潮州市促進茶產業高質量發展條例
潮州市促進茶產業高質量發展條例
廣東省潮州市人大常委會
潮州市促進茶產業高質量發展條例
潮州市第十六屆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
公 告
第81號
潮州市第十六屆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三十次會議于2024年12月30日通過的《潮州市促進茶產業高質量發展條例》,業經廣東省第十四屆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十六次會議于2025年3月25日批準,現予公布,自2025年5月21日起施行。
潮州市促進茶產業高質量發展條例
(2024年12月30日潮州市第十六屆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三十次會議通過2025 年3月25日廣東省第十四屆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十六次會議批準)
目 錄
第一章 總 則
第二章 產業扶持
第三章 生產加工
第四章 質量管控
第五章 品牌建設
第六章 法律責任
第七章 附 則
第一章 總 則
第一條 為了促進茶產業提質增效,推動茶產業高質量發展,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農業法》《中華人民共和國鄉村振興促進法》《中華人民共和國食品安全法》《中華人民共和國農產品質量安全法》等有關法律、法規的規定,結合本市實際,制定本條例。
第二條 本市行政區域內茶產業扶持、茶葉種植與加工、產品質量管控、茶葉品牌建設、茶文化推廣等相關活動適用本條例規定。
第三條 茶產業發展應當堅持生態優先、綠色發展,政府引導、市場主導,科技創新、質量保障,品牌引領、融合發展的原則,實現經濟效益、社會效益和生態效益的統一。
第四條 市、縣(區)人民政府應當加強對茶產業發展工作的指導、組織、協調;組織編制茶產業發展規劃,完善茶產業發展政策措施,協調研究解決茶產業發展中的重大問題。
鄉鎮人民政府、街道辦事處應當加強對本行政區域內茶葉生產、加工、銷售等活動的指導、服務、監督,落實茶葉質量安全屬地管理的責任,協助上級人民政府及其有關主管部門做好茶葉質量安全監督管理工作。
村(居)民委員會協助各級政府和有關部門做好促進茶產業發展工作,推動將茶葉質量安全管理納入村規民約。
第五條 市、縣(區)人民政府農業農村主管部門負責茶葉生產的指導、服務、監督工作;指導茶葉農業標準化生產;組織開展(干)毛茶質量安全監測、追溯;參與制定茶葉生產質量地方標準并會同有關主管部門組織實施;負責茶葉投入品的監督管理;支持開展茶葉生產加工、(干)毛茶質量安全實用技術培訓。
市、縣(區)人民政府市場監督管理主管部門負責茶葉產品商標注冊指導、地理標志和商標保護等工作;開展茶產業標準化建設;加強茶葉質量安全監督管理,健全茶葉質量安全監管體系,督促茶葉生產經營主體建立健全產品追溯制度;負責監督管理茶葉產品進入批發、零售市場或者生產加工企業后的生產經營活動。
市、縣(區)人民政府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主管部門支持開展茶葉生產加工、茶藝技能、營銷和茶文化等方面的職業技能培訓。
發展改革、教育、科技、工業和信息化、財政、自然資源、生態環境、水務、商務、文化和旅游、衛生健康、林業、氣象等有關主管部門應當按照各自職責,做好促進茶產業發展的相關工作。
