湛江市海上交通安全管理規定
湛江市海上交通安全管理規定
廣東省湛江市人民政府
湛江市海上交通安全管理規定
湛江市海上交通安全管理規定
(2024年12月24日湛江市人民政府令第13號公布 自2025年4月1日起施行)
第一章 總則
第一條 為了加強海上交通安全管理,維護海上交通秩序,保障人民群眾生命財產安全,促進經濟和社會發展,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海上交通安全法》《中華人民共和國安全生產法》等法律、法規,結合本市實際,制定本規定。
第二條 在湛江海域內從事航行、停泊、作業、搜尋救助以及其他與海上交通安全相關的活動,適用本規定。
第三條 海上交通安全工作應當堅持中國共產黨的領導,遵循安全第一、預防為主、依法管理、綜合治理的原則,保障海上交通安全、有序、暢通。
第四條 市、縣級人民政府應當加強對海上交通安全工作的領導,為海上搜尋救助等海上交通安全工作提供必要的經費保障,建立健全海上交通安全工作協調機制,統籌解決海上交通安全管理工作的重大問題。
市、縣級人民政府應當加強海上交通安全的宣傳教育,組織開展海上交通安全法律、法規以及安全知識、應急技能的宣傳、教育活動,提高全社會的海上交通安全意識。
第五條 鄉鎮人民政府、街道辦事處應當對本轄區內海上交通安全管理履行下列職責:
�。ㄒ唬┲笇А⒍酱俅澹ň樱┟裎瘑T會、船舶(包括鄉鎮船舶以及養殖漁排在內)和海上設施所有人建立健全安全責任制,落實安全隱患的防范和整改工作;
�。ǘ⿲w或者個人所有的“三無”船舶以及國家強制報廢的船舶進行定期排查,建立管理臺賬,督促船舶所有人、管理人或者使用人停止航行、作業等違法行為,并按照監管職責分工分別報送相關主管部門依法處理;
�。ㄈ┙⒔∪l鎮船舶數據庫,負責鄉鎮船舶的編號造冊、船(號)牌及相關證書發放等具體工作,開展必要的船舶日常安全檢查和救生知識宣傳;
�。ㄋ模┡浜舷嚓P部門做好鄉鎮船舶操作人員海上安全與防污染知識和船舶操縱技能培訓;
�。ㄎ澹﹨f同調查、處理鄉鎮船舶海上交通事故;
(六)明確承擔海上交通安全管理工作的機構和人員;
�。ㄆ撸﹨f助漁業主管部門做好休閑海釣活動、海洋牧場的安全管理工作;
(八)加強轄區內舉辦年例、龍舟比賽等傳統民俗活動期間的海上交通安全管理;
�。ň牛┛h級人民政府及其相關部門依法交辦的其他海上交通安全管理工作。
第六條 湛江經濟技術開發區、湛江高新技術產業開發區、湛江綜合保稅區等管理委員會按照規定職責做好海上交通安全管理的有關工作。
第七條 海事管理機構按照職責負責海上交通安全監督管理工作。
第八條 交通運輸主管部門應當履行下列海上交通安全管理職責:
�。ㄒ唬┒酱�、指導行業范圍內的港口和水路運輸企業建立健全行業安全生產和安全管理責任制度,及時排查和整治安全隱患;
�。ǘ┮婪▽π袠I范圍內的港口和水路運輸企業實施安全生產監督檢查,制止、處理各種侵占和破壞港口及其設施的行為,負責對管轄范圍內港口、航道及水路運輸違反交通行政法律、法規和規章行為的查處;
�。ㄈ└鶕氊熃M織制定所管理港口的章程,明確港口的范圍、地理位置、航道條件、港池水深及港區水域范圍等情況,并向社會公布;
�。ㄋ模┮婪〞J鹿芾頇C構論證橋梁水域范圍并向社會公布;
�。ㄎ澹┓�、法規、規章和本級人民政府規定的其他海上交通安全管理職責。
第九條 漁業主管部門應當履行下列海上交通安全管理職責:
�。ㄒ唬┙⒔∪钸h海養殖生產、休閑海釣等漁業生產安全管理制度,依法對漁業生產安全實施監督檢查;
