西藏自治區民族團結進步模范區創建條例
西藏自治區民族團結進步模范區創建條例
西藏自治區人大常委會
西藏自治區民族團結進步模范區創建條例
西藏自治區民族團結進步模范區創建條例
(2020年1月11日西藏自治區第十一屆人民代表大會第三次會議通過 2025年1月15日西藏自治區第
西藏自治區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公告
〔2025〕2號
《西藏自治區民族團結進步模范區創建條例》已由西藏自治區第十二屆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十四次會議于2025年1月15日修訂通過,現予公布,自2025年3月1日起施行。
西藏自治區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
2025年1月15日
目錄
第一章 總則
第二章 職責任務
第三章 社會協同
第四章 宣傳教育
第五章 保障監督
第六章 法律責任
第七章 附則
第一章 總則
第一條 為了鑄牢中華民族共同體意識,推進中華民族共同體建設,創建全國民族團結進步模范區,實現民族團結進步走在全國前列,根據憲法以及《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族區域自治法》等法律法規,結合自治區實際,制定本條例。
第二條 自治區行政區域內開展民族團結進步模范區創建工作,適用本條例。
第三條 鑄牢中華民族共同體意識是新時代黨的民族工作主線、民族地區各項工作的主線,是西藏工作的戰略性任務。民族團結進步模范區創建必須毫不動搖地堅持鑄牢中華民族共同體意識這條主線。
第四條 西藏自古以來是偉大祖國不可分割的一部分,西藏各民族都是中華民族大家庭的一員,為中華民族共同體的形成和發展作出了重要貢獻。民族團結是各族人民的生命線,中華民族共同體意識是民族團結之本。各族群眾必須維護祖國統一、加強民族團結、旗幟鮮明反對分裂,維護中華民族根本利益和整體利益,積極投身中華民族共同體建設、民族團結進步模范區創建活動。
第五條 民族團結進步模范區創建,應當堅持中國共產黨的領導,堅持以習近平新時代中國特色社會主義思想為指導,堅持走中國特色解決民族問題的正確道路,堅持新時代黨的民族工作大政方針,堅持新時代黨的治藏方略,堅持增進共同性、尊重和包容差異性的原則。
第六條 民族團結進步模范區創建,應當以“中華民族一家親、同心共筑中國夢”為總目標,以共同團結奮斗、共同繁榮發展為主題,以社會主義核心價值觀為引領,以加強各民族交往交流交融為重要途徑,增強對偉大祖國、中華民族、中華文化、中國共產黨、中國特色社會主義的認同,牢固樹立休戚與共、榮辱與共、生死與共、命運與共的共同體理念,建設各民族血脈相融、信念相同、文化相通、經濟相依、情感相親的中華民族共同體。
第七條 自治區賦予所有改革發展以彰顯中華民族共同體意識的意義,以維護統一、反對分裂的意義,以改善民生、凝聚人心的意義,創建全國民族團結進步模范區、高原經濟高質量發展先行區、國家生態文明高地、國家固邊興邊富民行動示范區。
第八條 民族團結進步模范區創建,實行黨委統一領導、人大依法監督、政府全面負責、各部門密切配合、社會各界協同參與的工作機制,科學規劃、統籌實施、模范引領、全面推進。
第二章 職責任務
第九條 自治區人民政府應當將民族團結進步模范區創建工作納入國民經濟和社會發展規劃,融入經濟建設、政治建設、文化建設、社會建設、生態文明建設全過程,統一部署,統籌實施。
第十條 自治區人民政府應當制定民族團結進步模范區創建規劃和創建表彰具體辦法,明確目標任務、指標體系、工作舉措、保障措施、考核評價、表彰獎勵等內容。
地(市)、縣(區、市)人民政府根據民族團結進步模范區創建規劃制定具體實施方案。
鄉(民族鄉、鎮)人民政府、街道辦事處做好民族團結進步模范區創建工作。
