湛江市土地儲備管理辦法
湛江市土地儲備管理辦法
廣東省湛江市人民政府
湛江市土地儲備管理辦法
湛江市土地儲備管理辦法
(2022年10月16日湛江市人民政府令第9號公布 自2023年1月1日起施行)
第一條 為了加強土地儲備管理,規范土地儲備行為,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土地管理法》《中華人民共和國土地管理法實施條例》和《廣東省土地管理條例》等有關法律法規,結合本市實際,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 本市行政區域內的土地儲備及其管理活動適用本辦法。法律、法規另有規定的,適用其規定。
本辦法所稱土地儲備,是指市、縣(市、區)自然資源主管部門和土地儲備機構為調控土地市場、促進土地資源合理利用,依法取得土地,組織前期開發、儲存以備供應的行為。
第三條 市人民政府統一領導全市土地儲備工作,縣(市、區)人民政府(管委會)負責各自行政區域內土地儲備工作的組織領導。
市、縣(市、區)納入國家土地儲備機構名錄管理的土地儲備機構負責土地儲備具體事務性工作。
自然資源、發展改革、財政、國有資產、住房城鄉建設、生態環境、城市管理等主管部門應當按照各自職責,做好土地儲備相關工作。
第四條 土地儲備實行規劃和計劃管理。
土地儲備規劃,以五年作為一個規劃期,由土地儲備機構會同發展改革、財政、住房城鄉建設、城市管理、生態環境等主管部門以及屬地人民政府,根據國民經濟和社會發展規劃、國土空間規劃、城市環境總體規劃和土地市場供需狀況等因素擬訂,經同級自然資源主管部門審核后組織報批實施。
土地儲備機構負責各自行政區域內土地儲備規劃起草工作,確需跨區域編制的,報市人民政府批準后實施。
第五條 土地儲備三年滾動計劃,由自然資源主管部門根據土地儲備規劃,并充分考慮片區開發、城市更新、重點項目、土地市場供需狀況、存量建設用地盤活等因素,在總量、結構、布局、時序等方面編制,確定三年土地儲備規模,統籌安排三年內可收儲的土地資源,報本級人民政府批準后實施。
下一年度土地儲備計劃,由自然資源主管部門會同財政部門、屬地人民政府于每年第三季度組織編制完成。土地儲備機構根據城市發展和土地市場調控需要,結合土地儲備規劃、土地儲備三年滾動計劃、年度土地供應計劃等因素起草下一年度土地儲備計劃,經自然資源主管部門和財政部門審核通過后,由自然資源主管部門報本級人民政府批準后實施,并提交上級自然資源主管部門備案。
因土地市場調控政策變化等原因,需調整土地儲備三年滾動計劃和年度土地儲備計劃的,每年中期可以調整一次,按照原審批程序報批、備案。
第六條 下列土地可以納入土地儲備范圍:
(一)依法收回的國有土地,包括因實施城市規劃及公共利益需要收回的土地;土地出讓等有償使用合同約定的期限屆滿,土地使用者未申請續期或者申請續期未獲批準的土地;因單位撤銷、解散、破產、產業結構調整、遷移等原因,停止使用的行政劃撥土地;公路、鐵路、機場、礦場等經核準報廢的土地;城鎮規劃區范圍內的無主土地;因閑置等原因須依法收回的土地;其他依法收回的國有土地;
(二)收購的土地,包括低效用地、原土地使用權人主動申請政府收儲以及用地單位因自身原因需要收儲的土地;
(三)已辦理農用地轉用、征收批準手續并完成征收的土地,包括因實施國土空間規劃和城市更新進行成片開發,或者其他公共利益需要征收集體土地和收回國有土地使用權的土地;
(四)行使優先購買權取得的土地;
(五)土地使用權人協議交還或者依法置換的土地;
(六)國家及省規定可以儲備的土地;
(七)其他需要儲備的土地。
第七條 入庫儲備土地應當是產權清晰的土地。取得方式及程序不符合規定、補償不到位、土地權屬不清晰、應當辦理相關不動產登記手續而尚未辦理的土地,不得入庫儲備。存在污染(包括疑似污染)、文物遺存、壓覆重要礦產資源、洪澇隱患、地質災害風險等情況的土地,由相關單位(責任人、土地使用權人)或者土地儲備機構及其委托單位完成調查、核查、評估、壓覆重要礦產資源審批和治理后,方可納入儲備。
已入庫的儲備土地,確需開展土壤污染風險管控和修復、礦產資源核查、地質災害評估等相關工作的,由土地儲備機構組織實施,或者委托屬地人民政府、相關職能部門實施。
第八條 儲備土地入庫補償包括以下七個方面:
(一)新增建設用地補償,由市、縣(市、區)人民政府(管委會)按照國家、省和市的標準組織實施;
(二)存量建設用地的收購補償,由土地儲備機構與土地使用權人根據有關法規政策文件確定,經本級人民政府批準后訂立收購協議;
(三)收購出讓性質的土地,按照證載用途或者相關批準文件,經有資質的土地評估機構評估后,參照評估價依法補償;
(四)依法收回國有建設用地的,由自然資源主管部門按規定程序報批后負責實施,土地儲備機構配合做好具體事務性工作;
