陽江市水上安全管理辦法
陽江市水上安全管理辦法
廣東省陽江市人民政府
陽江市水上安全管理辦法
陽江市水上安全管理辦法(陽府令第2號)
《陽江市水上安全管理辦法》已經2024年9月14日八屆陽江市人民政府第94次常務會議通過,現予公布,自2024年12月1日起施行。
市 長 余金富
2024年10月22日
陽江市水上安全管理辦法
第一章 總 則
第一條 為了加強水上安全管理,維護水上秩序,保障人民群眾生命和財產安全,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安全生產法》《中華人民共和國海上交通安全法》《中華人民共和國內河交通安全管理條例》等法律法規,結合本市實際,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 在本市行政區域內水域從事航行、停泊、作業、水上搜救以及其他與水上安全相關的活動,適用本辦法。
本辦法所稱水域,是指本市管轄海域和內河水域(包括江河、湖泊、水庫、園林、風景區等內陸水域以及河海交界區)。
第三條 水上安全管理遵循安全第一、預防為主、便利通行、依法管理的原則。
第四條 自然資源、水務、港口等主管部門在編制國土空間規劃、水資源規劃、港口規劃等相關規劃時應當符合水上安全管理需要,加強相關規劃的銜接、協調。
第五條 縣級以上人民政府負責本行政區域內的水上安全管理工作,建立健全水上安全工作協調機制,將水上安全管理工作所需經費列入財政預算,保障水上應急物資儲備,統籌解決水上安全管理工作的重大問題,組織開展水上安全風險隱患排查、專項整治和應急救援演練,加強鎮(街)船舶安全管理工作和水上安全知識、水上安全相關法律法規的宣傳教育工作。
第六條 鎮人民政府(街道辦事處)負責本鎮(街)水上安全的日常監督管理,主要履行下列職責:
(一)建立、健全轄區內村(居、漁)民委員會和鎮(街)船舶安全責任制,落實水上安全管理的工作人員;
(二)負責轄區內鎮(街)船舶摸查和日常安全管理工作,記錄鎮(街)船舶相關情況并建立臺賬,建立鎮(街)船舶網格化管理制度;
(三)定期排查轄區內無牌、無證船舶,建立、健全排查臺賬和舉報機制;
(四)落實轄區內渡口、渡船的安全管理責任制,建立渡口渡運安全檢查制度;針對節假日、集市、集會、學生放學放假或者其他特殊原因等可能出現的渡運高峰情況,提前采取有效疏導措施,并安排專門人員到現場維護渡運秩序;
(五)加強水上安全監督檢查,督促船舶所有人、經營人和操作人員遵守水上安全相關法律、法規、規章及規范性文件;根據鎮(街)綜合行政執法職權依法處理違反水上安全管理的違法行為,或者報告有關主管部門依法處理;
(六)定期組織開展水上安全、滅火疏散等應急演練;
(七)落實水上安全、火災預防宣傳教育的具體工作,開展水上安全知識進校園、進社區、進漁村等活動,加強水上安全知識培訓。
第七條 海事管理機構負責水上交通安全監督管理,負責水上通航環境管理、船舶安全監督管理、船舶污染防治以及水上交通安全事故調查等工作,組織、協調相關船舶、設施參與海上搜尋救助行動,依法查處船舶超載和無牌、無證船舶(涉漁無牌、無證船舶除外)違法行為。
農業農村主管部門負責漁業安全生產和漁港水域內的水上交通安全監督管理工作,依法查處漁船非法載客行為和涉漁無牌、無證船舶違法行為,指導鎮人民政府(街道辦事處)開展涉漁、涉農鎮(街)船舶水上安全的日常監督管理。
交通運輸主管部門負責水運行業安全生產監督管理和應急管理工作,履行港口管理職責,按照職責分工負責交通運輸船舶事故應急處置和調查處理工作,對未經許可、超越許可范圍或者使用無船舶營業運輸證的船舶從事水路運輸的違法行為依法進行查處。
水行政主管部門負責水利行業安全生產和河道采砂監督管理工作,對河道管理范圍內影響河勢穩定、危害河岸堤防安全和妨礙河道行洪的活動依法進行查處。