第十一條 自治區加強中華民族共有精神家園建設,傳承發展中華優秀傳統文化,突出各民族共有共享的中華文化符號和中華民族形象,構建中華文化特征、中華民族精神、中國國家形象表達體系。
各級人民政府應當發展社會主義先進文化,弘揚革命文化,傳承中華優秀傳統文化,推動公共文化基礎設施建設,加強文化遺產的保護和合理利用,保護、傳承和發展格薩爾、藏戲、藏醫藥、唐卡等中華優秀傳統文化,發掘其所蘊含的中華民族共同體內涵。搭建促進各民族溝通的文化橋梁,推動各民族優秀傳統文化和人才交流,促進各民族在文化上互鑒融通。
第十二條 自治區全面推廣普及國家通用語言文字,全面推行使用國家統編教材,科學保護各民族語言文字,尊重和保障少數民族語言文字學習使用。
第十三條 自治區推進各民族共同走向社會主義現代化,加快融入國家發展大局,落實差別化區域支持政策,提升人口素質、團結凝聚人心、培養造就人才,因地制宜發展新質生產力,實現經濟社會高質量發展,推進各民族共同富裕,努力做到高原經濟高質量發展走在全國前列。
自治區堅持生態保護第一,加強生態環境保護,構建國家生態安全屏障,為中華民族永續發展提供生態保障,努力做到生態文明建設走在全國前列。
自治區立足邊境地區特色優勢資源和區位優勢,持續推進邊防安全鞏固、經濟社會發展、邊民增收致富,打造邊境地區民族團結進步示范帶,努力做到固邊興邊富民行動走在全國前列。
第十四條 自治區加強各民族交往交流交融促進工作,完善政策舉措,健全各民族干部與群眾的結對認親機制,加強各民族青少年交流、各族群眾互嵌式發展、文化旅游促進各民族交往交流交融,構建互嵌式社會結構和社區環境,推動各族群眾共建美好家園、共創美好未來。
第十五條 自治區發揮援藏體制機制優勢,深化人才援藏,加強產業、項目、技術合作,協同推進人文交流,擴大西藏高校招收區外生源規模,鼓勵和支持西藏戶籍高校畢業生到區外就業創業,加強與援藏省市、央企及周邊省市的勞務對接和勞務協作。
第十六條 自治區提升民族事務治理體系和治理能力現代化水平,堅持和完善民族區域自治制度,堅持統一與自治相結合、民族因素與區域因素相結合,健全民族政策體系,依法治理民族事務,加強法治宣傳教育,保障各族群眾的合法權益,推動民族事務納入共建共治共享的社會治理格局。
第十七條 自治區堅持我國宗教中國化方向,堅持“五個有利于”標準,依法管理宗教事務,完善宗教團體、宗教院校、宗教活動場所、宗教教職人員、宗教活動等法治化管理機制,支持宗教界加強自我教育、自我管理、自我約束,保障信教群眾的合法權益,積極引導宗教與社會主義社會相適應。
第十八條 自治區貫徹落實總體國家安全觀,健全處置民族宗教領域風險隱患機制,加強涉民族宗教因素突發事件應急體系建設,堅決防范和打擊境內外敵對勢力的分裂滲透破壞活動,防范化解民族宗教領域重大風險隱患。
第十九條 自治區推動民族團結進步模范區創建活動進機關、進鄉鎮(街道)、進村(社區)、進學校、進宗教活動場所、進連隊、進企業、進景區、進網絡、進家庭等,組織開展模范集體、模范個人的表彰。
第二十條 自治區聯合駐地解放軍和武警部隊開展國防教育和擁軍優屬擁政愛民活動,支持開展軍地民族團結進步模范創建工作,促進軍民融合,共同守護邊境安全。
第二十一條 各級人民政府應當完善流動人口服務管理體系,加強就業指導、子女入學、矛盾化解、法律援助等服務,推動各民族人口流動融居。
第二十二條 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民族事務部門負責本區域民族團結進步模范區創建的綜合協調、服務指導、督促檢查等具體工作。
其他國家機關、國有企事業單位等應當引導做好本單位、本系統、本領域民族團結進步模范創建工作。
第三章 社會協同
第二十三條 工會、共產主義青年團、婦女聯合會、工商業聯合會、文學藝術界聯合會、科學技術協會和其他群團組織,應當結合各自特點和優勢,開展各領域民族團結進步模范創建工作。