�。ǘ┮婪▽Q竽翀�、休閑海釣活動進行行業管理,指導、督促相關生產經營單位建立健全海上交通安全生產和安全管理責任制度,及時排查和整治安全隱患;
�。ㄈ┮婪ê税l休閑漁業捕撈許可證,根據轄區內漁業水域和漁業資源狀況劃定休閑海釣區;
(四)指導、協調及聯系海洋綜合執法機構開展有關漁政監督管理工作;
�。ㄎ澹┲笇оl鎮人民政府、街道辦事處開展鄉鎮船舶安全生產監督管理工作;
(六)依法制定所管理漁港的章程,明確漁港陸域、水域范圍等情況,設立相應的界碑(標),并向社會公布;
�。ㄆ撸┓�、法規、規章和本級人民政府規定的其他海上交通安全管理職責。
第十條 海洋綜合執法機構應當履行下列海上交通安全管理職責:
�。ㄒ唬┙⒔∪珴O業船舶、漁業船員安全監督檢查制度,依法對漁業船舶、漁業船員實施安全監督檢查,查處各類違法行為;
�。ǘ┰诼氊煼秶鷥葘O港、海洋牧場、休閑海釣區等海域內的漁業秩序進行監督管理;
�。ㄈ┮婪▽I伴_采用海實施監督檢查,監督海砂開采者按照要求進行海砂開采作業;
�。ㄋ模┰诼氊煼秶鷥扰浜献龊脻O港水域內非軍事船舶污染海洋環境的應急處置工作;
�。ㄎ澹┓�、法規、規章和本級人民政府規定的其他海上交通安全管理職責。
第十一條 發展改革、公安、應急管理、消防救援、市場監督管理、生態環境、航道、自然資源、海警、海關、邊檢、氣象、民政、衛生健康、教育、文廣旅體和財政等有關主管部門、機構按照各自職責做好海上交通安全管理的相關工作。
第十二條 從事與海上交通安全有關的生產經營單位,應當落實海上交通安全的主體責任,建立健全海上交通安全生產責任制和安全生產規章制度,通過采取技術、管理措施,及時發現并消除海上交通安全隱患。
第十三條 海上交通安全工作應當加強安全治理數字化建設,提高船舶管理、通航保障、海上搜尋救助等方面的智慧化、精準化、協同化水平。
第二章 一般規定
第十四條 “三無”船舶以及國家強制報廢的船舶不得在海上航行、作業。
海事、漁業、海洋綜合執法、交通運輸、文廣旅體、公安、海警等主管部門、機構應當依法履行職責,開展聯合執法,對轄區內“三無”船舶進行清理整治,加強在相關海域以及港口、渡口等海上設施的執法巡查,發現疑似“三無”船舶的,應當向發現地縣級人民政府申請開展認定工作,并做好船舶扣押、保管、勘驗準備和相關保障工作。涉漁“三無”船舶由漁業主管部門負責牽頭組織各相關部門開展清理整治工作。
縣級以上人民政府可以在本行政區域內建立“三無”船舶保管場。
第十五條 水路運輸船舶航行和作業期間,艙面人員進行臨水作業時應當按照規定穿著救生衣。
開敞式船(艇)航行時,船上人員應當按照規定穿著救生衣或者攜帶救生浮具。
漁業船舶船上人員臨水作業時,應當按照規定穿著救生衣。
第十六條 船長全面負責船舶航行、停泊和作業的安全。國家規定不需要配備船長的船舶,船舶的所有人或者經營人應當指定實際負責管理、指揮和操控船舶的駕駛人員履行船長職責。
船員應當按照有關航行、值班的規章制度和操作規程以及船長的指令操縱、管理船舶,保持安全值班,不得擅離職守。船員履行在船值班職責前和值班期間,不得攝入可能影響安全值班的食品、藥品或者其他物品。
第十七條 船舶應當根據本船的種類、噸位大小、長度、吃水狀況在公布的錨地范圍內錨泊。
遇有緊急情況需要在橋梁水域、航道、港池和其它禁錨區臨時錨泊的,應當立即向海事管理機構報告船位和動態信息,并采取相應安全措施,盡快駛離前往安全位置錨泊。
