廣東徐聞珊瑚礁國家級自然保護區管理辦法
廣東徐聞珊瑚礁國家級自然保護區管理辦法
廣東省湛江市人民政府
廣東徐聞珊瑚礁國家級自然保護區管理辦法
廣東徐聞珊瑚礁國家級自然保護區管理辦法
(2023年3月27日湛江市人民政府令第11號公布 自2023年6月1日起施行)
第一條 為了加強廣東徐聞珊瑚礁國家級自然保護區(以下 簡稱保護區)的建設和管理,保護珊瑚礁生態系統和生物多樣性,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海洋環境保護法》《中華人民共和國自然保護區條例》和《廣東省環境保護條例》等有關法律法規,結合實際,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 本辦法適用于保護區的保護、建設、利用和監管活動。
保護區位于雷州半島的西南部,地處徐聞縣境內,分布在角尾鄉、邁陳鎮、西連鎮的西部海區。具體范圍、面積和功能分區以國務院授權部門的公布為準。
第三條 保護區實行保護優先、規范利用、嚴格監管的原則,維護珊瑚礁生態系統的自然狀態和完整性,并妥善處理與當地經濟建設和居民生產、生活的關系。
第四條 市人民政府加強對保護區工作的領導。徐聞縣人民政府依照職權管理保護區生態環境保護工作,承擔保護區經濟發展、社會管理、公共服務、防災減災、市場監管等職責。
角尾鄉、邁陳鎮、西連鎮人民政府應當采取措施,鼓勵和支持保護區周邊的村民委員會、學校通過多種形式教育、引導居民和未成年人遵守有關保護區法律法規和管理制度;鼓勵和支持單位、個人開展保護區生態保護公益性活動。
角尾鄉、邁陳鎮、西連鎮人民政府應當在職責范圍內依法及時處理危害保護區的違法行為,并通報徐聞縣有關主管部門。
第五條 保護區管理機構依法負責保護區的具體管理工作。
市、徐聞縣自然資源、生態環境、農業農村、公安和旅游等有關主管部門,應當嚴格履行職責,協同做好保護工作。
海洋綜合執法機構應當與保護區管理機構以及相關主管部門協同配合,依法及時查處損害保護區生態環境和自然資源的違法行為。
第六條 徐聞縣人民政府,市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農業農村、生態環境、自然資源等有關主管部門應當采取措施,扶持和規范保護區周邊居民從事環境友好型生產經營活動,通過技能培訓、社會保障、生態補償、推行參與式社區管理等途徑幫助保護區周邊居民轉變生產生活方式。
第七條 徐聞縣人民政府,市生態環境、自然資源、農業農村等有關主管部門應當在各自職責范圍內加強保護區的環境質量監測、生態監測和環境監督性監測,實行信息共享。
第八條 對造成保護區環境污染、生態破壞的行為,符合法律規定的機關或者有關組織依法提起環境公益訴訟的,有關主管部門應當依法給予支持。
第九條 根據管護工作需要,在保護區可以設立界碑、界樁、海上界址浮標、管護圍欄以及標識牌、保護標志、監測站等管護設施。管護設施的設置不得破壞珊瑚礁生態系統和自然景觀。
依照前款規定設置管護設施可能影響海上交通的,應當事先征求海事管理機構、航道管理機構的意見。
任何單位或者個人,不得擅自移動或者破壞保護區的界碑、界樁、海上界址浮標、管護圍欄以及標識牌、保護標志、監測站等管護設施。
第十條 在保護區的核心區禁止任何人進入和任何生產建設活動。因科學研究確實需要進入核心區開展觀測、調查活動的,應當事先向保護區管理機構提交申請和活動計劃,經依法批準后進行。
第十一條 在保護區的緩沖區禁止建設任何生產設施和開展旅游、生產經營活動。
依法可以進入保護區的緩沖區開展科學研究、教學實習、標本采集活動的,應當事先向保護區管理機構提交申請和活動計劃,經依法批準后進行。
從事前款活動的單位、個人,應當將其活動成果的副本提交保護區管理機構。
第十二條 在保護區的實驗區禁止從事污染環境、破壞資源或者景觀的海岸工程項目建設或者其他活動。
依法可以進入保護區的實驗區開展參觀、旅游活動的,應當嚴格按照保護區管理機構編制的方案進行,并服從保護區管理機構的管理。
第十三條 每年3月1日至5月31日的珊瑚蟲排卵繁殖期, 在保護區的實驗區禁止開展參觀、旅游活動;嚴格控制科學研究和教學實習活動。
第十四條 禁止采挖、破壞珊瑚或者珊瑚礁。
因科學研究需要采挖珊瑚或者珊瑚礁的,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野生動物保護法》和《廣東省野生動物保護管理條例》的規定進行。
第十五條 禁止在保護區開展海水養殖活動。海洋綜合執法機構應當加強保護區內執法檢查,依法查處非法養殖等違法行為。
第十六條 禁止在保護區進行砍伐、放牧、狩獵、捕撈、采藥、開墾、燒荒、開礦、采石、挖沙以及其他破壞珊瑚礁生態系統的活動。法律、行政法規另有規定的,從其規定。
第十七條 禁止在保護區新建入海排污口等排污設施。原有的入海排污口等排污設施由徐聞縣人民政府依法責令其遷移或者關閉。
第十八條 在保護區海域范圍內違反本辦法的下列行為,由海洋綜合執法機構依照有關法律法規的規定進行查處:
(一)擅自移動或者破壞保護區界碑、界樁、海上界址浮標等界標的;
(二)未經批準進入保護區或者在保護區內不服從保護區管理機構管理的;
(三)經批準在保護區的緩沖區從事科學研究、教學實習和標 本采集的單位或者個人,不向保護區管理機構提交活動成果副本的;
(四)在保護區進行砍伐、放牧、狩獵、捕撈、采藥、開墾、燒荒、開礦、采石、挖沙等活動的;
(五)非法采挖、破壞珊瑚或者珊瑚礁的;
(六)造成珊瑚礁生態系統破壞的。
上位法或者國務院、廣東省人民政府對前款所列行為的行政執法主體另有規定的,從其規定。
第十九條 在保護區違法設置入海排污口等排污設施的,由生態環境主管部門、海洋綜合執法機構各自依照有關法律法規的規定予以處理。
第二十條 妨礙有關管理人員依法執行公務的,由公安機關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治安管理處罰法》等有關法律法規的規定予以處理。
第二十一條 有關管理人員在執行本辦法過程中玩忽職守、濫用職權,造成保護區環境污染、生態破壞的,由其所在單位或者上級機關依法給予處分;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第二十二條 本辦法自2023年6月1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