第六條 市、縣(區)人民政府應當將茶產業發展作為財政支持領域,依法安排相關資金和項目,重點支持茶樹種質資源保護和利用、生態茶園建設、產品質量提升、流通體系建設、品牌建設、茶文化推廣、科技研發和人才培養等。
第七條 市、縣(區)人民政府鼓勵和支持發展茶行業社會組織。
茶行業社會組織應當規范行業行為,加強行業自律和人才培養,引導茶葉生產經營主體依法生產經營,建立健全行業規范和獎懲機制,提供信息、技術、培訓、知識產權保護等服務,推動行業自律和誠信建設。
第八條 市、縣(區)人民政府及其有關主管部門應當挖掘、整理潮州工夫茶文化的內涵和精髓,保護和傳承好茶藝、茶理、茶道等傳統文化,講好潮州工夫茶文化故事,促進潮州工夫茶文化傳播。
鼓勵挖掘茶葉的生產、生活、生態和文化等價值,促進茶產業發展與非物質文化遺產、農耕文化、民間技藝、鄉風民俗、美麗鄉村建設深度融合。
鼓勵公民、法人和其他組織申報與茶有關的文化遺產,創作突出地方特色的茶文化作品。
第九條 市、縣(區)人民政府可以按照國家和省有關規定,對下列在茶產業高質量發展工作中做出顯著成績的單位和個人,給予表彰或者獎勵:
(一)獲得良好農業規范、食品安全管理體系認證以及綠色食品、有機產品等認證的單位和個人;
(二)產品質量管理先進和產品質量達到國際先進水平、成績顯著的單位和個人;
(三)長期從事茶葉生產加工技術推廣,并做出突出貢獻的農業技術推廣單位和個人;
(四)主要技術經濟指標居省內領先水平,推動了區域產業結構調整和優化升級,提高了企業和相關行業競爭能力,為本區域同行所認可的茶葉生產企業;
(五)在保護農業環境,推動茶樹生態種植,實現茶葉加工綠色生產方面做出顯著成績的單位和個人;
(六)其他在促進茶產業高質量發展工作中做出顯著成績的單位和個人。
第十條 市、縣(區)人民政府及其有關主管部門應當加強對涉茶評比達標表彰活動的管理。社會團體、基金會、民辦非企業單位等社會組織主辦涉茶評比達標表彰活動應當符合法律規定。
第二章 產業扶持
第十一條 市、縣(區)人民政府及其有關主管部門應當加強對茶產業發展的政策扶持,做好下列茶產業發展服務保障工作:
(一)加大有關茶產業基礎性研究投入,推進茶產業科技創新和成果應用,提升茶產業可持續發展能力和水平;
(二)建立健全茶樹種質資源庫,支持選育和推廣高抗、優質、特色茶樹新品種,培育和發展茶苗產業;
(三)設立茶葉技術推廣機構,承擔本地茶產業發展所需的關鍵性技術的推廣和示范等公益性職責,為茶葉生產經營主體提供無償農業技術服務;
(四)建立科技創新與成果轉化機制,鼓勵茶葉生產經營主體與科研機構開展茶葉生產加工技術、設備的研發和推廣。
第十二條 市、縣(區)人民政府有關主管部門應當按照各自職責,健全茶產業人才工作體制機制,支持茶產業專業人員的培養、引進和服務:
(一)加強職業教育和繼續教育,組織開展茶葉種植、加工、營銷等技能培訓、返鄉創業就業培訓和職業技能培訓,組織技能等級認定和專項職業能力考核;
(二)鼓勵、支持普通高校、職業院校開設茶產業相關專業,加大茶產業專業人才培養力度,鼓勵普通高校、職業院校畢業生到茶葉產區就業創業或者從事涉茶產業;
(三)加強茶產業推廣技術人才培養,鼓勵支持舉辦茶葉種植、加工、評茶、茶藝等技能大賽;
(四)引導各類主體在茶產業全鏈條創業創新,引入現代管理、經營理念、業態模式,培育茶產業領軍人才、技術團隊。
第十三條 市、縣(區)人民政府鼓勵培育茶葉龍頭企業,鼓勵和支持茶葉生產經營主體發展生產、加工、銷售一體化經營。