第十八條 禁止在橋梁水域、航道、港池、掉頭區、警戒區、禁航區、錨地、安全作業區內進行捕撈、養殖、種植等有礙航行安全的活動。
第十九條 船舶應當按照規定用途、范圍使用,載人、載貨不得超過準載人數和準載貨物重量。
鄉鎮船舶、漁業船舶等船舶不得非法載客。
第二十條 受雷雨大風、臺風、寒潮、風暴潮等惡劣天氣影響期間,船舶、海上設施應當按照相應的應急預案及時采取安全防范措施,并遵守主管機關發布的相關指令;需要轉移船舶或者撤離人員的,按照有關規定執行。
第二十一條 船舶應當使用符合標準和要求的船用燃油。
市場監督管理、海洋綜合執法和海事等主管部門、機構應當按照各自職責對船用燃油質量進行抽檢,并定期公布抽檢結果,依法查處各類經營、使用不符合標準的船用燃油等違法行為。
第三章 通航安全保障
第二十二條 體育運動船舶應當避免在船舶定線區、航道、錨地、養殖區、渡口附近海域、海上交通密集區及其他交通管制海域航行;確需進入上述海域航行的,應當聽從海事管理機構的指揮,并遵守限速規定。
第二十三條 潛水等高危險性海上體育項目經營者應當制定可行的安全保障措施和安全救護應急預案,防止危及消費者人身安全的事故發生;當事故發生時,經營者應當及時予以救助,保護現場,并報告有關部門調查處理。
潛水等高危險性海上體育項目經營者應當做好經營場所、器材和設施的維護保養工作,并建立自檢制度,及時消除安全隱患,確保其安全正常使用。
鼓勵潛水等高危險性海上體育項目經營者依法投保有關責任保險,消費者依法投保意外傷害保險。
第二十四條 在海域內從事體育、娛樂等水上水下活動,應當編制活動方案、安全保障和應急方案,并遵守海上交通安全管理規定;參與護航的船舶不得違規航行、作業、停泊;可能影響海上交通安全的,應當提前十個工作日將活動涉及的海域范圍報告海事管理機構。
第二十五條 港口經營人應當落實港口安全管理主體責任,并遵守下列規定:
�。ㄒ唬┘訌姲踩芾恚晟拼昂叫�、靠泊和裝卸貨物的安全生產條件;
�。ǘ┙⒔∪踩芾頇C制,加強安全巡查,發現存在影響通航安全的隱患時,應當及時采取應急措施消除隱患,并將巡查結果書面報送海事管理機構和交通運輸主管部門;
�。ㄈ┡c船舶商定設置人員登離的船岸安全通道;
(四)在碼頭前沿顯著位置公布前沿停泊水域水深、范圍和船岸聯系方式等信息;
�。ㄎ澹┎坏脼闊o船舶營業運輸證或者超越經營范圍的船舶提供服務;
(六)按規定安排碼頭泊位和生產作業,確保港口生產安全;
�。ㄆ撸┘訌妼Υa頭前沿停泊水域等水域的回淤監測,新建工程投入營運后前三年應當每半年掃測一次,以后每年掃測一次,水深達不到設計通航水深時應當及時進行維護,并將掃測資料報送海事管理機構和交通運輸主管部門;
(八)按規定配備用于船岸聯系的無線電臺及設備,并保持船岸間的通信暢通;
�。ň牛┎坏贸羞\、接收無合法海砂來源證明的海砂;
�。ㄊ┓�、法規和規章規定的其他要求。
第二十六條 航道、錨地、碼頭泊位、港池等港口設施的管理維護單位應當保持上述港口設施處于良好通航技術狀態,發現其技術參數發生變化影響海上交通安全的,應當及時報告海事管理機構和交通運輸主管部門,并采取措施恢復正常狀態。
第二十七條 橋梁建設單位應當按照規定落實橋梁防撞設施、助航標志、安全標志、視頻監控設施等海上交通安全設施,與主體工程同時設計、同時施工、同時投入生產和使用,并做好日常維護保養工作。
橋梁建設施工期間,設置施工棧橋、平臺的,應當在其周圍設置警示燈帶,且燈光不得影響過往船舶安全航行和附近航標正常工作效能,并按要求設置臨時助航標志,確保船舶安全通航。
