石家莊市公園管理條例
石家莊市公園管理條例
河北省石家莊市人大常委會
石家莊市公園管理條例
石家莊市公園管理條例
(2024年10月29日石家莊市第十五屆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二十九次會議通過 2024年11月28日河北省第十四屆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十二次會議批準)
目 錄
第一章 總 則
第二章 規劃與建設
第三章 管理與服務
第四章 使用與保護
第五章 法律責任
第六章 附 則
第一章 總 則
第一條 為了促進公園事業健康發展,改善城市生態和人居環境,建設宜居宜業城市,根據有關法律、法規,結合本市實際,制定本條例。
第二條 本市城鎮開發邊界內政府投資或者管理的公益性公園的規劃建設、管理服務和保護使用等活動,適用本條例。
法律、法規對風景名勝區、濕地公園、森林公園、遺址公園等另有規定的,從其規定。
第三條 本條例所稱公園,是指具備園林景觀和服務設施,具有改善生態、美化環境、休閑游憩、健身娛樂、傳承文化、保護資源、科普教育和應急避難等功能,向公眾開放的場所,包括綜合公園、社區公園、專類公園、游園、口袋公園、廣場以及風景游憩綠地等。
第四條 公園事業發展應當堅持以人民為中心,遵循政府主導、公眾參與、規劃引領、彰顯特色、科學管理、規范服務、開放共享的原則。
第五條 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應當將公園事業納入國民經濟和社會發展規劃,保障公園規劃建設、保護發展、管理服務等工作所需經費。
鄉鎮人民政府、街道辦事處在各自職責范圍內依法做好公園管理相關工作。
第六條 縣級以上人民政府園林綠化主管部門(以下簡稱園林部門)負責本行政區域內公園的監督管理工作。
公安、財政、自然資源和規劃、城市管理綜合行政執法、生態環境、林業、應急管理等部門,按照各自職責依法做好公園管理的相關工作。
第七條 公園管理單位履行下列職責:
(一)建立健全管理制度,依法制定游園守則;
(二)保持園林綠化景觀和園容園貌良好;
(三)保障建筑物、構筑物以及設施設備完好;
(四)維護正常游園秩序,執行安全管理規范;
(五)保護生物多樣性,防治外來物種侵害;
(六)開展宣傳教育、科學普及和文化娛樂等公益性活動;
(七)法律、法規規定的其他職責。
第八條 公園實行名錄管理。公園名錄由市園林部門組織編制并向社會公布。
公園名錄應當包括公園名稱、類別、位置、面積、管理單位、監管單位和聯系方式等內容。
第九條 公園是公益性城市基礎設施,應當受到全社會的保護。任何單位和個人都有權對違反本條例的行為進行勸阻和舉報。
第十條 鼓勵單位和個人通過投資、捐贈、參加志愿服務活動等方式參與公園的建設、管理和服務,促進公園共建共治共享。
第二章 規劃與建設
第十一條 園林部門會同有關部門依據國土空間總體規劃組織編制公園體系規劃,報本級人民政府批準后實施。
公園體系規劃應當確定公園建設總量、布局與規模等內容,體現文化、生態、人文關懷和地域特色,實現公園布局均衡、類型豐富、功能完備、品質優良的目標,并與環境保護、濕地保護、防災減災等規劃相銜接。
第十二條 公園建設應當按照依法批準的土地用途和規劃進行。
規劃確定的公園和已經建成的公園,其用地范圍、性質和綠線應當嚴格保護,未經法定的規劃修改程序批準,任何單位和個人不得擅自改變或者侵占。
已劃定為永久性綠地的公園實行永久保護。
第十三條 公園設計應當堅持以人為本、可持續發展的理念,科學利用原有地形、地貌、水體、植被等自然資源,挖掘歷史根脈,打造人文景觀,結合公眾多層次需求,設計、建設類型多樣、主題鮮明的特色公園。
第十四條 公園建設項目中的房屋建筑、市政公用、水利水電等專項工程的勘察、設計、施工、監理等,應當符合國家和省、市有關技術標準和規范,并由具有相應資質的單位承擔。
第十五條 公園竣工后,建設單位應當依法組織對公園中房屋建筑、市政公用、水利水電等基礎建設工程的竣工驗收,經驗收合格方可交付使用。
第十六條 公園綠化應當科學合理配置植物,優先選用鄉土和適生植物,突出市樹市花,注重植物多樣性發展和保護,建設復層植物群落,營造特色植物景觀,提升生態和景觀效應。
新建、改建、擴建的公園,綠化用地比例應當符合國家和省有關規定。
第十七條 開發利用公園地下空間的,應當符合國家和省、市有關標準和規范。公園內設置水、電、燃氣、通信等管線應當埋地鋪設,不得影響植物正常生長和公園的使用功能。
