張家口市生活垃圾分類管理條例
張家口市生活垃圾分類管理條例
河北省張家口市人大常委會
張家口市生活垃圾分類管理條例
張家口市生活垃圾分類管理條例
(2024年10月25日張家口市第十五屆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二十九次會議通過 2024年11月28日河北省第十四屆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十二次會議批準)
目 錄
第一章 總則
第二章 規劃與建設
第三章 源頭減量與分類投放
第四章 分類收集、處理與資源化利用
第五章 宣傳引導和社會參與
第六章 法律責任
第七章 附則
第一章 總則
第一條 為了加強城鄉生活垃圾分類管理,改善人居環境,推進生態文明建設和經濟社會高質量發展,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固體廢物污染環境防治法》《城市市容和環境衛生管理條例》《河北省城鄉生活垃圾分類管理條例》等法律法規,結合本市實際,制定本條例。
第二條 本條例適用于本市行政區域內城市和縣人民政府所在地的鎮規劃區內生活垃圾的源頭減量、投放、收集、運輸、處理、資源化利用及其管理、服務、監督等活動,其他地區可參照執行。
本條例所稱生活垃圾,是指在日常生活中或者為日常生活提供服務的活動中產生的固體廢物,以及法律、行政法規規定視為生活垃圾的固體廢物。
第三條 生活垃圾分類管理堅持統籌規劃、分類施策、宣傳引領、依法管理、社會參與的原則。
第四條市、縣級人民政府應當加強對本行政區域內生活垃圾分類管理工作的組織領導,明確本轄區生活垃圾分類管理的主管部門,建立生活垃圾分類工作協調機制,健全生活垃圾分類服務體系,制定促進生活垃圾減量化、資源化、無害化的經濟、技術政策和措施,所需經費列入本級財政預算。
市、縣級人民政府應當支持生活垃圾分類新技術、新工藝、新材料、新裝備的開發和推廣應用,運用信息網絡等科技手段提高生活垃圾分類覆蓋率和智能化水平。
第五條 市人民政府城市管理部門是本市生活垃圾分類管理的主管部門,負責本市區域內的生活垃圾分類工作的管理、服務、指導和監督工作。
再生資源回收主管部門負責生活垃圾中可回收物回收監管。
發展和改革部門負責研究制定和完善資源循環利用、生活垃圾收費等相關政策。
住房和城鄉建設主管部門負責對物業服務人實施生活垃圾分類與減量工作的指導。
財政、市場監管、自然資源和規劃、交通運輸、公安等其他相關行政部門按照職責做好生活垃圾分類管理工作。
第六條 市、縣級人民政府鼓勵建立多渠道資金籌措機制,通過市場化方式,引導各類市場主體參與生活垃圾源頭減量和收集、處理、監督等活動。
第七條 本市按照誰產生、誰付費的原則,采取多種措施,促進生活垃圾源頭減量。
產生生活垃圾的單位、家庭和個人應當依法履行生活垃圾源頭減量和分類投放義務,承擔生活垃圾產生者責任。
機關、事業單位等應當帶頭開展生活垃圾源頭減量、分類工作,發揮示范作用。
第八條 市、縣級人民政府按照有關規定,建立生活垃圾跨區域處理環境補償機制。
縣級人民政府可以在市人民政府的領導下,根據生活垃圾跨區域處理量與有關的同級人民政府協商,收取生活垃圾處理環境補償費用,主要用于彌補生活垃圾處理費用不足和處理設施周邊區域環境治理。
第二章 規劃與建設
第九條市、縣級人民政府生活垃圾分類主管部門應當會同有關部門,依據本地情況,編制生活垃圾處理設施專項規劃,報同級人民政府批準后組織實施。
生活垃圾處理設施專項規劃應當依法納入國土空間規劃,并與其他有關規劃相銜接。
第十條市、縣級人民政府應當按照生活垃圾處理設施專項規劃,統籌組織建設生活垃圾收集點位、轉運站、可回收物中轉、分揀、拆解場所,提高生活垃圾收集、運輸、處置效率。
第十一條新建、改建、擴建住宅小區、公共建筑、公共設施等建設項目,應當按照國家和本省有關規定配套建設生活垃圾收集設施,并與主體工程同步設計、同步建設、同步驗收、同步使用。
既有住宅小區、公共建筑、公共設施等現有的生活垃圾收集設施不符合生活垃圾分類要求的,應當予以更新改造。
