秦皇島市海綿城市建設管理條例
秦皇島市海綿城市建設管理條例
河北省秦皇島市人大常委會
秦皇島市海綿城市建設管理條例
秦皇島市第十五屆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
公 告
第49號
《秦皇島市海綿城市建設管理條例》經2024年6月27日秦皇島市第十五屆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二十六次會議通過,2024年7月25日河北省第十四屆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十次會議批準,現予公布,自2024年9月1日起施行。
秦皇島市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
2024年7月30日
秦皇島市海綿城市建設管理條例
(2024年6月27日秦皇島市第十五屆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二十六次會議通過 2024年7月25日河北省第十四屆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十次會議批準)
目 錄
第一章 總則
第二章 規劃與建設
第三章 運營與維護
第四章 法律責任
第五章 附則
第一章 總則
第一條 為了規范海綿城市建設管理,提升城市蓄水、滲水和涵養水的能力,形成生態、安全、可持續的城市水循環系統,增強城市防洪排澇減災能力,促進人與自然和諧發展,根據有關法律、法規,結合本市實際,制定本條例。
第二條 本條例適用于本市海綿城市的規劃建設、運營維護和監督管理等活動。
本條例所稱海綿城市,是指通過加強城市規劃建設管理,充分發揮建筑、道路和綠地、水系等對雨水的吸納、蓄滲和緩釋作用,有效控制雨水徑流,實現自然積存、自然滲透、自然凈化的城市發展方式。
第三條 城市發展應當全面融入海綿城市理念。海綿城市建設管理應當遵循生態優先、自然循環、因地制宜、規劃引領、統籌推進、政府引導、社會參與的原則。
第四條 市、縣區人民政府應當加強對海綿城市建設管理工作的領導,制定激勵和支持政策,建立綜合協調和考核機制,協調解決重大問題,將海綿城市建設管理納入本級國民經濟和社會發展規劃,相關經費納入本級財政預算。
市、縣區人民政府應當建立健全多元化、多渠道的海綿城市建設投融資機制,鼓勵引導社會資本參與海綿城市投資建設和運營管理。
鄉鎮人民政府、街道辦事處協助做好海綿城市建設管理工作。
第五條 市城管執法部門是市級海綿城市建設管理牽頭主管部門,負責海綿城市建設管理的組織協調、技術指導、監督管理等工作。各縣區人民政府根據本級部門分工,指定海綿城市建設管理主管部門,履行相應職責。
住建、資源規劃、行政審批、發改、財政、水務、林業、海洋漁業、交通運輸、生態環境、氣象等主管部門應當按照各自職責,做好海綿城市建設管理相關工作。
第六條 市、縣區人民政府應當加強海綿城市人才隊伍建設,鼓勵、支持海綿城市科學技術研究,推廣應用新技術、新工藝、新設備和新材料,發揮科學技術在海綿城市建設管理中的支撐作用。
第七條 市、縣區人民政府以及有關部門、新聞媒體應當廣泛開展海綿城市建設的宣傳活動,普及海綿城市建設的相關知識,引導和鼓勵社會公眾參與海綿城市建設,提升全社會對海綿城市的認知度與參與度。
第二章 規劃與建設
第八條 市人民政府應當組織有關部門依法依規制定海綿城市建設技術標準和規范。
第九條 市城管執法主管部門以及縣區人民政府指定的主管部門應當會同本級相關部門,組織編制或者修訂本轄區內海綿城市專項規劃,報同級人民政府批準后實施。
海綿城市專項規劃應當落實國家、省有關要求,根據自然狀況和經濟社會發展情況,綜合評價不同區域海綿城市建設條件,提出海綿城市建設分區指引,明確近、遠期海綿城市建設目標和具體指標。
海綿城市專項規劃應當納入國土空間規劃體系,并與綜合交通、綠地系統、排水防澇、城市防洪、海洋生態環境保護、濕地保護、林地保護等專項規劃充分銜接,落實海綿城市建設管控要求。
資源規劃主管部門在編制國土空間詳細規劃時,應當將雨水年徑流總量控制率、年徑流污染削減率作為海綿城市建設主要管控指標。