第二十八條 橋梁管理單位應當建立健全橋梁安全管理機制,發現橋梁存在影響通航安全的隱患時,應當及時向過往船舶發出預警信息,采取應急措施,并向海事管理機構和交通運輸主管部門報告。
橋梁運營期間設置的夜間景觀燈光不得影響過往船舶安全航行和附近航標正常工作效能。
第二十九條 船舶在通過橋梁水域時,應當遵守下列規定:
(一)熟悉掌握通航橋孔凈空尺度等參數,保留足夠的富裕凈空高度,并從限定的通航橋孔通過,不得穿越禁航橋孔;
(二)進入橋梁水域前,應當備車并對船舶主要航行設備、號燈、號型等進行檢查,確保其處于良好技術狀態;
(三)加強瞭望,及時與過往船舶取得聯系,明確各自動態及會讓意圖;
�。ㄋ模┳袷貥蛄核虻南匏僖幎�,保持安全航速航行;
�。ㄎ澹┓�、法規和規章規定的其他要求。
第三十條 船舶在通過湛江海灣大橋水域時,除應當遵守本規定第二十九條的規定外,還應當遵守海事管理機構公布的特殊航行規定。
第四章 鄉鎮船舶安全管理
第三十一條 鄉鎮船舶所有人應當遵守海上交通安全管理相關法律法規和政策規定。
鄉鎮船舶所有人應當定期檢查、保養鄉鎮船舶及其安全設備,及時消除安全隱患,確保鄉鎮船舶處于適航狀態。
鄉鎮船舶所有人應當按照規定報告海上交通事故,并配合事故調查。
第三十二條 鄉鎮船舶應當遵守下列規定:
�。ㄒ唬┰谝幎ǖ暮S騼群叫凶鳂I;
�。ǘ┰陲L、浪、霧等適航氣象條件下航行作業;
(三)按規定配備消防、救生等安全設備;
(四)船上人員按規定穿著救生衣;
�。ㄎ澹┳袷乇芘鲆巹t和有關主管部門公布的特殊航行規定。
第三十三條 鄉鎮船舶發生海上交通事故的,在船人員應當奮力自救,并迅速向就近的鄉鎮人民政府、街道辦事處和海上搜救機構報告;事故現場的其他船舶,在確保自身安全情況下應當全力施救。
鄉鎮船舶單方或者鄉鎮船舶之間的事故,由事故發生地的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按照有關規定組織調查處理�?h級人民政府對管轄權發生爭議的,由市級人民政府指定管轄,相關政府和部門應當對事故的調查處理予以協助。
鄉鎮船舶與其他船舶發生事故的,依照有關法律法規的規定調查處理。
第三十四條 鄉鎮船舶實行總量控制、存量過渡、只減不增的原則。
鄉鎮人民政府、街道辦事處對已完成摸查且符合安全生產基本條件的船舶,進行記錄、測量、標識及造冊,核定載人數量和活動范圍,做好臺賬化管理和日常安全管理工作。
不符合安全生產基本條件的,由鄉鎮人民政府、街道辦事處在職責范圍內按照有關規定予以處理或者報告相關主管部門依法處理。
第五章 海上風電場安全管理
第三十五條 海上風電場項目的選址應當遵守相關國際公約、國內法規和技術標準,科學合理規劃,加強通航安全專題研究,保障海上風電場水域通航安全。
第三十六條 發展改革主管部門依法履行海上風電行業安全監督管理職責,督促各項目參建單位履行安全生產主體責任和執行勘察、設計、施工、運維等環節各項安全措施以及落實各項安全管理制度。
海事、漁業、海洋綜合執法等主管部門、機構按照規定職責做好海上風電安全監督管理的有關工作。
第三十七條 海上風電項目業主(管理)、建設、施工、運維等單位應當依照有關法律法規,落實安全生產主體責任,并根據自身安全生產主體責任采取下列相應的措施保障安全:
(一)依法辦理海上風電項目核準、許可等相關手續;
�。ǘ┙⒔∪踩a組織管理、投入保障、風險管控、隱患排查治理、應急處置等機制;
�。ㄈ┘訌妼I巷L電項目參建及運維單位的組織、協調和監督,督促其完善安全生產條件和落實各項安全保障措施;
