關于印發《民間非營利組織新舊會計制度有關銜接問題的處理規定》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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財政部
關于印發《民間非營利組織新舊會計制度有關銜接問題的處理規定》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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財會〔2025〕6號
國務院有關部委、有關直屬機構,各省、自治區、直轄市、計劃單列市財政廳(局),新疆生產建設兵團財政局,有關單位:
為規范民間非營利組織會計工作,加強民間非營利組織會計核算,我部修訂印發了《民間非營利組織會計制度》(財會〔2024〕25號),自2026年1月1日起施行。為了確保新舊會計制度順利銜接、平穩過渡,促進新制度的有效貫徹實施,我部制定了《民間非營利組織新舊會計制度有關銜接問題的處理規定》,現予印發,請遵照執行。
附件:民間非營利組織新舊會計制度有關銜接問題的處理規定
財 政 部
2025年4月16日
附件 民間非營利組織新舊會計制度有關銜接問題的處理規定
我部對《民間非營利組織會計制度》(財會〔2004〕7號,以下簡稱原制度)進行了全面修訂,于2024 年12月20日發布了《民間非營利組織會計制度》(財會〔2024〕25號,以下簡稱新制度),自 2026 年1 月1 日起施行。為確保新舊會計制度順利過渡,現對民間非營利組織執行新制度有關銜接問題規定如下:
一、新舊制度銜接總要求
(一)自2026年1月1日起,民間非營利組織應當嚴格按照新制度進行會計核算、編報財務會計報告。
(二)民間非營利組織應當按照本規定做好新舊會計制度銜接相關工作,主要包括以下幾個方面:
1.根據原賬編制 2025年12月31日的科目余額表。
2.按照新制度設立2026年1月1日的新賬。
3.按照本規定要求,登記新賬的科目余額,包括將原賬科目轉入新賬會計科目(新舊制度會計科目對照表見附表)、將未入賬事項登記新賬科目、對相關新賬科目余額進行調整等。原賬科目是指按照原制度規定設置的會計科目。
4.按照登記后新賬的各會計科目余額,編制2026年1月1日的科目余額表,作為新賬各會計科目的期初余額。
5.根據新賬各會計科目期初余額,按照新制度編制2026年1月1日資產負債表。
(三)民間非營利組織應當按照新制度要求對原有會計信息系統進行及時更新和調試,實現數據準確轉換,確保新舊賬套的有效銜接。
二、會計科目新舊銜接
(一)資產類。
1.原賬“現金”、“銀行存款”、“其他貨幣資金”、“短期投資”、“短期投資跌價準備”、“應收票據”、“應收賬款”、“其他應收款”、“壞賬準備”、“預付賬款”、“存貨”、“存貨跌價準備”、“待攤費用”、“長期投資減值準備”、“固定資產”、“累計折舊”、“在建工程”、“固定資產清理”、“無形資產”、“受托代理資產”科目余額直接轉入新賬的相應科目。
2.民間非營利組織應當按照新制度有關規定,對原制度的長期股權投資、長期債權投資進行分析判斷,屬于長期股權投資的,將其賬面余額轉入新賬的“長期股權投資”科目;屬于長期債權投資的,將其賬面余額轉入新賬的“長期債權投資”科目;屬于其他長期投資的,重新分類將其賬面余額轉入新賬的“其他長期投資”科目。按照原制度采用權益法核算的長期股權投資,如果由于被投資單位發生凈虧損導致賬面余額減記至零,新賬中,應當按照其初始投資成本的金額,借記“長期股權投資”科目,貸記“長期投資減值準備”科目。
3.民間非營利組織應當按照新制度有關規定,對原制度下的文物文化資產進行分析判斷,重新分類為文物資源、固定資產、存貨,轉入新賬的相應科目。
(二)負債類。
1.原賬“短期借款”、“應付票據”、“應付賬款”、“預收賬款”、“其他應付款”、“預提費用”、“預計負債”、“長期借款”、“長期應付款”、“受托代理負債”科目余額直接轉入新賬的相應科目。
2.原賬“應付工資”科目余額直接轉入新賬“應付職工薪酬”科目。
3.原賬“應交稅金”科目余額直接轉入新賬“應交稅費”科目。
(三)凈資產類。
原賬“限定性凈資產”、“非限定性凈資產”科目余額直接轉入新賬的相應科目。
(四)收入費用類。
由于原賬中收入費用類科目年末無余額,無需進行轉賬處理。自2026年1月1日起,按照新制度設置收入費用類科目并進行賬務處理。
(五)其他要求。
民間非營利組織存在其他本規定未列舉的原賬科目余額,應當比照本規定轉入新賬的相應科目。新賬的科目設有明細科目的,應將原賬的相應科目余額加以分析,分別轉入新賬中相應科目的相關明細科目。
民間非營利組織存在2025年12月31日前未入賬事項的,應當按照新制度規定記入新賬的相應科目。登記新賬時,按照確定的資產金額,借記相關資產科目,貸記相關凈資產科目;按照確定的負債金額,借記相關凈資產科目,貸記相關負債科目。
民間非營利組織在進行新舊銜接的轉賬時,應當編制轉賬工作底稿,并將轉入新賬的對應原科目余額及分拆原科目余額的依據作為原始憑證;對新賬的會計科目補記未入賬事項或對新賬的相關會計科目期初余額進行調整時,應當編制記賬憑證,并將補充登記事項或調整事項的確認依據作為原始憑證。
三、財務會計報告新舊銜接
(一)編制2026年1月1日資產負債表。
民間非營利組織應當根據2026年1月1日新賬的財務會計科目余額,按照新制度編制2026年1月1日資產負債表(僅要求填列各項目“年初余額”)。
(二)2026 年度財務會計報告的編制。
民間非營利組織應當按照新制度規定編制2026年財務會計報告。在編制2026年度業務活動表、現金流量表時,不要求填列上年比較數。
附:新舊制度會計科目對照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