衡水市愛國衛生條例
衡水市愛國衛生條例
河北省衡水市人大常委會
衡水市愛國衛生條例
衡水市愛國衛生條例
(2023年12月27日衡水市第七屆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二十一次會議通過 2024年3月28日河北省第十四屆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八次會議批準)
第一章 總 則
第一條 為了加強愛國衛生工作,改善城鄉人居環境,提高公民健康意識,提升公民健康素養水平,推進健康衡水建設,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基本醫療衛生與健康促進法》、《河北省愛國衛生條例》等有關法律、法規,結合本市實際,制定本條例。
第二條 本市行政區域內的愛國衛生工作及其監督管理,適用本條例。
本條例所稱愛國衛生工作主要包括衛生城鎮創建、健康城市與健康細胞建設、城鄉環境衛生綜合治理、病媒生物預防控制、健康教育與健康促進等內容。
第三條 愛國衛生工作應當堅持以人民健康為中心,政府主導,跨部門協作,全社會動員,預防為主,群防群控,依法科學治理,全民共建共享的方針。
第四條 市、縣級人民政府應當加強對愛國衛生工作的領導,將愛國衛生工作納入國民經濟和社會發展規劃,建立愛國衛生工作考核評價制度,愛國衛生工作所需經費納入本級財政預算。
第五條 市、縣級愛國衛生運動委員會(以下簡稱愛衛會)在本級人民政府領導下,負責組織協調本行政區域內的愛國衛生工作。
市、縣級愛衛會由本級人民政府的衛生健康、城市管理、市場監督管理、農業農村、生態環境、住房和城鄉建設、文化廣電和旅游、教育、體育、新聞出版等行政主管部門和相關單位組成。
第六條 市、縣級愛衛會主要履行下列職責:
(一)宣傳、貫徹、實施與愛國衛生工作相關的法律、法規、規章和方針政策;
(二)組織制定愛國衛生工作規劃和年度計劃;
(三)組織動員全社會參加愛國衛生活動,開展衛生城鎮創建、健康城市與健康細胞建設等活動;
(四)指導、協調有關部門開展重大活動保障、重點疾病防控及重大自然災害后的愛國衛生工作;
(五)監督、檢查、考核、評價各單位的愛國衛生工作,受理有關愛國衛生工作的投訴、舉報;
(六)組織開展愛國衛生工作培訓、交流合作和科學研究;
(七)建立并完善愛國衛生信息管理系統,促進愛國衛生信息共享;
(八)負責本級人民政府交辦的其他愛國衛生工作。
愛衛會辦公室是愛衛會的辦事機構,設在本級人民政府衛生健康行政主管部門,負責愛衛會的日常工作。
第七條 市、縣級愛衛會應當建立健全委員會會議、重大事項報告、定期通報、督導檢查和社會監督等工作制度,推進愛國衛生網格化管理體系建設。
在發生傳染病疫情、突發公共衛生事件和自然災害時,愛衛會應當組織動員有關單位和群眾參加愛國衛生活動,落實群防、群控、群治措施。
第八條 鄉(鎮)人民政府、街道辦事處應當建立健全愛國衛生工作監督檢查制度,開展考核評價與督查,并設立愛國衛生組織或者指定專(兼)職人員負責本轄區的愛國衛生工作。
村民委員會、居民委員會應當健全下屬公共衛生委員會,明確專(兼)職人員負責所屬區域的愛國衛生工作。
國家機關、社會團體、企業事業單位及其他組織應當建立健全愛國衛生工作制度機制,積極參與愛國衛生活動,設立愛國衛生組織或者指定專(兼)職人員負責本單位的愛國衛生工作。
第九條 公民應當參加愛國衛生活動,自覺遵守公共環境衛生規定,愛護公共衛生基礎設施,保持個人和家庭衛生,養成文明健康的衛生習慣。倡導單位和家庭開展周末衛生大掃除等活動,消除衛生死角和病媒生物孳生環境。
鼓勵和支持自然人、法人和非法人組織通過捐贈、資助、志愿服務等方式,參與愛國衛生工作。
本市倡導分餐公筷、合理膳食、低碳出行、垃圾分類等文明健康、綠色環保的生活方式。
