榆林市紅堿淖國家級自然保護區條例
榆林市紅堿淖國家級自然保護區條例
陜西省榆林市人大常委會
榆林市紅堿淖國家級自然保護區條例
榆林市紅堿淖國家級自然保護區條例
(2024年12月27日榆林市第五屆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二十次會議通過 2025年3月25日陜西省第十四屆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十五次會議批準)
第一條 為了加強紅堿淖國家級自然保護區(以下簡稱紅堿淖保護區)的保護和管理,維護其生態功能和生物多樣性,實現人與自然和諧共生,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濕地保護法》、《中華人民共和國自然保護區條例》等有關法律法規,結合實際,制定本條例。
第二條 本條例適用于紅堿淖保護區的規劃、保護、建設、管理、利用等活動。
第三條 本條例所稱紅堿淖保護區,是指位于陜西省神木市境內,主要保護以遺鷗為代表的珍稀瀕危鳥類及其棲息地的國家級自然保護區,屬于內陸濕地和水域生態系統類型,其具體范圍和界線以國家批準的紅堿淖保護區規劃為準。
第四條 紅堿淖保護區的保護和管理應當遵循嚴格保護、統一規劃、科學利用、可持續發展的原則,妥善處理與當地經濟社會發展和居民生產、生活的關系。
第五條 榆林市、神木市人民政府應當加強對紅堿淖保護區工作的領導,將紅堿淖保護區工作納入國民經濟和社會發展規劃,建立健全工作協調機制,并將所需經費按照事權劃分原則列入財政預算。
榆林市、神木市人民政府林業和草原、公安、自然資源和規劃、生態環境、水利、農業農村、文化和旅游等部門應當按照各自的職責共同做好與紅堿淖保護區有關的工作。
紅堿淖保護區所在地的鄉(鎮)人民政府應當協助做好紅堿淖保護區相關工作。
第六條 紅堿淖保護區管理機構的主要職責是:
(一)貫徹執行有關自然保護的法律法規和方針、政策;
(二)組織編制、實施紅堿淖保護區總體規劃及專項規劃;
(三)制定紅堿淖保護區的各項管理制度,統一管理紅堿淖保護區;
(四)組織開展紅堿淖保護區內自然資源調查和生態環境監測,并建立檔案,保護紅堿淖保護區內的自然資源和生態環境;
(五)組織或者協助開展與紅堿淖保護區相關的科學研究和宣傳教育活動,參與相關學術交流和技術合作;
(六)在不影響紅堿淖保護區自然資源和生態環境的前提下,組織開展參觀、旅游等活動;
(七)組織開展紅堿淖保護區生態修復;
(八)依法查處或者協助查處破壞紅堿淖保護區內自然資源、生態環境、保護設施等違法行為;
(九)法律法規規定的其他職責。
第七條 紅堿淖保護區實行河(湖)長制與林長制。河(湖)長和林長的設置、職責和工作機制,按照有關規定執行。
第八條 榆林市、神木市人民政府應當將紅堿淖保護區工作納入對所屬有關部門和下一級人民政府年度目標責任考核的內容,實行領導干部自然資源資產離任審計和生態環境損害責任終身追究制度。
第九條 榆林市、神木市人民政府及其有關部門,應當加強紅堿淖保護區生態保護的宣傳教育和科學普及,提高公眾的生態文明素養。
鼓勵公民、法人和其他組織以志愿服務、捐贈等多種形式參與紅堿淖保護區保護工作。
第十條 任何單位和個人都有保護紅堿淖保護區內自然資源和生態環境的義務,有權對破壞、侵占紅堿淖保護區的單位和個人進行檢舉、控告。
對在紅堿淖保護區建設、管理、保護和有關的科學研究中做出顯著成績的單位和個人,按照國家有關規定給予表彰、獎勵。
第十一條 紅堿淖保護區管理機構組織編制紅堿淖保護區規劃,并按照規定的程序報批。經批準的紅堿淖保護區規劃應當嚴格執行,任何單位和個人不得擅自變更;確需變更的,應當按照有關規定報批。
第十二條 紅堿淖保護區的功能區劃分和分區管控執行《中華人民共和國自然保護區條例》和有關法律、行政法規以及國家有關規定。
紅堿淖保護區管理機構應當按照國家和本省的規定對紅堿淖保護區及其功能區進行勘界,設立界標和保護設施。
任何單位和個人不得擅自移動或者破壞紅堿淖保護區的界標和保護設施。
第十三條 紅堿淖保護區管理機構應當加強遺鷗等珍稀瀕危鳥類及其他野生動物的保護,強化棲息地修復治理,構建生態廊道,開展野外巡護和監測,有效遏制人為干擾和破壞,促進野生動物自然繁育和種群復壯。
