邯鄲市城市更新條例
邯鄲市城市更新條例
河北省邯鄲市人大常委會
邯鄲市城市更新條例
邯鄲市城市更新條例
(2024年6月27日邯鄲市第十六屆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二十五次會議通過 2024年7月25日河北省第十四屆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十次會議批準)
第一章 總 則
第一條 為了規范城市更新活動,完善城市功能,推動產業轉型,增進民生福祉,傳承歷史文化,實現城市可持續、高質量發展,根據有關法律、法規,結合本市實際,制定本條例。
第二條 本條例適用于本市行政區域內的城市更新及其監督管理活動。
本條例所稱城市更新,是指對城市建成區內城市空間形態和功能進行持續改善的建設及其管理活動,主要包括提升居住品質、完善公共設施、盤活低效資產、傳承歷史文化、優化開放空間、整治市容市貌,以及市、縣(市、區)人民政府確定的其他城市更新活動。
第三條 城市更新應當堅持以人民為中心,遵循規劃引領、民生優先、政府統籌、市場運作、文化傳承、綠色發展、多元參與、共建共享的原則。
第四條 市人民政府負責領導、統籌、協調全市城市更新工作。
縣(市、區)人民政府負責組織推進本轄區城市更新工作,并對城市更新活動實施監督管理。
市、縣(市、區)人民政府應當將城市更新工作納入國民經濟和社會發展規劃,由設立的城市更新領導機構具體負責統籌領導轄區內城市更新工作,建立健全城市更新工作協調推進機制,研究、審議城市更新相關重大事項。
第五條 市住房城鄉建設部門是城市更新工作的主管部門,負責綜合協調、指導和監督全市城市更新工作。
縣(市、區)人民政府應當明確具體部門主管本轄區的城市更新工作。
自然資源和規劃、發展改革、財政、生態環境、工業和信息化、城管執法、行政審批、文化廣電和旅游、消防救援等部門,按照各自職責推進城市更新工作。
第六條 鄉鎮人民政府、街道辦事處應當配合上級人民政府及有關部門做好城市更新相關工作,維護轄區內的城市更新活動正常秩序。
村民委員會、居民委員會在鄉鎮人民政府和街道辦事處指導下,了解反映村民、居民的更新需求,組織其參與城市更新活動,協助城市更新相關工作。
第七條 市、縣(市、區)人民政府應當建立城市更新協商共治機制和社會參與機制,依法保障公眾在城市更新活動中的知情權、參與權、表達權和監督權,鼓勵社會主體參與投資、建設、運營城市更新項目。
第八條 市住房城鄉建設部門、縣(市、區)人民政府確定的城市更新主管部門會同有關部門設立由規劃、房屋、土地、產業、建筑、交通、生態環境、城市安全、文史、社會、經濟和法律等方面專家組成的城市更新專家委員會,為城市更新決策提供咨詢意見以及評審、論證等服務工作。
市住房城鄉建設部門、縣(市、區)人民政府確定的城市更新主管部門會同有關部門建立規劃師、設計師、工程師參與制度,協助指導城市更新相關規劃、策劃、方案的編制與實施,發揮技術咨詢服務、公眾意見征集反饋等作用。
第九條 市、縣(市、區)人民政府應當建立城市更新管理平臺,完善相關數據管理與共享機制,為城市更新的統籌推進、項目實施及監督管理等活動提供服務保障。
第二章 城市更新規劃和計劃
第十條 本市城市更新工作實行體檢評估、專項規劃、單元策劃、項目管理和實施計劃相結合的規劃計劃制度。
第十一條 市住房城鄉建設部門會同市自然資源和規劃等有關部門組織開展市級城市體檢評估工作。肥鄉區、永年區、峰峰礦區和縣(市)住房城鄉建設部門會同同級自然資源和規劃等有關部門組織開展本轄區的城市體檢評估工作。城市體檢評估結果是市、縣(市、區)開展編制城市更新專項規劃和年度實施計劃等城市更新工作的重要依據。
第十二條 市住房城鄉建設部門負責組織編制市級城市更新專項規劃,經市自然資源和規劃部門審查后,報市人民政府批準后實施。肥鄉區、永年區、峰峰礦區和縣(市)人民政府確定的城市更新主管部門負責組織編制本轄區的城市更新專項規劃,經同級自然資源和規劃部門審查后,報本級人民政府批準后實施。