文化廣電旅游體育主管部門負責督促、指導旅游景區、旅游度假區做好水上旅游項目安全管理工作,依法對參加比賽的體育運動船舶安全實施監督管理,對旅行社使用非法船舶運載游客、開展水上活動的違法行為依法進行查處。
海洋綜合執法、工業和信息化、市場監督管理、應急管理、公安、海警、發展改革、生態環境、自然資源、航道、消防、風景名勝區管理等部門,依法按照各自職責做好水上安全管理的相關工作。
第八條 村(居、漁)民委員會應當協助鎮人民政府(街道辦事處)做好本村(居、漁)民委員會水上安全的日常監督管理工作,開展水上安全宣傳教育工作,發現安全隱患、違法行為及時報告鎮人民政府(街道辦事處)或者有關部門。
第二章 船舶安全管理
第九條 船舶應當依法取得船舶檢驗機構核發的檢驗證書,依法登記,持有有效的船舶國籍證書及其他法定證書、文書,懸掛國旗,標明船名、船籍港、載重線,并配備符合規定條件的船員后,方可航行或者從事有關活動。
船舶應當保持連續符合檢驗技術規范規定的技術狀態,按照規定安裝并使用船舶自動識別、信號、通信等安全設備,并保證適于安全航行、停泊和作業。
第十條 船舶航行、作業期間,艙面人員進行臨水作業時應當穿著救生衣。開敞式船舶航行時,船上人員應當穿著救生衣或者攜帶救生浮具。
第十一條 縣級人民政府應當在本行政區域內建立船舶保管場。
鼓勵和支持社會力量建立船舶保管場,提供社會化船舶保管服務。
第十二條 鎮(街)船舶所有人對鎮(街)船舶承擔安全生產主體責任,應當遵守水上安全相關法律、法規、規章及規范性文件,負責船舶安全性能的維護和保養,并簽訂安全管理責任書。
不適航且無修復價值的鎮(街)船舶,鎮(街)船舶所有人應當及時將其拖離或者吊離航行水域,消除事故隱患。
第十三條 鎮(街)船舶實行存量過渡,只減不增。
鎮人民政府(街道辦事處)對已完成摸查且符合安全生產基本條件的鎮(街)船舶,進行記錄、測量、標識及造冊,核定載人數量和活動范圍,做好臺賬化管理和日常安全管理工作。
不符合安全生產基本條件的,由鎮人民政府(街道辦事處)根據鎮(街)綜合行政執法職權依法處理或者報告相關主管部門依法處理。
第十四條 不適航且無修復價值的鎮(街)船舶,由所屬鎮人民政府(街道辦事處)注銷在冊管理信息。
第十五條 鎮(街)船舶除應當遵守避碰規則和有關主管部門發布的航行規定外,還應當遵守下列規定:
(一)操作人員參加鎮人民政府(街道辦事處)組織的安全知識培訓;
(二)載人數量(包括操作員和乘員)和活動范圍遵守核定要求;
(三)符合基本安全技術要求,按照規定安裝通導與安全設備并保持連續運行,配備消防、救生、防污等設施;
(四)在適航氣象條件下開航作業;
(五)不得擅自改變船舶用途從事水路營運活動;
(六)含油污水、垃圾等污染物的處理應當遵守船舶水污染防治管理有關規定。
第十六條 相關水域管理機構應當加強船舶、水上游樂設施的安全監督檢查;相關水域未設立管理機構的,由所在地鎮人民政府(街道辦事處)履行安全監督檢查職責。
使用船舶、水上游樂設施開展水上旅游、觀光、娛樂、休閑漁業等活動的經營人,應當保證船舶、水上游樂設施符合相關法律法規、國家標準或者行業標準,建立健全相應的安全管理制度,制定應急預案并組織落實,與該水域管理機構或者所在地鎮人民政府(街道辦事處)簽訂安全管理責任書,按照該水域管理機構或者所在地鎮人民政府(街道辦事處)組織劃定的路線航行。
第十七條 各級人民政府負責組織、協調無牌、無證船舶的聯合治理工作。
船舶安全管理工作應當強化源頭管控,工業和信息化主管部門負責組織開展船舶修造企業摸底排查,指導、督促船舶修造企業規范生產;市場監督管理主管部門依法查處未取得營業執照從事經營活動和未履行審批手續擅自建造、改裝船舶的建造、改裝船舶廠(點)。