�。ㄋ模┌匆幎▽辈�、設計、施工、安裝調試、監理、運維、船舶運營等單位的資質進行審核,與相關單位簽訂安全生產協議,督促其落實各項安全保障措施;
(五)制定施工通航安全保障方案,保障施工作業及其周邊海域交通安全,加強現場船舶、人員的安全管理;
�。┲贫êI巷L電生產安全事故應急預案并定期組織應急演練,加強海上風電專業應急救援隊伍建設,按規定配備專業應急救援裝備,提升應急救援能力;
�。ㄆ撸┌匆幎ㄔO置海上風電場專用航標、海底電纜標識、防撞設施或者警戒船,并定期檢查確保其正常運轉;
(八)按規定建立出海人員動態管理臺賬,對出海作業各類人員進行動態管理;
�。ň牛┢渌麘敳扇〉陌踩U洗胧�
第三十八條 參與海上風電場施工、運維的船舶應當持有有效的船舶證書和文書,按照規定配備相應的救生、消防、通信以及防污染等設施和設備,并確保處于良好工作狀態。
參與海上風電場施工、運維的船舶不得超定額載客、超抗風等級或者超能見度標準航行。
第三十九條 過往船舶航經海上風電場水域附近時,應當加強瞭望,安全謹慎駕駛,如因緊急情況需要錨泊的,應當盡量遠離海上風電場水域,并立即向海事管理機構報告,按照規定正確顯示號燈、號型,采取有效措施盡快駛離。
第四十條 船員應當持有合格有效證書,熟悉船舶相關設備使用和各類應急操作,熟悉風電場附近水域通航環境及氣象、水文、海況、航行通(警)告等情況。
海上風電作業人員應當接受安全生產教育和培訓,取得相關培訓合格證明,確保掌握海上救生、消防等基本知識,熟悉作業區域的氣象海況、工況條件和安全要求等。
臨時性出海人員出海前應當接受安全教育,通過閱讀資料、觀看視頻等方式掌握必要的安全和救生知識。
出海人員出海前應當檢查和佩帶好相關的救護、照明、通訊等個人防護用品,鼓勵配帶具有定位和報警功能的電子設備。
第六章 海上采砂場安全管理
第四十一條 海砂開采實行統一規劃、合理布局、綜合利用、確保安全的原則,不得影響船舶正常航行安全。
第四十二條 海砂開采應當依法辦理有關批準手續,按照批準的海域范圍和方式開采,采取必要的生態保護措施,不得影響海岸、海堤、港口、航道、路橋等的安全。
第四十三條 載運海砂資源應當持有合法來源證明;海砂開采者應當為載運海砂的船舶提供合法來源證明,并接受有關主管部門的檢查。
第四十四條 海砂開采者應當落實安全生產主體責任,并遵守下列規定:
(一)加強安全生產管理,落實安全生產保障措施和海上交通安全管理措施,保障從業人員的安全生產權利和船舶通航安全;
(二)建立健全海上交通安全生產主體責任制和安全生產規章制度,編制施工通航安全保障方案,落實通航安全防范措施,保障施工作業及其周邊海域交通安全;
�。ㄈ┲贫êI伴_采海上交通安全事故應急預案并定期組織應急演練;
(四)法律、法規和規章規定的其他要求。
第四十五條 海砂開采和運輸船舶應當滿足海區安全作業要求,保證船舶適航、船員適任、船載適當。
第四十六條 海洋綜合執法機構應當加強海砂開采海域的巡查,加強海砂開采現場的監視、監控,并將相關數據信息資源與海事管理機構共享。
第七章 海洋牧場安全管理
第四十七條 海洋牧場的開發、建設和經營,不得影響船舶正常航行安全和海上公共設施安全。
第四十八條 海洋綜合執法機構負責對機動漁船底拖網禁漁區線內側海域的水產養殖活動進行監督檢查,查處各類違法行為。
海警機構依法對機動漁船底拖網禁漁區線外側海域和特定漁業資源漁場漁業生產作業進行監督檢查,查處各類違法行為。