支持茶葉生產經營主體建設茶葉全產業鏈,培育茶鮮葉采摘、除草、施肥、病蟲害防控等專業化服務組織。
鼓勵創新和推廣符合茶葉產區生產經營的管理模式,推動形成企業帶動,生產基地、倉儲設施、加工流通等各環節經營主體有機銜接、分工協作、協調配合的全產業鏈發展格局。
第十四條 市、縣(區)人民政府鼓勵按照統一規劃、合理布局的原則,建設區域性茶葉交易市場和交易平臺。
市、縣(區)人民政府有關主管部門應當加強和規范市場管理,完善茶葉倉儲、物流、檢測和營銷網絡等配套設施建設,提高茶葉市場流通效率。
建立產地市場價格監測體系,及時發布監測信息,引導生產、流通和消費。
第十五條 市、縣(區)人民政府支持和鼓勵茶葉生產經營主體采取以下措施促進產業融合:
(一)發展茶企牽頭,農民專業合作社、茶農積極參與的茶產業聯合體,加強產銷銜接和利益聯結;
(二)引導茶葉生產經營主體和食品印刷包裝企業合作改進商品茶的外觀設計和包裝裝潢,開發、推廣、使用綠色、環保的材料包裝茶葉產品;
(三)支持各類文化研究團體開展潮州工夫茶文化、潮州菜文化研究,促進潮州工夫茶文化和潮州飲食文化融合發展;
(四)支持潮州傳統工藝美術行業研究機構、工藝美術大師、企業等單位提高工藝水平,研發具有地方茶文化特色的爐具、手拉朱泥壺、陶瓷茶具等工夫茶茶器,帶動傳統工藝美術產業發展;
(五)鼓勵和支持茶葉生產經營主體利用電子商務平臺,依法依規宣傳、推介、銷售商品茶;
(六)推動茶產業文旅融合,鼓勵開發“茶旅+民宿”“茶旅+研學”“茶旅+康養”等茶文旅融合新業態,打造茶旅精品線路和特色小鎮。
第十六條 市、縣(區)人民政府可以結合茶產業發展需要,利用國際茶日、農民豐收節等重大節慶舉辦茶文化宣傳交流和茶產業展示展銷活動。
鼓勵和支持茶葉生產經營主體、印刷包裝企業、茶器制作企業、非物質文化遺產傳承人、相關傳統手工藝大師工作室等參加各類涉茶展示展銷活動。
第十七條 鼓勵引導金融機構開發、創新適合茶產業發展的金融產品和服務。
支持符合條件的商品茶生產加工企業依法上市融資。
鼓勵和扶持茶葉生產經營主體參加政策性農業保險。
第三章 生產加工
第十八條 市、縣(區)人民政府應當做好以下茶葉生產基地建設工作:
(一)鼓勵茶葉生產基地依法流轉,促進規模化集約化經營,支持建設出口茶葉生產基地;
(二)加強茶樹種質資源保護和優質茶樹香型香氣研究,推廣茶樹良種選育培養;
(三)實行病蟲草害綠色防控,推廣使用有機肥;
(四)加強茶葉種植區域周邊生態環境保護,鼓勵在有一定規模的茶葉生產基地建設環境監測、氣候資源探測和氣象信息系統;
(五)做好茶葉種植區及生產基地用地規劃,引導在荒山、荒坡等未利用地和低效閑置的土地因地制宜發展茶產業,嚴禁違法違規占用耕地和永久基本農田。
第十九條 茶樹種植過程中應當使用經登記或者許可的農藥。禁止在茶樹種植過程中實施下列行為:
(一)使用劇毒、高毒、禁用的農藥;
(二)未按照農藥的標簽標注使用農藥,包括農藥的使用范圍、使用方法和劑量、使用技術要求和注意事項、安全間隔期等;
(三)法律、法規禁止的其他行為。
市、縣(區)人民政府農業農村主管部門應當加強科學種茶知識普及,規范茶樹種植農業投入品管理;鼓勵和支持茶葉產區村(居)委員會、相關行業協會、茶葉生產經營主體以及農業投入品經營者建立“統防統治、聯防聯控”的協同管理機制。
第二十條 茶鮮葉生產企業、農民專業合作社、農業社會化服務組織應當建立茶鮮葉生產記錄,如實記載下列事項:
(一)使用農業投入品的名稱、來源、用法、用量和使用、停用的日期;
(二)茶樹病蟲害的發生和防治情況;
(三)茶鮮葉的采摘日期。