第二十四條 高等院校、科研院所、學術團體等教育科研機構應當加強民族團結進步理論、制度、實踐和文化的研究,挖掘、闡釋和宣傳西藏各民族交往交流交融的歷史事實、考古實物、文化遺存、文物古籍,當代西藏取得的歷史性成就、歷史性變革,為鑄牢中華民族共同體意識提供史料支撐和理論成果。
第二十五條 宗教團體、宗教院校、宗教活動場所應當開展民族團結進步和國家意識、公民意識、法治意識宣傳教育,挖掘宗教教義教規中有利于社會和諧、時代進步、健康文明的內容,作出符合當代中國發展進步要求、符合中華優秀傳統文化的闡釋,引導不同宗教之間、同一宗教內部以及信教群眾與不信教群眾之間相互尊重、和睦相處、團結友善,自覺抵制境外敵對勢力的滲透破壞,促進宗教和順、社會和諧、民族和睦。
第二十六條 各類企業應當將民族團結進步模范創建融入企業文化建設,推進民族團結進步模范企業、模范班組建設,發揮吸納各族群眾就業的主渠道作用,促進公平就業、共同創業。
第二十七條 機場、車站、醫院、銀行、商場、賓館、飯店、旅游景區、便民服務站等公共場所及行業協會商會應當為各族群眾提供平等服務,營造團結互助和諧的氛圍。鼓勵將民族團結進步相關內容納入行業守則、規章制度,開展講座、演出、展覽、體育等形式的文化交流。
第二十八條 公共場所、公用設施以及公共服務行業的招牌、廣告、告示、標志牌等應當使用國家通用語言文字,同時使用當地通用的少數民族語言文字,公共服務行業窗口應當提供雙語服務。
第二十九條 各類媒體應當創新傳播方式,豐富傳播內容,拓寬傳播渠道,講好中華民族共同體故事。
第三十條 村(居)民委員會應當將民族團結進步內容納入居民公約、村規民約,形成相互尊重、和諧相處、團結互助的鄰里關系。
第三十一條 城鄉社區應當強化服務功能,落實各民族融入城市的政策措施,推動互嵌式社區建設,提倡和鼓勵各民族共同參與傳統節慶、文化和體育等活動,發揮城市在促進各民族交往交流交融中的平臺作用,推動各民族居民在共居共學、共建共享、共事共樂中鑄牢中華民族共同體意識。
第三十二條 家庭應當注重家庭教育和家風培育,以民族團結進步理念相互教育、相互影響、相互促進,發揮家庭在民族團結進步模范區創建中的積極作用。
第四章 宣傳教育
第三十三條 自治區建立鑄牢中華民族共同體意識宣傳教育常態化機制,深化民族團結進步宣傳教育。
每年9月為自治區民族團結進步宣傳活動月。
第三十四條 民族團結進步宣傳教育的主要內容是:
(一)學習宣傳貫徹落實習近平新時代中國特色社會主義思想,特別是習近平總書記關于加強和改進民族工作的重要思想、關于西藏工作的重要指示和新時代黨的治藏方略;
(二)以黨史、新中國史、改革開放史、社會主義發展史、中華民族發展史以及西藏地方和祖國關系史為主要內容,引導各族群眾深刻認識中華民族多元一體格局,樹立各民族共同開拓祖國遼闊疆域、共同締造統一多民族國家、共同書寫輝煌中國歷史、共同創造燦爛中華文化、共同培育偉大民族精神的中華民族歷史觀,樹立正確的國家觀、歷史觀、民族觀、文化觀、宗教觀;
(三)培育和踐行社會主義核心價值觀,弘揚以愛國主義為核心的民族精神和以改革創新為核心的時代精神,弘揚“兩路”精神、老西藏精神、孔繁森精神、青藏鐵路精神、援藏精神,宣傳民族團結進步模范典型和先進事跡;
(四)開展中國特色社會主義和中國夢宣傳教育,引導各族群眾堅守中國是共同家園、中華民族是共同身份、中國人是共同名字、實現中華民族偉大復興是共同夢想;
(五)開展憲法以及有關法律法規和民族宗教政策宣傳教育;
(六)開展其他有關民族團結進步的宣傳教育。
第三十五條 自治區加強中華民族共同體理論體系建設,推進鑄牢中華民族共同體意識教育實踐基地建設,加強中華民族歷史和中華民族共同體理論研究。
第三十六條 各級人民政府應當加強各族群眾現代文明教育,傳播現代文明理念和行為方式,提高科學文化素質、道德水準和文明素養,引導各族群眾移風易俗,倡導健康文明的思想觀念、精神情趣和生活方式。