第十四條 林業和草原主管部門應當建立鳥類及其他野生動物救護機制。任何單位和個人在紅堿淖保護區內發現受傷、受困、病弱等需要救助的受保護野生動物時,應當及時報告紅堿淖保護區管理機構或者當地野生動物行政主管部門,接到報告的機構或者部門應當立即組織救助。
林業和草原主管部門應當會同有關部門以及紅堿淖保護區管理機構建立健全野生動物疫病和植物病蟲害監測防控機制。
第十五條 紅堿淖保護區內禁止下列行為,但法律、行政法規另有規定的除外:
(一)非法野外用火;
(二)非法采集野生植物或者破壞其生長環境;
(三)砍伐、放牧、狩獵、捕撈、采藥、開墾、燒荒、開礦、采石、挖沙等活動;
(四)違法運輸、交易野生動物,破壞野生動物棲息地;
(五)從事撿拾鳥蛋、破壞鳥巢等危及水鳥生存、繁衍的;
(六)法律法規禁止的其他行為。
第十六條 紅堿淖保護區管理機構應當利用高科技手段和現代化設備,提升紅堿淖保護區自然保育、巡護和監測等信息化、智能化水平,建設智慧自然保護區。
第十七條 紅堿淖保護區生態修復應當堅持山水林田湖草沙一體化保護與修復,實行自然恢復為主、自然恢復和人工修復相結合的系統治理,科學開展生態系統保護修復工作,提高紅堿淖保護區生態系統質量。
第十八條 榆林市、神木市人民政府應當建立紅堿淖保護區長效補水機制,開展省際區域協作,采取科學利用雨洪水、充分利用再生水、生態補水、生態調水等方式,保障紅堿淖保護區水質、水量需求,嚴格控制地下水開采,維持紅堿淖保護區生態用水需求。
水行政主管部門制定水資源開發利用規劃和進行水工程建設管理、水資源調度,應當兼顧紅堿淖保護區生態保護用水需要,維持湖泊的合理生態流量和湖泊水位。
第十九條 神木市人民政府應當加強入湖河道綜合治理,采取河道清障、清淤疏浚、岸坡整治、閘壩調度等措施,恢復入湖河道生態功能,提高水體自然凈化能力,涵養和保護水資源。
第二十條 紅堿淖保護區管理機構應當逐步恢復紅堿淖保護區內植被,適當進行人工促進更新、補植,宜林則林、宜草則草,修復水生植物群落,對靠近湖泊的區域可以選擇耐寒、耐旱、耐鹽堿的本地多年生植物;加強水生生物資源養護,開展增殖放流,提升紅堿淖保護區生態功能。
第二十一條 神木市人民政府應當組織發展高效節水農業,加強農業節水設施和農業用水計量設施建設,選育推廣低耗水、高耐旱農作物,降低農業耗水量。禁止取用深層地下水用于農業灌溉。
農業農村主管部門和其他有關部門,應當采取措施,指導農業生產者科學合理使用農藥、化肥、獸藥等農業投入品,科學處理、處置農業投入品包裝廢棄物、農用薄膜等農業廢棄物;指導分散養殖戶,對畜禽糞便、尸體和污水等廢棄物進行科學處置,保護紅堿淖保護區生態環境。
第二十二條 在遵守國家級自然保護區有關規定和不破壞自然資源、生態環境的前提下,紅堿淖保護區原住居民,在固定生產生活活動范圍內修筑必要的種植、養殖和生活用房設施的,應當在修筑設施前向紅堿淖保護區管理機構報告,并接受指導和監督。
第二十三條 紅堿淖保護區內船舶應當在科學劃定的航行區域內航行,嚴格執行限速、降噪、限定通航時間等相關要求,減少對水生生物、候鳥棲息繁殖空間的擠占和干擾。
第二十四條 神木市人民政府應當組織林業和草原、公安、自然資源和規劃、生態環境、農業農村等部門以及紅堿淖保護區管理機構建立執法協作機制,根據需要開展聯合執法。
相關部門對屬于各自監管范圍內的違法行為,應當及時依法予以查處。必要時,可以依法委托紅堿淖保護區管理機構進行執法。
第二十五條 紅堿淖保護區的發展利用應當符合紅堿淖保護區規劃和功能區管理規定,開展科研、科普、生產、建設、旅游、經營等利用活動應當與保護方向一致,合理利用紅堿淖保護區管理范圍內的自然資源、生態環境和人文資源,推進產業綠色發展。
紅堿淖保護區的旅游景區管理機構和經營者應當提高經營服務水平,加強景區安全和游客管理,并將景區經營與自然資源、生態環境和人文資源的保護、宣傳相結合,引導游客遵守有關保護規定。
第二十六條 違反本條例規定的行為,法律法規已有法律責任規定的,從其規定。
第二十七條 相關部門和單位的工作人員違反本條例規定,玩忽職守、濫用職權、徇私舞弊的,依法給予處分;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第二十八條 本條例自2025年7月1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