第十二條 禁止擅自關閉、閑置、拆除生活垃圾分類處置的設施、場所。確有必要關閉、閑置或者拆除的,應當依法核準,并采取措施防止污染環境。
第三章 源頭減量與分類投放
第十三條 市、縣級人民政府及其有關部門應當根據各自職責,建立符合行業特點的生活垃圾減量工作機制。
第十四條 商品生產者和銷售者應當執行國家限制商品過度包裝的標準和要求,減少包裝材料的過度使用和包裝性廢物的產生。
電子商務、快遞、外賣等行業應當實行包裝物的減量化和再利用,鼓勵使用可重復利用、可降解的環保包裝。
第十五條 餐飲、住宿、娛樂等經營者,應當采取措施,鼓勵、引導消費者減少一次性產品的使用量。
餐飲服務經營者應當在服務場所設置節儉消費標識,提示消費者適量點餐,踐行光盤行動。有固定門店的餐飲服務經營者不得提供一次性木質筷子,不得主動向消費者提供一次性餐具。
旅游、住宿等行業應當按照國家有關規定不主動提供一次性用品。
依法禁止、限制生產、銷售和使用不可降解塑料袋等一次性塑料制品。超市、商場、集貿市場等商品零售場所不得使用超薄塑料袋。
第十六條 市、縣級人民政府農業農村、商務等主管部門應當加強果蔬生產基地、農貿市場、標準化菜市場和超市管理,積極推行凈菜上市。
第十七條市城市管理部門應當根據國家、省和本條例有關規定,制定、調整、公布生活垃圾分類指南、分類收集容器的設置和使用指南。
第十八條 本市生活垃圾分為以下四類:
(一)可回收物,是指適宜回收、可循環利用的生活廢棄物;
(二)有害垃圾,是指對人體健康或者自然環境造成直接或者潛在危害的生活廢棄物;
(三)廚余垃圾,是指易腐的、含有機質的生活廢棄物;
(四)其他垃圾,是指除可回收物、有害垃圾、廚余垃圾以外的其他生活廢棄物 。
市、縣級人民政府應當根據經濟社會發展水平和生活垃圾處理需要等,制定并公布具體分類目錄和投放規范。
第十九條 生活垃圾分類投放實行管理責任人制度。縣級以上人民政府生活垃圾分類主管部門應當加強對生活垃圾分類投放管理責任人的培訓。管理責任人按照下列規定確定:
(一)機關、企業事業單位、社會團體以及其他組織的辦公和生產經營場所,由本單位負責;
(二)實行物業管理的居住區,由物業服務人負責;未實行物業管理的居住區,業主自行管理的由業主委員會負責;沒有業主委員會和物業服務人的由居民委員會(社區)、物業管理委員會負責;
(三)車站、機場、商場、超市、市場、旅游景區、體育場、公園、廣場、公共水域等公共場所,由經營單位或者管理單位負責;
(四)城市道路、公路及其人行過街橋、人行地下過街通道等附屬設施,由清掃保潔單位負責;
(五)建設工程的施工場所,由施工單位負責;待建地塊,由產權單位負責。
按照前款規定無法確定管理責任人的,由所在地鄉鎮人民政府、街道辦事處或居民委員會(社區)確定并在責任區域公示。
第二十條 生活垃圾分類投放管理責任人應當履行下列職責:
(一)建立生活垃圾分類投放日常管理制度,并予以公告。開展生活垃圾分類知識宣傳,普及分類投放知識;
(二)按照分類標準和實際需要設置生活垃圾分類收集點位,配備收集容器、設施,并保持其完好、整潔;
(三)引導、監督單位和個人分類投放生活垃圾,糾正不按照分類標準混合投放的行為,對將已分類的生活垃圾進行混合的行為進行監管;
(四)將分類投放的生活垃圾交由符合規定的單位分類收集、運輸;
(五)建立生活垃圾管理臺賬,記錄責任范圍內產生的生活垃圾的種類、數量、去向等情況,接受所在地縣級人民政府的指導和監督;
(六)法律、法規規定的其他職責。
第二十一條 任何單位和個人都應當依法在指定的地點分類投放生活垃圾。
禁止隨意傾倒、拋撒、堆放、焚燒或者填埋生活垃圾。
第四章 分類收集、處理與資源化利用
第二十二條 對已經分類投放的生活垃圾,應當按照規定分類收集、分類運輸、分類處理。
第二十三條 對廚余垃圾實行定時、定點收集,及時轉運,實現日產日清。
對可回收物、有害垃圾實行定期或者預約收集、運輸。
鼓勵采用“互聯網+”回收、智能回收等方式,增強可回收物收集及資源化利用的便捷性。
第二十四條 產生、收集廚余垃圾的單位和其他生產經營者,應當將廚余垃圾交由具備相應資質的單位進行無害化處理。