第十八條 公園內的各類設施應當按照公園設計等標準和規范進行設置,并與公園功能相適應,與公園景觀相協調。
公園的主要出入口、主要園路、建筑物、構筑物、停車場出入口以及公共廁所等場所應當按照國家規定的標準設置無障礙設施。
公園應當根據自身規模和實際需要配備便民服務站、健身場地等設施。鼓勵公園配套建設健身步道、綠道以及適合老人、兒童活動的場地以及設施。
第十九條 園林部門應當根據城市防災減災等相關規劃,協同配合有關部門利用公園建設應急避難場所。
第三章 管理與服務
第二十條 公園管理單位應當規范服務行為,為游人提供方便、舒適的游園服務。工作人員應當經培訓上崗,著裝整齊,佩戴服務標志,言行舉止文明規范。
第二十一條 公園管理單位應當按照公園精細化養護管理標準,做好園林植物的水肥管理、造型修剪和病蟲害防治等養護工作。
第二十二條 公園環境應當符合下列要求:
(一)植被長勢良好,植物造型美觀;
(二)環境整潔,無外露垃圾和雜物;
(三)建筑物、構筑物外觀完好;
(四)設施設備安全、完好、整潔;
(五)水體清潔,符合景觀用水標準。
第二十三條 公園管理單位應當加強游園管理,維護公園游覽秩序,勸阻游客不文明行為;對違反法律法規、違背公序良俗或者可能造成嚴重不良社會影響的行為,應當及時勸阻、制止或者向有關部門報告。
第二十四條 公園管理單位應當加強安全管理,健全安全管理制度,落實安全責任,制定和完善突發事件應急預案,定期組織應急演練。遇有緊急情況或者突發事件,應當立即啟動應急預案,采取有效措施,并按照規定向有關部門報告。
第二十五條 公園管理單位應當加強車輛管理,在公園入口處設置防沖撞設施。除下列車輛外,其他車輛未經同意不得進入公園:
(一)輪椅和嬰幼兒手推車等老、幼、病、殘者專用的非機動車;
(二)公園內專用觀光車輛;
(三)公園內施工、養護、巡查等作業車輛;
(四)執行公務的公安、消防、救護、搶險等車輛。
設有自行車道的公園,應當允許未安裝動力裝置的自行車進入。
進入公園的車輛,應當按照公園管理單位的規定行駛和停放。
第二十六條 園林部門應當組織開展公園綠地開放共享工作,指導公園管理單位開放公園中具備條件的草坪和林下空間。
具備條件的公園應當合理開放草坪區域,完善周邊配套服務設施,依據植物生長周期和季節變化,科學實施草坪的輪換更新,保持草坪景觀效果,滿足游人休閑需求。
第二十七條 公園管理單位應當結合公園實際情況,完善休憩、文化、科普、閱讀、健身等配套服務設施,提升公園服務功能。
第二十八條 公園管理單位應當加強配套服務經營活動管理,提供便民服務。公園配套服務項目設施、場地的設置,應當符合已批準的公園規劃以及有關標準規范要求。
禁止在公園內設立私人會所,禁止改變公園內建筑物、構筑物等公共資源屬性。
因城市規劃建設和政策調整需要搬遷或者撤銷公園內配套服務設施的,有關單位和個人應當配合。
第二十九條 配套服務項目經營者應當遵守公園管理制度,服從公園管理,不得擅自改變公園配套服務項目經營內容,不得擅自搭建經營設施、擴大經營面積。
公園內游樂設施設備運營單位應當按照規定配備具有專業資格的技術和安全工作人員,定期檢修、保養和更新游樂設施設備,保障設備安全運行。
第三十條 動物園應當做好動物飼養、繁育和保護工作,積極開展科學研究,擴大珍稀、瀕危動物種群,依法做好動物的引進、交換和野生動物救護等工作。
植物園應當加強植物科學研究,做好種質資源收集、引種馴化和遷地保護等工作。
第三十一條 園林部門應當加強公園信息化建設,提升公園管理的數字化、智能化水平。
第四章 使用與保護
第三十二條 公園應當每日開放。實行開放管理的公園按時開閉燈,實行封閉管理的公園按時開閉園。開閉園(燈)時間由園林部門確定,并在公園入口的顯著位置公告。因特殊情況確需臨時閉園的,及時向社會公開。
第三十三條 公園應當以免費開放為主。實行門票收費的公園應當按照有關規定實行優惠,并在售票處顯著位置標明優惠對象、優惠幅度和監督電話等。
第三十四條 公園內舉辦展覽、宣傳、咨詢、演出等公益性活動的,應當符合有關管理規定,在指定范圍和時間內進行,不得破壞公園設施和景觀,并負責現場的安全保障。
除依法開展的配套服務經營活動外,嚴格控制在公園內舉辦商業性活動。
第三十五條 禁止攜帶犬只或者其他具有攻擊性的寵物進入公園。
攜帶前款規定之外的寵物進入公園時,應當遵守公園管理規定,對寵物進行有效管護,不得妨礙和危害他人,并及時清理排泄物。