(五)依法無償收回的土地,不予補償;為實施城市規劃進行舊城區改建以及其他公共利益需要,確需收回劃撥土地的,原則按土地證載用途劃撥權益價格評估收回,涉及地上建(構)筑物及工程投入部分經有資質的機構評估或者審計后進行補償;
(六)收回閑置土地,按照閑置土地有關法律法規及政策執行;
(七)采用置換使用方式補償的,根據地類級別按照等面積置換或者等值原則置換。
第九條 土地儲備機構應當嚴格執行儲備土地入庫、出庫管理,建立土地臺賬,及時填報土地儲備監測監管系統,實現土地入庫和出庫信息動態更新。
自然資源主管部門應當將土地儲備管理信息納入統一管理,實現資源與信息共享,構建全市土地儲備管理信息體系。
第十條 土地儲備機構可以自行管護儲備土地,也可以采取下列方式進行管護:
(一)委托儲備土地所在屬地人民政府進行管護;
(二)委托地塊原權屬人進行管護;
(三)通過政府購買服務方式委托其他單位進行管護。
第十一條 儲備土地管護工作主要包括以下內容:
(一)設置儲備土地標識并按照市容環境衛生管理規定進行圍護;
(二)實施必要的臨時綠化;
(三)開展日常巡邏,及時發現并制止非法侵占、破壞儲備土地的行為;及時發現并消除管護范圍內存在的消防安全隱患;及時發現并清理管護范圍內垃圾、雜草等雜物,保持環境整潔;
(四)對危險地塊采取安全防護措施和設置警示牌;
(五)管理和保護儲備土地上的建(構)筑物、市政設施和基礎設施及其附著物;
(六)其他與儲備土地相關的管護工作。
第十二條 儲備土地的管護費用按照“一事一議”原則,由土地儲備機構按照規定程序報本級或者管轄人民政府批準,由本級財政列支,計入收儲成本。
第十三條 儲備土地未供應前,需要加以臨時利用的,由土地儲備機構編制儲備土地及地上建(構)筑物臨時利用方案,報同級自然資源主管部門審批后實施。
儲備土地臨時利用一般不超過兩年,不得在儲備土地范圍內修建永久性建筑物,且不能影響土地供應。臨時使用期滿后,所搭建的臨時建(構)筑物由臨時用地單位負責清拆清理,將儲備土地恢復原狀。恢復原狀過程中所涉及的任何清拆清理事項均不作補償。
第十四條 儲備土地出讓前應當進行必要的前期開發,進行與儲備土地相關的“三通一平”等基礎設施建設,使土地達到供應條件。土地儲備機構根據儲備土地前期開發需要提出儲備土地相關的“三通一平”等基礎設施建設要求,交由有關主管部門按照其職責分工納入對應的城市建設和維護等計劃,與儲備土地前期開發工作同步推進實施,并在對應資金渠道安排支出。
儲備土地前期開發依法實施,具體工作可以由土地儲備機構委托屬地人民政府、代建單位、國企平臺公司或者具備相關職能的部門負責。土地前期開發工作完成后,由土地儲備機構組織驗收或者委托專業機構進行驗收,并向同級自然資源主管部門備案。
第十五條 儲備土地具備供應條件后應當納入土地供應計劃,由自然資源主管部門編制國有建設用地使用權出讓年度計劃,統一組織土地供應。
第十六條 土地儲備成本包括:
(一)取得儲備土地的全部費用,包括以收回、收購、征收、購買、置換等方式進行土地儲備時發生的報批、征地、拆遷、安置和土地補償、管線遷改、地上建(構)筑物和附著物補償、依法繳納的稅(規)費等費用;
(二)開展土地儲備項目摸查、論證、策劃、立項、規劃、測繪、土壤環境調查、評估及治理修復費用等土地儲備前期費用;
(三)儲備土地整理、開發、管護的全部費用;
(四)儲備土地出讓中的策劃、推廣、交易等費用;
(五)與土地儲備有關的其他支出。
第十七條 土地儲備資金來源包括:
(一)財政資金;
(二)其他符合規定的資金。
嚴禁任何單位或者個人截留、擠占、挪用土地儲備資金。使用土地儲備資金違反規定的,依法給予處分;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第十八條 土地儲備機構、儲備土地委托管護單位應當切實履行儲備土地的管護職責。因管護不力,造成嚴重后果的,依法追究相關責任人的責任。
土地儲備機構、儲備土地委托管護單位發現儲備土地上存在違法用地、違法建設、搶種濫種、亂砍濫伐林木、超過規定標準排放污染物、亂倒淤泥渣土、垃圾等行為的,應當及時予以阻止并報告屬地人民政府及相關職能部門。屬地人民政府及相關職能部門接到報告后,應當及時采取措施,并依法進行處理。采取措施不力,造成嚴重后果的,依法追究相關責任人的行政責任;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第十九條 土地儲備機構的工作人員濫用職權或者利用職務便利,索取或者非法收受他人財物的,依法給予處分;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第二十條 本辦法自2023年1月1日起施行。2002年9月13日《湛江市人民政府頒布<湛江市土地儲備管理暫行辦法>的通知》(湛府〔2002〕69號)同時廢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