第十條 每年四月“全國愛國衛生月”期間,本市集中開展環境衛生治理和愛國衛生主題宣傳等活動,普及愛國衛生知識。
第二章 健康環境建設與管理
第十一條 市、縣級人民政府應當把全生命周期健康管理理念貫穿城市規劃、建設、管理全過程各環節,建立健康影響評估制度,推進健康城市建設,引導和規范健康村鎮、健康社區、健康單位(企業)、健康學校、健康家庭等健康細胞建設。
第十二條 各級人民政府應當全面推進城鄉環境衛生綜合治理,建立健全環境衛生管理長效機制,以城市老舊小區、城鄉結合部、城市河道、城中村、旅游景點、車站、建筑工地、校園周邊、農貿市場、背街小巷、食品生產經營單位和公共場所等為重點,提升環境衛生網格化、精細化、規范化管理水平。
第十三條 城市人居環境治理應當符合以下標準:
(一)主次干道和街巷路面平整干凈、照明設施完善,臨街建筑物、構筑物外立面保持外形完好、整潔,沿街門店無店外經營、作業、展示商品或者堆放、吊掛、晾曬物品;
(二)生活垃圾分類和收集容器配置齊全,收集運輸體系完善,做到生活垃圾日產日清、分類處理;
(三)公共廁所設置滿足需要、布局合理、設施完好、管理規范;
(四)城市水面、綠地保持整潔美觀,無垃圾雜物;
(五)商業綜合體、大中型超市、農貿市場衛生管理制度健全規范,環衛設施齊全,配備衛生管理和保潔人員,清洗、消毒、保潔工作符合有關衛生標準和要求;
(六)建筑工地符合國家衛生和環保標準,圍墻、圍欄保持整潔、完好,待建工地按照相關規定規范管理;
(七)單位、居民小區的庭院、樓道等公共區域保持干凈整潔,無亂堆亂放雜物,無寵物糞便,無違法違規飼養畜禽;
(八)集中式供水的水質符合國家生活飲用水衛生標準;
(九)法律、法規規定的其他城市人居環境治理標準。
第十四條 農村人居環境治理應當符合以下標準:
(一)路邊、河邊、橋邊等公共環境無暴露的生活垃圾和建筑廢棄物;
(二)河道、水塘、水溝等水體無漂浮垃圾;
(三)墻壁、門面、電線桿、樹木等無亂貼亂畫;
(四)庭院內外衛生整潔,無亂堆亂放;
(五)使用衛生廁所;
(六)畜禽實行圈養,無散養畜禽,配置畜禽糞污收集設施;
(七)主要道路路面通暢、硬化,無亂搭亂建;
(八)法律、法規規定的其他農村人居環境治理標準。
第十五條 市、縣級人民政府應當推進城市公共廁所改造升級和農村戶用衛生廁所建設改造,引導農村新建住房配套建設衛生廁所,人口規模較大村莊配套建設公共廁所。
教育行政主管部門應當積極推進學校廁所改造建設,做好糞污的無害化處理,加強衛生管理。
旅游行政主管部門應當推進旅游景區廁所提檔升級,提升管理維護水平。
有關行政主管部門應當加強農貿市場、醫療衛生機構、車站等重點公共場所廁所建設和管理,提升廁所環境衛生水平。
第十六條 各級人民政府及其有關部門應當加強生活垃圾和污水處理設施建設,實行生活垃圾分類投放、分類收集、分類運輸、分類處理,逐步實現生活垃圾減量化和資源化、無害化處理,統籌安排建設城鄉污水集中處理設施及配套管網,提高污水收集、處理和再生利用率。
第十七條 各級人民政府應當加強秸稈、落葉、枯草焚燒的監督管理,推廣秸稈綜合利用。
禁止露天焚燒秸稈、落葉、枯草等產生煙塵污染的物質。
第三章 病媒生物預防控制
第十八條 市、縣級人民政府及其有關部門應當堅持日常與集中、專業與常規相結合的原則,積極開展以環境治理為主、藥物防制為輔的病媒生物預防控制工作。
第十九條 市、縣級愛衛會應當建立健全病媒生物預防控制工作機制,根據病媒生物孳生和習性特點,組織開展病媒生物預防控制活動。
市、縣級愛衛會應當根據當地病媒生物活動規律和預防控制需要建立病媒生物監測網絡,定期開展病媒生物密度控制水平監測與評估。
鄉(鎮)人民政府、街道辦事處、村民委員會、居民委員會應當按照愛衛會要求,定期組織本行政區域內的單位和個人消除病媒生物,將病媒生物的密度控制在國家規定的標準之內。