第三十六條 在公園內開展健身、娛樂等活動,應當遵守公園管理規定,在規定的時段和區域內進行,所產生的噪聲不得超過區域環境噪聲排放標準。
公園管理單位應當在顯著位置和健身、娛樂主要活動區域設置告示牌,告知公園環境噪聲限值和禁止事項,并可以采取設置噪聲自動監測和顯示設施等措施加強管理。對違反環境噪聲排放標準的,應當及時勸阻;勸阻無效的,應當向公安機關報告,由公安機關依法處理。
每日二十二時至次日六時,禁止在公園內使用音響器材以及開展其他產生噪聲干擾周圍生活環境的活動。
第三十七條 任何單位和個人不得擅自引用園區水體,不得向水體內排放污水、廢水、廢棄物和有毒有害物質,不得圈占水域養殖、捕魚、炸魚、電魚。
第三十八條 公園內不得擅自設置商業性廣告。設置公益性廣告、宣傳牌等,應當符合公園管理單位管理規定,不得影響公園景觀和功能。
第三十九條 鼓勵公園管理單位應用電子智慧屏、二維碼植物標牌、自助售賣設施等智能化方式為游客提供導覽講解、科普宣傳、便捷購物等服務。
第四十條 游客應當文明游園,遵守公園秩序,愛護公園設施、動植物和環境衛生,不得有下列行為:
(一)亂扔垃圾、亂貼亂畫,采挖植物,攀爬樹木,盜竊、損壞花草樹木;
(二)甩鞭子、打陀螺、打彈弓,在非指定區域游泳、滑冰、垂釣、進行球類運動、輪滑、抖空竹、放風箏、釋放飛行器、露營;
(三)露天燒烤、放飛孔明燈、燃放煙花爆竹,焚燒樹葉、垃圾或者其他物品;
(四)恐嚇、投打、傷害動物或者在非投喂區投喂動物,擅自放生動物或者種植園外植物;
(五)擅自擺攤設點、兜售商品、懸掛標語、散發宣傳品;
(六)侵占、圈占公園用地,擅自采石取土,盜竊、損壞園林設施;
(七)其他違反法律法規、違背公序良俗或者妨礙公園管理和他人游憩的不當行為。
第四十一條 園林部門與城市管理綜合行政執法部門建立執法協調聯動工作機制,根據實際需要開展聯合執法。
第五章 法律責任
第四十二條 園林部門、其他有關部門及其工作人員違反本條例規定,濫用職權、徇私舞弊、玩忽職守的,對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依法給予處分;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第四十三條 違反本條例第四十條規定,有下列行為的,由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有關部門、鄉鎮人民政府、街道辦事處根據職責分工,按照以下規定處理:
(一)甩鞭子、打陀螺、打彈弓,在非指定區域游泳、滑冰、垂釣、進行球類運動、輪滑、抖空竹、放風箏、釋放飛行器、露營的,責令改正;拒不改正的,處二十元以上五十元以下的罰款;造成損失的,依法承擔賠償責任;
(二)恐嚇、投打、傷害動物或者在非投喂區投喂動物的,責令改正,并可以處五十元以上一百元以下的罰款;造成損失的,依法承擔賠償責任。
第四十四條 違反本條例規定的行為,法律、法規已有法律責任規定的,從其規定。
第六章 附 則
第四十五條 本條例中下列用語的含義是:
綜合公園是指內容豐富,適合開展各類戶外活動,具有完善的游憩和配套管理服務設施的場所,面積一般大于十萬平方米。
社區公園是指用地獨立,具有基本的游憩和服務設施,主要為一定社區范圍內居民就近開展日常休閑活動服務的場所,面積一般在一萬平方米以上十萬平方米以下。
專類公園是指具有特定內容或者形式,有相應的游憩和服務設施的場所,如動物園、植物園、歷史名園、遺址公園、游樂公園、其他專類公園等。
游園是指除以上公園綠地外,用地獨立,規模較小或者形狀多樣,方便居民就近進入,具有一定游憩功能的場所,帶狀游園的寬度宜大于十二米,綠化占地比例應大于或者等于百分之六十五。
口袋公園是指面向公眾開放、規模較小、形式多樣、具有一定游憩功能的公園綠化活動場地,面積一般在四百至一萬平方米之間,具有選址靈活、簡潔實用、環境友好等特點。
廣場是指以游憩、紀念、集會和避險等功能為主的城市公共活動場地,綠化占地比例宜大于或者等于百分之三十五。
風景游憩綠地是指位于城市建設用地之外,自然環境良好,向公眾開放,以休閑游憩、旅游觀光、娛樂健身、科學考察等為主要功能,具備游憩和服務設施的綠地,如森林公園、濕地公園、郊野公園等。
第四十六條 本條例自2024年12月31日起施行。2008年1月1日施行的《石家莊市城區河系公園管理條例》同時廢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