圾無法正常收集、運輸、處置的,生活垃圾收集、運輸、處置單位或者管理責任人應當及時向城市管理主管部門報告,城市管理主管部門應當及時啟動應急預案,組織有關單位分類收集、運輸、處置生活垃圾。
第四十一條 任何單位和個人有權對違反生活垃圾分類管理規定的行為予以勸阻和舉報。
市、縣級市(區)城市管理主管部門應當向社會公布舉報方式、處理流程和處理時限。
第七章 法律責任
第四十二條 違反本辦法規定,法律、法規、規章已有處罰規定的,從其規定。
第四十三條 違反本辦法第二十三條第一款規定,未按照規定在指定的地點分類投放生活垃圾的,由城市管理主管部門責令改正;情節嚴重的,對單位處五萬元以上五十萬元以下罰款;對拒不改正的個人處二十元以上二百元以下罰款。
第四十四條 城市管理主管部門等行政管理部門及其工作人員在生活垃圾分類管理工作中濫用職權、玩忽職守、徇私舞弊的,依法給予處分;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第八章 附 則
第四十五條 本辦法下列用語的含義:
(一)生活垃圾分類收集設施,是指生活垃圾收集站點、場地、收集亭、垃圾房等設施;
(二)園林綠化垃圾,是指因園林綠化工程建設、養護管理以及暴雨、臺風等特殊因素影響,集中產生的枝條、樹葉、枯樹等;
(三)建筑裝修垃圾,是指裝飾裝修過程中產生的金屬、混凝土、磚瓦、陶瓷、玻璃、木材、塑料、石膏、涂料等廢棄物;
(四)低價值可回收物,是指具有一定循環利用價值,單純依靠市場調節難以有效回收處置,需要經過規模化回收、集中處置才能夠重新獲得循環使用價值的廢玻璃類、廢木質類、廢軟包裝類、廢塑料類等固體廢物。
第四十六條 食品加工、餐飲服務和集體供餐等活動中產生的餐廚垃圾的管理,依照有關法律、法規和規章執行。
第四十七條 本辦法自2023年6月1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