海事、農業農村、海洋綜合執法、交通運輸、文化廣電旅游體育、公安、海警等部門應當依法履行職責,開展聯合執法,對轄區內無牌、無證船舶進行清理整治,加強在相關水域以及港口、渡口等水上設施的執法巡查,對非法從事捕撈、載客、運輸、旅游以及向無牌、無證船舶提供供油、供冰、代凍服務等違法行為依法進行查處,協同做好水上安全監督管理工作。
第三章 水上水下作業和活動
第十八條 從事需經許可的水上水下作業或者活動,建設單位、主辦單位或者施工單位應當依法取得海事管理機構和有關主管部門的許可。
第十九條 海上風電項目建設、施工、運維單位應當建立海上風電建設、運行、維護的水上安全管理制度,將參與海上風電場施工、運維的船舶納入安全管理,并簽訂安全生產管理協議,完善并落實人員、設施設備安全管理各項制度。
第二十條 海上風電項目建設單位應當落實安全生產主體責任,按照海上交通安全設施與主體工程同時設計、同時施工、同時投入生產和使用的要求,設置海上風電場專用航標、海底電纜標識、防碰撞設施或者警戒船,建設防碰撞系統、視頻監控系統、水文氣象信息采集系統等基礎設施并保證正常有效運行,確保通航安全,加強海上風電施工船舶防臺風管理,制定惡劣天氣應急預案,并按照有關主管部門要求,嚴格執行防臺風工作措施。
第二十一條 海洋牧場的建設、施工、經營單位應當落實安全生產主體責任,在海洋牧場開發、建設和經營過程中,遵守相關法律、法規的規定,采取有效措施保障人工魚礁建設、海洋牧場平臺運營、船舶航行、旅游等生產經營活動的安全。
第二十二條 海砂、河砂開采單位應當落實安全生產主體責任,依法取得相關許可證件,保障施工作業及其周邊水上安全。
采砂、運砂船舶應當按照規定安裝定位設備、視頻監控系統以及其他安全設備。
第二十三條 通航水域的橋梁建設單位應當按照規定落實橋梁防撞設施、助航標志、安全標志、視頻監控設施等水上安全設施的配套建設,做好日常維護保養工作和橋梁水域通航環境維護工作。
橋梁建設施工需設置施工棧橋、平臺的,應當在其周圍設置警示燈帶,且燈光不得影響過往船舶安全航行和附近航標的正常工作效能。
第二十四條 有關單位和個人應當及時消除水上水下作業或者活動產生的安全隱患,不得遺留任何礙航物。在未完成打撈清除前,應當及時設置警示標志或者信號,并依法向海事管理機構和航道、港口等有關主管部門報告礙航物的名稱、形狀、尺寸、位置和深度等情況。有關管理機構、主管部門應當及時依法進行處理。
第四章 通航安全保障
第二十五條 交通運輸主管部門應當組織制定所管轄港口的章程,并向社會公布。
漁港所在地農業農村主管部門應當制定漁港管理章程,經同級人民政府批準后,向社會公布實施。
第二十六條 港口經營人應當落實港口安全生產主體責任,加強碼頭前沿停泊水域的安全管理,完善船舶航行、靠泊和裝卸貨物的安全生產條件,并采取下列措施保障安全:
(一)根據航道狀況、碼頭靠泊能力,安排具有足夠水深、長度和相應設施的泊位供船舶靠泊;
(二)委托有資質的測繪機構定期對碼頭前沿停泊水域進行水深測量,測量結果書面報送港口主管部門和海事管理機構;
(三)按照規定配備用于船岸聯系的無線電臺及設備;
(四)按照規定設置安全、消防、救生設施設備;
(五)設置人員登離碼頭的船岸安全通道;
(六)在碼頭前沿顯著位置公布碼頭前沿停泊水域水深、碼頭前沿停泊水域范圍、船岸聯系方式;
(七)不得為無船舶營業運輸證或者超越經營范圍的船舶提供服務;
(八)其他保障安全的措施。
第二十七條 航道、錨地的管理維護單位應當委托有資質的測繪機構對水深進行測量,測量結果書面報送航道主管部門和海事管理機構。
第二十八條 陽江港海陵灣港區的主航道、錨地、碼頭泊位、港池和調頭區應當至少每6個月測量一次水深。本市行政區域內其他港區的航道、錨地、碼頭泊位、港池和調頭區應當至少每12個月測量一次水深。
航道、錨地、碼頭泊位、港池和調頭區的水深、寬度發生異常變化的,管理維護單位應當進行維護,及時采取相應的應急安全措施,同時報告海事管理機構和有關主管部門。