第十條 海綿城市建設應當依托本市生態本底,確定重要的海綿生態板塊,打通海綿生態廊道,重塑城市海綿基質,構建北部山體水源涵養區、丘陵平原面源污染控制區、濱海地區海綿重點建設區和海洋生態保護帶自然生態格局,嚴守城市藍、綠線,靈活采用“滲、滯、蓄、凈、用、排”等多種措施,實現源頭減排、過程控制、系統治理,緩解城市內澇和海水入侵,削減雨水徑流污染,提高雨水收集和利用水平。
第十一條 城市新區、各類園區、成片開發區域應當堅持目標導向,加強頂層設計,全面落實海綿城市建設要求,連片進行海綿城市建設和全過程管控,科學配套海綿城市建設設施,保持雨水徑流特征在城市開發建設前后基本一致;城市老城區應當堅持問題導向,以解決城市內澇、黑臭水體、雨污混接等問題為重點,結合市政設施改造、城鎮棚戶區和危舊房改造、老舊小區環境提升改造等城市更新建設工程,統籌推進海綿城市建設。
第十二條 發改、行政審批、資源規劃等主管部門,應當加強源頭管控,將政府投資的海綿城市建設項目納入年度投資計劃,在建設項目立項、土地供應等環節嚴格落實海綿城市專項規劃和海綿城市建設技術標準、規范,并將海綿城市建設控制指標納入用地規劃條件,支持雨水滲透、調蓄、凈化、利用等海綿城市設施建設。
第十三條 建設單位編制或者組織編制建設項目申請報告、項目建議書、可行性研究報告、方案設計、初步設計以及施工圖設計時,應當按照規劃設計條件、有關技術標準和規范,落實海綿城市建設管控指標。
設計單位在進行項目方案設計、初步設計和施工圖設計時,應當按照海綿城市管控指標、技術標準和規范,設置海綿城市建設篇章。
施工圖審查機構應當對海綿城市建設相關設計圖紙進行審查,未達到海綿城市管控指標、技術標準和規范要求的,不得出具施工圖審查合格意見。
第十四條 建設單位對建設項目的海綿設施建設負責,應當組織勘察、設計、施工、監理、施工圖審查機構等參與方全面落實海綿城市建設的具體內容、標準、規范。
施工單位應當嚴格按照海綿城市建設工程設計圖紙和施工技術標準施工,嚴格工序管理,作好隱蔽工程的質量檢查和記錄。
監理單位應當依照法律、法規以及海綿城市有關技術標準和規范、設計文件、工程監理合同等實施監理,對施工質量承擔監理責任。
第十五條 海綿設施與新建、改建、擴建建設項目主體工程應當同步設計、同步施工、同步驗收、同步使用。
第十六條 新建、改建、擴建建設工程項目,應當按照下列規定配套海綿設施:
(一)建筑與小區建設應當因地制宜采取綠色屋頂、下沉式綠地、植草溝、雨水花園、透水鋪裝、雨水調蓄池等措施,提高建筑與小區的雨水下滲、調蓄與收集利用能力;
(二)城市排水防澇設施建設應當實施雨污分流、污澇同治,加快改造和消除城市易澇點;沿岸截流干管建設和改造應當控制滲漏和雨污混接污染,統籌推進水環境綜合治理,降低入海污染負荷;完善堤防、涵閘、泵站、蓄滯場所等設施,增強雨洪徑流調控能力;
(三)公園和綠地建設應當通過合理豎向設計布局下沉式綠地、雨水花園、旱溪、濕塘、調節塘等海綿設施,并結合公園澆灑用水需求合理開展雨水回用;根據區域地形特點,可以承接外來匯水的公園應當結合排水防澇等規劃要求建設雨水調蓄空間,消納周邊區域的雨洪水;
(四)道路與廣場綠化帶應當按照相關技術規范采取設置微地形、生物滯留設施、植草溝等措施,增強綠化帶對雨水的消納功能;人行道、非機動車道、停車場、廣場等應當推廣使用透水鋪裝,適當設置雨水調蓄設施;
(五)城市坑塘、河湖、濕地等區域治理應當注重恢復和保護水系的自然連通,優先利用自然洼地、溝、塘、渠和景觀水體等敞開式雨水調蓄設施,或者通過豎向設計營造雨水滯蓄空間,增強水體流動性和自我恢復功能,提高雨洪徑流的調蓄調配能力;
(六)海岸線開發利用應當落實《秦皇島市海岸線保護條例》,建設植被緩沖帶和生態型駁岸,提高沿海防護林的涵養水源能力;
(七)法律、法規有關海綿城市建設的其他規定。
第十七條 建設項目竣工后,建設單位應當組織竣工驗收,竣工驗收報告中應當寫明海綿城市設施建設情況。海綿城市設施未經驗收或者驗收不合格的,不得交付使用。
第十八條 市城管執法主管部門應當會同有關部門,對受特殊地質、特殊類型等因素約束,不能落實海綿城市建設相關要求的建設項目,擬定海綿城市建設豁免清單,報市人民政府批準后公布實施。
