西藏自治區城鄉社區治理促進條例
西藏自治區城鄉社區治理促進條例
西藏自治區人大常委會
西藏自治區城鄉社區治理促進條例
西藏自治區城鄉社區治理促進條例
(2024年9月26日西藏自治區第十二屆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十二次會議通過)
目 錄
第一章 總 則
第二章 社區建設
第三章 協同共治
第四章 社區服務
第五章 保障措施
第六章 法律責任
第七章 附 則
第一章 總 則
第一條 為了全面提升城鄉社區治理能力和水平,促進西藏長治久安和高質量發展,根據相關法律、行政法規,結合自治區實際,制定本條例。
第二條 本條例適用于自治區行政區域內城鄉社區治理活動。
第三條 城鄉社區治理堅持中國共產黨的領導,堅持以習近平新時代中國特色社會主義思想為指導,堅持以人民為中心,堅持以鑄牢中華民族共同體意識為主線,貫徹落實新時代黨的治藏方略,統籌城鄉融合發展,強化系統治理、依法治理、綜合治理、源頭治理,推進基層治理體系和治理能力現代化。
第四條 城鄉社區治理實行黨委領導、政府負責、社會協同、公眾參與的基層治理工作機制,健全黨組織領導的自治、法治、德治相結合的基層治理體系,完善共建共治共享的基層社會治理制度,建設人人有責、人人盡責、人人享有的基層治理共同體。
自治區建立城鄉社區治理工作協調機制,負責城鄉社區治理的組織協調、指導、檢查和考核工作。
第五條 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應當將城鄉社區治理納入國民經濟和社會發展規劃,推動城鄉融合發展。
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有關部門在各自職責范圍內,做好城鄉社區治理相關工作。
鄉鎮人民政府、街道辦事處應當履行城鄉社區治理主導職責,落實對社區治理的政策支持、財力物力保障和能力建設,指導、支持和幫助村(居)民委員會開展工作。
第六條 村(居)民委員會應當在基層黨組織領導下,健全基層群眾自治機制,發揮在社區治理中的基礎性作用。
村(居)民委員會應當依法協助人民政府及有關部門做好公共服務、公共管理、公共安全和公共衛生等工作,辦理社區公共事務和公益事業。
第七條 工會、共產主義青年團、婦女聯合會、殘疾人聯合會、紅十字會等群團組織在各自職責范圍內,協同做好城鄉社區治理相關工作。
鼓勵支持公民、法人和其他組織依法參與社區治理工作。
第八條 報刊、廣播、電視、網站等新聞媒體應當積極開展社區治理宣傳工作,宣傳社區治理創新做法和突出成效、社區先進人物和事跡,營造全社會關心、支持和參與社區治理的良好氛圍。
對在社區治理工作中做出突出貢獻的單位和個人,按照國家和自治區有關規定給予表彰、獎勵。
第二章 社區建設
第九條 縣級人民政府應當根據公共資源配置、人口數量、治理能力等情況設置社區。
第十條 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應當按照國家標準,規劃建設社區綜合服務設施。社區綜合服務設施,應當設置服務大廳和多種功能室,合理劃分黨群活動、政務服務、協商議事、文體、康養、照護等功能區。
第十一條 縣級人民政府應當統籌推進城鄉社區養老、托幼、餐飲、醫療、衛生、購物、文體等配套設施和無障礙設施的建設、改造,完善網點布局和服務功能,打造功能設施完備、資源配置有效、居民生活便捷的生活服務圈。
第十二條 自治區采取措施促進社區資源共享,鼓勵駐社區單位、其他組織向社區居民提供活動服務設施,實行設施共用。
鼓勵支持社會資本投資、建設、運營社區便民服務設施。
第十三條 縣級人民政府應當編制與經濟社會發展相適應的人居環境治理規劃或者方案,推動社區生態文明建設。
鄉鎮人民政府、街道辦事處、村(居)民委員會、駐社區單位和物業服務人等應當共建共治,加強社區環境綜合治理,做好公共綠地養護、衛生保潔、污染防治、垃圾處理、污水處理等工作,美化社區人居環境。
第十四條 各級人民政府應當加強社區信息化建設,統籌推進智慧社區基礎設施、系統平臺和應用終端建設,整合社區信息資源,建立完善集政務、生活、商業等服務資源為一體的一站式綜合管理和信息服務平臺,運用互聯網、物聯網、大數據等現代信息技術,提高社區治理數字化、智能化水平。
村(居)民委員會應當實時采集、動態更新所在區域各類場所及常住居民、流動人口基礎信息,并做好管理和保密工作。
第三章 協同共治
第十五條 城鄉社區治理應當堅持黨建引領,構建黨組織統籌、組織聯建、工作聯動、隊伍聯合、服務聯辦、保障聯享、責任聯查的工作機制,統籌社區內治理資源及各單位、各組織共同參與社區治理工作。
第十六條 縣級人民政府應當依法制定有關部門、鄉鎮人民政府、街道辦事處在社區治理方面的權責清單,嚴格落實清單事項。