城市更新專項規劃應當符合國民經濟和社會發展規劃、國土空間總體規劃要求,與歷史文化遺產保護、市政基礎設施、公共服務設施等專項規劃相協調,與國土空間詳細規劃相銜接,明確城市更新目標、功能結構、重點任務等內容,并初步劃定城市更新單元。
編制城市更新專項規劃,應當通過座談會、論證會等方式廣泛聽取基層政府、相關單位和社會公眾的意見。公開征求意見時限不少于三十日。
第十三條 縣(市、區)人民政府確定的城市更新主管部門組織劃定本轄區城市更新單元的具體范圍,會同有關部門組織編制城市更新單元策劃方案。叢臺區、復興區、邯山區的城市更新單元策劃方案經市城市更新專家委員會論證及市人民政府批準后實施。其他縣(市、區)的城市更新單元策劃方案經同級城市更新專家委員會論證后,報本級人民政府批準后實施。
城市更新單元策劃方案應當遵從專項規劃和區域發展目標,綜合考慮群眾意愿、公共利益、區域現狀、社會穩定風險、資金籌措等方面因素,合理確定更新項目、更新總量控制、規劃調整建議、資金測算等相關內容。
城市更新單元策劃方案可以包含一個或者多個城市更新項目。
第十四條 市住房城鄉建設部門應當會同有關部門建立市級城市更新項目庫。縣(市、區)人民政府確定的城市更新主管部門應當會同有關部門建立本轄區內城市更新項目庫。項目庫內的項目實行常態申報和動態調整。
市、縣(市、區)相關部門應當根據職責分工對在庫項目進行分類管理,提供政策與專業咨詢等服務,協助城市更新項目生成與實施。
第十五條 市住房城鄉建設部門應當會同市有關部門編制市級城市更新年度實施計劃,經市城市更新專家委員會論證后,報市人民政府批準后公布實施。縣(市、區)人民政府確定的城市更新主管部門應當會同有關部門編制本轄區內城市更新年度實施計劃,經同級城市更新專家委員會論證后,報本級人民政府批準后公布實施。
城市更新項目納入城市更新年度實施計劃后,可以依照相關規定申請享受審批、規劃、土地、資金等方面的支持保障政策。
城市更新年度實施計劃應當遵從城市更新專項規劃,結合城市更新單元策劃方案和更新項目入庫情況,尊重項目所在地鄉鎮人民政府、街道辦事處及有關社會主體意見,按照統一謀劃、公共優先的原則安排實施時序。
第三章 城市更新項目實施主體和程序
第十六條 市、縣(市、區)人民政府應當按照公開、公平、公正的原則,依照相關規定確定更新項目實施主體。
零星更新項目,物業權利人有自主更新意愿的,在符合規劃的前提下,可以由物業權利人依照相關規定實施。由物業權利人實施更新的,可以采取與經營主體合作方式。
國家機關、國有企業事業單位作為物業權利人,應當主動進行城市更新。
第十七條 項目實施主體應當編制城市更新項目建設方案,明確更新項目范圍、更新方式、建筑規模、使用功能、建設計劃、資金籌措、運營維護、產業策劃等內容。
在編制過程中,項目實施主體應當與相關物業權利人充分協商,征詢利害關系人的意見。
第十八條 市住房城鄉建設部門、縣(市、區)人民政府確定的城市更新主管部門會同有關部門對城市更新項目建設方案進行聯合審查。
城市更新項目建設方案經聯合審查通過后,項目實施主體應當依法辦理項目的立項、用地、規劃、建設等行政許可或者備案手續。
涉及搬遷的,項目實施主體應當與相關權利人協商一致后,明確產權調換、貨幣補償等方案并簽署搬遷補償安置協議。涉及土地供應的,項目實施主體組織開展產權歸集、土地前期準備等工作,配合完成規劃優化和土地供應等事項。
第十九條 城市更新項目應當按照城市更新項目建設方案推進建設和經營利用,不得擅自改變用途、分割銷售。
項目實施主體應當建立質量和安全管理制度。涉及既有建筑結構改造或者改變建筑設計用途的,應當開展質量安全檢測;涉及城市更新單元整體更新的,應當結合實際制定區域抗震、消防功能整體提升等質量安全保障方案。