第十九條 負有海綿城市建設監督職責的城管執法、住建、水務、生態環境、林業等主管部門應當將海綿城市建設內容納入監督范疇,對建設項目中海綿城市設施的原材料、施工工藝、施工質量等進行監督檢查,督促各方責任主體嚴格履職,確保工程質量和安全。
第三章 運營與維護
第二十條 建設工程驗收合格后,建設單位應當將海綿城市設施以及相關資料移交給運營維護責任單位。未完成移交的,建設單位履行運營維護責任。
海綿城市設施的運營維護責任單位按照下列規定確定:
(一)城市道路、公園、綠地、廣場、水系、市政排水等市政設施中的海綿城市設施,由城管執法、住建、交通運輸、水務等有關主管部門或者其委托單位負責運營維護;
(二)公共建筑、商業樓宇、住宅小區、工業廠區等海綿城市設施,由所有權人或者其委托單位負責運營維護;
(三)通過特許經營、政府和社會資本合作、政府購買服務等模式建設的海綿城市設施,按照合同約定進行運營維護;
(四)維護責任主體不明確的,由海綿城市設施所在地的縣區人民政府指定海綿城市設施運營維護責任單位。
第二十一條 運營維護責任單位應當建立運營維護管理制度和操作規程,明確具體管理人員,設置設施標識,建立海綿城市設施管理臺賬,開展定期巡查、維修和養護,確保海綿城市設施正常安全運行。
因運營維護不當造成海綿城市設施損壞或者無法發揮正常功能的,運營維護責任單位應當按照海綿城市建設標準予以恢復。
鼓勵和支持利用智能化、信息化手段,對海綿城市設施進行監測評估,確保設施正常運營。
第二十二條 海綿城市設施運營維護責任單位應當按照各自職責在城市雨洪行泄通道、易發生內澇路段、地下通道、鐵路涵洞、濕塘、人工濕地等存在安全隱患的海綿城市設施區域,設置必要的警示標識標牌,制定應急處理方案,避免對人身財產安全和公共安全造成危害。
任何單位和個人不得損壞或者擅自移動海綿城市設施的警示標識標牌。
第二十三條 任何單位和個人禁止向雨水檢查井、雨水管網以及其他海綿城市設施內排放污水或者傾倒垃圾、渣土、施工泥漿等廢棄物;禁止擅自挖掘、拆改、侵占、損毀海綿城市設施以及其他危害海綿城市設施的行為。
因工程建設需要,確需挖掘、拆改、占用海綿城市設施的,建設單位應當報該設施的所有權人及運營維護責任單位同意,并按照原標準予以恢復,承擔包括恢復、改建和采取臨時措施在內的全部費用。
第二十四條 市城管執法主管部門應當會同有關部門健全海綿城市設施運營維護監督考核機制,加強日常監督檢查。
第二十五條 任何單位和個人有權對危害或者損壞海綿城市設施的行為進行勸阻、制止,并向負有海綿城市建設監督管理職責的行政主管部門舉報。
有關部門應當公布投訴、舉報電話,接到投訴、舉報應當及時受理,依法進行核實、答復。
第四章 法律責任
第二十六條 負有海綿城市建設管理相關職責的國家機關及其工作人員,在海綿城市建設管理工作中未按照有關法律、法規規定履行相關職責,或者有其他玩忽職守、濫用職權、徇私舞弊行為的,由有權機關責令改正;情節嚴重的,對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依法給予處分;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第二十七條 違反本條例第十四條第二款規定,施工單位不按照海綿城市建設工程設計圖紙或者施工技術標準施工的,由住建或者其他有處罰權的主管部門責令改正,處海綿城市建設工程合同價款百分之二以上百分之四以下的罰款;造成建設工程質量不符合規定的質量標準的,負責返工、修理,并賠償因此造成的損失;情節嚴重的,責令停業整頓,降低資質等級或者吊銷資質證書。
第二十八條 違反本條例第十七條規定,建設單位對海綿城市設施未組織驗收或者驗收不合格即交付使用的,由住建或者其他有處罰權的主管部門責令改正,處海綿城市建設工程合同價款百分之二以上百分之四以下的罰款;造成損失的,依法承擔賠償責任。
第二十九條 違反本條例第二十一條規定,海綿城市設施運營維護責任單位未履行定期巡查、維修和養護責任,造成設施不能正常運行的,由有關行政主管部門依據有關法律、法規予以處罰。
第三十條 對違反本條例規定的行為,法律、法規已有處罰規定的,依照其規定執行。
第五章 附則
第三十一條 本條例自2024年9月1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