第四十九條 海洋牧場經營人應當遵守有關安全生產、海上交通安全的法律法規,加強安全生產管理,建立健全全員安全生產責任制和安全生產規章制度。
海洋牧場經營人應當加大對安全生產資金、物資、技術、人員的投入保障力度,改善安全生產條件,加強安全生產標準化、信息化建設。
海洋牧場經營人應當建立相關的應急預案,并定期組織演練。
第五十條 海洋牧場所在海域的專用航標,按照相關法律、法規和規章的規定進行設置。
第五十一條 新建的漁業養殖工船應當符合有關法律、法規、規章以及強制性標準和技術規范的要求,經船舶檢驗機構檢驗合格,取得相應證書、文書。
漁業養殖工船應當按照規定的用途使用,依法定期進行安全技術檢驗。
重力式網箱、桁架類網箱以及養殖平臺建造應當符合相關規范和標準的技術要求。
第五十二條 海洋牧場平臺經營人應當遵守下列規定:
(一)按照有關法律法規和標準,采取有效措施,防止造成海洋環境污染;
�。ǘ﹪栏駡绦邪踩a、消防安全等管理規定,按規定配備掌握消防、通信、救生等專業技術人員;
�。ㄈ┙⑷粘>S護保養、安全生產培訓等制度,制定崗位安全操作規程,完善安全營運檔案,定期排查安全隱患;
�。ㄋ模┌匆幎ㄅ鋫溥m合的海陸通訊設備,保持通訊暢通;
(五)法律、法規和規章規定的其他要求。
第五十三條 海洋牧場平臺臨時登乘人員應當遵守下列規定:
�。ㄒ唬┳袷毓芾碇贫群筒僮饕幊�,服從平臺管理人員管理,接受必要的安全檢查;
(二)按規定穿著救生衣;
�。ㄈ┦煜け匾暮I暇壬R,了解緊急情況下應當采取的應急措施;
(四)法律、法規和規章規定的其他要求。
第八章 休閑海釣安全管理
第五十四條 休閑海釣區應當符合國土空間規劃、海岸帶綜合保護與利用總體規劃等相關規定,并且避開航道、錨地、漁業生產作業區。
第五十五條 休閑海釣經營單位應當具備與休閑海釣經營項目相匹配的接待能力,并配備專職管理人員,設有健全的管理機構、明確的職責分工、完善的管理制度和規定,制定海釣安全管理制度和應急預案,定期組織開展海釣安全教育和應急演練。
休閑海釣經營單位應當定期組織從業人員培訓,提高安全保障能力;在海釣活動開始前,經營單位應當對參與活動的人員作相應的安全注意事項說明,進行安全須知講解。
從事海上垂釣的休閑漁船,應當按照《中華人民共和國漁業法》《漁業捕撈許可管理規定》等相關規定要求,申請取得休閑漁業捕撈許可證。
第五十六條 休閑海釣漁業船舶從事休閑海釣活動應當遵守下列規定:
�。ㄒ唬┳袷貪O業船舶安全生產有關規定和避碰規則;
�。ǘ┌匆幎ㄅ渲孟�、救生、無線電通信、信號、航行設備,以及漁業安全生產通信指揮系統終端等安全設備;
(三)不得超過核定航區或者抗風等級航行;
�。ㄋ模┯鲇袗毫犹鞖夂秃r,服從海事管理機構發布的海上交通管制措施;
(五)遵守航行規范和載客人數核定要求;
�。┓伞⒎ㄒ幒鸵幷乱幎ǖ钠渌蟆�
第五十七條 休閑海釣漁業船舶的船長應當對該船舶的航行安全及休閑海釣活動安全負責,協助有關主管部門做好對船上人員海釣行為的監督管理工作。
第五十八條 海洋綜合執法機構應當在從事休閑海釣活動的休閑海釣漁業船舶、海釣人員專用靠泊和服務的碼頭定期開展休閑漁業捕撈許可證查驗、船舶現場檢查、漁獲物檢查等監督管理工作。
第九章 海上搜尋救助
第五十九條 市、縣級人民政府設立海上搜救機構,負責統一組織、協調和指揮轄區內海上搜尋救助工作,并履行以下職責:
�。ㄒ唬﹫绦泻I纤褜ぞ戎姆�、法規、規章;
�。ǘ┚幹坪I纤褜ぞ戎鷳北U�、演習預算;
(三)制定海上搜尋救助應急預案和相關制度;
�。ㄋ模┙M織海上搜尋救助訓練、演習和相關培訓;