工程建設完成后,項目實施主體組織竣工驗收。對于需要無償移交的基礎設施和公共服務設施等,項目實施主體應當做好移交工作。
第四章 城市更新項目實施
第二十條 實施城市更新活動應當堅持“留改拆”并舉,可以單獨或者綜合運用修繕利用、改建完善、拆除重建三種方式有序推進。
實施城市更新活動應當堅持拆建修補與城市設計相結合的原則。將符合地方特色和歷史文化的美學元素、藝術元素應用到城市更新的規劃及建設中,以多種建筑形態、多樣城市色調增強城市的美學風格和文化品位。
第二十一條 實施城市更新活動,應當遵循以下要求:
(一)嚴格控制大規模拆除、增建和搬遷;
(二)完善區域功能,優先補齊市政基礎設施、公共服務設施等民生短板;
(三)落實海綿城市、韌性城市建設要求,消除各類安全隱患,提高城市安全水平和防范重大風險能力;
(四)盤活低效產業空間,以微改造、拆改結合為主,提升經濟效益,提高資產價值;
(五)堅持保護傳承歷史文化,彰顯歷史文化名城、老工業基地魅力,延續城市記憶;
(六)堅持城市綠色發展理念,修復城市生態系統,發揮自然調節作用,提升建筑能效水平,發揮綠色建筑集約發展效應;
(七)堅持以人為本發展理念,落實無障礙環境建設要求,推進全齡友好型城市建設;
(八)落實城市風貌管控、優化城市設計,提升城市人居環境品質;
(九)推動數字技術創新與集成應用,提升智慧城市建設管理水平;
(十)國家、省、市規定的其他要求。
第二十二條 實施老舊小區更新改造的,應當統籌考慮居民意愿、規劃布局、安全隱患等因素,整合土地和空間資源,整治小區環境,提升居住品質,健全推廣紅色物業管理長效機制。
推進老舊小區及其周邊地區實施連片改造、整體運營,打造一刻鐘便民生活圈,實現配套服務設施、公共空間共建共治共享,推動規劃師、設計師、工程師等進社區,引導居民全程參與建設完整居住社區。
老舊小區實施連片改造的,應當整合公共空間和資源,補齊公共服務設施短板,有條件的同步開展風貌改造,傳承地方歷史文化記憶。鼓勵拆除小區圍墻、圍欄、小房等建筑物、構筑物,利用小區空地、荒地以及拆違騰空土地等增加公共活動空間,配建綠地、停車場(庫)、電動自行車及汽車充電、安防、體育健身等設施,開展養老、托育、家政、助餐、快遞等便民服務。
鄉鎮人民政府、街道辦事處和村民委員會、居民委員會依照相關主體申請或者根據項目推進需要,通過社區議事等方式,搭建協商和糾紛調解平臺,聽取意見建議,協調利益,化解矛盾,推動實施,引導受益的物業權利人合理分擔建設、維護、運營相關設施或者空間的資金和人力成本。
第二十三條 利用老舊小區、國家機關、企業事業單位的空閑地或者建筑物、構筑物新建改建養老、托育、停車、電動自行車及汽車充電設施等配套服務設施的,由項目實施主體與物業權利人協商簽訂改造管理使用協議,明確各方權利義務。
第二十四條 實施公共服務設施更新的,鼓勵存量空間資源優先用于建設和提升公共服務設施和便民服務設施,按照民生需求優化功能、豐富供給。
實施市政基礎設施更新的,應當完善城市道路網絡,補足交通設施短板,緩解交通擁堵情況,建設公交優先和綠色慢行系統;完善市政供給體系,推進綜合管廊建設,提升老舊管網設施,加強垃圾分類處理設施建設。
實施公共安全設施更新的,應當提高安全風險防控和應急救援能力,完善應急避難場所、應急醫療場所、應急交通體系的規劃布局;合理布設鄉鎮、社區消防站點,加強消防設施與車輛、裝備建設;完善城市防洪排澇體系,加強再生水利用推廣。
實施數字化基礎設施建設與更新的,應當整合基礎設施信息系統,建立健全城市信息相關平臺,完善安全風險分級管控和隱患排查治理雙重預防機制,實現實時監測、及時預警、精準溯源和應急處置。
第二十五條 實施老舊廠區和倉儲物流用地及用房更新的,應當提升配套服務能力,可以經有關部門批準后進行內部加層改造,增加連廊、電梯等配套設施,促進傳統產業轉型升級,優先發展國家、本省或者本市支持的新產業、新業態。鼓勵挖掘文化內涵和再生價值,發展文化創意、旅游等產業,或者用于補足區域服務設施和公共空間短板。符合工業遺產認定條件的,應當納入工業遺產保護名錄進行保護和利用。