禁止畜禽養殖場、養殖小區利用未經無害化處理的廚余垃圾飼喂畜禽。
第二十五條生活垃圾收集、運輸單位應當執行相關技術規范和操作規程,并遵守以下規定:
(一)建立臺賬制度,完整記錄生活垃圾類別、數量、去向等信息,并按照規定報送所在地縣級人民政府生活垃圾分類主管部門備案;
(二)配備專用車輛和人員,車輛應當密閉、整潔、完好、有明顯的生活垃圾類別標識,并按照國家和本省規定加裝智能化監控系統;
(三)不得將分類投放的生活垃圾混合收集、運輸,運輸過程中不得沿途丟棄、拋灑垃圾以及滴漏污水;
(四)法律、法規的其他規定。
第二十六條 生活垃圾收集、運輸單位發現交付的生活垃圾不符合分類要求的,有權要求生活垃圾分類投放管理責任人改正;拒不改正的,有權拒絕接收,并向所在地生活垃圾分類主管部門報告。
第二十七條 生活垃圾處理單位應當按照國家、省和本市有關規定、標準規范和操作規程分類處理生活垃圾,并嚴格遵守下列規定:
(一)建立臺賬記錄生活垃圾的運輸單位、種類、時間、數量等信息,并定期向所在地的縣級人民政府生活垃圾分類主管部門備案;
(二)對處理過程中產生的廢水、廢氣、廢渣、噪聲、粉塵等采取污染防治措施,防止次生污染;
(三)按照國家有關規定,安裝使用監測設備,與所在地生態環境主管部門的監控設備聯網,實時監測污染物的排放情況,并將污染排放數據實時公開;
(四)法律、法規的其他規定。
第二十八條 市、縣級人民政府應當加強生活垃圾分類收運體系和再生資源回收體系在規劃、建設、運營等方面的融合。
商務部門應當會同有關部門制定再生資源回收網點規劃,加強再生資源回收體系建設,合理規劃布局再生資源回收站點,完善再生資源回收政策和標準,制定低價值可回收物回收利用的優惠政策和激勵措施,鼓勵企業參與低價值可回收物的回收利用。
商務部門應當會同生活垃圾分類主管部門結合各自職責推進再生資源回收利用與生活垃圾收集、運輸相銜接,將回收統計數據納入生活垃圾統計內容。
第二十九條市、縣級人民政府林業、園林綠化、農業農村等有關部門應當支持在公益林、公共綠地的土壤改良中優先使用廚余垃圾資源化利用產品,支持符合標準的廚余垃圾資源化利用產品在農業生產領域的推廣應用。
第五章 宣傳引導和社會參與
第三十條 市、縣級人民政府及其有關部門,街道辦事處,居民委員會(社區)以及企業事業單位、基層群眾組織和各類媒體應當加強生活垃圾分類的宣傳教育,普及相關知識,培養全社會生活垃圾分類習慣。
第三十一條 市、縣級人民政府及其有關部門、工會、共青團、婦聯等機構和社會公益組織,應當廣泛開展社會動員,推動全社會共同參與生活垃圾分類工作。
市、縣級人民政府教育主管部門應當將生活垃圾源頭減量、分類、回收利用和無害化處理等知識,納入各級各類學校教育內容,組織開展生活垃圾分類教育和實踐等活動。
報刊、廣播、電視、網絡等各類媒體應當對違反生活垃圾分類管理的行為進行輿論監督。
第三十二條 生活垃圾分類主管部門應當會同有關部門建立生活垃圾分類激勵機制,鼓勵單位和個人正確分類投放生活垃圾。
鄉鎮人民政府、街道辦事處、居民委員會(社區)可以通過樹立先進典型等獎勵方式,推動單位和個人開展生活垃圾源頭減量和分類投放。
第三十三條 鼓勵社會公眾對違反本條例的行為予以投訴、舉報,有關部門應當公開網絡、電話、信箱等投訴舉報渠道,受理投訴舉報。投訴舉報受理和處理情況應當反饋投訴舉報人。
第六章 法律責任
第三十四條 違反本條例規定的行為,其法律責任按照《中華人民共和國固體廢物污染環境防治法》《中華人民共和國循環經濟促進法》《城市市容和環境衛生管理條例》《河北省城鄉生活垃圾分類管理條例》等法律、法規的規定處理。
第七章 附則
第三十五條 危險廢物、醫療廢物、工業廢物、建筑垃圾、綠化作業垃圾、農業生產廢物的收集、運輸和處置按照相關規定執行。
第三十六條 察北管理區、塞北管理區和張家口經濟技術開發區的生活垃圾分類管理按照本條例執行。
第三十七條 本條例自2025年1月1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