縣級人民政府應當依法制定、公布社區協助政府工作事項清單,建立清單動態調整機制。有關部門不得要求村(居)民委員會協助辦理社區協助政府工作事項清單外的事項;需要村(居)民委員會協助的事項,有關部門應當提供與工作任務相匹配的工作經費、條件和信息支持,并負責政策和業務指導。
第十七條 村(居)民委員會應當依法制定完善自治章程、居民公約、村規民約,發揮其在社區治理中的作用。
村(居)民委員會應當建立健全村(居)務公開和民主監督制度,建立完善議事協商制度,保障居民的知情權、參與權、表達權、監督權。
第十八條 自治區城鄉社區實行網格化服務管理制度,完善網格化服務管理體系。
社區網格劃定應當遵循人口規模適度、服務管理方便、資源配置有效、功能相對齊全的原則。每個網格劃分為若干聯戶單位,配備網格長、網格員、聯戶長,并明確其工作職責。
第十九條 鄉鎮人民政府、街道辦事處應當建立群防群治、聯防聯控機制,創新駐社區單位、社區社會組織、社區居民、社區志愿者等參與社區治理的方式,制定社會力量參與社區治理激勵措施,引導社會力量參與社區治理。
駐社區單位應當配合、支持所在社區開展社區治理工作,教育、引導本單位人員積極參與和支持社區事務。
鼓勵社區居民配合做好社區消防安全、生產安全、食品藥品安全、防災減災救災等工作,發現安全隱患及時向有關部門報告。
第二十條 縣級以上人民政府及其有關部門應當構建覆蓋城鄉社區的公共法律服務體系,推進公共法律服務實體、熱線和網絡平臺建設,引導和支持居民理性表達訴求、依法維護權益。
各級人民政府及其有關部門應當落實普法責任制,發揮法官、檢察官、人民警察、律師、人民調解員等法律工作者作用,開展法治宣傳、法律服務進社區活動,提高居民法治意識,推進法治社區建設。
第二十一條 城鄉社區治理應當培育踐行社會主義核心價值觀,發展社會主義先進文化,弘揚革命文化,傳承中華優秀傳統文化。
各級人民政府應當加強公共文化服務體系建設,提升社區公共文化服務和文化產品供給能力,開展全民閱讀等群眾性文化文藝活動。
支持開展社區文明培育、文明實踐、文明創建活動,開展文明家庭創建和道德模范等的評選表彰,宣傳社區道德模范、民族團結進步模范、好人好事,鼓勵見義勇為,引導居民崇德向善、助人為樂、誠實守信、孝老愛親、移風易俗,倡導家庭家教家風建設,營造和諧鄰里關系,加強社區精神文明建設。
第二十二條 各級人民政府應當整合應急管理、網絡理政、公共安全等方面資源,建立信息共享、工作協同的綜合治理機制,加強綜合治理中心實體化建設,做好社區安全穩定風險隱患的監測預警、分級排查、協同整治。
公安等有關部門應當健全社區治安防控體系,加強社區治安防控網絡建設,加大科技、社會力量投入,健全掃黑除惡常態化機制,依法嚴懲群眾反映強烈的違法犯罪活動,維護社區安全穩定。
村(居)民委員會應當協助做好社區治安,排查安全風險隱患,維護社區安全穩定。
第二十三條 城鄉社區治理應當堅持和發展新時代“楓橋經驗”,健全完善矛盾糾紛一站式多元化解機制。
各級人民政府及有關部門應當完善居民利益訴求表達機制,依法受理居民來信來訪,做好接訴即辦工作,及時處理有關訴求,有效化解矛盾糾紛。
司法行政等有關部門應當加強社區法律顧問工作和社區矯正工作,健全社區人民調解組織網絡,完善社區矛盾糾紛防范化解機制。
第二十四條 自治區建立健全人大代表、政協委員聯系居民制度,依托鄉鎮人民政府、街道辦事處、村(居)民委員會,在社區開展各級人大代表、政協委員接待日活動,聽取居民意見建議。
縣級人民政府及其有關部門可以通過線上線下公共服務平臺,采取采辦分離、分級分類、平臺主導的方式,做好居民意見建議的收集、處理和反饋工作。
第二十五條 各級人民政府應當指導城鄉社區大力開展民族團結進步模范區創建活動,全面推廣普及國家通用語言文字,構建各民族互嵌式社會結構和社區環境,創造各民族共居共學共事共樂的社會條件,促進各民族交往交流交融,推進民族團結進步模范社區建設。
第二十六條 各級人民政府應當建立健全重大突發事件處置保障體系,加強社區應急避難場所建設,依法建立應急救援隊伍,開展防災減災救災科學普及和宣傳教育,組織指導城鄉社區定期開展安全風險辨識、排查治理和日常演練等活動。
發生突發事件時,村(居)民委員會應當按照當地人民政府的決定、命令,進行宣傳動員,組織居民開展自救、互救,及時收集、登記、核實、報送相關信息,協助維護社會秩序。
突發事件發生地的駐社區單位和個人應當服從人民政府、村(居)民委員會或者所屬單位的指揮和安排,配合應急處置措施,積極參加應急救援工作。
第四章 社區服務
第二十七條 城鄉社區服務堅持以政府為主導,鼓勵社會參與,采取政府購買服務、政府和社會資本合作、居民志愿服務、社會捐贈捐助等多種方式提供。
鼓勵支持各類社會組織為社區居民提供服務。
第二十八條 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應當加強城鄉社區公共服務體系建設,完善線上線下服務機制,促進基本公共服務均等化。