實施老舊商業商務樓宇更新的,應當滿足現代服務業發展需求、提高安全性能和使用功能。鼓勵更新為安全、智能、綠色的智慧樓宇,符合條件的可以用于增設保障性住房或者配套設施,提升區域服務品質。鼓勵結合商業商務設施功能業態升級、環境整治、交通市政升級改善等工作,一體化推進商圈、園區更新改造。
實施老舊便民市場、專業市場和批發市場整治提升或者疏解騰退的,應當根據實際需求選擇拆除恢復、保留提升或者易地搬遷,注重消除安全隱患、整治市場環境、優化功能業態、完善運營管理。鼓勵以上傳統市場空間向復合功能的城市公共空間轉型,完善區域服務配套,鼓勵實現智能化經營管理。
第二十六條 實施歷史文化街區和歷史風貌區域更新的,應當采用小規模、漸進式、微改造等更新方式,保持老城格局和街巷肌理,最大程度保留歷史文化風貌和古樹名木,合理平衡文化保護和活化利用需求,彰顯地方歷史文化特色。
實施歷史風貌建筑活化利用的,可以在保持原有外觀風貌、典型構件的基礎上,加建、改建和添加設施,適應現代生產生活需要,引導和培育新功能、新業態,以用促保。
國有歷史建筑可以通過公開招租等方式進行合理利用。
第二十七條 實施開放空間更新的,應當有機串聯城市藍綠系統與慢行體系,鼓勵統籌沿線文化、產業、生態資源,協同城市生態修復、環境治理、防洪建設等工程,綜合考慮市民休閑與生物棲息需求,完善生態服務功能。
第二十八條 實施市容市貌整治提升的,應當嚴格管理超大體量公共建筑、超高層建筑和重點地段建筑等城市重大項目,并協同推進市政設施、園林綠化、道路街巷、建筑物外立面等整治美化,提升環境衛生水平,完善照明景觀建設,構建高品質城市空間,展現城市魅力活力。
第五章 城市更新支持保障
第二十九條 行政審批、住房城鄉建設、自然資源和規劃等部門應當優化項目實施審批流程,建立科學合理的并聯審批工作機制,提高項目審批效率。
第三十條 城市更新中人防工程、建筑退線、建筑間距、日照時間、機動車停車數量等無法達到現行標準和規范的,在保障公共安全的前提下,可以按照改造后不低于現狀的標準進行更新。既有建筑改造的綠地率、停車設施可以按照區域統籌核算。
城市更新中既有建筑改造應當符合法律法規和有關消防技術標準要求。確實無法執行現行消防技術標準的,按照尊重歷史、因地制宜的原則,應當不低于原建造時的標準。
第三十一條 納入市、縣(市、區)城市更新年度實施計劃的城市更新項目,在保障安全、符合相關規劃、維護主體合法權益的前提下,可以按照本市土地復合利用的正負面清單和比例控制要求,經有關部門批準后加強土地復合利用,實行存量建筑用途轉換。
鼓勵在產業用地更新中配置一定比例的其他關聯產業功能和配套設施,促進產業轉型升級和產業社區建設。鼓勵在各級公共活動中心、公共空間周邊、重要濱水活動區、歷史文化保護區等地復合利用土地,促進提升地區活力。鼓勵在社區更新中將居住、研發、辦公、商業和公共服務等功能在不影響相鄰功能前提下復合設置。鼓勵合理合規利用城市地下空間資源,加強地上地下空間的統籌建設和復合利用。鼓勵各類存量建筑轉換為市政基礎設施、公共服務設施、公共安全設施,補足提升設施短板。允許公共管理與公共服務類建筑用途之間相互轉換,商業服務業類建筑用途之間相互轉換。
第三十二條 城市更新項目涉及土地出讓的,依據法律規定采取公開招標、拍賣、掛牌(含帶方案招標、拍賣、掛牌)或者協議出讓方式辦理供地手續。符合劃撥條件的,按照劃撥方式辦理供地手續。在符合法律法規的前提下,鼓勵采取租賃、先租后讓、作價出資或者入股等方式配置土地。
城市更新項目中對于道路綠化帶、安全間距等代征地以及不能單獨利用的邊角地、零星用地等,確實無法按宗地單獨供地的,經市、縣(市、區)人民政府批準,可以與周邊用地整合實施,納入整體改造范圍,重點用于完善片區公共服務設施。