第二十條 醫療衛生機構、學校、幼兒園、養老服務機構、機場、車站、商場超市、賓館飯店、單位食堂、糧庫、農貿市場、食品生產經營場所、建筑工地、建筑物管線、市政管網系統、公共廁所、廢品收購站、垃圾轉運站、垃圾處理場等病媒生物預防控制重點場所,應當建立健全病媒生物預防控制制度,設置病媒生物預防控制設施,指定專人負責病媒生物預防控制工作。
第二十一條 病媒生物預防控制藥物的生產、運輸、經營、儲存和使用應當符合農藥管理、危險化學品安全管理等規定。
任何單位和個人不得生產、銷售、使用國家規定禁止使用的急性劇毒滅鼠藥品和不符合產品安全質量標準的殺蟲藥品、器械。
第四章 健康教育與健康促進
第二十二條 各級人民政府應當健全健康教育與健康促進工作網絡,加強機構和人才隊伍建設,推動健康科普進村鎮、社區、機關、企業、學校、家庭等,引導公民踐行健康強國理念。
第二十三條 衛生健康行政主管部門應當加強健康教育與健康促進的培訓和監測評價,專業公共衛生機構應當做好相關技術指導工作。
醫療衛生機構應當依法開展健康教育,普及健康科學知識,加強傳染病、慢性非傳染性疾病、職業病等疾病防治知識的宣傳,開展技術培訓。
心理健康服務機構和精神衛生醫療機構應當加強心理健康科普宣傳和精神衛生教育,提升公眾心理健康素養,預防心理疾病和精神障礙。
第二十四條 體育行政主管部門應當會同有關部門健全全民健身公共服務體系,完善體育健身設施,組織實施全民健身計劃,開展全民健身活動,加強科學健身指導,全面提高公民身體素質。
第二十五條 教育行政主管部門應當按照有關規定將健康教育納入教育體系。學校、學前教育機構應當開設健康教育課程,加強學生心理輔導,并按照國家體育鍛煉標準,保證學生在校期間的室外體育活動時間,引導學生養成健康的行為習慣和生活方式。
第二十六條 國家機關、社會團體、企業事業單位及其他組織應當加強職工健康管理,完善健康服務設施設備,支持職工參加體育健身活動,倡導為職工定期開展健康體檢。
企業事業單位、個體經濟組織等用人單位應當采取措施改善職工工作環境和勞動條件,嚴格執行勞動安全衛生等相關規定,預防控制職業傷害、職業病,推進職業安全健康教育,加強職業健康保護。
第二十七條 廣播、電視、報刊、網絡等新聞媒體應當采取多種形式開展健康知識公益宣傳。
居民小區以及機場、車站、大中型超市、集(農)貿市場、公園廣場、旅游景區、賓館、影劇院、圖書館、博物館、體育館、公共交通工具等公共場所的責任單位,應當利用健康教育宣傳欄、多媒體屏幕等媒介開展健康知識宣傳。
第二十八條 餐飲、食品、旅館、美容美發、洗浴、文化娛樂等行業應當取得食品經營許可證或者衛生許可證,從業人員取得健康合格證明,衛生設施符合相關標準要求。
第二十九條 市、縣級愛衛會應當組織開展控制吸煙工作,加強控制吸煙宣傳教育。
第五章 法律責任
第三十條 愛衛會和相關行政主管部門工作人員在愛國衛生工作中玩忽職守、濫用職權、徇私舞弊的,依法給予處分;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第三十一條 違反本條例規定,有關單位未按規定參加消除病媒生物活動或者病媒生物密度超出國家規定標準的,由市、縣級衛生健康行政主管部門責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給予警告,并可處一百元以上二千元以下罰款。
第三十二條 違反本條例規定的行為,法律、法規已有法律責任規定的,從其規定。
第六章 附 則
第三十三條 本條例所稱病媒生物,是指能直接或者間接傳播人類疾病,危害、威脅人類健康的生物,包括鼠、蚊、蠅、蟑螂等有害生物。
第三十四條 本條例關于縣級人民政府的有關規定,適用于衡水高新技術產業開發區管委會和濱湖新區管委會。
第三十五條 本條例自2024年5月1日起施行。