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應當加強政府有關部門、鄉鎮人民政府、街道辦事處工作與社區工作的有效銜接,積極推動服務資源向社區下沉,加強社會救助、養老、托育、就學、就業、醫療衛生、環境保護等資源配置,擴大文化體育、公益法律、環境綠化、供氧供暖等公共服務供給。
各級人民政府、有關部門可以通過政府購買服務、合同外包、項目委托等多種方式,將部分公共服務交給專業化社會組織承擔。
縣級人民政府應當推行社區公共服務線上辦理,為居民提供便利服務。
第二十九條 村(居)民委員會應當建立健全接待、聯系、服務居民工作制度,根據實際需要,通過錯時服務和預約服務等方式,保障工作運轉,方便居民辦事。
村(居)民委員會應當推進便民服務網絡群組規范化建設,發揮網絡群組聯系、服務居民的作用。
第三十條 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房地產行政主管部門應當加強對本行政區域內物業管理活動的監督管理。物業服務人應當按照物業服務合同的約定提供物業服務,執行政府及有關部門依法實施的應急處置措施和其他管理措施,積極配合開展相關工作。
鄉鎮人民政府、街道辦事處應當指導社區建立健全村(居)民委員會、業主委員會、物業服務人聯動機制,及時解決物業服務中出現的問題。
無物業服務人管理的物業,可以由鄉鎮人民政府、街道辦事處或者村(居)民委員會建立綜合物業服務組織,統一提供物業服務;業主或者居民也可以依托村(居)民委員會成立業主自管組織,開展自我服務。
第三十一條 各級人民政府應當堅持市場化與社會化相結合,促進社區零售、餐飲、家政等服務業發展。
第三十二條 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應當制定政策措施,支持社區社會組織和其他社會組織在社區開展糾紛調解、健康養老、托孤托幼、扶殘助殘、公益慈善、防災減災、文體娛樂、鄰里互助及生產技術服務等活動。村(居)民委員會可以向社會組織提供社區綜合服務設施,支持其為居民服務。
第三十三條 各級人民政府及衛生健康、民政、教育、司法行政等部門應當建立健全社會心理服務體系和危機干預機制,依托社會工作機構等專業社會組織,開展經常性的社會心理咨詢服務和心理疏導,對社區社會救助對象、困境婦女兒童、精神障礙患者、社區矯正對象、刑滿釋放人員等特殊群體提供人文關懷、精神慰藉和心理健康服務。
第三十四條 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應當建立社區志愿服務保障和激勵機制,推進社區志愿服務制度化、常態化,鼓勵居民和各類組織參與社區志愿服務。
村(居)民委員會可以依托社區綜合服務設施建立志愿服務站(點),搭建志愿者、服務對象和服務項目對接平臺。
居民參與社區志愿服務活動可以作為評優評先等的考評因素。
第五章 保障措施
第三十五條 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應當將社區治理經費納入同級財政預算,加強各級各部門社區治理經費的使用、管理和監督,對專項資金依法審計。
第三十六條 縣級人民政府應當按照社區規模、人口密度、服務半徑、居民結構、轄區單位數量等因素,合理配備社區工作者。
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應當加強社區工作者職業體系建設,建立社區工作者培訓培養、考核評價、晉升辭退等制度,建設高素質社區工作者隊伍。社區工作者崗位等級序列自治區行政區域內互認。
鼓勵社區工作者參加社會工作者培訓和資格考試,對獲得社會工作者職業資格證書的提高相應工資檔次。
第三十七條 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應當規范以社區為單位的考核評比活動,建立基層政府統一對社區工作綜合考核評比制度,各有關部門不再單獨組織考核評比活動。
縣級人民政府應當建立鄉鎮人民政府、街道辦事處和村(居)民委員會年度履職履約雙向評價機制,評議結果作為績效考核依據。
鄉鎮人民政府、街道辦事處應當定期組織居民開展社區服務滿意度調查,建立社區服務評價激勵機制。
第三十八條 縣級人民政府及其有關部門應當落實社區綜合服務稅收、公用事業收費、用工保險等優惠政策。
社區綜合服務設施的用水、用電、用氣、供熱等費用執行居民生活類價格標準。
第六章 法律責任
第三十九條 違反本條例規定,各級人民政府及有關部門不履行社區治理職責,濫用職權、玩忽職守、徇私舞弊的,對負有責任的領導人員和直接責任人員依法給予處分。
第四十條 違反本條例規定的行為,法律、行政法規已有處罰規定的,從其規定。
第七章 附 則
第四十一條 本條例自2025年1月1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