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東省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關于修改《山東省供熱條例》的決定
山東省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關于修改《山東省供熱條例》的決定
山東省人大常委會
山東省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關于修改《山東省供熱條例》的決定
山東省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關于修改《山東省供熱條例》的決定
(2025年3月20日山東省第十四屆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十四次會議通過)
山東省第十四屆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十四次會議,決定對《山東省供熱條例》作如下修改:
一、將第十九條第二款修改為:“對已具備供熱條件的住宅小區,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應當根據實際情況,組織供熱主管、發展改革等部門和供熱企業主動服務,采取多種措施,滿足用戶的合理用熱需求。”
二、將第二十五條第一款修改為:“供熱設施具備分戶關閉條件,用戶要求暫停供熱的,應當在當年采暖供熱期開始三十日前向供熱企業提出申請,辦理暫停供熱手續。供熱企業對辦理暫停供熱手續的用戶是否收取適當的熱能損耗補償費,由設區的市人民政府按照公平公正、統籌兼顧的原則根據實際情況確定。擬收取熱能損耗補償費的,設區的市人民政府應當通過組織聽證會、論證會等方式,聽取用戶、供熱企業、社區以及相關部門、單位的意見。”
本決定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山東省供熱條例》根據本決定作相應修改,重新公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