�。ㄎ澹┙M織實施海上搜尋救助補償和獎勵;
�。┐_定海上搜尋救助成員單位;
�。ㄆ撸┙M織、協調和指揮海上搜尋救助行動;
�。ò耍┓�、法規和規章規定的其他職責。
第六十條 海上搜救機構由本級人民政府有關部門和相關單位組成。各海上搜尋救助成員單位按照各自分工具體履行下列職責,其所屬的海上搜尋救助隊伍、設施和設備應當服從海上搜救機構統一組織、協調和指揮:
(一)海事管理機構承擔海上搜救機構的日常工作,負責組織協調本系統力量、相關船舶參加海上搜尋救助行動;
�。ǘ┖Q缶C合執法機構負責組織所屬船舶和協調漁業船舶參加海上搜尋救助行動,協調做好獲救漁業船舶及船上人員的善后處理工作以及查找、提供漁業船舶的詳細資料;
(三)交通運輸部門負責組織港口、公路及其他交通資源參加海上搜尋救助行動;
�。ㄋ模┕矙C關在職責范圍內做好海上搜尋救助現場治安秩序的維護工作;負責陸上交通管制,提供出入境便捷服務,協助開展善后處理工作;
�。ㄎ澹⿷惫芾聿块T負責協助開展重大海上險情事故應急處置工作,協調相關應急物資、專家等應急資源參加海上應急救援工作,提供信息和物資支持;
(六)生態環境部門負責組織實施生態環境應急監測,配合做好海上污染事故處置工作;
�。ㄆ撸┟裾块T負責按照自身職責,依法做好死亡人員的相關善后處置;
(八)衛生健康部門負責提供遇險人員醫療急救咨詢、遇險人員抵岸后急救轉運和收治等保障工作,做好疫情防控工作;
�。ň牛┴斦块T負責按照國家有關規定,承擔地方財政事權,為海上搜尋救助提供必要的經費保障;
�。ㄊ┩馐虏块T負責海上搜尋救助行動中涉外事宜的政策指導和協調處理工作;
(十一)海警機構在職責范圍內做好海上搜尋救助海域現場治安秩序的管理工作,參加海上搜尋救助行動;
�。ㄊ庀蟆⒚窈�、通信、海關、文廣旅體等有關主管部門、單位根據職責及海上搜尋救助應急預案做好海上搜尋救助相關工作;
�。ㄊ└饔嘘P的港航企業、航空公司等單位根據海上搜救機構的要求參加海上搜尋救助行動,并服從海上搜救機構的指揮。
第六十一條 海上不明污染源事故的處置實行屬地為主原則,縣級以上人民政府負責其轄區海上不明污染源事故的應急處置工作。
第六十二條 鼓勵社會力量通過建立專業海上搜尋救助隊伍等形式參與和支持海上搜尋救助工作。
市、縣級人民政府應當按照國家有關規定,對在海上搜尋救助工作中作出顯著成績的單位和個人給予表彰獎勵。
第六十三條 市、縣級人民政府應當及時組織醫療機構為遇險人員提供緊急醫療救助,為獲救人員提供必要的生活保障,并組織有關部門采取善后措施,維護社會穩定。
第六十四條 海上搜尋救助行動結束后,海上搜救機構應當組織相關單位和人員,對搜尋救助行動進行后評估。
市、縣級人民政府應當對評估發現的本行政區域內容易引發特別重大、重大險情的危險源、危險區域進行檢查,并責令有關單位采取安全防范措施。
第六十五條 市、縣級人民政府應當加強搜尋救助基地、應急值守待命點、碼頭、避風錨地等海上救助基礎設施建設,建立健全海上搜尋救助設備和物資儲備制度,提高海上搜尋救助能力。
海上搜尋救助成員單位、專業海上搜尋救助隊伍應當將所屬具有搜尋救助能力的船舶、設施、設備、航空器等裝備及相關人員的基本情況、變動情況向海上搜救機構備案,并定期對上述裝備進行維護保養,建立健全應急值班和通信聯絡制度,保持與海上搜救機構應急通訊渠道暢通。
市、縣級人民政府應當在海上搜救機構配備專業搜救協調員和專職應急值班人員,設置并公布海上遇險求救專用電話,實行二十四小時值班制度。