根據專項規劃與產業需求,經有關部門批準,國有建設用地使用權可以于地表、地上和地下分別設立和供應。
第三十三條 在符合規劃且不改變用地主體的條件下,利用存量房產、土地資源用于發展國家、本省和本市支持的新產業、新業態的,在納入城市更新年度實施計劃后,可享受按原用途、原權利類型使用土地的五年過渡期政策。
第三十四條 在城市更新中優化完善地價計收規則。
改變用途后,補繳土地價款的計收,可以分區域、用地類別,制定以公示地價或者市場評估價的一定比例核定的統一規則。
綜合考慮城市更新項目土地整理投入、移交的公益用地或建筑面積、配建基礎設施和公共服務設施以及多地塊聯動改造等成本,以市場評估價為基礎按程序確定土地價款。
現有工業用地在符合規劃、不改變用途的前提下提高土地利用率和增加容積率的,不再增收土地價款。
第三十五條 市、縣(市、區)人民政府應當加強相關財政資金的統籌利用,對涉及公共利益、產業提升的城市更新項目可以予以資金支持。在防范政府債務風險的前提下,可以就無收益的公益性項目發行一般債券予以支持,對有一定收益、能夠實現自平衡的項目發行專項債券予以支持。
城市更新涉及的市政基礎設施和公共服務設施建設,可以從土地出讓金中安排相應的項目資金。
第三十六條 健全城市更新多元投融資機制,引導銀行和金融機構積極探索貸款投放和擔保新模式,創新信貸金融產品,優先保障符合條件的城市更新改造項目信貸資金需求。
第三十七條 鼓勵采用市場化運作為主,財政支持為輔的方式,引導社會資本通過直接投資、間接投資、委托代建等多種方式參與更新改造、項目運營和物業管理。
鼓勵國有企業整合資源、盤活資產,參與實施城市更新項目,加強與社會資本合作,建立健全城市更新基金。
第六章 監督管理
第三十八條 市、縣(市、區)人民政府應當加強對本行政區域內城市更新活動的監督指導,將城市更新工作納入年度重要工作考核。
市住房城鄉建設主管部門、縣(市、區)人民政府確定的城市更新主管部門負責組織對城市更新項目進行全過程監督。
財政、審計等部門按照各自職責和有關規定,對城市更新中的國有資金使用情況進行監督。
第三十九條 市、縣(市、區)人民政府及其有關部門應當暢通公眾監督參與渠道。對于違反城市更新相關規定的行為,任何單位和個人有權向市、縣(市、區)人民政府及其有關部門投訴、舉報,接受投訴、舉報的人民政府及其有關部門應當按照規定進行處理。
第四十條 有關部門及其工作人員在城市更新工作中不履行或者不正確履行本條例規定的職責,對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依法給予處分;涉嫌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企業、其他組織和個人違反本條例規定的,由有關部門依照相關法律、法規予以處罰;涉嫌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第七章 附 則
第四十一條 本條例所稱城市體檢,是指通過綜合評價城市發展建設狀況、有針對性制定對策措施,優化城市發展目標、補齊城市建設短板、解決“城市病”問題的一項基礎性工作。
本條例所稱物業權利人,是指不動產所有權人、合法建造或者依法取得不動產但尚未辦理不動產登記的單位和個人、承擔城市公共空間和設施建設管理責任的單位以及其他可以依法被確定的單位或者個人。
本條例所稱項目實施主體,是負責具體實施單個或者多個城市更新項目的社會主體,主要職責包括評估存量資源情況、征詢協調居民更新意愿、整合市場資源、編制城市更新項目建設方案,以及統籌、推進城市更新項目的實施等。
第四十二條 邯鄲經濟技術開發區、冀南新區依據本條例,負責托管區域內的城市更新工作。
第四十三條 本條例自2024年9月1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