第三十七條 教育行政部門應當堅持將鑄牢中華民族共同體意識和民族團結進步內容納入辦學治校、教書育人全過程,列入教育教學計劃,推動黨的民族理論、民族政策進教材、進課堂、進頭腦,常態化開展鑄牢中華民族共同體意識示范校創建活動。學校應當加強對教師隊伍的民族團結進步教育培訓,組織學生開展民族團結進步專題教育和實踐活動。
各級黨校(行政學院)、社會主義學院等干部教育機構應當將鑄牢中華民族共同體意識和民族團結進步內容納入教育培訓的必修內容。
各類教育培訓機構、教育基地、圖書館、博物館、文化館(站)、少年宮、紀念館等應當將鑄牢中華民族共同體意識和民族團結進步列入宣傳教育內容。
第三十八條 文化旅游部門應當將鑄牢中華民族共同體意識和民族團結進步教育納入旅游行業培訓,規范旅游市場、風景名勝文字說明和導游講解。
旅游景區應當采取影像視頻、宣傳欄、宣傳冊、廣告標識等多種方式,將民族團結進步內容融入景點宣傳、導游解說詞,傳播中華民族共同體理念。
第三十九條 網信部門應當加強網絡文化建設,利用網絡新媒體、新技術、新業態,開展網上民族團結進步活動。
文化旅游、新聞出版、廣播電視、電影等部門應當創作生產和宣傳推廣以弘揚民族團結進步精神為主題的優秀文學、藝術作品、廣播影視節目以及出版物。
廣播電視臺、報刊出版單位、網絡信息服務提供者應當加強公益宣傳,結合西藏百萬農奴解放紀念日、民族團結進步宣傳活動月以及其他重大節慶、中華傳統節日等,廣泛宣傳民族團結進步精神和模范事跡。
第五章 保障監督
第四十條 自治區健全完善民族團結進步模范區創建工作機制,統籌協調、組織推進,明確職責、強化落實,協調解決重大問題。
第四十一條 自治區堅持新時代好干部標準,建設一支維護黨的集中統一領導態度特別堅決、明辨大是大非立場特別清醒、鑄牢中華民族共同體意識行動特別堅定、熱愛各族群眾感情特別真摯的干部隊伍,完善干部人才培養選拔、掛職鍛煉、交流任職機制。
第四十二條 自治區完善和落實領導干部聯系各族各界代表人士工作機制,做好各族各界代表人士團結、教育、服務、引導工作,充分發揮各族各界代表人士在民族團結進步模范創建中的積極作用。
第四十三條 自治區將民族團結進步模范區創建作為領導班子業績考核的內容,納入績效考核體系,實行領導責任制和年度目標考核制。
第四十四條 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應當將鑄牢中華民族共同體意識專項工作、民族團結進步模范區創建經費列入本級財政預算。
第四十五條 民族事務部門及相關部門應當建立健全民族工作方面重大突發事件預警、應急處置機制和預案,預防和化解各類影響民族團結的矛盾和糾紛。
各級行政機關和司法機關應當加強公共法律服務體系建設,完善人民調解、行政調解、司法調解聯動工作體系和司法救助體系,暢通各族群眾合法表達利益訴求渠道。
第四十六條 各級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應當開展對民族團結進步有關法律法規的執法檢查,定期聽取同級人民政府民族團結進步模范區創建工作報告,加強對民族團結進步模范區創建工作的監督。
第四十七條 任何組織和個人對民族團結進步模范區創建工作有依法向國家機關提出批評建議的權利,對國家機關及其工作人員在民族團結進步模范區創建工作中的違法失職行為有提出申訴、控告和檢舉的權利,對妨礙或者破壞民族團結進步的違法行為有制止和舉報的權利。
第六章 法律責任
第四十八條 違反本條例規定,各級人民政府、有關部門不履行民族團結進步模范區創建職責或者有其他濫用職權、玩忽職守、徇私舞弊行為的,對負有責任的領導人員和直接責任人員依法給予處分。
第四十九條 違反本條例規定,本條例未規定處罰的行為,其他法律法規已有處罰規定的,從其規定。
第七章 附則
第五十條 本條例自2025年3月1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