茶鮮葉生產記錄應當至少保存二年。禁止偽造、變造茶鮮葉生產記錄。
鼓勵其他茶鮮葉生產者建立茶鮮葉生產記錄。
第二十一條 市、縣(區)人民政府應當加強茶葉產區的生態環境保護,按照尊重傳統、適度規模、優質高效、標準規范的發展方式,推動生態茶園建設。
農業農村主管部門應當鼓勵和支持茶葉生產經營主體推進標準化示范建設,改善茶葉生產條件,申請生態茶園認定。
第二十二條 市人民政府市場監督管理主管部門依法協調指導和監督茶葉生產、加工、貯存、運輸、銷售等團體標準、企業標準的相關工作。
鼓勵支持茶葉生產經營主體按照高于國家、行業、地方的質量標準生產加工茶葉。
第二十三條 鼓勵支持茶葉生產經營主體因地制宜研制、使用符合國家有關質量管理體系認證標準的采茶機、茶葉搖青機、殺青機、揉捻機、理條機、烘干(焙)機、色選機等茶葉加工機械,鼓勵優先使用符合國家農業機械推廣鑒定的機械,提高茶葉加工水平。
第二十四條 商品茶生產企業應當建立商品茶質量安全進貨查驗記錄制度和出場檢驗記錄制度,如實記載下列事項:
(一)茶鮮葉、(干)毛茶的名稱、規格、數量、生產日期或者生產批號、保質期、進貨日期及供貨者名稱、地址、聯系方式等內容,并保存相關憑證;
(二)商品茶的名稱、規格、數量、生產日期或者生產批號、保質期、檢驗合格證號、銷售日期以及購貨者名稱、地址、聯系方式等內容,并保存相關憑證。
記錄和憑證保存期限不得少于產品保質期滿后六個月;沒有明確保質期的,保存期限不得少于二年。
第二十五條 鼓勵支持以茶鮮葉、(干)毛茶等為原料,開發加工食品、飲品、工藝品、生活用品等茶葉衍生品。茶葉衍生品的加工應當符合法律法規和相關技術標準規定。
第四章 質量管控
第二十六條 商品茶的包裝上應當有標簽。標簽應當用中文標明下列事項:
(一)名稱、規格、凈含量、生產日期;
(二)成分;
(三)生產者的名稱、地址、聯系方式;
(四)保質期;
(五)產品標準代號;
(六)貯存條件;
(七)生產許可證編號;
(八)法律、法規或者食品安全標準規定應當標明的其他事項。
商品茶包裝上的標識應當真實,并符合有關法律法規規定。商品茶生產企業不得虛假標注產品執行標準、質量等級;不得生產無標識、標識不全或者標識信息不真實的茶葉;不得虛假標注生產日期;不得虛假標注茶葉原料種植地區或者類似表述;不得虛假標注手工制作、野生、貯存年份或者類似表述。
食品安全國家標準對標簽標注事項另有規定的,從其規定。
第二十七條 茶葉生產經營主體應當對其生產的商品茶質量負責。商品茶質量應當符合下列要求:
(一)不存在危及人身、財產安全的不合理的危險,符合保障人體健康和人身、財產安全的國家標準、行業標準;
(二)具備產品應當具備的使用性能,但對商品茶存在使用性能的瑕疵作出說明的除外;
(三)符合在商品茶或者其包裝上注明采用的產品標準,符合以產品說明、實物樣品等方式表明的質量狀況。
第二十八條 茶葉生產經營主體不得有下列行為:
(一)不得偽造產地,不得偽造或者冒用他人的廠名、廠址;
(二)不得偽造或者冒用認證標志等質量標志;
(三)產品不得摻雜、摻假,不得以假充真、以次充好,不得以不合格產品冒充合格產品。
第二十九條 銷售者應當對所銷售的商品茶質量負責,采取措施,保持銷售產品的質量。銷售行為符合下列規定:
(一)建立并執行進貨檢查驗收制度,驗明產品合格證明和其他標識;
(二)不得銷售失效、變質的產品;
(三)銷售的產品的標識應當符合本條例第二十六條的規定;
(四)不得偽造產地,不得偽造或者冒用他人的廠名、廠址;
(五)不得偽造或者冒用認證標志等質量標志;
(六)不得摻雜、摻假,不得以假充真、以次充好,不得以不合格產品冒充合格產品。