第十章 法律責任
第六十六條 違反本規定的行為,相關法律、法規、規章已規定法律責任的,從其規定。
第六十七條 違反本規定第十八條規定,在橋梁水域、安全作業區、港外錨地內從事養殖、種植的,由海事管理機構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海上交通安全法》《廣東省橋梁水域通航安全管理規定》等有關規定予以處理。
違反本規定第十八條規定,在航道內設置漁具或者水產養殖設施的,由交通運輸主管部門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航道法》等有關規定予以處理。
漁業船舶違反本規定第十八條規定,在航道、港池、掉頭區、警戒區、禁航區、錨地內進行捕撈等有礙航行安全活動的,由海事管理機構、海洋綜合執法機構在各自職責范圍內按照有關規定予以處理。
第六十八條 違反本規定第十九條第二款規定,鄉鎮船舶、漁業船舶等船舶非法載客的,由鄉鎮人民政府、街道辦事處、海洋綜合執法機構在各自職責范圍內按照有關規定予以處理。
第六十九條 鄉鎮船舶違反本規定第三十二條規定的,由鄉鎮人民政府、街道辦事處責令鄉鎮船舶所有人改正;涉及違反治安管理、走私、偷渡、販毒、危害海上交通安全、非法捕撈等違法行為的,由公安、海警、海事、漁業、海洋綜合執法等有關主管部門、機構在各自職責范圍內按照有關規定予以處理。
第七十條 主管機關工作人員不依法履行海上交通安全監督管理職責,有濫用職權、玩忽職守、徇私舞弊等行為的,依法給予處分;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第七十一條 有關單位和個人拒絕、阻礙主管機關工作人員依法執行公務或者有其他違反本規定的行為,構成違反治安管理行為的,依法給予治安管理處罰;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第十一章 附則
第七十二條 本規定下列用語的含義是:
�。ㄒ唬叭裏o”船舶,是指具有無船名船號、無船舶證書、無船籍港等情形,在水上航行、停泊、作業的各類機動、非機動船舶以及其他按照船舶管理的水上移動或者漂浮設施、裝置。
(二)漁業船舶,是指依法登記,從事漁業生產的船舶以及為漁業生產服務的船舶,不包括鄉鎮船舶。
(三)鄉鎮船舶,是指按照規定程序取得《鄉鎮船舶安全管理證書》的涉漁船舶。
�。ㄋ模┖I巷L電場水域,是指海上風電場外圍風機包圍海域及其外延五百米的海域范圍。
�。ㄎ澹┡R時性出海人員,是指除船員和海上風電作業人員以外,不承擔海上風電施工、運維等日常操作任務的臨時性前往海上風電場的人員。
�。┖Q竽翀�,是指基于海洋生態系統原理,在特定海域,通過人工魚礁、增殖放流等措施,構建或者修復海洋生物繁殖、生長、索餌或者避敵所需的場所,增殖養護漁業資源,改善海域生態環境,實現漁業資源可持續利用的漁業模式。
�。ㄆ撸┬蓍e海釣漁業船舶,是指經漁業船舶檢驗機構檢驗合格,依法取得漁業船舶登記,從事非生產性海上休閑海釣活動并取得休閑漁業捕撈許可證的漁業船舶。
(八)海上搜尋救助,是指船舶、海上設施、航空器及人員在海上遇險,造成或者可能造成人員傷亡、海洋環境污染時,海上搜救機構統一組織、協調和指揮搜尋救助力量,搜尋救助遇險人員,控制海洋環境污染的活動。
第七十三條 本規定自2025年4月1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