第二十九條 各級人民政府應當將渡口渡船納入區域綜合交通運輸體系,加強渡口渡船的安全管理工作。
縣級人民政府確定義渡、半義渡,并向社會及時公布或者更新渡口渡船清單等信息。
縣級人民政府交通運輸主管部門在職責范圍內負責渡口和渡運的安全管理,鎮人民政府(街道辦事處)負責轄區內渡口渡船的日常安全管理和監督。
縣級人民政府及其交通運輸主管部門、鎮人民政府應當制定渡口渡運安全檢查制度并組織落實,在監督檢查中發現渡口存在安全隱患的,應當依法責令其立即消除安全隱患或者限期整改。
第三十條 橋梁管理單位應當建立完善橋梁安全管理機制和組織落實橋梁運營期間水上交通安全保障措施,發現橋梁存在影響通航的安全隱患時,應當及時向過往船舶發出預警信息,采取應急措施,并向海事管理機構、航道主管部門報告。
橋梁運營期間設置的夜間景觀燈光不得影響過往船舶安全航行和附近航標的正常工作效能。
第三十一條 禁止在港口水域、渡運水域、錨地、航道、橋梁水域以及安全作業區進行捕撈、養殖、種植等有礙航行的活動。有關管理維護單位應當分別在相應區域的明顯位置設置禁止捕撈、養殖、種植等活動的安全警示標志。
第三十二條 船舶修造企業不得超越船廠水域范圍停泊船塢、工作躉船、浮動設施以及在建、維修的船舶。
第三十三條 船舶、水上設施、港口、渡口等相關單位應當保持水上通信暢通,值守規定頻道,不得占用水上安全通信頻率交流與水上安全無關的內容。
第三十四條 縣級人民政府應當組織相關部門加強對本行政區域內水上交通客運船舶、碼頭、停泊站點等客流集中場所以及無居民海島的安全監督管理。海事管理機構、交通運輸等有關主管部門應當加強對客流集中場所的監督檢查,對非法從事水上經營活動的行為依法進行查處。
港口、渡口、海水浴場、海濱公園等水上設施的經營人應當加強對所使用水域的管理,及時勸阻違反水上安全管理的違法行為,并向鎮人民政府(街道辦事處)、水域管理機構或者有關主管部門報告。
第三十五條 遇有臺風、暴雨、寒潮、大風等氣象災害時,船舶所有人、管理人和操作人員應當嚴格落實應急預案,主動獲取當地預報預警信息、安全警示和防御指引發布情況,遵守相關主管部門發布的指令,采取應急防范措施,不得冒險航行作業。
港口、渡口經營人應當在防風應急響應啟動后,做好船舶避風保障工作。
第五章 法律責任
第三十六條 對違反本辦法規定的,由有關主管部門根據各自法定職責依法處理;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第三十七條 各級人民政府及其有關主管部門、相關單位的工作人員在水上安全管理工作中有濫用職權、玩忽職守、徇私舞弊等行為的,依法給予處分;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第六章 附 則
第三十八條 本辦法下列用語的含義:
(一)船舶,是指水上各類排水或者非排水的船、艇、筏、水上飛行器、潛水器、移動式平臺以及其他可移動裝置。
(二)鎮(街)船舶,是指納入鎮人民政府(街道辦事處)在冊管理的、村(居、漁)民因家庭生活需要或者農漁副業生產活動使用的非從事水路營運的船舶。
(三)水上游樂設施,是指用于從事水上娛樂活動的摩托艇、水上自行車、腳踏船、水上氣球、水上飛機、潛水設備等可移動裝置或者固定、浮動裝置。
(四)渡口,是指不持有港口經營許可證,在江河、湖泊、水庫等內河水域和沿海水域設在兩岸專供渡船渡運人員、車輛、貨物的場所和設施,包括渡運所需的碼頭、水域及為渡運服務的其他設施。
(五)渡船,是指往返于渡口之間,按照核定的航線渡運乘客、車輛和貨物的船舶。
(六)義渡,是指不收取乘客費用,免費提供渡運服務的渡口渡船。
(七)半義渡,是指收取乘客部分費用,但渡運收入低于渡運成本的渡口渡船。
第三十九條 本辦法自2024年12月1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