第三十條 市、縣(區)人民政府市場監督管理主管部門應當依法對本行政區域內商品茶進行定期或者不定期的抽樣檢驗。
檢驗要突出食品安全國家標準主要安全項目,并覆蓋生產加工、流通、網絡銷售等不同業態,依法處置發現的問題,并公布有關信息。
第三十一條 市、縣(區)人民政府農業農村、市場監督管理主管部門應當按照各自職責加強商品茶質量安全管理,建立健全商品茶質量安全信用體系,建立商品茶生產經營主體信用記錄。
第五章 品牌建設
第三十二條 市、縣(區)人民政府及其有關主管部門應當按照政府引導、行業指導、誠信為本、質量優良、企業主體、共建共享的原則,建立茶葉品牌發展、推介、溯源、保護利用、監督檢查的運行機制。
第三十三條 市、縣(區)人民政府及其有關主管部門應當鼓勵茶葉生產經營主體依法使用“鳳凰單叢(樅)茶”“嶺頭單叢茶”“鳳凰單叢”“潮州單叢茶”等國家地理標志主管部門批準、注冊、登記的地理標志,支持做強做優知名子品牌和企業產品品牌。
第三十四條 市、縣(區)人民政府市場監督管理、農業農村、氣象等主管部門應當鼓勵茶葉生產經營主體申請國家有關良好生產規范、危害分析與關鍵控制點體系等食品安全管理認證以及綠色、有機、氣候品質等認證。
第三十五條 鼓勵本市獲中華老字號、證明商標、地理標志保護產品專用標志等的商品茶進入國內機場、鐵路、酒店、旅游景區、高速公路服務區、連鎖超市、市內外電商平臺等進行推廣、銷售。
鼓勵茶葉生產經營主體在本市主要交通干線、公共場所推廣公用品牌,開設商品茶專賣店,開展商品茶宣傳推介活動等。
鼓勵茶葉產區內的鎮、村依法申報建設茶文化體驗館,開展潮州工夫茶文化宣傳和產品展銷。
第六章 法律責任
第三十六條 違反本條例第十九條第一款第一項、第二項規定的,由縣(區)人民政府農業農村主管部門責令改正;使用者為茶葉生產企業、專業化病蟲害防治服務組織和從事茶葉生產的農民專業合作社等單位的,處以五萬元以上十萬元以下罰款;使用者為個人的,處以一萬元以下罰款;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使用禁用農藥的,縣(區)人民政府農業農村主管部門應當予以沒收。
第三十七條 茶鮮葉生產企業、農民專業合作社、農業社會化服務組織違反本條例第二十條規定,未按照規定建立或者保存茶鮮葉生產記錄,或者偽造、變造茶鮮葉生產記錄的,由市、縣(區)人民政府農業農村主管部門責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處二千元以上二萬元以下罰款。
第三十八條 商品茶生產企業違反本條例第二十四條規定,未按照規定建立或者保存生產記錄的,由市、縣(區)人民政府市場監督管理主管部門責令改正,給予警告;拒不改正的,處五千元以上五萬元以下罰款;情節嚴重的,責令停產停業,直至吊銷許可證。
第七章 附 則
第三十九條 本條例下列用語的含義:
茶鮮葉,也稱茶青,是指從山茶科山茶屬茶樹上采摘的新梢(包含茶樹當年新生長的枝、葉、芽),作為(干)毛茶加工的原料。
(干)毛茶,是指茶鮮葉經初制工序(包括曬青、涼青、做青、殺青、揉捻、干燥)制成的初級農產品。
商品茶,是以銷售為目的,將(干)毛茶經過精制加工工序(包括篩分、風選、揀剔、干燥和拼配等)并包裝成一定質量規格的食品。
茶葉生產經營主體,是指從事茶葉生產經營的個體種植戶、家庭農場、農民專業合作社、農業社會化服務組織和企業等。
第四十條 本條例自2025年5月21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